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地方税务局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建设局 文件 清远市城市规划局
清远市房产管理局
清地税发[2005]133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建设厅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从20...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建设局 文件 清远市城市
局
清远市房产管理局
清地税发[2005]133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建设厅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超过之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宅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价征收营业税。
二、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三、对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该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3、销售房屋时的买卖合同复印件
4、购入房屋时的发票复印件
5、清远市房地产权登记收件收据复印件
6、按照文件规定由纳税人提供的其他
等资料
四、对个人购买房屋2年(含2年)时间的认定依据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各市、县(区)财税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息共享、情况通报
。
六、新旧政策的衔接
在2005年6月1日以前进行房屋交易的按原税收规定执行。(以房产管理部门受理该住房转让日期为准。)
在2005年6月1日后进行房屋交易的按现行新的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七、营业税免税权限
凡符合减免营业税条件的纳税人,直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八、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材料,按照规定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每月汇总本地区个人转让住房征免营业税有关数据上报市局,并于每季度后8日前将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房地产、税收影响分析评估
上报市局。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报告。
二??五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税收 房地产 管理 转发 通知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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