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标准
5试行期的《通用标准》共分22条~分别在心、脑、肺、肝、肾、胃、血压、血液等身体各个方面的公务员健康标准做出明确限定~以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维护用人部门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在22条《通用标准》中并未对考生的身高作出明确限定。
《通用标准》还特别强调~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为合格录用标准,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呈阳性~但肝功能正常者~也不能被任何用人部门拒录。
《通用标准》规定不能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病症
?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等器质性心脏病者,
?严重的低血压、高血压或血液病患者,
?肺结核、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肺气肿、支气管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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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气管哮喘患者,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患者,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患者,
?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和克山病患者,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红斑狼疮、皮肌炎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患者,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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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者,
?严重慢性骨髓炎者~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患者,
?反复发作或经检查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患者,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患者,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
?双眼矫正视力低于(标准对数视力)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
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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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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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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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和克山病等~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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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本文权属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网络.com查看)反复发作或经检查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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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双眼矫正视力低于(标准对数视力)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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