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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

2017-10-27 3页 doc 14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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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及其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多年生林木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现在国家并未制订全国土地征用补偿统一标准。但将全国各地区的土地价值分了14档,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也通常按该分类进行制订。比如:上海的徐汇区是全国第一档,我本人所在的黄石市,有两个区是第六档,有两个区是第九档,还有一个下辖县是第十一档。 另外各省对征地补偿标准也进行了地区分类,浙江...
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及其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多年生林木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现在国家并未制订全国土地征用补偿统一标准。但将全国各地区的土地价值分了14档,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也通常按该分类进行制订。比如:上海的徐汇区是全国第一档,我本人所在的黄石市,有两个区是第六档,有两个区是第九档,还有一个下辖县是第十一档。 另外各省对征地补偿标准也进行了地区分类,浙江的目前不是很清楚,可以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一下,我这里有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类别及地区,供参考。 一类 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邮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新北区,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 二类 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宜兴市,常州市戚墅堰区,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 三类 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海安县、如皋市、通州市、如东县、海门市、启东市,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盐城市城区,扬州市邗江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市,镇江市丹徒区,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宿迁市宿城区 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丰县、沛县、铜山县、睢 四类 宁县,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盐都县、大丰市、东台市,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四类土地的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我县根据国家土地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2005年第26号令、江苏省政府办公厅〔2005〕12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南通市《海洋铁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海铁建〔2008〕2号)等精神,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4000元的标准补偿,其中,不低于70%进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其余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亩负担1人补偿13000元,根据各地人均耕地面积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用13000元除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被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数。各镇根据村组人均耕地面积实际情况计算确定相应补助标准。 在补偿过程中,为切实保障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积极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解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积极鼓励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征用土地补款首先用于办理保险,余额支付给被征地户。我县采取征地补偿与失地农民保险相结合的方法,补偿费大于6000元/亩的,则先直接支付给农户6000元/亩,补偿费余款全部存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2010年6月起,根据农户每份保险费9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结算。对于未参保农民,办理一份保险;对已保农民,政府积极鼓励其提升保险档次。在此基础上,将除保险费以外的余款支付给失地农民。补偿费不足6000元的,则直接支付给农户。 四、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就赋予了国家土地征用权,确立了土地征用。在我国,土地不是为国家所有,就是为集体所有。各项公共或者公益事业的发展所需要的土地,主要来源于对国有土地的分配调整,但由于国有土地不足而涉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业或者公益事业的发展,体现全社会的长远利益,建立一种使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以用于公用的特殊取得制度,并使其合法化,是完全必要的。土地征用具有强制性和补偿性的特征,即被征地单位(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得以其所有权从事对抗行为,不得阻挠;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依法对被征地单位予以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征用权也不能滥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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