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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2017-09-02 29页 doc 55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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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第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四条 7、《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8、《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9、《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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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第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四条 7、《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8、《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10、《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1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修正,》 1 第六十九条 15、《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16、《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17、《企业财务通则》第三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9、《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20、《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九条 2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八条 2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23、《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2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25、《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2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27、《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第五条 2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29、《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30、《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 条 3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33、《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3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 五条 2 35、《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36、《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7、《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苏州市虎丘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行政许可,2项,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臵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臵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 3 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三、行政处罚,共43项, ,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1、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4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企业会计核算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 6 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6、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企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 7 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采购过程相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影响采购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8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供应商违反采购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9 12、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14、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10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1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1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规定的 11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 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17、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8、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2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19、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3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20、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1、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14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22、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臵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3、违反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 15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24、违反担保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25、违反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6、违反外国贷款等有关规定的 16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27、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17 28、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29、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8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30、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2、不使用罚没收据或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9 ,1,、《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没收据或者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上级执法机关应当对使用的非法定罚没收据予以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3、执法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执法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执法机关或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4、执法机关将罚没收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县级 20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5、违反罚没管理的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建立罚没收据发放、使用制度、或罚没收据遗失的 ,二,擅自将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财物留用或不按规定处理的, ,三)因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发生毁损、短缺、变质的, ,四,不执行罚收分离规定擅自自行收缴罚没收入的, ,五,未将罚没收入缴入罚没收入专户或未按规定将暂扣款存入暂扣款专户~而存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自行开立的账、号、小金库或截留、挪用、坐支的, ,六,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无主财物账目登记混乱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将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的, ,八,违反规定发奖金的。 36、违反国家蓄滞洪区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及时追加资金~并对有关单位予以警告、罚款: 21 ,一,在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对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和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对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和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补偿资金发放过程中~收取各种手续费和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的~对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和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截留、挤占财政补偿资金的~对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和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骗取、挪用、侵吞财政补偿资金的~对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和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中外合作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臵会计账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臵账簿~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臵账簿的~ 22 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38、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臵会计账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臵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臵会计账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9、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人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40、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收人、警告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 ,一,对隐瞒财政预算收人~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人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 23 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三,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等违反规定的活动~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 41、违反契税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他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的~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苏州市虎丘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24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的。 2、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25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行政征收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一,、征收耕地占用税及滞纳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2、《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纳税人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按日加收应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3、《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纳税通知书~向当地财政机关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财政机关的纳税收据或者减、免税通知书核发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 ,二,、征收契税 法律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行政强制措施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1、责令撤销账户~账户资金全额收缴财政 26 法律依据: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新设、保留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银行账户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银行账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撤销账户~账户资金全额收缴财政。 2、取消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 法律依据: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不履行代理协议规定的义务~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资格。 3、取消罚款代收机构资格 法律依据: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罚款代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收资格。 ,一,未按规定建立罚没收据发放、使用制度~或罚没收据遗失的, ,二,故意拖欠应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的, ,三,不积极履行代收罚款协议的, ,四,不向当事人出具罚没款收据的。 4、加征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27 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追回上缴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 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6、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7、追回国库库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8、终止采购活动、撤销政府采购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 28 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9、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10、核减财政预算拨款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 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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