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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如何约定利息

2018-04-09 5页 doc 17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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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如何约定利息借条如何约定利息 篇一:借条中未作约定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借条中未作约定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编辑同志:我借五万元给李某,未约定利息,考虑李某用此款承包工程赚了不少钱,我能否要求李某归还五万元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读者:赵玉凤 赵玉凤读者: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定期借款,出借人在约定期间内不享有利息的权利,借款人逾期或者无约定期限的借款,经催收后才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借条如何约定利息
借条如何约定利息 篇一:借条中未作约定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借条中未作约定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编辑同志:我借五万元给李某,未约定利息,考虑李某用此款承包工程赚了不少钱,我能否要求李某归还五万元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读者:赵玉凤 赵玉凤读者:根据《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定期借款,出借人在约定期间内不享有利息的权利,借款人逾期或者无约定期限的借款,经催收后才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可见,借款逾期后,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既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又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从催告之日的第二天开始,才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因此,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若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由于你在借款给李某时未约定支付利息,因此不能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只能在李某 经催告后拒不还款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作者: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司家宏) 篇二:借条中利息计算方式 2 借条中利息计算方式约定不明该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殷某属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11年4月被告殷某找到原告李某借钱,李某示同意,殷某当场出具借条,载明“今向李某借款肆万元整,2013年年前还清,利息按8厘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还款未果,2014年诉诸来院,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八厘计算。被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缺席判决处理。 【分歧】 争议焦点:借条中“利息按8厘计算”如何理解, 第一种观点:按照无利息处理。依据《合同法》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利息按8厘计算”未明确8厘是月利率、年利率、还是日利率,故属于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二种观点:应当按照年利率计算。民间借贷,尤其是熟人间的借贷利率一般较低,按低利率处理。2012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12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应当支付利息有约定,但对利息的计算标准约定不明确,双 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应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参考该《意见》可推定,法官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存疑的,应就低计算。 第三种观点:应当按照月利率计算。“利息8厘”并未超过同种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按照当地的借款收取利息习惯,利息一般按照月息收取,故此案应按“月息八厘”计算利息。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观点一的反驳:从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来看,借条对借款本金、利息起算时间、还款期限均约定明确,仅是“利息八厘”的理解表述存在疑问,计算利息的方式存在争议,属于约定的内容有瑕疵,并不属于《合同法》211条第1款规定中的“利息约定不明确”。 观点二的反驳:温州市出台的《意见》法律效力只适用于指导温州本地区的审判,对其他地区的审判工作只具有参考作用,适用该《意见》第12条的前提条件为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而本案被告当事人并未出庭参与诉讼,法官无法进行法庭询问并质证,不满足《意见》12条的适用情况。 观点三的支持理由:1、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借款、还款手续不、不完备,法官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借款双作为争议事实的亲历者,对案件的事实和经过比较熟悉, 由其本人陈述案件事实有利于查明事实,所以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到庭并当面对质,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使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因此,当案件事实存在争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时,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利息八厘按月息计算,并未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6.15%),未违反法律规定。3、依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本文来自:www.cdFds.cOM 池 锝 网:借条如何约定利息)事人之间属于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从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的目的来看是为了通过提供借款来牟取利益,而不是亲朋好友间因生活所需的无偿帮助;从当前的交易习惯来看,当前民间资本以出借的方式,投资给房地产经营者月利率2分至3分左右比较普遍,按照月利率八厘计算,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是依照法的目的解释、当地交易习惯的所作出的准确判断。 综上所述,本案中借条的“利息八厘”应当按照月利率八厘计算 篇三:借条怎么写才有效 借条怎么写才有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 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 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 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 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 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 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 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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