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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笔记换权流程

2017-11-26 13页 doc 30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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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笔记换权流程死亡笔记换权流程 被带到人间界的笔记,总共有四本。 其中一本属于死神硫克的附件,没有发生过任何所有权转换事件,除了最后大结局之外,也不对本故事发生任何影响,忽略不计。 剩下三本,暂称为笔记A,B,C。 笔记A: 转换1:斯多->硫克 最初属于死神斯多,这位死神有点迷糊,某天把自己的笔记给丢了…… 而钻空子的硫克蒙骗死神大王说,这本笔记是他丢的,于是笔记所有权,就这么归了硫克。 确实,若是没有硫克,就不会有这个故事。但是若是没有这个迷糊的死神,也同样不会有这个故事了。 转换2:硫克->夜神月 硫克将这本骗来的笔...
死亡笔记换权流程
死亡笔记换权流程 被带到人间界的笔记,总共有四本。 其中一本属于死神硫克的附件,没有发生过任何所有权转换事件,除了最后大结局之外,也不对本发生任何影响,忽略不计。 剩下三本,暂称为笔记A,B,C。 笔记A: 转换1:斯多->硫克 最初属于死神斯多,这位死神有点迷糊,某天把自己的笔记给丢了…… 而钻空子的硫克蒙骗死神大王说,这本笔记是他丢的,于是笔记所有权,就这么归了硫克。 确实,若是没有硫克,就不会有这个故事。但是若是没有这个迷糊的死神,也同样不会有这个故事了。 转换2:硫克->夜神月 硫克将这本骗来的笔记丢在了人间界,被月拾到,这是整个故事的开端。 转换3:夜神月->硫克 这次时间跳转有点大,这已经是弥交还笔记所有权之后的事了…… 转换4:硫克->莱姆 至此,凭依这本笔记的,已不再是硫克,而是莱姆。 转换5:莱姆->火口 这次没啥可说的…… 转换6:火口->夜神月 月在直升机上杀了火口,取回了这本笔记的所有权。 绕了一大圈,现在所有权又绕回来了…… 转换7:夜神月->夜神总一郎 这次转换其实有一段空白期。莱姆已死,这本笔记无死神凭依。 但是反过来,也无人能够使用。 所以按照笔记规则,五年不曾接触过这本笔记的夜神月,早已在不知何时,失去了这本笔记的所有权了。 这段时间内这本笔记不属于任何人,或者死神。 于是将笔记带往美国的夜神总一郎,就这么莫名其妙地,不知所云地,非出本意地,毫无自觉地,极其短暂地,成为了这本笔记的 所有人。 不过其实另一位拥有所有权的时间更短,那就是…… 转换8:夜神总一郎->梅罗手下A 由于夜神总一郎有放弃笔记的意念,所以所有权就从夜神总一郎那里,换到了接收笔记的梅罗手下手上。 只不过,这位手下也同样是莫名其妙地,不知所云地,非出本意地,毫无自觉地,极其短暂地,成为了这本笔记的所有人而已。 短暂到让人瞠目。 转换9:梅罗手下A->梅罗手下B 可怜的手下A,刚拿到笔记,还没焐热,就被梅罗杀了…… 于是笔记再度进入无主状态…… 这之后是否经过二次转手,只怕问大场也没答案,总之最后所有权到了手下B手里,也就是那个硬是被弥用死神眼找出来的倒霉蛋… … 梅罗似乎从头到尾,都不曾得到过笔记所有权的样子……是否用过估计都是问题……orz 转换10:梅洛手下B->梅罗手下C 一群无名氏,orz 手下B死了,笔记被手下C拿了去…… 不过很快手下C也死了就是了…… 转换11:梅罗手下B->搜查本部某人 突入梅罗据点的是一群面具男,所以我也无法分辨究竟是谁了,笑, 不过反正不是月,因为月在本部坐镇的说…… 不过由此纠结到另一个问题上:为啥把笔记返还斯多的是月呢,明明他没有所有权的说…… 表告诉我是因为这之前还有过一次换权:搜查本部某人->夜神月。 因为完全没有必要的说…… 转换12:搜查本部某人->斯多 恭喜恭喜,笔记大哥辛苦了…… 经历了五年多的漫长岁月,走过了无数的艰辛旅程,在辗转更换了11次主人之后,我们的笔记大哥终于得以功德圆满,回归原主人 温暖的怀抱。 被斯多带回死神界,从此不再与人类发生纠葛,也算是有一个善终了。 不愧是在人间界滞留时间最长,经验最丰富的一本笔记啊…… 至少比另两本主人已不在世的笔记要好命多了。 果然是有妈的孩子像块宝,没妈的孩子像根草啊……笑, 笔记B 转换1:杰拉斯->莱姆 杰拉斯为救弥而死,遗下的笔记被莱姆拾去,于是所有权换到了弥的 手上。 转换2:莱姆->弥海砂 没啥可说的…… 转换3:弥海砂->夜神月 这次换权本来对象应该是莱姆的,但是……弥手里没有笔记的说…… 笔记在月手里的说…… 于是所有权自然而然转到了月的手上…… 转换4:夜神月->莱姆 转换5:莱姆->硫克 两次转换都没啥可说的…… 转换6:硫克->弥海砂 若是弥入手的不是这本笔记,之前的记忆就不会回来。 若是凭依这本笔记的还是莱姆,弥就不会第二次交换死神眼。 这就是笔记大换权的另一层真意。 转换7:弥海砂->魅上照 嘛,这本笔记的最后一个主人,就是魅上。 之后被尼亚焚毁。 可怜的笔记,和它的主人一样,化为了尘土,什么都没有留下。 可怜的杰拉斯。月死,莱姆死,弥失忆,笔记被毁。 存在过的证据,什么都没有留下 笔记C 转换1:莱姆->夜神月 莱姆死后,笔记为月所得,所有权自然也到了月的手上。 转换2:夜神月->硫克 为了让本部人众可以使用这本笔记,月将所有权还给了硫克。 此时月又一次不再拥有任何笔记的所有权,只因身上带着弥的笔记才未失忆。 也因此才没有被夜神总一郎,揭穿自己就是KIRA这个真相。 转换3:硫克->夜神总一郎(推定) 从剧情上看,月此时应该没有笔记的所有权。 那么最先接触到这本笔记的夜神总一郎,自然而然就获得了所有权。 但是也不排除月是在总一郎将笔记带到总部之后放弃所有权的,所以这次转换属于推定。 转换4:夜神总一郎->伊出英基 为了防止万一拥有死神眼的梅罗手下通过某种渠道获知夜神总一郎或者本部某人拥有笔记所有权,所有权暂时交给了伊出。 直到最后一刻,才又交给了总一郎并交换死神眼。 转换5:伊出英基->夜神总一郎 这次换权之后。直到总一郎去世,这本笔记的所有权一直在他手上。 换权6:夜神总一郎->夜神月 总一郎去世时笔记在月手上,于是月再度取回所有权。 换权7:夜神月->相泽周市(推定) 月被硫克所杀时,笔记应该在相泽手上,应该,笑, 所以所有权自动归属相泽。 之后这本笔记也如笔记B一般被尼亚焚毁。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 《条 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 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 标的情形。包括,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为了谋求中标~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或者伪造、虚报业绩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人应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 中标 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结 语 此次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方面~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条例》补充了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变化、联合体投标、认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对招投标规 则进行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等其他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条例》的施行~国家有关部门必将出台配套规定~制定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对此~投标人应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利 吕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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