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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市指南

2012-06-06 24页 doc 100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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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市指南纽交所与那斯达克上市标准的比较 成立于 1817年的纽约证券交易所是美国规模最大、最具代表性的证券交易 所,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组织最健全、设备最完善、管理最严密、对世界经 济有着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 1997年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 数量为 3046家,股票市值11万亿美元,上市股票股数近2070亿股,平均每天成 交 5亿多股、220亿美元。 被世人称为美国“二板市场”的那斯达克证券交易系统,成立于1971年, 以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运作,是一个支持技术创新的市场。到 99 年 12月底,那斯达克共...
美国上市指南
纽交所与那斯达克上市的比较 成立于 1817年的纽约证券交易所是美国规模最大、最具代表性的证券交易 所,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组织最健全、设备最完善、管理最严密、对世界经 济有着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 1997年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 数量为 3046家,股票市值11万亿美元,上市股票股数近2070亿股,平均每天成 交 5亿多股、220亿美元。 被世人称为美国“二板市场”的那斯达克证券交易系统,成立于1971年, 以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运作,是一个支持技术创新的市场。到 99 年 12月底,那斯达克共有4800多家上市公司,市值达到5.2万亿美元,跃升为 世界第二大股票市场,上市公司的数目也超过了纽约证交所。在那斯达克上市 的全部上市公司中,约有近 2000家高科技公司,比重高达40%。 从下面的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到,纽约证券交易所与那斯达克上市在财务 方面的标准差别很大。纽约证券交易所入市的标准相对严格。在净有形资产、 税前收入、公众持股量、发行市值,以及股东人数方面都比那斯达克市场的上 市标准高出许多。而那斯达克市场在上市方面还实行双轨制,分别成立那斯达 克全国市场和那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较具规模的公司在那斯达克全国市场进 行交易;而规模较小的新兴公司的证券则在小型资本市场进行交易,因为该市 场实施的上市规定没有那么严格。而在那斯达克全国市场中,公司又可以作两 种选择。营运公司必须符合收入净值的规定,但经营年限不论,而研究或发展 性公司没有收入的规定,但必须有较高的净有形资产的规定。总之,那斯达克 证券市场的上市标准较纽约证交所的标准宽松很多,而且有较多选择,所以吸 引了众多包括许多非美国公司在内的著名科技公司的加盟。 纽约证交所的上市标准 净有形资产                     4000万美元 税前收入(最近一年)            250万美元 公众持股量                     110万股 发行市值                       4000万美元 股东人数(每人拥有 100 股以上) 2000 名   那斯达克证券市场的上市标准 全国市场                         选择 1*       选择 2* 净有形资产               400万美元     200万美元 净收入                   40万美元      未提要求 (最近一年或前三年中的二年) 税前收入                 75万美元      未提要求 (最近一年或前三年中的二年) 公众持股量               50万股        100万股 经营年限                 未提要求      三年 发行市价                 300万美元     1500万美元 股东人数                 400名         400名 *注:选择1适用于有赢利的营运公司,选择2适用于还没有赢利的研究或发展性的公司 小型资本市场 全部资产                        400万美元 全部股东股本                    200万美元 公众持股量                      10万股 发行市价                        100万美元 股东人数                        300 名 纽约证交所最低上市标准 1、纽约证交所对美国国内公司上市的条件要求 (1)公司最近一年的税前盈利不少于250万美元; (2)社会公众拥有该公司的股票不少于110万股; (3)公司至少有2000名投资者,每个投资者拥有100股以上的股票; (4)普通股的发行额按市场价格测算不少于4000万美元; (5)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不少于4000万美元。 