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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设的无知之幕发

2017-12-19 6页 doc 19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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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设的无知之幕发预设的无知之幕发 预设的“无知之幕” 摘 要:罗尔斯通过对“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设计,提出了他的正义原则,而正义原则与“无知之幕”的契合是难以把握的。本文试图通过对“无知之幕”的内涵界定以及“无知之幕”与契约理论、意志自由的分析比较,找出“无知之幕”在正义原则中的契合点,并在理论和实践角度指出了罗尔斯“无知之幕”的设计与论证过程中存在的逻辑脱节。 关键词:无知之幕;契约理论;正义原则;意志自由;理论缺陷 从自然状态到“无知之幕”,社会契约论经历了重大的变革,这次变革主要是在自然状态的假设上。而从“无知之幕”到正义两...
预设的无知之幕发
预设的无知之幕发 预设的“无知之幕” 摘 要:罗尔斯通过对“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提出了他的正义原则,而正义原则与“无知之幕”的契合是难以把握的。本文试图通过对“无知之幕”的内涵界定以及“无知之幕”与契约理论、意志自由的分析比较,找出“无知之幕”在正义原则中的契合点,并在理论和实践角度指出了罗尔斯“无知之幕”的设计与论证过程中存在的逻辑脱节。 关键词:无知之幕;契约理论;正义原则;意志自由;理论缺陷 从自然状态到“无知之幕”,社会契约论经历了重大的变革,这次变革主要是在自然状态的假设上。而从“无知之幕”到正义两原则,道德实践论也发生了变革,将康德的道义论推向巅峰。罗尔斯致力于回归和深化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以代替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他在继承传统契约论的基础上,做出了自己创造性的发展。但是,罗尔斯的努力方向不是传统的本体论证明,而是以“无知之幕”为关键点的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从而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确立一种正义的原则。 一、“无知之幕”的内涵界定 “无知之幕”,指人们在进行设计时被一重厚厚的幕布所遮掩,他不知道有关他个人及其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过滤掉所有能够影响其公正选择的功利性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阶级地位或社会地位,关于善的观念、心理特征等,个人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状况,以及这个社会所达到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等。而且只有当所有人都处在一重“无知之幕”背后决策 [1]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才是正义的。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序言中说:“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借此,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 [2]致命的明显攻击。”罗尔斯为避免理论上和逻辑上的不足,便进行了“无知之幕”的前提假定。他认为:“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态,它应被理 [1]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在“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下,人们之所以会选择正义的原则,在罗尔斯看来,“在这种既定的原初状态的环境中,在所有人的相互联系都是相称的条件下,对于任何作为道德人,即作为有自己的目的并具有一种正 [1]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来说,这种最初状态是公平的。”人们选择正义的道德原则是因为正义原则是参与到这一状态下相互合作的人一致同意的。正如罗尔斯所说:“由于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 [1]们。”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也可以看出其中暗含的罗尔斯对理性人的假定。因此,罗尔斯主张,在一个问题中所涉及的所有各方,都应该被置于同一个标杆之后,每一个参与者都被作为整个社会的平等成员来对待。实质上,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意在保护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成员。 然而,所谓的“无知之幕”,也并不是说立约者对一切都无知,并非排除了所有的事实、知识和信息,而是保留作为人所应该具有的知识,比如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以及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类心理法则,不知道的只是自己的特殊利益和偏见。[1]这样通过限制知识,它控制了偶然性因素对立约者选择正义观的影响,在保证了康德式正义观的普遍性的同时,又保证了选择是在现实的人类知识环境中形成的。因此,“无知之幕”的定位囿于契约论的深刻论证。 二、“无知之幕”与契约理论 社会契约论从自然状态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发生了深刻变革。古典社会契约论对自然状态的假设可以说是一种纯粹的“原始自然状态”,其主要目的是论证国家状态存在的合法性。而罗尔斯直接从人类社会本身出发,通过“无知之幕”来达到排除所有人类社会中可能会影响正义原则的因素。虽然这个社会也未具客观存在性,但是要达到正义的结果,这个社会就必须“存在”。由于罗尔斯所得出的正义原则,正是人类社会所必须的,所以这种理论状态也是必须的。自然状态是虚幻的,但是自然状态的结果应该是理性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是以“原初状态—无知之幕”为前提推演出其作为分配公正的正义原则的。“原初状态”是罗尔斯指出的是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它“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纯粹自然的假定状态中,人们受“无知之幕”的遮蔽,他们浑然无知于他们的自然禀赋和社会地位,无知于他们的善恶观念,无知于其所 [3]处的社会背景。