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讨论发言稿【精选资料】
关于“安乐死”讨论发言稿
讨论内容,
我认为,要讨论该问
,先要明确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这里,我们更多的是讨论前者。
我们暂且不论在国外对该问题的看法,就中国而言,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论争非常激烈。正式披露的案例也很多。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xx年年3月18日,大连女子谭谭明华助患病养母安乐死后后自杀,母亲离世自己却奇奇迹生还。这是一个血淋淋淋的教训,一个正常人不可能没有一点原因选择和可母亲一起死。网友少母
有指责责,更多唏嘘。而谭明华仍面临涉嫌“故意杀人”仍的法律的控诉,她17岁的女儿亦承受巨大压力,情女、法、理必将进、
一步激烈碰碰撞。
此前的1986年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6年艰难诉讼。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升
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患检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意味放
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死违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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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淋淋的例子比比皆是,是痛苦的活着比,还是有尊严的,
死去,这是个摆在所有人面前的问是题。在我国,虽然上海等题地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例法地位。法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对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两乐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另罪一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形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要
人极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常违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因此,至今依然矛盾重重因。。
看来,中国要实行“安乐死”的合法化,依然安任任重道远啊!
讨论感想,,
以下发
下我就对于我我国“安乐死”的问题阐发一下我的发观点。
偶然间我看到一位间78岁医生的的语录,“我一生从医,见见到过很多病人,有人也提出希望安乐死。但以前提我感觉不到,我当我成了病人,才真正体会到病人的人痛苦,才真正理解了病痛
人安乐死的要求。”安
人有自己选择死亡的权利自!这是人权的一个体现。我国是是是一个民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所谓的权前利,是你可利以放弃的。在纯粹理性发面来讲,我们纯是绝对有拒绝生的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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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从而寻求死亡的。病人为从解解脱病痛折磨而选择安乐死死,应给予支持,这是对在苦难中挣扎的人的关爱在。眼睁睁看着。
病人忍受巨大痛苦,而不能帮助他摆大脱,是极其的不人道。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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