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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律思想

2017-09-19 12页 doc 26KB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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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 第五节 法家法律思想 一、学派简介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对当时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最大的影响。在法律思想方面,法家为中国古代法律理论建设和制度建设,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法家一词,最早也是由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提出: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 •1、法家的形成 •法家的出现,是时代的必然。 春秋战国时期,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传统的礼制、分封制、井田 制、世卿世禄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法家法律思想
法家法律思想 第五节 法家法律思想 一、学派简介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对当时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最大的影响。在法律思想方面,法家为中国古代法律理论建设和建设,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法家一词,最早也是由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提出: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 •1、法家的形成 •法家的出现,是时代的必然。 春秋战国时期,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传统的礼制、分封制、井田 制、世卿世禄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中央集权、郡县制、土地私有、地主经济以及选举制度 等新生事物纷纷登上中国的历史舞台。 政治、经济因素的变化必然体现在思想的领域中,而新的变化,也必然需要新的思想学说来提 供新的思想理论资源。 •为了适应新的时代,各国纷纷对统治方法进行了巨大的变革。在各国的变法改革过程中,涌现 出了大量的政治家和改革家,他们从富国强兵的目的出发,提出了一系列的打破礼制、鼓励耕 战、以法治国的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而又充满功利主义色彩的主张和思想。由于他们大多有相同 的政治使命,扮演着相同和相似的政治角色,所以,他们的思想学说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因此, 后人将他们统一称为法家。 •2、主要代表人物 •先驱:管仲、子产、邓析 •前期法家:李悝 申不害 慎到 商鞅 •后期法家:韩非、李斯 •齐法家:《管子》为代表, 秦晋法家:李斯 韩非 申 不害 慎到 •重法:商鞅 •重势:慎到 •重术:申不害 •法、势、术结合:韩非 •商鞅 •韩非 280233, •3、法家学说的历史命运 •法家学说在春秋战国时期受到了统治者的欢迎,指导了这个时期的政治实践,也取得明显的实 际效果。 •秦代是法家学说地位最高的时期。经过了实践检验的法家学说,不仅仅称为官方的政治法律指 导思想,而且也被官方大力宣扬,企图弘扬到民间,变成社会普遍接受的唯一意识形态。 •秦后时代的法家的公开层面上受到贬斥,但是统治者往往采取儒法并用的手段。学界向有“阳儒阴法”或者“外儒内法”之说。 •汉宣帝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王霸道杂之。 •总之,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政治、经济,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根据法家思想所创 立的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一脉相承,不绝如缕。 二、法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1.历史观 所谓历史观,是指对历史发展基本规律的认识。 法家的历史观,可以称为进化史观。即法家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直向前发展的,历史不 可能重演或者倒退,所以不同的时代应该用不同的统治方法,一切政治、经济、法律制度都必 须随着历史的前进而相应的发展变化,不能应循守旧、墨守成规,更不能复古倒退、固步自封。 商鞅批判了“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守旧观点,提出“不法古、不循今”。他将人类历史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各个时代各有自己的特点。 •上世: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爱亲人,贪私利,所以,可以用“亲亲”统治; •中世:出现了抢夺、争执,但是尊重闲人、喜爱仁慈,所以,可以用“仁义”统治; •下世:私有制、君主和刑法出现,尊重官吏和贵 •今世:各国忙于兼并,民众有技巧而奸诈,所以,在下世和今世,亲亲和仁义都行不通了,所 以只能改变统治方法。 •韩非反对“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今之民”,提出了“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的看法。 •韩非从人口与资源的关系来论证统治方法转变的必要性,他认为上古时期,“人民少而财货众,故民不争”,德、礼就能治理天下;现在是“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从国家生存环境来看,战国时期事“强国事兼并,弱国事力守”,“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因此德、礼已不足为治,所以,必须改变旧的治理方式,变法改革,发展生产,富国强兵。 •法家的历史观是与儒家的历史观相反的,法家用其历史观证明了儒家主张的德治、礼治已经落 后于时代, “时移而治不易则乱”,所以,新的时代,呼唤新的治理方法,那就是要推行法治、 变法图强。 •2、人性论 •在法家看来,人的本性古往今来就是“好利恶害”或曰“趋利避害”的,也就是说,自私自利的, •《管子?禁藏》:夫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而行,夜以继 而且是不可改变的。 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万里,宿夜不出者,利 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 •商鞅也说“人生有好恶”。又说“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 •韩非提出“人人皆挟自为心”,甚至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以利益来决定的,父子之间和君 臣之间也是如此。 •《韩非子?六反》:父母之于子女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于父母之怀妊,然男子 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 •《韩非子?难一》: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用其力……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 •总之,在法家看来,自私自利是人的本性,且不可改变。那么,像儒家那样把治理天下的希望 寄托于“人人皆可为尧舜”的道德理想,即希望通过提升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准来约束和社会 成员的行为,显然是不可能成功的空想。既然道德的自我约束力量不可相信,那么就只有用法 律来进行外在的约束了。 •商鞅甚至认为,恰恰是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为统治者的规范和约束提供了可能。他说“人生 有好恶,故民可治也”。韩非也言“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 •因此,统治者只要善于利用人的这种本性,用赏罚两手来发挥禁止和引导的功能,百姓就会按 照统治者希望的方式去行为,这样,天下自然就治理好了。 •总而言之,法家从人性自私自利、人性不可改变的角度,再一次地批判了儒家的德治和礼治主 张,证明了法治的必要性。 三、法家的法理学思想 •1 • •“ ”“……” •“ ”“ ”“” •2、法律的作用 •法家认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历史发展到了出现争夺出现的时候,为了 解决纠纷,才产生了国家和法律。(立禁、立官、立君) •所以,法律的首要作用就是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划定权利的归属。即“定分”与“止 争”。 •其次,法律的作用还在于“兴功”与“惧暴”。所以,法家的改革多以法律奖励耕战,惩罚懒惰。 •韩非子说: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得强不陵弱,众 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奸劫弑臣) •再次,法律还能??一民而使下??,即规范和约束臣民。法家主张制定和公布行为准则,使 人人知晓正确的行为方式,用法律来统一人民的行为。同时,也通过法律的禁止和奖赏行为, 控制臣下,维护君主的地位与权威。 •3、法治论 •法家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又可称为“垂法而治”、“缘法而治”,后来梁启超将之称为“法治”。 •法家对法治的必要性的论证,是与对儒家的三治的反对结合在一起的。 •对德治的反对:从人性论出发,法家认为人性无法改造,因此反对儒家的德治,认为只能以力 服人,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强调法律的强制作用,甚至把法律说成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手段。 •对礼治的反对:一方面法家以历史发展的眼光,认为礼治的社会历史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再梦 想恢复礼治的是守株待兔;另一方面,法家代表着新兴阶级的立场,反对宗法制度,反对贵族 垄断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礼制,在法律上,法家反对旧贵族享有法律特权,提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主张“刑无等级”。 •对人治的反对:在人与法二者之中哪个在治理国家中应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上,儒家与法家同 样针锋相对。法家反对儒家主张的“为政在人”,认为把国家治理系于个人的道德和能力是不可 靠的,除了法家对人性的怀疑以为,还有两个原因: 法家认为人治就是缺乏稳定和客观性的“身治”或者“心治”, 《慎子?君人》: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 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是同功而殊赏,同罪而殊罚矣。怨之所由生 也。 •此外,韩非认为,就算真有尧舜那样的圣人治理国家,但是尧舜又有多少呢?“千世一出”,那么没有尧舜的时候怎么办呢?有圣人当然好了,没有圣人的时候,或者说君主不是圣贤的时候, 政治就遭殃了。可见,人治是靠不住的,不如法治那么有稳定性。 •以上是法家对法治必要性的论证,需要指出的是,不能望文生义地把法家主张的法治与现代法 治(rule of law)等同起来。 四、法家的具体法律主张 •1、立法主张 •A顺天道、循人情:即立法要符合自然和社会的基本规律和,不能违背天道、民俗。管子提出 立法要“行天道,出公理”,要“法四时”。《商君书?算地》:故圣人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 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 •B量可能:即立法的时候要考虑百姓的实际情况设定,不要提出太高的、不切实际的标准, 以致法律成为空文。《管子?形势解》:乱主不量人力,令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 所不能为,故其事败。 韩非认为“人主立难为而罪不及,则私怨生”(用人),又提出了法律要??易行??。 C务明易:即是说,法律要明白易懂,不能晦涩难懂。《商君书?定分》: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 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不可以为法;贤者而后知,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 韩非云: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所识之矣。