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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的招股说明书

2017-11-07 18页 doc 37KB 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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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的招股说明书发债的招股说明书 篇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信息披露、交易) 银行间债市信息披露不能含糊 在银行间信用债市场急速扩容的同时,交易商协会最近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正在加强。继川高速未及时披露其将核心资产无偿划转至川交投后,又一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人浙江三鼎因信息披露不一致的问题,被交易商协会特别调查。 信息披露亟需改进 “如果不涉及上市公司,川高速中票事件可能不会这么备受关注。”国内某信用评级公司的分析师对记者表示。10日,交易商协会正式公布了注销川高速剩余10亿元中票注册金额的函,标志着交易商协会对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监...
发债的招股说明书
发债的招股说明书 篇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信息披露、交易) 银行间债市信息披露不能含糊 在银行间信用债市场急速扩容的同时,交易商协会最近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正在加强。继川高速未及时披露其将核心资产无偿划转至川交投后,又一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人浙江三鼎因信息披露不一致的问题,被交易商协会特别调查。 信息披露亟需改进 “如果不涉及上市公司,川高速中票事件可能不会这么备受关注。”国内某信用评级公司的分析师对记者表示。10日,交易商协会正式公布了注销川高速剩余10亿元中票注册金额的函,标志着交易商协会对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监管进入实质阶段。 无独有偶,上周由于与同一控股股东关联的上市公司华鼎锦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不一致,另一家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人浙江三鼎织造有限公司也被交易商协会调查,并被要求对投资者致歉并限期披露相关数据。 随着近年来银行间信用债市场的急剧扩容,核心资产变更风险及由此引发的多次事件表明,国内债券市场在信息披露 1 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尚有较大改进空间。与股票市场相比,银行间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但发展速度较快。以主力信用产品中票为例,与2008年仅1672亿元的发行规模相比,2009年的发行规模增加了逾三倍,而2011年仅半年的时间,就达到去年全年的六成。但在信用产品发行扩容的同时,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意识仍有待改进。川高速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由于当时未看到相关文件,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确有疏忽。“事发后,省委省政府、交通厅和国资委都很重视这件事,我们已在近日递交了相关整改报告,目前正积极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加强内部管理力度。” 这两起事件的共同点是,债券持有人都是从相关的上市公司的公告中,无奈地发现了债券发行人的相关问题。因此一些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者呼吁,债券发行人须向中国的上市公司看齐,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而从近期频发的公告来看,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也加大了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我们一直注重信息披露,这是保护投资者很重要的一个渠道,也是注册制最核心的一个制度安排。”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川高速事件也许对中票价格本身影响不大,但交易商协会以后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进一步信息披露。 投资者无奈“未用脚投票” 2 尽管川高速接到了交易商协会的罚单,其中票价格却未受影响。近期二级市场上,10川高速MTN1、10川高速MTN2两期中票窄幅波动,走势与其他中票走势无异。业内人士认为,资产划拨已是既成现实,对于迟到的川交投担保,一些投资者也无奈地表示,“用脚投票”解决不了问题。 “按近期两支中票98.6元-99.4元和97.2元-98.9元的价格计算,目前卖出可能会面临1%-3%的亏损。另一方面,持有人多为银行,目前抛售也不利于其与川高速乃至四川国资委旗下众多企业的银行传统业务合作。” 人保资产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李岚对记者表示。记者采访的多数机构投资者表示,虽然资产无偿转让会削弱川高速的偿债能力,但川高速近期违约的可能性较低。而这也是投资者未用脚投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据李岚测算,成渝高速股权无偿转让将导致2010年川高速调整后的资产负债率由67%提升71%,财务意义上的长、短期偿债能力均有明显的弱化。但即便如此,在不考虑成渝高速的情况下,2010年末川高速账面的货币现金尚有115亿元,货币现金及等价物/利息支出(含资本化利息)的比例估计在2.5-3.2倍之间,如期付息的压力不大。同时,2010年公 司有意识地提高了长期有息债务的比例,短期有息负债仅为24亿元,所以年内还本付息应无虞。 3 我国债券市场分割问题研究 字号:【大】【中】【小】 【复制本页地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摘要]自1997年建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取得了迅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以场外交易(银行间市场)为主、场内交易(交易所市场)为辅的债券市场体系。但从总量看,我国债券规模还比较小,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受观念和体制等方面的束缚,我国债券市场尤其是企业债券发展滞后,并在发行、交易、托管等环节上存在分割。我们认为,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的首要问题是统一债券市场的监管和托管结算体系,要实现我国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必须从建立统一跨市场的托管结算体系的改革入手,打通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实现债券在两个市场间自由流动,共同促进两个市场的发展。(中经评论?北京)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债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债券品种日益丰富,债券规模不断扩大,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2009年末,我国债券发行规模和托管余额分别达到8.6万亿元人民币和17.5万亿元人民币,分别较1997年末增长了40倍和36倍。 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债券市场总体规模还较小,2009年末我国债券托管余额占GDP的比重不到50%,远低于美国的235%和日本的181%。同时,我国债券品种 4 结构不合理,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三个券种在发行规模中比重偏高,企业债券和金融创新类债券占比偏低,比重不到20%,这与西方发达国家此类债券占比超过60%相比也有较大差距。 长期以来,受观念和体制等方面的束缚,我国债券市场在发行、交易、托管等环节上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特别是由于监管的不统一而导致的债券市场在上述几个环节的分割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因此,应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加快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要求,加快转 变观念,实现债券的市场化发行、统一监管和集中托管,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一、我国债券市场的现状 (一)债券市场的规模和券种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债券发行额和托管余额增长数十倍,债券市场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债券发行结构来看,2009年我国债券发行8.65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国债占18.7%、央行票据占46%、政策性金融债占13.50/0,合计占全部发行额的78.2%;企业信用类债券(含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占全部发行额的18.2%。 5 从债券托管结构看,截止到2009年末,我国债券托管余额17.5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国债占32.8%、央行票据占24.1%、政策性金融债占25.4%,合计占托管余额的82.3%;企业信用类债券(含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占托管余额的13.8%。 (二)债券市场体系 从上世纪80年代财政部恢复国债发行开始,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场外市场为主体、场内市场为补充的债券市场体系。 1、从交易场所看,我国债券市场分为两个部分:(1)银行间债券市场,该市场的债券发行量、存量和交易量约占整个债券市场95%以上,市场参与者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属于大宗交易市场(批发市场)。