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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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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球规则躲避球规则 躲避球規則 一 球場規格,如下圖,,此為現行國中小通用之球場規格 二 參加人數,出場十二人,替補三人,合計十五人。 三 時間,每局比賽六分鐘,其間休息三分鐘,每局中各隊得有一次戰術暫停權利,時間為三 十秒。 四 勝負,比賽採三局決勝制,以先贏二局為獲勝,任何一局,將對隊之內場球員全部擊出局 者,獲得該局勝利,和局時採延長賽,中圈跳球後,率先將對隊擊出局者為勝隊。 每局比賽結束以雙方內場人數多寡為勝負依據。 五 球員配置,每局開始時,外場球員人數,每隊至少一人以上,由各球隊依其戰術運用而自 行決定。 ...
躲避球规则
躲避球规则 躲避球規則 一 球場規格,如下圖,,此為現行國中小通用之球場規格 二 參加人數,出場十二人,替補三人,合計十五人。 三 時間,每局比賽六分鐘,其間休息三分鐘,每局中各隊得有一次戰術暫停權利,時間為三 十秒。 四 勝負,比賽採三局決勝制,以先贏二局為獲勝,任何一局,將對隊之內場球員全部擊出局 者,獲得該局勝利,和局時採延長賽,中圈跳球後,率先將對隊擊出局者為勝隊。 每局比賽結束以雙方內場人數多寡為勝負依據。 五 球員配置,每局開始時,外場球員人數,每隊至少一人以上,由各球隊依其戰術運用而自 行決定。 六 出局,1.身體及附著物被對方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 2.對方攻擊,守方二人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者,以最先被擊中者出局。 3.守方內場被觸擊,球反彈若為隊友越區接球,踩線或越出己方內場區,,則被擊中 之球員仍被判出局。 七 違例,,攻擊無效,球歸對方內場發球,,嚴重時得以口頭糾正、警告,舉黃牌,、退場,舉 紅牌,、取消資格等罰則。 1.越區,踩線,,擲球或接球前後,身體之任一部份不得踩線。 2.同場傳球,禁止同隊內球員互相傳球,禁止同隊外球員互傳球。 3.五次傳球,同隊間之傳球限為四次,第五次即犯規,。 4.擊中頭部,攻方之攻擊有故意以頭部、臉部為目標者,惟守方若有適當躲避距離, 因躲避而碰觸者不在此限,。 5.越區取球,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滾動之球,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或撥球。 6.持球五秒,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必須將球擲出。惟若因重心不穩而跌倒時可視 情況調整。 7.不得有足球之頭頂球、踢球或排球接發球動作。 8.侵人犯規,不得侵犯對隊球員身體,腳踢、推撞或毆打等動作,。 八 跳球,1. 開始時由雙方隊長猜拳選場區,並由內場球員中各推一人為跳球員在中圈跳球。 2. 跳球後如果球被內場球員所獲,得球者之第一次攻擊,不得攻擊對方之跳球員。 3.跳球如被外場球員所獲,得球者攻擊隊方跳球員,不受本規則之限制。 九 內外場區的進出, 1.內場球員被判出局時,應立即出去外場區,此時不得故意再觸球。 2.內、外場球員之進出,須由外圍管制區,死球區,通過,不得進入對隊之內外場 區。 3.外場球員對方內場球員擊出局時,即取得生還權,如未立即離開外場區中繼續比 賽,視同放棄生還權。 十 發球權, 1.內場球員最後觸球後,球出界外,形成死球,應由對隊內場發球, 2.為鼓勵外場球員能盡力搶救己方內場之暴傳,或攻擊失敗之球,只要外場球員能 碰到球,即給發球權。惟不得同場傳球,踩線及越區觸球。 3.內、外場球員發球時,必須站定後稍做停頓,經裁判示意後,舉球過頭,始得發 球。 躲避球的來源 開始時期 閃避球運動,國內、台灣稱為「躲避球」,起源於英國,隨著歐洲移民大陸並在1900年左右盛行於美國。1902年,日本留美歸國學者將閃避球運動引進日本,由於運動價值深受肯定,遂於1913年起被列為日本學校體育教材 。 台灣發展 閃避球運動於日治時期傳入台灣,並於當地日漸風行。1991年,閃避球運動被納入為「台灣省第一屆國民小學運動會」正式比賽項目。