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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参加高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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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参加高考政策青海参加高考政策 篇一:青海省高考报名政策 政策一:强化学籍管理“关口”前移 具体办法:学籍和户籍实施联合集中审查制度,应届毕业生学籍由学校负责审查,往届生和省外借读生学籍由考区招办负责审查;应届毕业生、往届生和省外借读考生的户口审查工作,由当地招办和学校负责分别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集中审查。对学籍、户籍的联合集中审查要邀请同级监察机关派员监督。对报考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要在学校和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考生的监督。 政策二:户籍、学籍双认定 具体办法:完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采取户籍、学籍双认定,初中阶段...
青海参加高考政策
青海参加高考政策 篇一:青海省高考报名政策 政策一:强化学籍管理“关口”前移 具体办法:学籍和户籍实施联合集中审查,应届毕业生学籍由学校负责审查,往届生和省外借读生学籍由考区招办负责审查;应届毕业生、往届生和省外借读考生的户口审查工作,由当地招办和学校负责分别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集中审查。对学籍、户籍的联合集中审查要邀请同级监察机关派员监督。对报考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要在学校和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考生的监督。 政策二:户籍、学籍双认定 具体办法:完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采取户籍、学籍双认定,初中阶段建档、高中学籍电子注册、户籍底册核查、省外借读学生高一注册、报名资格公示、鼓励举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强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在省外借读、高中中途转学、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变更身份证号、隐瞒真实身份、涂改在青落户手续、冒名考试等情况。政策三:省内、外借读有规定 具体办法:省内跨县(区)借读高中学生要在就读学校取得 1 学籍并参加高中会考,毕业后回户口所在州、县(区)招办参加高考报名;省外借读高中生在户口所在州(地、市)、县(区)招办办理注册手续,在借读省(市)参加会考并取得学籍后,到户口所在州(市)、县(区)招办参加高考报名。我省要充分发挥高中会考在资格审查及封堵“高考移民”工作中的监督审查功能。 报考规定:省内、外借读高中生一律禁止在户口所在地中学空挂学籍。省外在青经商人员子女符合省招委规定条件的方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对于在我省中学空挂学籍后仍然留在原户口迁发地或到其他省(市)就读高中者,不予高考报名。要严格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规定办理省外借读高中生注册手续,对高二、高三学年才将户口从外省迁入我省后又要求办理省外借读高中注册手续的不予办理。对于凭虚假材料报考的学生,一经查实,要按照规定取消其考试录取资格,已经入学就读的要取消学籍。 公安机关:户口迁移程序和手续 进一步加强我省高考户口审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户口迁移政策和规定,规范户口迁移程序和手续,堵塞户口管理工作中的漏洞,积极协助和配合招生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政策一:“网上”“手工”双管齐下 具体办法:采用网上审查与手工审查相结合,省内户口审 2 查与省外户口迁入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参加我省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户口逐一审查,重点是省外户口迁入我省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 政策二:建立网上审查工作机制 具体办法:逐步建立网上审查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人口信息工作中遇到的问。进一步提高对户口簿、迁移手续及有关证章的识别和分辨能力,严肃查处持假证、假章等获取高考报名资格的违纪违法行为。 政策三:采集更新全省人口信息资源库数据 具体办法:按照各地制定的资格审查办法,积极提供公民身份信息网上查询平台,切实做好考生身份的审查工作,对个别户口确有问题在网上审查不清的,或个别地区因人口信息网络还未建成应用或因停电等特殊情况的,采用查户口簿、身份证、原始迁移证、准迁证存根等办法审查。 落户规定:考生及家庭成员户口曾经是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必须由公安机关向招办和学校提供经落户派出所和批准落户的州(市)、县(区)公安局户政处(科)盖章的准迁证、迁移证影印件。严禁变更迁入人员原身份证号以隐瞒真实身份。禁止“一人双号”(两省号)“一人双证”(两个身份证)现象。认真清理并取消“搭桥户”(非直系亲属)“空挂户”(无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对报考资格审查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报考资格审查的全过程 3 进行监督检查。要对招生部门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公安机关考生户口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政策一:建立和完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具体办法:各级监察机关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各级监察、教育、公安、招生等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网络信箱,方便群众和家长、考生投诉,切实保障我省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招生政策规定、报考条件、考试纪律、录取规则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政策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具体办法:对违反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资格报名审查工作中出现失误的当事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限期调离单位等组织处理;对利用职权为“高考移民”出据假学籍、假证明、假户口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在招生过程中搞不正之风和权钱交易的,要从严从快查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不姑息;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按照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和问责制要求,还要追究地方、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教育、公安、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普通高校报名资格审查领导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 4 责”的原则,认真制定资格审查实施办法,明确教育、公安、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将资格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 在青海参加高考要具备8个条件 备受社会关注的高考报名工作已经开始,3月29日,记者从省招生办公室获悉,在我省投资经营的省外经商者的子女需满足“五五三”条件,即户口迁入我省满五年、注册公司满五年、学生高中三年须在青海就读,方能在青海参加高考。 