2、纽约证交所对美国国外公司上市的条件要求 作为世界性的证券交易场所,纽约证交所也接受外国公司挂牌上市,上市条件较美国国内公司更为严格,主要包括: (1)由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数目不少于250万股; (2)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 (3)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于1亿美元; (4)公司必须在最近3个财政年度里连续盈利,且在最后一年不少于250万美元、前两年每年不少于200万美元或在最后一年不少于450万美元,3年累计不少于650万美元; (5)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不少于1亿美元; (6)对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有多项要求; (7)其他有关因素,如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对稳定性、公司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公司产品的市场情况、公司的前景、公众对公司股票的兴趣等 Nasdaq市场最低上市标准 1、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全国市场) (1)需有300名以上的股东。 (2)满足下列条件的其中一条: ·股东权益(公司净资产)不少于1500万美元,最近3年中至少有一年税前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美元。 ·股东权益(公司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美元。不少于2年的营业记录。 ·在纳斯达克流通的股票市值不低于7500万美元,或者公司总资产、当年总收入不低于7500万美元。 (3)每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需提交给证管会与公司股东们参考。 (4)最少须有三位"做市商"(Market Maker)的参与此案(每位登记有案的Market Maker须在正常的买价与卖价之下有能力买或卖100股以上的股票,并且必须在每笔成交后的90秒内将所有的成交价及交易量回报给美国证券商同业公会(NASD)。 2、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小型市场) 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是专为市值较小的中小型公司而设立的,上市的财务标准明显低于全国市场。但是上市开盘价4美元以上必需维持90天,之后不得低于1美元,否则就要降级到柜台交易告示板,反之若公司营运良好且股价上升在5美元以上,则可申请到全国市场交易 中国公司如何在美国上市? 很多人都把“上市”和“首次公开发行”(IPO)混为一谈。IPO最为人所知的是能在转眼间将辛苦奋斗的企业家变成百万富翁。但实际上,IPO只是您踏上华尔街的五种途径之一,而且可能还不是最佳的一种。IPO、DPO、买壳上市……到底哪一种最适合您呢?        首次公开发行(IPO)        IPO应该是最广为人知的一个上市途径,但也是最贵、风险最高、需时最长、消耗企业最多资源的途径。大部分的IPO都需要一年或以上的时间才能完成。在过程中,除了消耗管理层许多的精力,使他们无法专注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外,公司还需要投入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律师费、会计师费等,但却不能保证能够成功上市。即使在成功上市后,承销商的包消费也高达融资总额的3-10%。        IPO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销商的能力和当时的市场状况。承销商随时会因为市场变化而撒手立场,对一家公司的现金流及士气有极大的影响。IPO最适合于根基稳固、资金雄厚和知名度高的公司。 当然,IPO的好处是在成功上市后,公司可以立即获得新的资金。        自我公开发行(DPO)        DPO是小型版的IPO,最适合于尚未达到上述IPO标准的小型的公司。DPO又被称为“自助式”的IPO,公司只需用简化的步骤及表格向监管机构登记发行股票,并且可以自己负责包销,直接向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员工等出售股票。不像在IPO时,公司必须经过承销商将股票出售予承销商的客户。由于不需要承销商的介入,DPO的融资规模一般较IPO的为小,成本也要比IPO的为低。可是,DPO在登记发行和推广公司股票方面需要花费管理层许多的精力。        根据证券交易法登记        如果公司已经拥有一定的股东群体,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法登记成为纳斯达克(NASDAQ)柜台交易行情布告板(OTC BB)的上市公司。OTC BB并不是一个交易所,而是一个电子报价系统,为全世界的经纪及投资者提供公司的报价。公司只需完成OTC BB的等级和符合其它上市条件,再加上市场庄家的推动,原本不流通的公司股票就成为了能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股票了。          由于成为OTC BB上市公司的成本较低,很多公司都采用这种作为其在公开股票市场上市的前奏。其他的好处包括为早期投资者提供股票流通性、吸引专业分析员的注意力和有利于公司的资本运作。        买壳上市        在美国,有许多熟悉上市法规及企业重组的专业人士专门收购一些经营不良的上市公司,并聘请律师与会计师处理该公司的法律及财务问题,使其成为一家除了上市公司的结构和状态外一无所有的“空壳公司”。我们可以通过收购一家空壳公司的股权来获得它的上市地位,同时将原有公司的业务及管理层转移至上市公司(即空壳公司),借此完成上市。一般来说,我们需要取得空壳公司80-95%的股权。        买壳上市最适合于不急需资金的中小型企业,因为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新的资金。公司需要在完成买壳后,通过新闻发布、分析员评论及相关的造市活动来推动股票,以增资发股在二级市场为公司融集资金。但是,由于不需要经过漫长的登记和公开发行的手续,买壳上市大约只需要四个月的时间便可以完成,而成本方面也只需要50-60万美元左右。