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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缴满一年以上的由社保中心支付

2018-11-27 3页 doc 13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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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缴满一年以上的由社保中心支付生育保险缴满一年以上的由社保中心支付,未缴满一年的由所在公司承担 产假期间不存在工资,用人单位在产假期的支付称为生育津贴,属社保范畴。 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 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地区,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统筹支付。 2、未实行统筹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支付,标准为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你的最大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发(1995)309号文』第54条。供你参考的计算法: “基本工资...
生育保险缴满一年以上的由社保中心支付
生育保险缴满一年以上的由社保中心支付,未缴满一年的由所在公司承担 产假期间不存在工资,用人单位在产假期的支付称为生育津贴,属社保范畴。 生育津贴的支付: 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地区,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统筹支付。 2、未实行统筹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支付,标准为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你的最大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发(1995)309号文』第54条。供你参考的计算法: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全勤奖+住房津贴+学历=基本工资(最低工资) 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可作变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 2、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劳部发〔1994〕504号)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3、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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