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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系统接入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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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系统接入服务协议附件3 征信系统接入服务协议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  年  月 根据我国《合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接入征信系统及甲方向乙方提供征信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服务内容 1.1乙方全面、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甲方所运行和管理的征信系统报送乙方所有业务中知悉的有关客户的信用信息及身份识别信息。 1.2甲方经测试认为乙方提供的数据质量合格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信用报告查询等征信产品或服务;乙方...
征信系统接入服务协议
附件3 征信系统接入服务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  年  月 根据我国《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接入征信系统及甲方向乙方提供征信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服务内容 1.1乙方全面、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甲方所运行和管理的征信系统报送乙方所有业务中知悉的有关客户的信用信息及身份识别信息。 1.2甲方经测试认为乙方提供的数据质量合格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信用报告查询等征信产品或服务;乙方查询且依法依规使用信息主体的信用报告,并接受甲方及所在地征信分中心核查。 1.3双方本着客观公正、事实求是原则、及时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请。 1.4甲方在系统接入、联网测试、报送数据格式规范、数据报送和查询等培训方面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咨询,支持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驻场支持和电话、邮件支持等多种形式。 1.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2、系统接入 2.1双方应共同商定接入并制定系统接入技术文档,乙方应根据双方商定的技术文档进行数据报送,且数据报送测试通过甲方及辖下分中心的验收。2.2甲方及征信分中心应对包括接口规范、征信系统功能使用、信用报告解读等为乙方提供指导;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及征信分中心对其进行的前期指导和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接口规范等的培训,并接受甲方对其业务系统中与征信数据报送相关的功能进行评估。 2.3乙方可自行制定与征信业务有关的业务规程等文件,并报送甲方及征信分中心备案,乙方制定的业务规则不得与甲方征信业务有关规定冲突。 2.4乙方有权就甲方信用报告的管理规范、提供方式、技术支持等提供合理的建议。甲方应积极研究乙方的建议,对乙方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和说明。 2.5乙方应建立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数据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制度,并报甲方或所在地征信分中心备案。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根据甲方的相关文件或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并报甲方或所在地征信分中心备案。” 2.6乙方名称、股东、组织架构、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等发生变化,或乙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乙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重整、破产、解散等情形,或乙方(包括乙方股东、高管人员)遭受重大行政处罚、司法调查、监管部门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或群体性诉讼等情形,并将影响向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等业务的,甲方有权自行决定中止或终止乙方相应系统操作权限,有权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查询服务。一旦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应及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共同商定后续事宜。 3、数据报送 3.1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数据报送内容和方式向甲方报送各类数据;甲方应对乙方报送的数据进行客观收集、整理、保存。 3.2乙方应保证所报送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及时。 i.乙方如果发现所报送数据存在遗漏、错误或存疑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进行补报或更正;甲方认为乙方报送的数据可疑、错误或遗漏时,有权要求乙方对数据进行复核、更改或补充,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乙方发出复核通知。乙方应按照复核通知的要求进行复核并将核实结果报送甲方.必要时,甲方可对乙方与信用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ii.乙方应按月或在业务发生或变化的    天内及时报送给甲方。 3.3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关于数据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并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方面接受甲方的数据质量考核,参与甲方要求的考评机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指导乙方提高数据的质量。 3.4乙方应建立健全相关身份验证和认证的机制,对信息主体本人的身份进行合法有效的验证。乙方应明确告知有关信息主体,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交相关信息和数据,并确保其向甲方报送数据前,已获得信息主体本人出具的真实、有效的纸质、电子等形式的法律认可的书面授权,甲方有权查证。在报送个人不良信息时,应再次告知信息主体。 3.5乙方应妥善保存信息主体与数据相关的所有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信息主体的合同、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或其他足以证明信息主体授权的文件、证明乙方使用信用信息与授权用途一致的相关文件包含纸质文件和电子影像文件),保存期限应不低于三年。 3.6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数据进行客观地保存、整理和加工,并依法提供征信服务。 3.7根据《条例》及总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为保障信息安全,中心应妥善保管接入机构所报送数据,除依法向接入机构、信息主体和公共部门提供征信服务外,未经接入机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市场机构提供,同时接入机构未经征信中心同意不得将数据向第三方提供。 3.8乙方必须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退出征信系统,乙方应与甲方共同协商确定所报送数据的后续处理工作,并继续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3.9乙方除退出征信系统外,不得以系统升级、中断等任何理由中止报送数据。 4、信用报告查询使用 4.1甲方有权决定向乙方提供信用报告的方式和版式;乙方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查询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仅供乙方内部使用,乙方应加强对内部使用人员的管理,建立可追踪的查询使用。乙方发现查询的信用信息与自身的需求不符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将已获取的信用信息进行销毁。乙方不得对获取的信用报告进行任何形式、加工、修改、篡改,也不得允许其雇员或任何第三方进行此类行为。 4.2乙方查询信用报告应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在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使用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 4.3乙方使用信用报告仅为业务开展的参考。乙方知悉甲方仅对数据进行客观的收集、整理,甲方对提供给乙方的数据的真实性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因乙方使用信用报告造成的任何损失。 