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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小区监控设备低劣 业主告开发商要求更新

2018-02-15 2页 doc 21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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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小区监控设备低劣 业主告开发商要求更新[法律资料]小区监控设备低劣 业主告开发商要求更新 小区监控设备低劣 业主告开发商要求更新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物业管理纠份案判决:被告南通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维修、更新射阳某小区监控设备设施,达到正常使用状态由原、被告双方验收合格或由射阳县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如被告南通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此义务,则按照现行同规格普通普及型监控设备设施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原告射阳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2006年5月,被告南通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射阳某小区补建监控设备设施,但在2007年元...
[法律资料]小区监控设备低劣 业主告开发商要求更新
[法律资料]小区监控设备低劣 业主告开发商要求更新 小区监控设备低劣 业主告开发商要求更新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物业管理纠份案判决:被告南通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维修、更新射阳某小区监控设备设施,达到正常使用状态由原、被告双方验收合格或由射阳县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如被告南通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此义务,则按照现行同规格普通普及型监控设备设施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原告射阳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2006年5月,被告南通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射阳某小区补建监控设备设施,但在2007年元月,就发现该设备质量低劣,常出故障。同年10月,在同被告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及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协调解决,但至今仍未能解决。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更换射阳某小区监控设备设施,器材名称和规格程式同己建设备,并达到质量标准,价格为24792元。 被告南通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作为被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己没有管理、维护小区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射阳县某小区设立业主大会,2007年7月24日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2007年7月28日,射阳县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成立射阳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2007年4月27日,南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小区安装监控设备设施,2007年6月20日,射阳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向县政府、县建设局、县房管所请示请求处理小区安装的摄像监控设备质量低劣,常出故障,摄像镜头无法起到应有的监控作用等问题。2007年8月8日南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移交,其中移交有关小区监控器材发票 1 复印件一份,2008年10月28日射阳县物业管理领导小但组办公室证明2007年6月20日,射阳县某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向县政府、县建设局、县房管所请示请求处理小区安装的摄像监控设备质量低劣,常出故障,摄像镜头无法起到应有的监控作用,要求换装的请示函,经现场查看,情况属实。原告于2008年11月14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更换射阳县某小区监控设备设施,器材名称和规格程式同己建设备,并达到质量标准,价格为24792 元。 法院认为,射阳县某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南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小区安装监控设备设施,该监控设备设施在使用很短期限内常出故障,摄像镜头无法起到应有的监控作用。被告南通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有维修、更新的义务。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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