1995年10月,派員出席於日本大阪舉行「第一屆亞洲閃避球技術代表研討會」,確立國際化12人制閃避球。1999年10月9日,「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於台北市成立,為台灣閃避球運動邁進新紀元。 香港萌芽 香港一群有志於發展體育運動的人士,眼見閃避球運動盛行於鄰近亞洲地區,而香港很多中小學甚至大專院校都有自行舉辦閃避球比賽,但卻沒有正式統一的賽規和裁判組織進行。遂於2005年3月成立「香港閃避球」總會,期望以有系統的正式組織發展這項有益身心、過程緊湊、器材簡便、規則簡明的運動。 躲避球場規格 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一、 依據,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裁判制度實施準則」訂定之。 二、 目的,為發展躲避球運動,提昇躲避球裁判素質,培養優秀裁判人才,分級從事裁判工作,以健 全裁判制度。 三、 裁判分級,躲避球裁判員之等級,按裁判年資、經驗及技術分為,C級,縣市級,、B級,省市級,、 A級,國家級,三級。 ,一,C級裁判,得由各縣市躲避球委員會辦理檢定、登記、考核、訓練、管理、考核等工作, 並 列冊報請省,市,躲避球協會轉報本會發證。 ,二,B級裁判,得由台灣省躲避球協會、台北市、高雄市躲避球委員會辦理檢定、登記、考核、 訓練、管理、考核等工作,並列冊報請本會發證。 ,三,A級裁判,由本會辦理檢定、登記、考核、訓練、管理、考核等工作,並列冊報請中華民 國體育運動總會備查。 四、 資格與晉級, ,一,C級裁判, 1.資格條件,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者 ,1,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之本會會員或所屬團體會員單位之會員。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3,熱心躲避球運動,熟諳躲避球規則。 2.檢定方式,經參加縣,市,裁判講習會,並通過下列各項測試, ,1,筆試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 ,2,體能測驗,辦法另訂之, ,二,B級裁判, 1.資格條件,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經縣,市,躲避球委員會推薦者 ,1,年滿二十歲至五十歲之本會會員或所屬團體會員單位之會員。 ,2,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取得C級裁判滿二年以上,並至少擔任縣,市,正式比賽二十場裁判經驗者。 ?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成立前,曾擔任縣市躲避球錦標賽裁判3年以上經驗者。 ?大專院校體育科系畢業,從事躲避球訓練績效卓著者。 ?曾經擔任台灣省國民小學運動會躲避球裁判或縣市代表隊教練者。 ?各縣市級以上躲避球委員會幹事部人員及技術委員會委員。 2.檢定方式,經參加省,市,裁判講習會,並通過下列各項測試, 初試,,1,筆試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 ,2,體能測驗,辦法另訂之, 場試,由本會統籌辦理,並經場試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者。 ,三,A級裁判, 1.資格條件,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經省,市,躲避球協,委員,會推薦者, ,1,年滿二十五歲至六十歲之本會會員或所屬團體會員單位之會員。 ,2,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取得B級裁判滿三年以上,並至少擔任省,市,級以上正式比賽三十場裁判經驗者。 ?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成立前,曾擔任縣市躲避球錦標賽裁判長3年以上經驗者。 ?本會幹事部組長級以上人員及技術委員會委員。 ? 各縣市級以上躲避球委員會幹事部組長級人員及技術委員會委員主任委員。 2.