4.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擅自将查询权限许可任何第三方,或将查得的信用报告交付给第三方。乙方擅自将查询权限许可给其他任何主体或任何其他主体进入征信系统进行操作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均应赔偿。乙方不得将信用报告非法提供给他人。 4.5甲方为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及时报送及维护信息主体权益,有权对乙方的所有信用报告查询行为进行记录,有权对乙方与征信有关的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及信用报告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有权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追踪和发现乙方查询行为中的异常现象,并跟进查实。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对乙方的信用报告使用情况、信息系统数据情况进行的核查。 4.6甲方有权对征信系统的软件、硬件进行维护、升级、增补、更换或进行重大变更、改进,为此目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形下中止、延迟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4.7甲方发现或有理由相信乙方出现危及、可能危及征信系统安全的行为时,有权要求乙方对自身的系统进行检查并提出完善建议和要求,并有权中止或终止乙方的查询。乙方发现本机构用户或其他人员盗用本机构用户非法查询或怀疑可能被非法查询信用报告时,应24小时内通知甲方,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甲方的指导和要求下采取紧急合理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应立即上报征信监管部门。 乙方因内部征信管理需要使用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记录,甲方应及时予以提供。 5、异议处理 5.1甲乙双方应按照异议处理相关制度开展异议处理工作,保证异议处理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客观性。 5.2甲乙双方均应依法合规受理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5.3信息主体向甲方提出异议申请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核查异议信息,乙方应予以全面配合;信息主体向乙方提出异议申请时,乙方应积极对异议进行处理,并依法依规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5.4乙方应在《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征信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框架下,依据甲方的异议处理工作制度建立适用于本机构内部的异议处理工作制度,保证异议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5乙方应在异议的发生情况、回复情况、解决情况、其他情况和历史情况五个方面接受甲方的异议处理考核,并参与甲方要求的考评机制。 5.6由于乙方与信息主体之间的信贷业务纠纷而产生的异议,乙方应优先、尽快解决其与信息主体的业务纠纷,并妥善处理异议,避免因业务或商务纠纷影响对异议信息的有效处理。对于由于此原因之外而产生的异议,如信息主体自身信息填写错误、乙方业务系统记录错误、甲方系统整合错误等,双方应按照异议处理制度做好相应异议处理工作。 5.7乙方应设置专岗负责异议处理工作。 5.8乙方在进行机构拆分、合并时应安排好后续的异议处理工作。 6、信息安全 6.1乙方在发现查询信用报告的用户名及密码有被盗用嫌疑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查询记录等可追踪查询事实的信息供乙方调查使用。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妥善储存,不得泄露;甲方对乙方报送的数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维护或处理,确保数据安全,防止丢失、损坏、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披露。 6.2甲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乙方报送的数据,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甲方不因向乙方提供信用报告而承担任何乙方的利益损失或相应责任,但甲方对第三方所提供的数据进行任何篡改、隐瞒或数据录入错误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除外。 6.3乙方应当制定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文件,建立查询的记录体系,对查询事件进行跟踪、分析和记录。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建立及改进信用信息使用及操作方法、操作程序、存储方式及系统安全的相关流程,以确保数据在流转过程中的安全。 6.4乙方应对可以查询信用报告的人员进行限制,即仅限于特定身份及特定数量的员工可以查询信用报告及处理与信用报告相关之事宜,并定期对相关员工进行保密、业务、纪律培训,确保员工不会擅自查询且泄露任何第三方的信用报告,保障信息安全。 6.5乙方应保障查询信用报告的用户名及密码的安全,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查询;用于查询信用报告的密码应根据甲方要求保持更换频度。如果授权可以查询的人员发生变更、发现系统有被侵入的痕迹、怀疑可能存在被侵入的风险或者密码被泄露时,应该及时采取更换密码、停止用户查询权限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系统安全。 6.6乙方应实施强有力措施确保查询及保存信用报告的设备设施安全。乙方所有可查询及保存信用报告的设备设施均应被放置在安全可监管的环境中,这些设备设施在不使用时,应采取安全锁控制、安全密码控制、关闭电源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查询、存储信用报告的设备应为乙方专用设备。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个人设备查询、存储信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电脑、硬盘驱动器、便携式或移动式数据存储设备或媒体、磁带、磁盘、CD和DVD等;乙方对信用报告的保管、存储应进行加密,在不使用时,应存放在已采取安全措施的存储设备中,如果信用报告被确定已无使用的需要,应当及时使用专业销毁工具进行销毁,以确保信用报告不会被还原、读取或重新恢复;乙方存储有信用报告的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搬运,搬运时应确保信息安全或在搬运之前将信用信息进行彻底销毁。 6.7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保障系统运行环境和查询终端的安全与稳定,并定期进行系统检测,制定漏洞管理计划,保证操作系统、防火墙、路由器、服务器、病毒软件、反间谍软件及所有与之相关的其他系统的相应系统的补丁进行及时更新。 6.8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运和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形下,甲方有权在乙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随时对乙方信用报告的使用情况、操作方法、操作程序、存储方式及乙方的系统安全进行核查。乙方应全力配合并协助甲方的核查,甲方核查的方式可以是现场核查也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等方式进行核查。甲方需要乙方提供任何与信用报告有关的文件或记录时,在保存期限内乙方须及时提供,甲方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银行保密义务。 6.9如果甲方发现或有理由相信乙方有任何违反本条约定或其他危及、可能危及数据安全或征信系统的行为时,甲方有权采取或要求乙方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系统、设施、操作方法、操作程序是否合理;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查,乙方的系统安全状况,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进或完善,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对乙方征信行为的跟踪、分析和记录,并接受甲方提出的建议或整改要求。 7、征信查询服务费 7.1 甲方原则上应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收费文件向乙方收取征信查询服务费。 7.2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费时间及方式缴费。如有必要,可另行签订查询服务费用协议。 7.3 乙方应自行承担接入征信系统所必需的第三方服务的相关费用,包括第三方身份认证服务等;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服务中断或终止而无法接入征信系统的,乙方承担相关后果及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4 乙方因解散而须退出征信系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再向乙方提供征信服务。乙方未缴纳的征信查询服务费应立即补缴。 8、责任限制 8.