(2)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包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它属于场内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另外,我国债券市场还包括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它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向个人投资者销售记账式国债的零售市场,实际上它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延伸。 2、从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是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其中商业银行持有债券市场主要券种并占绝对优势。截止到2009年末,商业银行持有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未到期债券余额比例分别达到57.6%、77.8%、34.5010、60.1%,保险公司持有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未到 6 期债券余额比例分别为5.3%、12.20/0、39.2%、4.7%。 3、从托管体系看,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分级托管体系,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一级托管体制,即银行间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开立债券账户,投资者以该账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办理结算业务。交易所债券市场实行二级托管体制,即中证登公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名义托管账户,交易所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交易所承担交易所市场债券的二级托管职责,投资者以该账户在交易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中证登公司为投资者办理债券结算业务。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也实行二级托管体制,即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托管,开展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银行承担二级托管职责。 (三)债券监管体系 在一级发行市场,我国债券类别较多,不同券种由不同部门审批和监管。总体而言,(转 载 于:wWw.cssYQ.COm 书 业 网:发债的招股说明书)我国债券市场监管的原则是:谁审批,谁监管。在二级交易市场,场内、场外及柜台交易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监管。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证监会负责监管交易所债券市场。而作为我国债券市场总托管人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则接受多方监管,财政部监督其资产与财务管理,并与人民银行 7 共同监管其业务运行,银监会则负责管辖其人事和组织机构。 二、我国债券市场分割的主要问题 债券市场在金融市场体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在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债券市场融资规模远远超过了信贷融资和股权融资的规模,截止到2009年末,美国债券市场余额已达34.75万亿美元,相当于同期美国信贷余额的4.8倍、股票市值的3倍。而在我国,约800/0的企业融资来自银行贷款,直接融资比重很小,债券市场余额仅相当于银行信贷余额的41010、股票市值的70%,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 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我国债券市场在监管、发行、交易、托管等环节的分割是造成我国债券市场规模较小、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我国债券市场分割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审批和监管机构不统一,市场化发行体制尚未建立 我国债券市场在审批和监管方面带有较浓厚的行政色彩,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发行体制尚未建立。 1、债券发行涉及审批部门较多,而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致使审批不统一、审批程序过于复杂,特别是对企业主体发行债券来说,被人为分割成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等多个券种,不同券种又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和监管,每个部门对于所管辖的券种 8 均设计了一套文件规范、审批标准、流程手续等,造成各债券发行过程存在较大差别,增加了发债成本,降低了发债效率。 2、虽然已有部分券种实现了由审批制向注册制的转变,但与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发行还有较大差距。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采取审批制;200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企业债券发行简化为核准制;2005年人民银行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规定短期融资券发行采用备案制;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后,2008年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将原来由人民银行审批的部分券种,如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改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银行间市场注册制的推行初步实现了我国债券市场中部分券种由审批制向注册制的转变,但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仍然延续了审批制的传统,两种债券注册的流程手续和审查都较为繁琐和严格,债券监管中行政色彩依然较浓厚。由此可见,我国债券市场既存在行政化的审批核准制,也存在市场化的注册发行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发行体制并未全面建立。 (二)企业债券被行政化分割导致发展滞后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行政化的审批体制把企业债券分 9 割成多个券种。发展改革委作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关被赋予了对企业债发行进行审批的职责。证监会作为负责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机关具有对上市公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可转债和公司债的审批权。人民银行出于降低银行间接融资风险、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考虑,推出了有债券性质的短期融资券。随后,又推出了中期票据。对企业债券分部门的行政化管 篇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判几年——叶庚清律师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判几年——叶庚清律师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一)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为主体 本罪主体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二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 10 经批准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而股票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批准发行。其他企业不得发行股票债券,因此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本罪是特殊主体,限于有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法人及公司经营者、发起人或股东。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 2、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3、行为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 4、结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 11 度以及投资者(即 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 1、故意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三、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相关罪名比较 (一)本罪与诈骗罪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 12 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企业;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实施的。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来欺诈他人,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诈骗罪发行股票、债券是非法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所谓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纯属伪造虚构的。 3、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内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通过制作虚假的文件来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4、客体也是不同的。诈骗罪侵犯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证券发行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与集资诈骗罪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企业或假冒公司、企业实施的。 (2)主观方面不同。两罪虽然在主观上均为故意,但其内容和目的有所不同。本罪有虚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 13 券的故意和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资金是由于筹建公司、企业或公司、企业本身的业务发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证券市场;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在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发行债券的领域内犯罪,即以虚假方法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来欺诈他人,发行股票、债券一般是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的;而集资诈骗罪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其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非法发行的。 (三)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点在于都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都侵犯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股东、社会公众和债权人的利益、主观上也都出于故意,但两罪仍有明显区别,表现在: (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而擅自发行股票、债 14 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该罪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是以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并且一般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而擅自发行 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未经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即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本身不具有制作虚假募资文件的欺诈性、强调的是未经审批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又采用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对此,应从其中一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篇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量刑标准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量刑标准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义: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量刑标准 15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量刑标准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16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l刁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量刑标准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的一种有效的集资手 段。 所谓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发行即是股份的发行。股份的发行分为两种情况: 1、为设立公司而首次发行股份,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种是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18 2、发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扩大资本总量而进行的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行为。 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所谓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约有价证券。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从以上可以看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向社会公众融资,吸纳社会剩余、闲散资金,筹集到较大数量的生产经营资金。但是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这种面向社会公众的大规模的筹集资金方式并不是一家企业、公司自己筹措资金的简单行为,而是事关广大股票、债券的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为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要向投资者负责,发行股票要定期付给股东红利,发行债券要按时归还本金及 19 其利息,这依赖于发行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其经济效益的好坏,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同时由于这种活动涉及面广,事关大量资金的流向,与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甚至社会安定密切相关,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加强管理和监督,如果放任自流,不加约束,必然会干扰金融秩序,影响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损害广大社会投资者的利益,甚至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为了规范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依法健康地建立和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我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章分别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程序及审批制度作了严格的规定,并在第210条中规定:“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依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所筹资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就是对这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及其刑罚的具体规定。 客观要件 20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行为人须有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尚未发行或正在准备发行的,不构成本罪;同时,如果不是采取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方式,而是采取其他方法非法集资的;也不构成本罪,例如公司之间以高利贷方式相互拆借资金,如果构成其他罪,应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这是因为本罪所惩治的是侵犯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是擅自进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这包括两种情况: (1)既不具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条件,又未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关于股票发行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对于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募股申请,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21 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上同期银行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必须同代收股款的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登记成立后,应当将募集了多少股份、如何募集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发行新股,公司法规定了以下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且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发行新股的审批机关与审批程序与首次发行股票时相同。关于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及审批程序,公司法中同样作了严格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是:(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程序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其公司的权力机构即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决定,还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发行公司债 22 券;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后,再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相应条件(已如前述)外,还必须报经审批,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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