檢定方式,經參加全國裁判講習會,並通過下列各項測試, 初試,,1,筆試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者。 ,2,體能測驗,辦法另訂之, 場試,以平常考核為依據,並經場試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 五、 申請參加各級講習會手續, ,一, C級申請手續, 1.由各縣市躲避球委員會公佈檢定辦法後受理報名。 2.報名時檢附下列各項文件, ,1,報名表一份,附貼照片二張,。 ,2,繳交報名費,費用另訂之,。 ,二, B級申請手續, 1. 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向各縣市躲避球委員會辦理申請手續,經初審通過後, 於四月三十日前轉報省,市,躲避球協會,委員會,彙辦。 2. 檢附下列各項文件, ,1,報名表一份、照片二張,一張黏貼報名表內,。 ,2,裁判經驗紀錄表一份。 3. 公佈檢定日期後另繳報名費,費用另訂之,。 ,三, A級申請手續, 1. 於每年四月一日至三十日向各縣市躲避球委員會辦理申請手續,經初審通過後,並 於四月 三十日前轉報省,市,躲避球協會,委員會,。經省,市,複審通過後,於五月三十 日前轉 報本會彙辦。 2. 檢附下列各項文件, ,1,報名表一份、照片二張,一張黏貼報名表內,。 ,2,裁判經驗紀錄表一份。 3. 公佈檢定日期後另繳報名費,費用另訂之,。 六、 裁判登記, ,一, 經檢定合格之各級裁判員,須辦理裁判登記手續,憑核發之裁判證擔任裁判。 1. 於每年十月一日至三十日向所屬單位,參閱本辦法三,辦理裁判登記手續。 2. 辦理裁判登記手續須繳交文件工本費,費用另訂之,。 ,二, 現職之合格裁判員,須每年辦理裁判登記手續,由所屬縣市躲避球委員會統籌列冊函報。 1. 縣市躲避球委員會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省,市,躲避球協會,委員會,。 2. 省,市,躲避球協會,委員會,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協會。 3. 未參加新規則講習,或未參加年度裁判講習會者,以自動暫停裁判資格論,不予辦 理年度 裁判登記手續。 ,三, 凡未辦理年度裁判登記手續者,得於資格暫停後參加裁判講習會,並重新辦理裁判登記手續, 恢復裁判資格。 七、 裁判進修, ,一,國內進修, 1.各級裁判必須參加新規則講習。 2.各級裁判必須至少每年參加一次裁判講習會。 3.各級裁判講習會必要時得擴大地區若干縣市合併辦理,或商請本會統籌辦理。 4.各級裁判講習會舉辦天數至少三天,或授課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並須以連續性方式舉 辦。 5.裁判講習會課程包括,,1,規則研究,含規則精神、結構、條文,。,2,裁判實務。 ,3,判例。,4,紀錄方法。,5,裁判演練。,6,裁判實習。 ,7,外國語文,A級,。 ,二,國外進修, 由本會依實際需要,適時遴選國家級裁判前往國外研習考察。 八、 裁判之任用與管理, ,一,任用 1. 裁判員應接受各級躲避球協會,委員會,之聘用擔任裁判,並遵守躲避球協會,委員會, 之規章執行比賽及參加講習會之權利與義務。 2. 各級比賽應分別聘用同級以上之合格裁判員擔任裁判工作。 ,1,C級裁判,擔任縣,市,級以下之比賽裁判,或省級以上之計時紀錄工作。 ,2,B級裁判,擔任省,市,級以下之比賽裁判。 ,3,A級裁判,擔任全國性或台灣區之各級比賽裁判。 3. 各級裁判員年滿六十歲者,應予免除擔任裁判工作。 ,二,管理各級裁判需建立資料卡,C、B級裁判資料卡分別由縣,市,、省,市,協會,委員會,列冊 管理,A級裁判資料卡報請全國體總備查。,三級資料卡副卡由本會存檔,以利追蹤輔導,。 九、獎懲, ,一,凡擔任裁判十年以上表現優異者,由本會予以表揚。 ,二,擔任裁判二十年以上表現優異,屆滿六十歲退休者,由本會頒贈資深優良裁判獎。 ,三,對躲避球裁判工作具特殊貢獻者,由本會報請上級單位獎勵。 ,四,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裁判資格, 1.違背本會規定之行為者。 2.言行不當失檢,有失裁判風度者。 十、附則, 各級裁判員執行工作時,須穿著本會規定之裁判服裝。 十一、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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