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仲裁协议的概念

2017-12-06 8页 doc 21KB 20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5732

暂无简介

举报
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概念:1、从性质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
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的概念 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概念:1、从性质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2 分类 1、从书面仲裁协议的存在形式看~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1,仲裁条款 所谓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当事人就他们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提交仲裁解决~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个条款来约定。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项内容订立于合同中~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在中~除了规定货物的价款、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外~还规定了因履行合同引起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其中有关仲裁内容的规定是整个合同的一个条款~这个条款称为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 2,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例如~在订立建筑承包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再专门订立一个协议~约定有关仲裁事宜~这样一个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书。 3,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活动中~当事人除了订立合同之外~还可能在相互之间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材料的往来。这些往来文件中如果包含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那么~有关文件即是仲裁协议。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法律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例如一方当事人将他希望订立仲裁协议的事宜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建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该项建议~必须将他接受该仲裁协议的意向传达给对方当事人~通过这种往来~仲裁协议才能成立。随着通讯方式的快速发展~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也较为常见。 2、从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来看~仲裁协议可分为两种: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 仲裁协议书和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一般来说~当事人采用哪种仲裁协议形式更为便利,首先~当事人应尽可能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仲裁协议。因为争议发生后~由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明显~争议双方往往不容易达成仲裁协议。其次~当事人应尽量选择仲裁条款这种形式。因为仲裁条款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是当事人事先设定的~可以避免以后双方就仲裁的问题发生争议。而且这种形式省时、简便~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做约定就可以了~避免了事后再专门约定仲裁条款的麻烦。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3 内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那么根据这个要求~我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 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推定当事人默示司法管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判决书是判决的书面形式,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重点掌握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1)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比如:甲向A法院起诉,A法院一看,说“你这个案子应当向B法院起诉”,于是就裁定“不予受理”。这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是“裁定”。 又如:甲把乙打伤,乙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甲赔偿乙各项费用5000元。这就是对“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而且一个案件只能在最后有这样一个“判决”。 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判决。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除了概念和程序的区别以外,它们的最大区别还有:重审是针对重大失误的案件判决,判决结束但未执行,是属于未生效的判决。一般由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再审是法院判决结束并执行,属于已生效的判决。一般由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再审。
/
本文档为【仲裁协议的概念】,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