买壳上市最大的好处是可以100%保证成功上市,避免了在花费了高昂的费用后上市计划却因为许多不可预知的因素而流产的风险。        分拆上市        一家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向一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来达到上市的目的。所增发的新股首先需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登记,再由上市公司以放股利的形式将该新股发放给股东,将其“分拆”。在完成上述过程后,原本的非上市公司已拥有了原上市公司的股东群体,加上市场庄家的推动,“分拆”上市的公司就成为了一家拥有流通股的新的上市公司了。        在上述的五种方法中,最广为中国公司采用的是IPO和买壳上市。采用IPO的有早期的华晨汽车、玉柴机械等,到科技股蓬勃时的UT斯达康、亚信、新浪等。但在近年,利用买壳上市的例子越来越多,其中包括山东龙凤集团、浙江万向集团、深圳明达汽车、四川电器、深圳雅图等。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上市所牵涉到的成本、时间及风险的考虑上。        相对于IPO,买壳上市无论是在时间或成本上都较为经济,风险也较低:        ●  买壳上市不需要经过漫长的登记和公开发行的手续,因此大约只需要四个月的时间就够了。IPO需要的时间则较长,通常要一年或以上才能完成。        ●     买壳上市的费用要比IPO的费用低得多。通常IPO的前期费用至少要100万美元。买壳上市只需支付买壳费及股票推动费等其它杂费。据我们了解,一般空壳公司的售价,如果是OTCBB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售价为30 - 35万美元;如果是OTC – PS市场上的公司,售价为15 – 18万美元。再加上其它有限的费用,买壳上市只需要50-60万美元便可完成。        ●  买壳上市不会受承销商的能力及市场状况的影响。IPO有时因为承销商推广不力或市场疲弱而遭遇困难,导致公司长时间无法上市。买壳上市则没有这个问题,可以100%保证成功上市。        ●     IPO需要公司拥有一定的经营历史和业绩。相反的,不具备任何盈利历史的公司也能通过买壳上市而取得上市公司的地位。        ●     IPO是将“上市”和“融资”同时进行,而买壳上市则是将“上市”和“融资”分开进行。将“上市”和“融资”分开进行大大简化了买壳上市的程序,但却不能为公司直接带来新的资金。公司在IPO时有一定的估价,一旦完成上市过程及股票发行,公司就可以获得预期的资金。买壳上市需要在过后通过新闻发布、分析师评论及相关的造市活动来推动股票,以增资发股在二级市场为公司融集资金,融资额则取决于当时股票市场的表现。         既然买壳上市不能为公司直接带来新的资金,公司在花费数十万美元完成买壳上市后,又该如何进行融资呢?         一家上市公司(包括买壳上市的公司)可以用下列方式为公司融集资金:        ●  向投资者以低于公开市场价的价格发售新流通股,新股发售价约在公司股票过去20天平均市场价的90-95%之间。基本上,公司在上市20天后就可以借此获得第一笔资金。        ●  在市场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二次上市,融资规模将取决于当时的市场状况。        ● 发售可转换债券,转换价一般低于股票的平均市场公开价,而转换也可以分期进行。        无论是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股票的流动性及市场价格都是至关紧要的。因此,投资者关系是不可忽略的一环。我们需要聘用一家公关公司为公司制定一套宣传,以提高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认识,获得投资者的广泛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沟通,从而推动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及流通性。        当然,在美国上市也必须遵守美国的上市法规,承担上市公司的责任。尤其是在发生了接二连三的财务丑闻之后,美国政府制定了更严格的公司责任法,对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有了更严厉的要求,以改进上市公司的透明度。        一般来说,美国上市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  按季度编制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编制年度审计报告        ●  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所有重大事项        ●  披露公司所有管理人员、董事及其它内幕人士所拥有股票的变动情况        承担上述责任的成本依赖于公司所雇佣的专业机构的水平及公司业务的规模的复杂性,一般包括:        ●  财务报告的季度复核和年度审计费用(可以由公司现任审计师来进行估算)        ●  每一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申报的律师费(一般每年不超过7,500美元)        ●  每一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申报的文件归档费(一般每年大约需要4,500美元)        ●  向证券交易所缴纳的股票交易费        ●  聘用公关公司向投资者进行宣传的公关费        如果您正在考虑公司在美国上市的事宜,现在就应该开始制定一个详尽的计划,并采取相应的步骤,为公司的资本运作跨出迈向国际化的第一步。        成为上市公司前必须完成的八个步骤:        ●  编制详尽的商业计划书        ●  编制详尽的财务模型        ●  挑选专业的顾问团队        ●  聘用一家公关公司        ●  聘用有信誉和经验丰富的外部董事        ●  将公司的管理层结构正规化        ●  加强内部财务报告的体系        ●  完成财务报表的年度审 美国上市应熟悉五大规则 完善的规章制度、强制执行的无歧视政策、自由流通的信息和透明的管理,无疑让美国资本市场获得了世界声誉,同时也成为中国民企选择赴美国上市的主要原因。