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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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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 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 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 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招聘基本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 招聘方式及步骤: 1、招聘分为对内招聘和对外招聘, 2、根据岗位特点采取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条 聘用 1、机关部室、分子公司将拟聘的劳务工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高压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 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的部室、分子公司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 5、劳务工录用后~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属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四条 培训目标与理念 1、公司将对劳务工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 培训主要内容 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工资结构 分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部门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股份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 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员工个人, 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 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公司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分、子公司以造册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分子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务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劳务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务工离职 1、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务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 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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