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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2017-11-12 6页 doc 18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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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浅谈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浅谈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浅谈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吊销或被撤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各级人民法院对企业被吊销或撤消营业执照后,原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清算组织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一致,从而会出现对待此类案件的判决上,相同的情况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出现了司法混乱,因此,有必要对清算主体及有关民事责任进行探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规企业作出的...
浅谈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浅谈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浅谈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浅谈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吊销或被撤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各级人民法院对企业被吊销或撤消营业执照后,原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清算组织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一致,从而会出现对待此类案件的判决上,相同的情况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出现了司法混乱,因此,有必要对清算主体及有关民事责任进行探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营业执照被撤销是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企业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样,即企业法人进入清算程序,最后注销。企业法人在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到期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只有在清算程序结束后,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企业法人才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才消灭,企业法人在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应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是代企业法人的机关报,代表诉讼人起诉,应诉,在责任承担上,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无人管理,财产大量流失或者被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侵吞或转移,导致应由原企业承担的民事责任无法实现。因此,另外,本文就企业进入清算程序民事责任承担的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1、企业法人依法进行清算时,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2、未尽清算责任时,导致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私分,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时,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3、未尽清算责任,而已于注销时,企业法人经注销就已消灭,也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对企业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的诉讼地位,民事责任承担及清算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由于对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原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诉讼主体资格以及清算组织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一致,从而会出现对待此类案件的判决上,相同的情况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从而出现了司法混乱,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执法公正的形象。在此类案件 的审理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工作效率和裁判的社会效益,是民商法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理论与实务界普遍认为,企为法人如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直至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企业的法人资格依然存续,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具备,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无人管理,财产不知去向或者被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侵吞、藏匿,导致债权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与企业被吊销或被撤销后未依法进行清算以及负有清算义务的清算主体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清算义务无联系。因此,有必要对清算主体及有关民事责任进行探讨。本主拟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的诉讼地位、清算主体的确定、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问题。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的诉讼地位。 企业被吊销,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否则是非法经营,但并不说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就将其视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法进行清算,清算过程即解散程序从成立清算组严格清算,清算报告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也就是使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直至清算程序结束进行注销登记前,仍可以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的债权、债务活动。企业被撤销,是企业法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部门撤销。企业因撤销而注销其法人营业执照的属法人终止,企业被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即企业法人的终止。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注?。企业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是企业法人在实体上的消灭。我国公司 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史尚宽先生指出“法人非如自然人因死亡或死亡宣告而丧失人格,唯作解散及清算,或依破产宣告及破产程序终结而丧失人格。法人依解散程序终结,法律上在于当然丧失人格之命运,然若径行消灭,则已与法人成立法律关系之人,因而不当的丧失权利或免其义务,从而在其整理完毕以前,应使法人继续存在。即解散仅为法****利能力丧失之原因而非径使其权利能力消灭。”注?由此可见企业营业执照被撤销后至其注销前企业法人仍可以对其债权债务进行处理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的诉讼主体及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清算组织,是指负责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即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注?。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依法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法人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部门应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处理。”《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产生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有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由上可以看出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该企业有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是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没有清算组的,负有清算之者的责任主体是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目前对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织是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进入清算阶段时,代表企业法人对内进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企业起诉应诉,了结债权债务,在责任承担上,应判决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织是企业被吊销或 撤销主体资格消灭后,为企业法人清算而设立的独立于企业法人的,在诉讼中清算组织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承担原企业法人财产有限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但我国公司法第193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本人认为由于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期间,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的观点,认为清算组织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机关,债权债务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二、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确定。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注?企业的清算主体即对被吊销或撤销的企业的债权、负有清算责任的组织机构。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第192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的清算主体也是企业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针对我国企业不同的性质,对清算主体归纳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的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投资者是集体组织,我国同常称之为开办者。这类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开办单位是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联营企业终止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与此相关,合资企业、参股企业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企业,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主体。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其投资单位具有单一性,即母公司。所以,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母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的各股东,《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因此,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 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根据此规定可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不都是清算责任的主体,只有经过股东会确定的个别股东才对公司终止后对公司负清算之责。基于此,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清算主体不能确定。《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终止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公司的董事会是有公司的主要股东组成,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本人认为如果,股东大会没选定股东人选,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成员都是股东,股东会又都由董事会召集,确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为清算主体。 三、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被撤销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该企业法人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种是依照国家法律或法规的行政命令而被撤销。注?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至其被注销前,企业的法人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起诉,应诉等活动。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这类企业为了逃避民事责任并没有依法进行清算,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的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结果导致法院虽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法院执行时找不到债务人,也无法查清债务人的具体财产,判决很难得到切实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另外一些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通过编造虚假的清算文件等,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以逃避理应承担的债务。以下本人就三个方面进行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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