在这种状态下,完全自由的个人进行反复推理和选择后相互订立各种原始契约。罗尔斯之所以提出假设状态下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前提,目的在于摆脱目的论的控制,从而建立起一个超然于特殊愿望和具体需要之上的一种普遍的正义原则。 三、“无知之幕”与正义原则 “按照罗尔斯的契约观点,证明实际上是一种深思熟虑的设计,即通过假设原初状态的各种合理的和能被普遍接受的限制条件,详细描述这一把各种对选择正义原则有意义的约束 [4]联为一体的原初状态,从而达到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等。”即是说,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在此前提假定基础上才能成立。因此,在 “无知之幕”的前提设计下,罗尔斯提出了两大原则:一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二是差异原则。在两原则中,罗尔斯又强调平等的自由优先于差别的原则。这就是说“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以便使不够平等的自由能够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而对于第二个原则来说,“正义的差别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即所谓“正义对效率和福利 [5]的优先”。按照罗尔斯的论证,“无知之幕” 下得出的正义原则是独立于特殊的政治和道德利益的。作为一种普遍的假定,这样论证能保证正义的普遍有效性,使正义本身成为正义的原因,成为一种诉诸于道德自我的绝对命令。然而,在实践领域,正义的实施却不得不与人们的实际利益联系在一起, 不得不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或相互冲突的领域中, [5]寻找价值或可以依托的价值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去追寻“无知之幕”理论预设的思想渊源。 四、“无知之幕”与意志自由 追溯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康德的道义论存在着继承和发展的内在联系。罗尔斯正义论核心概念的“无知之幕”与康德理论体系核心概念的“意志自由”是相对应的,二者之间有着共同的理性人设定、相同的构建理论体系的任务以及相同的理论构建动机。对于康德来说,正是“意志自由”的前提假定,伦理道德实践观才得以确立。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作了一个类似于“意志自由”的前提假定——“无知之幕”。在这一假定的基础上,罗尔斯构建了其正义体系。 “意志自由”和“无知之幕”的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理性人假设是理论体系的立论前提。康德认为,“任何人都不应被视为或用为达到别人目的手段, [6]每个人本身就是独特的目的——至少在道德上说来是如此。”正因为人是理性的,“意志自由”才得以成立,遵循道德自律的行为才是符合道德的。同样,罗尔斯在其“无知之幕”原初状态假设中,也暗含理想的人格假定——人是理性的存在物。其次,德性和正义是二者假定的任务所在。德性是人作为理性存在物的最高道德原则,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自由是其本质。在这方面,康德与罗尔斯是契合的。同时,二者都重视道德行为的动机。在康德看来,从符合道德意志自由规律出发的道德行为就是道德上的善,人作为意志自由的理性存在者,就能确信所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使自己不断接近道德善的要求。凡符合道德律的道德 行为就是善的道德行为,也即动机善就是道德善。进入罗尔斯“无知之幕”原初状态的人是在他们理性思考之后进入的,他们在这种状态下参与社会合作,要使自己的利益得以实现就必须以尊重他人利益的实现为目的。在参与社会合作的过程中,罗尔斯和康德一样都是道德行为的动机论者。综上所述,“意志自由”和“无知之幕”的前提假定是康德和罗尔斯各自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他们在此理论假定的基础上合理构建了各自的伦理思想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对康德德性论或道义论的继承和发展。 五、“无知之幕”理论的缺陷 罗尔斯试图以新的方式对传统契约论进行阐释,进而提出正义原则并展开论证。他从人之天赋资质的社会规定性出发,设计了“无知之幕”这一原初状态。当然,无知是有范围界定的,罗尔斯表示,“我甚至要假定,各方不知道他们关于善的观念,也不知道他们的特殊 [1]心理倾向。”罗尔斯设想人们在最初达成社会制度的设计时会选择自由优先原则和差别原则,但是,其宏大的论证体系中仍存在着理论本身的缺陷。 在理论预设上,罗尔斯对于“无知之幕”的设计同理性人的规定是矛盾的。按照罗尔斯的设计,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并不知晓对其社会制度的设计,甚至对自己的能力特长也一无所知,但是,他们却是“有理性的和互不关心的人”和“对彼此的利益不感兴趣的人”。如此,便出现了理性的认知能力与对制度环境的无知、先验道德的抛弃与道德主体的预设之间的矛盾冲突。 在道德实践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着眼于自由市场制度,其目的是从理论上论证福利国家的合法性,这就使其正义理论表现出狭隘的相对主义的局限性。毋庸置疑,在自由市场经济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经济模式。同时,他也忽视了当时西方出现的广泛的道德堕落和社会危机。尽管罗尔斯也试图把他的正义理论扩展到世界范围,使其具有全球范围的有效性, [7]但是正如他自己所承认的仅仅是“始于现实乌托邦的观念,也终于这一个观念”的理论尝试。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正义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2][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俞可平.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流变:从新个人主义到新集体主义[J].社会科学战线,1998,5. [4]何怀宏.公平的正义[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5]钱宁.社会正义、公民权利和集体主义:论社会福利的政治道德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6][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7][美]罗尔斯.万民法[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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