(五蠹)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难三) •D守常法:即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反对朝令夕改。韩非子言:法莫如一而固。(五蠹)治大国 而数变法则民苦之。(解老) 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亡徵) 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饬令) •2、司法主张 •A明法:即法律要公布、普及,令人知晓;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就是法家先驱力主推 行的。 《韩非子?难三》: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 作为行为规范,法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就是公布,变得众所周知,以使百姓根据法律行为取舍。 此外,也可防止官吏徇私枉法。商鞅言: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定分) •明法还有另一层含义,即法家官吏首先要熟知法律,以依法行政,同时也可“以吏为师”,普及、推广法律知识。商鞅甚至主张设置专门的法官,负责对官民教授法律知识,商鞅还提出 司法官员要熟知法律,能够做到有问必答,所答必正确,否则,以其忘记的法律罪名治罪。 •B信赏必罚:即有法必行,违法必究。《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信赏必罚,其足以战。” 又说“庆赏信而刑罚必,故君举功于臣,而奸不用于上”(难一)商鞅:“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法不 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画策)总之,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 •C刑无等级:又称“壹刑”,即在司法中,主张任何人犯罪违法,都要一视同仁地受到法律同样 的制裁,反对旧礼制的“刑不上大夫”和儒家“尊尊”的主张,反对贵族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体现 出了一种“在惩罚的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这,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 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 有过,必以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韩非的看法与商鞅完全相同,他提出“法不阿贵”的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不避 尊贵、不就卑贱。(备内) 前述的《论六家要旨》中??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对法家刑无等级的概括。 •3、重刑思想 法家一贯主张用严厉甚至残酷的刑罚手段来预防和惩治罪犯。这是法家最独特的思想之一,包 含着法家的犯罪预防理论和刑罚适用主张。 法家的重刑思想的主要内容,概括而言,包括刑多赏少、重刑轻罪、以刑去刑、重刑禁奸、重 刑爱民等几个方面。 •A“” : “” •B • “ ” 《商君书?开塞》: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奸邪不生。 《商君书?画策》: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之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 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之治之于其乱也。 基于此,商鞅明确提出了??以刑去刑??、??重刑禁奸??的主张。 《商君书?赏刑》: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 :“,,;,,……” •再者,韩非还用成本收益的衡量角度来论证了重刑的必要性。 《韩非子?六反》: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 必止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 因此,在韩非看来,儒家所言的轻刑主张,表面上看是爱民,实际上是害民的,为民设陷的, 而法家所主张的重刑,表明上看来是害民,其实是爱民的。 •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 此奚伤于民也?……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弃而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 也。是故轻罪者,民之挃也.是以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也,则设民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 (同上) 讨论与思考 •1、从时代背景看法家的人性论形成的原因。 •2、相比于荀子,法家的人性论的特点是什么?对其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是什么? •3、你如何看待人性? •4、现代所谓的法治和法家的法治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 •5、对比儒法两家的犯罪预防论,你认为法家重刑思想的缺陷是什么? •6、如果按照法家的主张,我们将生活于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之中?符合人们的理想吗? •7、法家思想在秦后时代被公开唾弃的原因? •8、法家思想为什么会在秦朝失败? •9、你认为法家学说对我们今天最大的正面意义和负面意义分别是什么? •特别推荐:王人博: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对中国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 《法学论坛》, 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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