据了解,现行的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关于考生户口问题的规定是按省招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发文规定执行的,其中有8项内容: 一、直系亲属,指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属关系; 二、凡在我省工作并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或夫妇一方),其子女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三、因工作需要被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户口已迁居我省的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符合“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第三款条件规定,其子女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报名时招聘人员必须按规定提供省人事厅颁发的聘书); 四、凡户口在我省并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个体劳动者,其子女高中阶段在青就读的,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否则,不予报考; 五、凡在我省工作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现已调离青海的干 5 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在我省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在省外落户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六、凡曾在我省工作不满五年,现已调离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阶段在青就读满三年,属城镇户口者,可以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 七、凡户口迁入我省但在我省无直系亲属的青年,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满三年,可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否则,不予报考; 八、对个别情况特殊又无直系亲属在青,如孤儿被人收养(抚养),经法律部门认可并公证,且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满三年,可以报考省内外大中专学校。原籍青海,随父母迁居外省,以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外地继续生活和学习,回青投靠亲友的,经审查属实后,准许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 篇二:2016年青海高考加分政策-100教育 2016年青海高考加分政策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关于调整规范青海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通知 各市(州)、各考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在青招生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 6 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教学函〔2015〕 13号),现将我省调整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取消的加分项目 (一)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增加10分的项目,自2016年起,每年递减2分,2020年取消该加分项目。 (二)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增加10分的项目,自2016年起,每年递减2分,2020年取消该加分项目。 二、继续保留的加分项目及其适用范围 (一)保留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1.对连续在牧区(六州)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 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玉树州、果洛州从初中一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 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此项加分适用省内外所有高校。 2.对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当地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 7 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二)保留5项国家加分项目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在向省内外院校投档时,增加20分。其中在向全国省属院校投档时,再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5分,累计为35分。 以上加分项目及分值,如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除特殊规定外,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累加。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要认真贯彻省招委《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要求,坚持“谁 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将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工作纳入教育考试目标责任书,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严 防和依法惩处高考加分资格造假,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本通知由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8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5年12月15日 篇三:青海省“高考移民”现象分析 青海省“高考移民”现象分析 华北电力大学 公共1101班 郝婵婵 我的家乡在青海省西宁市,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城市,也有很多外地人口,也因此,备受关注的高考制度在当地也存在很多问题,高考移民与现代高考制度的博弈在当地上演的轰轰烈烈,为杜绝高考移民,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青海省禁止考生再对已确定的考生信息进行修改,青海高考资格审查联动机制封堵“高考移民”。 “高考移民”问题是中国高等教育中的特殊现象。由于中国幅员辽阔、考生众多,且各地区之间教育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实行各省、市、自治区分别进行评卷和划定高考录取分数线的政策。部分考生利用各地存在的高考分数线的差异及录取率的高低,通过转学或迁移户口等办法到高考分数线相对较低、录取率较高的地区应考,这被称为“高考移民”。 大体而言,高考移民的移入地区分为三类: (1)是京、沪等经济水平高而高考录取分数线低的直辖市; (2)是海南、安徽等经济水平低且高考录取分数线也低的东部省份; 9 (3)是海拔高、经济和教育水平低而高考录取分数线更低的西部地区,包括西北和西南省区。 由于我国各省市之间在经济发展上的不均衡,各省人口的基数参差不齐,教育资源的分配也极不平衡,这导致了各地教育质量也高下不等。中国的高考虽然采取了全国统一命题的方式,但是并未采取统 一评分,各省市自治区录取分数线相差很大,更重要的,并末实行人口和录取人数同比例的录取方式,而是具体省份具体确定录取线。同样的分数在甲地名落孙山,在乙地有可能考取全国重点院校。因此,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家长就想方设法让孩子在高考前移民。 “高考移民”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目前高考录取制度中存在的高考分数差和不同的录取率。巨大的录取分数差距的存在,成为“高考移民”的巨大动力。 针对此问题,青海出台了相关政策,在报名考试之前有着严格的资格审查,以防范某些高考移民浑水摸鱼,并在高考报名工作接近尾声时,对已报名学生在青高考资格进行复审。资格审查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资格审查能确保我省广大考生的利益,也是封堵“高考移民”最主要的方法。通过严格审查,对有举报、可疑对象的户籍、学籍进行摸底和走访调查,尤其对户口簿、迁移手续的真实性做认真核对审查,对不符合“两五一三”政策的学生,坚决取消其在青的 10 报考资格。 自从恢复高考至今,国家始终明确规定: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口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青海省结合本省实际,由省招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三家联合出台了青教招委和省招委、省教育厅青教招委文件,其中具体规定:“凡是从外省到我省从事工商经营、个体私营经营者的子女从我省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必须同时具备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周年(高考前);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 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我省会考三个条件,否则不予报考。”这就是我省出台的“两五一三”政策。 这体现了我省在对从外省到我省从事工商经营、个体私营经营者的子女报考大学问题的优惠政策,在全国是绝无仅有的。因此,各考区政府及各级公安、教育、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必须在高考资格审核工作中,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各负其责,严格按照“两五一三”政策把关,始终保持这一政策的连续性、严肃性和稳定性。 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绝对的公平是没有的,但是教育相对公平是可以实现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1 (1)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目前我国大量教育资源主要还是集中在大中小城市,农村和边远落后地区教育资源供应严重不足,有的学校甚至在拥有绝对优势教育资源的同时,还不断利用各种途径获取额外的资源,致使影响到其他学校的资源数量。所以在分配教育资源时,教育部门应本着平等、对等和补差的原则,合理调配城乡之间、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之间、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的比例问题,不应有所偏废。同时政府应加大对学校教育资源使用状况的监管力度,防止教育资源流失或不正当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2) (2) 完善教育运行机制 首先,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有力保障,进一步规范受教育权利范围和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从制度层面上给予保障作用。对“高考移民”相关部门仅采取“围堵”政策是远远不够的,还得从要根本原因入手,完善教育法律 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人民群众参与、管理教育事业的权利。其次,教育执法部门应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廉洁高效,依据教育法规办事,杜绝以权侵法,权学交易的不良行为,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责任感。最后,提高教师专业化素质,实行合理人才流动机制,打破校际间的壁垒,从人力资源上推进教育均衡。 (3) 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投资 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发展状 12 况,逐步缩小教育差距是教育公平必须完成的课题,我国由于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边远地区之间存在着明显差距,发达地区在教育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上都比欠发达地区占有优势,全社会5800多亿元教育投资,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却只获得其中的23%,一些仍在温饱线上挣扎的落后地区失学儿童、辍学儿童更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教育上的帮助,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明智之举。(转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档 网:青海参加高考政策) (4) 加快对招生制度的改革 没有一个制度是天然完善的,高等教育入学执行的是国家统一高考制度,按考试分数线,择优录取,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录取学生采取的是分省定额划线录取,而且还实行着优先照顾城市和本地考生的政策,从而实质上就形成了教育入学机会的不公平,不同省份间录取分数线的差异也催生了“高考移民”事件的频频发生。加快招生制度的改革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有力保障。 尽管出台“禁令”遏制“高考移民”之风,但是有关专家明确指出,“只堵不疏”的效果是有限的,“高考移民”现象“拷问”的是整个教育体制,尤其是在高考中存在的“教育公平”这个大问题。我国必须从教育公平入手,这一问题才有可能从源头上得到妥善解决。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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