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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权公证实践

2018-04-12 7页 doc 58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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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权公证实践遗嘱继承权公证实践 遗嘱继承权公证实践分析 摘 要 遗嘱继承是公民继承遗产的一种重要方式,亦是公民取得财产或转移财产的一种重要途径。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重要区别在于,法定继承只要确认了继承权,就可以依法继承。而遗嘱继承显然要复杂得多,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是遗嘱的真实有效性,也就是遗嘱的效力。本文就公证遗嘱效力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 遗嘱继承权 公证 实践 作者简介:陈榕进,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9-0592(2012)06-233-02 一、遗嘱效力...
遗嘱继承权公证实践
遗嘱继承权公证实践 遗嘱继承权公证实践 摘 要 遗嘱继承是公民继承遗产的一种重要方式,亦是公民取得财产或转移财产的一种重要途径。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重要区别在于,法定继承只要确认了继承权,就可以依法继承。而遗嘱继承显然要复杂得多,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是遗嘱的真实有效性,也就是遗嘱的效力。本文就公证遗嘱效力问谈谈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 遗嘱继承权 公证 实践 作者简介:陈榕进,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9-0592(2012)06-233-02 一、遗嘱效力的概念 (一)遗嘱的生成要件 遗嘱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遗嘱人的个人意愿来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的民事行为,并在死亡时开始发生效力。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也就是遗嘱人死亡之前,遗嘱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对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如果遗嘱人有这样的意愿,那么一定要通过法律中的方式来进行,例如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一定要到公证机构去办理公证之后,才能够生效。如果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其中的内容出现抵触,那么要以最后立下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生前发生的行为和遗嘱中表达的意思相反,导致遗嘱处分财产在继承开始之前出现变动或是转移,那么法律要推断原遗嘱可以被撤 销或是部分撤销。 (二)遗嘱的种类 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具有五种形式——公证、代书、自书、口头和录音,每一种形式都有其独特的生效条件。公证遗嘱:需要经过公证机关进行证明的遗嘱;代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口述遗嘱内容,其他人代为书写;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此为最常见的遗嘱形式;口头遗嘱:即在危急时刻,遗嘱人通过口头表达的方式告知遗嘱内容;录音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其他人帮助录音。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除公证遗嘱外,无论是哪种形式的遗嘱,都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神智一定是清醒的,且不存在被强迫或是被欺骗等情况;(2)如果继承人当中有缺乏劳动能力或是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那么遗嘱中一定要给予这样的继承人一定的遗产保留份额;(3)在立遗嘱人病危时立的口头遗嘱过程中,一定要有两个以上的旁人作见证,且这两个人不能是继承人或是和继承人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人。 二、公证遗嘱效力的认定 (一)审查公证遗嘱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员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遗嘱公证书原件、遗嘱人的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的情况证明、遗嘱人财产所有权证明、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公证 员认为需要的所有其他材料。 (二)了解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相关情况 立遗嘱人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是否遗嘱是最后遗嘱,在立遗嘱人的生前是否有债务情况,是否有需要抚养、赡养和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由于多数遗嘱人都是在财产所在地立下遗嘱,在遗嘱生效之后,遗嘱继承人多会来到立下遗嘱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因此公证机关首先要调档案卷,查看公证书是否经过修改、撤销等。如果是其他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那么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公证行业信息中心网络,因此也无法实现资源共享,各个公证处的业务也不能够实现联网查询,因此要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根据我国《继承法》中的第六条规定:“继承开始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因为法定继承只能在没有遗嘱时才能够适用,因此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在办理了遗嘱公证之后再办理继承权公证,那么就方便许多,公证员仅需要按照遗嘱内容来确定下继承人即可,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要注意,不能因为遗嘱公证书的存在而忽视了遗嘱继承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遗嘱生效时通知关系人 确立遗嘱效力之后,公证员要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来公证处了解立遗嘱人是否还有其他遗嘱,家庭成员中是否有需要立遗嘱人抚 养,在询问其他继承人时,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1)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遗嘱的法律效力就要经过法院的审理之后再进行确定;(2)法定继承人虽然对遗嘱效力具有争议,但最终达成一致分配意见,当真实性得到确认后,公证处便能够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3)所有法定继承人没有对遗嘱提出异议,并向公证处出具了无争议声明书,公证处能够直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通知法定继承人到公证处询问,是最具有争议的办证程序,但公证员为了规避风险只能按此办理。 (四)法律途径 当遗嘱相关利害关系人不配合时,公证方可以要求当事人向当地法院提出确权申请,但是在双方意见不统一时,公证员首先要进行调解,不能听到当事人提出反对意见后,就立即肯定纠纷的发生,而是要根据不同实际情况来进行调解,简化矛盾,减少纠纷。 三、公证遗嘱在执行过程遇到法律瓶颈 (一)没有遗嘱效力确认机构 如果立遗嘱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在没有诉诸法院的情况下,该由哪一个机构确定哪一份遗嘱合法有效,此为目前在遗嘱公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之一。例如a某在生前立下了三份遗嘱,且三份遗嘱中都对同样的财产做出了不同的分配,第一份中将a某名下的两处房产分配给了儿子b,第二份中将两处房产分配给了女儿c, 第三份中将其中一处分配给了b,另外一处分配给了c,那么这样一来便出现了问题。a某生前可能由于一些特殊情况,而进行了不同的遗嘱分配,但是对于公证人员来讲,a某这样的行为造成了遗嘱效力的无法确立,由于目前我国尚无专业的遗嘱效力确认机构,因此这种情况只能先让当事人双方私下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只能向当地法院提出确权申请,这样一来不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且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 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人是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同时对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也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常常会导致一些关于遗嘱执行人的纠纷发生。 (三)缺乏继承选择权的规定 由于遗嘱继承是在立遗嘱人死后才生效,有的遗嘱受益人在遗嘱生效后才知道自己是遗嘱受益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立法对接受继承采取了推定主义,即继承人继承开始后一定期间内,既没有表示接受继承、也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就可推定为其接受继承,但是我国法律对放弃继承权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导致放弃继承权的相关程序比较混乱,无法达到统一。 四、防范遗嘱继承公证风险的建议 (一)遗嘱继承承诺书 有些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要求当事人签署“遗嘱 继承承诺书,”在“遗嘱继承承诺书”中要明确指出:“本人是被继承人xxx的遗嘱继承人,截止到现在没有发现另外公证遗嘱或经公证的遗赠抚养协议。如果日后发现另有最后公证遗嘱或经公证的遗赠抚养协议而导致公证处出具的遗嘱继承公证书无效时,本人将积极协助最后有效公证遗嘱的遗嘱受益人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一些经济损失(或是双方协商一致,分配经济损失),”这样便能够保护到各方的利益,即使因为公证遗嘱无效而造成公证书的无效,当事人和关系人之间也不会出现矛盾。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从根本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这种做法很值得借鉴。 (二)审查核实和调查取证 在公证程序中的审查,实际上是对公证调查取证阶段中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审查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判断证明的力度以及证据的能力,因此要加强对相关资料信息的审查核实力度,通过审查判断来为后续的调查取证等提供基础。另外,要强化继承公证中的委托公证调查取证的工作,一般来讲,如果涉及到需要核实被继承人的外地亲属关系,多会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查核,利用这种方式查核,有别于书证,可靠性和证明力度相对较弱,因此要强化各公证处的业务合作和交流。 (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由于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存在诸多执业风险,因此首先必须对司法部制定的《遗嘱公证细则》的正确实施加大监管力度,只有遗嘱 效力得到肯定,才能依法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根据我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能够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具体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级公证协会要按照相关章程和职业规范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我国《公证法》中的相关规定,各个省、自治区、省辖市和设区市的司法行政机关能够依照职权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在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但是,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监管,例如各级司法行政机构怎样具体对公证机构的建设、规范、道德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级公证协会如何在执业活动中进行监督等,虽然每年各个省市的公证机构都进行工作质量检查,但是关于公证联查的方式、人员配置等并没有明确进行规定,联查的结果储存等也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应当制定出相关具体实施办法,通过实施办法的制定,能够有效的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公证办证质量,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维护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对遗嘱继承权公证的形式、等进行研究,并结合自身多年实践经验,针对如何防范遗嘱继承权公证中的风险提出一些个人建议,希望能够为公证机构的管理者和公证人员提供参考,共同为营造公证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环境而努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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