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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于其他国家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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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于其他国家的差异个人所得税于其他国家的差异 我国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 通过学习国际税收的课程,使我掌握了许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税收知识,这一学期下来受益颇深。下面来主要比较和分析一下我国个人所得税于其他国家的差异,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税种,充分了解和掌握它,对我们未来的工作生活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首创于英国,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
个人所得税于其他国家的差异
个人所得税于其他国家的差异 我国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 通过学习国际税收的课程,使我掌握了许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税收知识,这一学期下来受益颇深。下面来主要比较和分析一下我国个人所得税于其他国家的差异,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税种,充分了解和掌握它,对我们未来的工作生活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首创于英国,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我认为通过了解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会对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有更深的了解。在这里,我先列举几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先从我们周边的国家日本说起, 日本《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日本境内居住者而言,除固定的工资收入外,稿费、投资分红、受赠、继承、土地和房屋出租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税。日本纳税者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规定的税率,对减去家庭生活必需的最低费用后的所得纳税。也就是将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许多日本人尽管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抚养子女、需赡养老人的数量不同,需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大为不同。再说一个亚洲国家,韩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的一个亮点是设“免征点”照顾弱势群体,仔细的讲来就是为照顾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韩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采取免征、低税率、所得扣除等措施。韩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点”是年收入1500万韩元以下的家庭(以四口之家为)和年收入482万韩元以下的个体营业者。而所得扣除指的是给予一些费用优惠或免征所得税,其中包括一部分家庭生活费、医疗费、学费、保险费、特殊稿费等。一般的纳税标准为:年收入1000万韩元以下税率为8%,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8000万韩元以上的税率为35%。而在公平方面,印度做的比较突出。印度的个税起征点是水涨船高、因势而变,征收对象是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有收入,每年的变动幅度主要根据该纳税年度的中央政府财政预算调整。在2005 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10万卢比( 约合人民币2万元)。除此之外,起征点还因性别不同而不同,一般说的起征点,都是针对男性而言,对于女性则又高出一些,如本纳税年度妇女的个税起征点是13.5 万卢比。由于起征点规定得比较高,在印度这个10 亿人口的大国只有3000万人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印度个税还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分3个档次以10%~30% 的比例累进纳税。下面来说一下世界上最早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国家——英国,它从1799年就开始征收个人所得随。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是指所得税分类规定的各种源泉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加以汇总,再统一扣除生计费用后的余额。而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包括:基础扣除、抚养扣除、劳动所得扣除、老年人扣除、病残者扣除、寡妇( 鳏夫)扣除和捐款扣除等。这些扣除项目的金额,按法律规定,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2007年3月,英国政府宣布,从2008 年4月起,将个人所得税基本税率从22% 减至20%,为75 年来的最低点。 最后说一下国际公认比较完善的税制的国家,美国。美国于1861年首次成功地实行了个人所得 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在美国,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唯一的社会保险号码,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信息汇集在它下面。美国国内收入局在要求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的同时,建立了严密高效的信息稽核系统,有效地实现了对纳税人诚信纳税的监控。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从计算机系统中调出来单独审核。对故意逃税的人将给予严厉处罚。由于个人所得账户能及时显示个人的收入流量,并按照收入状况实行累进税,所以高收入者多纳税,不确定的临时性收入也可及时征税。目前,美国的最高税率是35%,约1/3 的联邦个人所得税由年收入50万美元以上的人缴纳。另外,美国个人所得税有大量的不予征收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 相比于一些发达国家, 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并不长,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次年起正式实施。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将原有的三个个人所得税种(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正,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从2006年1月起提高至1600元,2005年的这次调整是中国个税史上重要的一次改革,调高起征点后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更为公平合理。综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如下的特点.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显著特点是“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采用的征收标准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即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度分为若干段,每一段按其对应的税率计算出应缴的税额,然后将计算出来的各段税额相加,得到的结果既是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使用这种差额累进税率征税标准使得税收较为缓和,征收额度较为合理,这样有利于鼓励纳税人积极纳税.并且有利于调节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平衡. (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类型,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各项所得分为以下11类: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10财产租赁所得,11其他类所得.以上分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这种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采用源头扣减的征税办法,保证税收的有效性,有利于加强源泉监控、简化纳税手续。 (三)具有较宽的费用扣除额。在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中都有关于费用扣除的规定。我国主要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额为1600元,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减除800的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费用扣除额的规定对于低收入者有利,使低收入者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 (四)计税方法简便。在计税方法上,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采用总额扣除法,从而避免了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繁琐。在分类征收的制度下,各项应税所得分别按各自的税率和计征方法计算,便于掌握,有利于税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五)采取源泉扣缴制和自行申报制两种征纳模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两种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 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 纵观世界各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我们需要借鉴他人的优点,改正自己的不足。以美国为例,虽然在立法上两国存在着很多相同的观点, 但在实际的税制中, 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关于纳税人规定的不同。我国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对这两类内部没有进行过多的细分, 每类的纳税待遇根据收入按统一标准征税。而美国除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以外, 还按照纳税身份的不同, 将纳税人区分为单身申报纳税人、己婚联合申报纳税人、户主等多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申报人实行不同的税务待遇, 包括纳税人享受的税率、标准扣除额、个人宽免额等都不尽相同。2. 费用扣除的规定不同。相比而言, 美国的所得税扣除对纳税人的生计问题考虑得比较周到, 在确定费用扣除时考虑到了纳税者的家庭总收入、抚养未成年子女数、赡养老人以及医药费支出等多种因素。而我国个税在费用扣除方面的规定比较死板, 规定了确定的费用扣除项目, 对纳税者的实际情况考虑较少。3. 税率结构的不同。在税率结构方面: 中国实行九级累进税率——工薪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 工薪所得最高税率45%, 美国实行单一超额六级累进税率, 最高税率35%; 税率累进级距方面: 中国累进级距过多, 对中低收入的累进程度跳跃性过快, 低税率级距较小, 分界点设置逻辑性不强, 美国累进级相对较少, 实行不等额累进的税率表, 低税率级距较大, 作出了“累进消失”安排; 在征税对象适用税率中国月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居民均使用相同税率, 美国分为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单身和户主四种申报方式, 采用不同的申报方式, 其应税区间不相同, 税率也不相同。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相对于我国, 美国在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上做的更好。4. 税收征收模式的不同。在中国,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要以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 每月缴纳一次, 单位在发放个人工资薪金时, 代替个人缴纳应纳税款。而在美国, 个人所得税是采取个人申报结合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的, 纳税人根据年收入来计算课税。即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开始首先就本年度总所得的估计情况进行申报, 并在一年内按估算额分四期交纳税款, 纳税年度终了后, 再按照实际所得汇总计算, 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多退少补。当税收抵免额大于应纳税额时, 纳税人不但不需交税, 还可以得到一定的退税及补贴。因此, 在实行单位代扣代缴的同时, 美国公民也需要自行申报纳税, 相比于我国的纳税人,美国纳税人能够更加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各项税收, 对政府的税收行为也能够有更清楚的认识。 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实施以来,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在此期间,我国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特点,多次进行了针对性的改革和完善,现已形成了基本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税法体系,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出个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仍然应该不断的完善个人所得税.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定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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