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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政府永续台湾就业工程临时工作人员雇用-高雄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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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政府永续台湾就业工程临时工作人员雇用-高雄政府教育局高雄政府永续台湾就业工程临时工作人员雇用-高雄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98年度促進市民就業第二階段計畫 進用人員契約書 高雄市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為辦理「高雄市政府促進市民就業第二階段計畫」進用 ,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短期性就業工作人員,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進用期間, 甲方進用乙方期間自98年 月 日起至99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甲方於進用乙方時,即須明確告知乙方工作配置點、工作起訖日、工 作時間、進用及工作規範等相關內容。 第三條 工作項目 乙方工作期間須接受甲方監督指揮,擔任下列工作,各機關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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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政府永续台湾就业工程临时工作人员雇用-高雄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98年度促進市民就業第二階段計畫 進用人員契約書 高雄市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為辦理「高雄市政府促進市民就業第二階段計畫」進用 ,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短期性就業工作人員,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進用期間, 甲方進用乙方期間自98年 月 日起至99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甲方於進用乙方時,即須明確告知乙方工作配置點、工作起訖日、工 作時間、進用及工作規範等相關內容。 第三條 工作項目 乙方工作期間須接受甲方監督指揮,擔任下列工作,各機關自行填 寫,, ,一, ,二, ,三, ,四, 第四條 工作地點, 乙方接受甲方監督指揮,於下列地點,擔任本契約所定之工作, 或本市市區。 第五條 工作時間, ,一,乙方每月工作日數以不超過22日,176小時,為原則,並應於甲方 或其授權單位監督管理之下工作。 ,二,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部分工時者除外,。甲方或 其授權單位於必要時,得調整每日工作時間至10小時,惟須經乙方 同意,。 第 1 頁,共 4 頁 第六條 工作津貼, ,一,?一般工作人員,含身障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800元,?專業工作人 員,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1000元。 ,二,甲方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之工作津貼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或現金 方式發給乙方,乙方需自行支付勞健保費個人負擔部份,本計畫不支 給年終獎金。 ,三,參與本計畫所給付之工作津貼,視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 之薪資所得,應由甲方,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並由乙方,受 領人,依規定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納稅。 第七條 請假規定及程序, ,一,乙方除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之請 假均不發給工作津貼。請假不足1日者以比例計算工作津貼。 ,二,乙方請假或公出,應填具假單或公出申請,經甲方或其授權單位同意 後,始得離開工作場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補辦請假手續。惟 應於請假結束次日起3日內補辦完成。 ,三,請公傷病假時,應於受傷病之翌日起10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 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 前項公傷病假逾30日以上者,應每30日重新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 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辦理請假。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於10日前預告乙 方終止進用, ,一,甲方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二,甲方主動終止、被終止計畫案時。 ,三,乙方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進用, ,一,訂約時為虛偽意思示,填寫或提供不實資料或文件,使甲方誤信 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於工作時間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第 2 頁,共 4 頁 ,四,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甲方所有之物品,或故 意洩漏業務上之機密致甲方受有損害。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 ,六,工作期間內,不給付工作津貼之請假合計超過30日。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第十條 離職手續 乙方自願離職時,應於10日前向甲方提出,並於離職當日前,將 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一條 工作調整, 甲方得因業務需要,調整乙方之工作,調動後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 技術所能勝任,且工作津貼及其他工作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第十二條 甲方應為乙方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 險。 第十三條 乙方於計畫執行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之處理原則及甲方之補償原則 如下,但同一事故,已依勞工保險條例、其他保險或其他法令規定 支付費用補償者,甲方得予抵充之。 ,一,計畫執行期間,乙方發生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給予公傷病 假,甲方並應發給工作津貼予以補償,其期限最長至計畫結束之日 止。受傷人員公傷假期間之勞工保險費,以本用人經費項下支 應。 ,二,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即辦理乙方勞健保之轉出或退保作業。發生職 業災害之勞保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於保險效力 停止之日起一年內,仍可享有傷病、住院診療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 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等保險給付之權利。 第十四條 為鼓勵乙方返回正常職場,在計畫執行期間,乙方如透過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辦理推介,甲方或其授權單位得以推介證明文件為憑, 給予工作人員以半天(4小時)為一次,最多2次之有給求職假。 第 3 頁,共 4 頁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權利、義務如本契約規定,本契約未規定者,悉依本 計畫其他規定暨相關工作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計畫進用之人員為公法上救助關係,不適用就業保險法及勞動基 準法等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本契約1式3份,由甲、乙雙方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執1份。 【各機關自行填寫】 甲方, 住址, 法定代理人,局(處、區)長 簽章 乙方, 簽章 地址, 身分證號碼, 連絡電話, 中華民國98 年 月 日 第 4 頁,共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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