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用报告,是基于甲方从第三方主体获得的信息整理而成,甲方对第三方向甲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时效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承诺或担保;甲方不因向乙方提供信用报告而承担任何乙方的利益损失或相应责任,但甲方对第三方所提供的数据进行任何篡改、隐瞒或数据录入错误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除外 8.2甲方不因系统的中断、障碍、延误等而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甲方应通过公告等多种方式告知乙方。因甲方过错导致的系统中断、障碍、延误等导致乙方发生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3如因甲方重大管理漏洞以及甲方人员主观恶意导致乙方利益损失的,相关责任承担不在上述限制之内。 9、违约责任 9.1一方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在经守约方催告后仍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对方遭受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 如乙方行为出现下列情形,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甲方将采取约谈、公告、通知或中止其一定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征信服务的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i.乙方未按照数据报送的有关规定报送数据或进行异议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不报送或隐藏应报送的信息、信息报送质量不合格或更新不及时、不更新,错误数据不更正或不及时更正,信息出现较长时间的系统性错误、异议处理违反相关规定等; ii.乙方违反数据使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查询、查询的信息不符合特定用途或法定条件、未履行保密义务、未按授权用途使用信息、擅自篡改数据等; iii.乙方未遵守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第6条的约定、未建立完善的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未进行定期检查、机构变动没有及时告知、数据泄露等; Ⅳ.乙方违反甲方发布的业务规则,或对甲方不时作出的调整未给予积极配合; Ⅴ. 乙方未及时缴纳征信服务费,经甲方催告后仍拒绝缴纳,或者经查实违反相关规定(如转嫁征信服务费)。 9.3 因乙方原因将信用报告披露给信息主体或任何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当赔偿。 9.4 因乙方原因影响征信系统安全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9.5 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关征信系统管理运行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9.6本条中所述的“中止一定期间”,“一定期间”主要包括中止一个星期、两个星期、三个星期和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征信服务等;中止时间由甲方视乙方违约情节决定。中止期间结束后,乙方对违约行为无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征信服务。 10、知识产权 甲方对提供的征信服务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侵害甲方知识产权,否则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1、保密 11.1双方对本协议签订及内容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以及乙方向从事相关业务必须知悉且承担了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披露的除外。 11.2双方须对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保密信息包括:乙方向甲方报送的各种数据信息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用报告等;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双方认为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11.3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应永久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除非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无需保密。 11.4双方均有义务要求各自的员工无论是否在职、是否为正式员工均应承担不低于本保密条款约定义务的保密义务。 11.5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均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泄密人员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12、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抗拒、也无法预见、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事件或者事由,如政变、战争、水灾、地震、政策变化、政府原因等。 12.2本协议因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能全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仅就不可抗力事件涉及的本协议有关条款或者约定可以终止、中止或延迟履行。 12.3当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结束、不再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者约定的履行产生任何影响时,本协议双方应尽一切可能及时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13、协议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解除通知到达一方时解除: 13.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如发生重大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商处理后续事宜; 13.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13.3 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4、转让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5、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5.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等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不一致的,遵从法律规定。 15.2 双方产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应当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处理。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应继续遵守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15.3 争议解决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解除和终止而无效。 15.4 凡因与履行本协议有关所签订的其他一切补充协议、备忘录、确认函等法律文件再行约定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得对抗以上条款的约定,如有违背,则该约定一律无效。 16、通知和送达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或文件,均以尾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或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送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上款中的“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电话、传真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效力及其它 17.1 与本协议相关的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 任何对本协议的补充、修改及变更均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并经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甲方在征信系统登录页面发布后生效。 17.4 本协议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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