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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被改了

2018-07-08 7页 doc 20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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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被改了借条被改了 篇一:更换新借条 更 换 借 条 借款人 :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于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人向_____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元整),利率按照______每个月,每月____日向出借人支付当月利息,借期为____个月。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息。 此据...
借条被改了
借条被改了 篇一:更换新借条 更 换 借 条 借款人 :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于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人向_____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元整),利率按照______每个月,每月____日向出借人支付当月利息,借期为____个月。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息。 此据 借款人: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更 换 收据 于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__)收到出借人___________人民币现金(转账)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元整),特立此据,以示收到。 收款人: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2、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3、收款人复印件;4、借款人、收款人关系证明;5、银行转账凭证。 篇二:民间借贷新规实施,打借条要注意12个重大事项,不然钱可能要不回来了! 民间借贷新规实施,打借条要注意12个重大事项,不然钱可能要不回来了~ 借条,从古至今,大概是人们接触最多的法律文书了,如果问您借条怎么打,我想绝大多数的朋友会说,多简单啊,不会的话也可以百度。那么小编再问您一句,新的民间借贷规则下,怎么书写的借款,你还会吗, 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了,里面有对借款司法解释和规则。 那么,规则下的最新借条该怎么写,新的规定又有哪些细节问题需要大家重视的呢, 规则下最新借条写作范本 本文为您罗列与借条有关的12个重大事项: 01、借款用途要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 02、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书写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的家庭住址也要详细写清楚,一般民间借贷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彼此之间都清楚对方住址,那么也要仔细核实借款人所写的住址与实际住址是否相符。 03、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 金额认定为本金。也就是说出借时就扣利息的“抽头”行为,如诉讼,人民法院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 04、要注意书写时不要留空白。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如有的持条人事后在空白处补记“若逾期不还,借款利息将加倍”等内容,使借款人利益受损。 05、千万别大、小写傻傻不清楚。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字前头有空格,或者大小写不符,都会容易被持条者添加数字或修改,由此而引发纠纷。如有的小写借款金额20000.00元,可能由于笔误会多添个零或小数点位置点错,写成200000.00元,小写金额后再写大写,则一般不会出现此类低级错误。 06、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上。同时,应注意《新规》也对借贷利率和利息做了说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你向别人借钱,你们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是多少,那你就可以不还利息,也就是说,利息一定要白纸黑字写出来做好约定才算数;如果你借钱给别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对方是可以不用给你的,而且,对方还有权要求你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就是 指“月利率2%”,但为了避免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 07、借条必须留有年月日。借条不写日期一旦发生了纠纷,事实真相常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 08、不能用褪色的笔书写。借条不宜用易褪色的笔书写,当遇保存不当、或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并为有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改留下可乘之机,制造麻烦。如有的案件纠纷中出现,写借款金额时,借款人谎称笔故障,换用褪色的笔书写,致使事后借款金额部分因字迹褪色无法辩论。俗话说的好“小心驶得万年船”。 09、切忌内容表达不清。借条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还huan”和“还hai”书写异议等等,都极容易颠倒,是非难辨。 10、还款时要记得收回借条。还款时,必须找对方要回借条,不能大意。如果对方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或者应对借款纠纷,这样不会 留下隐患。 11、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说刻意保护不了解情况而稀里糊涂签字的人,保护被忽悠的、被欺骗当保证人的行为。关于这一点出借 人要引起注意。 12、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的成本不管叫什么名目,违约金啊,利滚利啊,滞纳金啊,精神损失费啊等等,只要不超过年利率24%法院就保护。 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长久以来民间借贷的法律认定、纠纷解决方式产生的极大的调整,那么面对民间借贷,我们应该注意那些问题? 一、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生活中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比较常用的证据有借条、欠条、收据、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总得来说,以上证据都可以看作是借贷凭证。但实际操作中最保险的是借款合同加上收据或银行转账凭证,几项证据组合使用,更能全面的证明事实。 如果仅仅是其中的一项证据,往往还需要进一步对借贷事实进行证明。比如只有借条,借条中又没有表明以支付借款,如果借款人抗辩说没有收到借款,如果是小额借款可能没有问题,但如果是大额借款,这就难以认定款项是否已经支付,给出借人造成 不利影响。再比如说, 仅有一张欠条,而借款人抗辩说此欠条是因其他事实产生的,并提供了合理的证据,那出借人就要再次承担证明借款事实的责任。 二、保证人 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欠条、收据等字据中有多个借款人和保证人。出借人是否可以选择起诉其中一部分人?是可以的。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除了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另外还应注意,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合法有效性 什么样的借贷关系收法律保护,什么样的不收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篇三:由一份借条引发的诉讼(改) 由一份借条引发的诉讼 2002年3月1日,张权经朋友王保介绍,出借给李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李务为张权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约定利息为日万分之五;李务将自己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向张权提供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王保在担保人处签字。2004年2月1日,经张权催要,李务给付张权10000元,并在原“借条”上,书写了“还欠款10000元,并重新签名和注明日期”。后无论张权如何催要,截止到2006年1月,李务也再未归还张权剩余借款。同年1月,张权将李务和王保起诉到法院。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当事人未明确还款期限,借款人李务可以随时向出借人张权偿还借款,出借人张权在经过催告并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后,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李务偿还借款。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不超过日万分之二点一,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日万分之五,明显高于 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就多出的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款人李务以自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依据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来自:WwW.hn1C.Com 唯 才 教育 网:借条被改了)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的要件。因此,本案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不能发生抵押的法律效力。同时,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王保在担保人处签字,未说明担保的方式,因此,其对借款人李务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保对于张权的诉讼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王保与李务还债的义务处于同等顺序,张权既有权选择单独起诉李务或王保承担偿债义务,也可起诉李务与王保承担连带偿债义务。 本案在审理中,当事人对“还欠款10000元”各执己见,是偿还了10000元,还是偿还了19万还欠付10000元,由于“还”是多音字而产生了歧义。后经法庭调查,查清了“还欠款10000元”的客观事实是偿还了10000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张权于2004年2月1日向李务催要,李务给付张权10000元,李务在原“借条”上,又重新签名和注明日期”,这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2004年2月1日起, 向后顺延两年。因此,到2006年1月,张权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判决李务于判决生效后壹拾日内偿还张权借款壹拾玖万元,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给付款项逾期给付,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利息。二、对于以上给付事项王保承担连带的给付责任。三、诉讼费由李务和王保承担。当事人三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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