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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彩礼又称聘礼

2018-04-11 3页 doc 13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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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彩礼又称聘礼最新彩礼又称聘礼 彩礼又称聘礼、礼金,依照传统的风俗习惯,男方为迎娶女方而给与女方的一种物质财物,随着经济快步向前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种类越来越广泛,数额幅度也越来越高,彩礼的内容突破了日常生活用品而转向高档消费品,甚至是房子车子等贵重物品。但人们的思想意识逐步从世俗中摆脱出来,在婚姻问题上,年轻未婚男女不再奉守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纸婚约已失去了它传统的牢固性,由此而产生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正所谓收受彩礼不一定白头偕老,相濡以沫,甚至还未走进婚姻的殿堂,姻缘就戛然而止,以分道扬镳而收场。伴...
最新彩礼又称聘礼
最新彩礼又称聘礼 彩礼又称聘礼、礼金,依照传统的风俗习惯,男方为迎娶女方而给与女方的一种物质财物,随着经济快步向前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种类越来越广泛,数额幅度也越来越高,彩礼的内容突破了日常生活用品而转向高档消费品,甚至是房子车子等贵重物品。但人们的思想意识逐步从世俗中摆脱出来,在婚姻问题上,年轻未婚男女不再奉守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纸婚约已失去了它传统的牢固性,由此而产生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正所谓收受彩礼不一定白头偕老,相濡以沫,甚至还未走进婚姻的殿堂,姻缘就戛然而止,以分道扬镳而收场。伴随“劳燕分飞”而来的就是彩礼的返还问题。其中彩礼范围的认定在两个家庭之间激烈纷争,寸金不让甚至刺刀见红。彩礼范围的认定是司法实务上的一个难点,因为从广义上来讲,彩礼也属于大赠与的范畴,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但是又不是普通赠与,如果一刀切的认定为赠与不予返还或者一刀切的认定为彩礼都是有失公允的。 一、 彩礼和普通赠与的不同内涵 彩礼不是一个的法律用语。彩礼是主动性的给付,以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如果是借婚姻索要财物而不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的给付,应该认为是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属于不当得利。彩礼的性质是为了担保婚姻如期而至,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其中以结婚为目的包括两次含义:一是有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不违法强行法;可见,彩礼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它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彩礼具有赠与的权利外观和表象特征,但法律后果却与赠与大相径庭,赠与是无需对待给付,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物”单方面转移,是对财物所有权的放弃。赠与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律行为。 二、关于诉讼主体和举证责任问题 1、分清诉讼主体,由实施民事行为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应是给付和接受财物的人,既可以是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也可以是接受或给付财物的双方父母。现实生活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经济往来。青年男女在缔结婚约时经济上往往没有独立,甚至毫无经济收入,对父母高度依赖,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大都是其父母多年积攒的血汗钱,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女方接受男方的钱物,也大都交给其父母掌管和支配,真正用于结婚带回男方的反倒很少。即使是女方自己接受了彩礼,用于购买了结婚用品,受益的也是女方的家庭。基于以上事实,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分析,儿子为结婚给付女方的彩礼是其与父母的共有财产,女儿因婚约所接收的钱物客观上混同于其与父母的共有财产之中,而这种共有关 系只能理解为共同共有而很难理解为按份共有,就婚约财产,男女双方与各自父母就可视为先后不同的两组共同共有人。因此,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而不能仅仅局限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 2、举证责任分配。在主张彩礼返还中,原告要证明财物的性质为彩礼,即财物的给付是以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接下来需要证明彩礼为自己所有,为此原告需要提交购买财物的原始发票,银行转账存根等充分的证据材料。缔结婚姻关系作为接受彩礼一方的抗辩理由,相关证据也应该由其提出,在给付方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时,则在给付事实的基础上要达到一个相当严格的“困难”证明。 三、婚姻法中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给付 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给付财物的应该认定为彩礼,因为彩礼一般是在订婚时给付的,但是订婚不同于结婚,订婚时赠送彩礼虽未达到法定婚龄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也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已婚者给付的财物 已婚者或许在主观意思上有与第三者结婚的目的,但是他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为法律所不能容忍。因此,对于已婚者,婚外恋的赠与不能认定为彩礼要求返还。但是如果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还与对方保持待婚关系,应当适当返还。 3、易损耗的日常用品 在恋爱期间,购买的衣物,食品等必需品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凝聚的经济价值较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赠与,但对于价值较大的,如羊绒大衣等认定为彩礼,予以返还。 4、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物品 在男女婚姻缔结过程中,民间往往有一些风俗习惯,就是送一些定情信物,如“三金”,项 链,戒指,手表等贵重金银首饰,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凝聚了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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