不过,有着近20年从业经验的美国资深律师              AlbertJ.Pinzon先生明确指出,国内民企要顺利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话,首先必须谙熟美国上市的5大“游戏规则”。            充分了解美国联邦有价证券法上市条例            美国资深律师Albert表示,计划在美国出售股票的外国公司,除非出现特许情况,否则必须符合美国有价证券法1933(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注册要求。他称,美国有价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执行的是证券法和其他联邦有价证券法例。根据证券法,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必须公布业务、财务和流通股票的实际资料。资料要集中在SEC的“登记声明”中,并向投资者公布这些书面材料(登记声明的一部分)。书面材料包括上市公司业务介绍、金融和股票,以及上市情况。Albert介绍说,SEC所公布的格式和指引,都详细说明了外国私人上市公司在登记声明中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之前从来没有在美国上市的外国私人公司,要按照表格F-1进行初次上市登记。表格20-F中要求外国私人上市公司递交未来一年上市的报告,作为国际公开资料。表格F-1参考了20-F,要求公布上市公司、公司各主管、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股东的相关财务资料,并提供上市股票的具体说明。此外,外国私人上市公司还要提供过去5年的书面财务资料,若公司存在时间少于5年的话,就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书面财务资料。     上市后要履行继续报告责任     Albert指出,根据美证券法,在美国上市公司有责任继续提供各种报告。每一种上市股票都要根据交易法登记。交易法的登记和报告要求范围包括总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国私人上市公司,以及登记股东超过500人且其中至少300人居住在美国的外国私人上市公司。交易法有一条原则,就是提供最重要的金融信息以及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OTC)的信息,以保护投资者。另外,外国私人上市公司必须在每年结束前6个月内按20-F的要求提交年报。如果上市股票属于全国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协会(NASDAQ),那么上市公司交给SEC的文件中还要包括交给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和纽约证交所(NYSE)的报告。除了年报外,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还要提交季度报告和原始财务报表。外国私人上市公司不必提交上述两份报告,但要受到周期报告规定的约束。提供给外国私人上市公司的表格6-K,要求公司有责任解释业务、管理或财务情况的任何变动。     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措施     Albert指出,针对安然公司、世界通信、以及美国其他一些公司的丑闻,美国政府又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2》(《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对公司治理做出了大范围的彻底改革,提出了更为严厉的监管标准。Albert强调,任何计划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外国公司都要熟知新规定的企业管理架构,及其对公司运作和管理的影响。Albert向记者介绍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所涉及的包括行政管理人员条例、董事会要求,以及干预独立会计在内的有关主要内容。     遵守SEC有价证券执行准则     Albert称,美国的有价证券市场,连同担保人、经纪人及其市场,都在SEC控制的有价证券调节系统中运作,这个自我调控系统称为SROs,也就是50州有价证券调控准则。根据联邦有价证券法,上市行业的所有证券交易经纪人,都必须是NASD的成员,并且有能力制止违法操作。Albert说,除了要遵守美国和国际规定外,进入美国的外国上市公司还要特别注意股票共同起诉条例。他称,当投资者觉得自己受骗的时候,他们通常会利用这一条例来取回自己的钱。根据证券法,若注册声明中有任何不真实或不全面的内容,则相关人员要负法律责任。这就意味着,每一个签署注册声明的人,上市公司当时的主管、合作伙伴,名字出现在声明中的所有人,所有会计、担保人、工程师、估价员,或在任何证明材料中作证的人,都要对公司的股东负责。     借助创新基金组织上市     Albert称,除了与SEC签订保证外,上市公司可以运用创新基金组织例如PIPE(私人上市投资资产)的流通和信用条款,以快速高效的方式上市。在PIPE的流通中,股票在私人场所授予投资者,然后再通过投资者注册为二手股票。合资格的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表格F-2或F-3的简便注册声明完成以上的交易。在同等的信用流通中,无论市场环境如何,上市公司要与合资格的买方签订基金执行协议。不同规模的上市公司都可以用这种方法满足自身的需要。     链接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主要内容     公司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都要为财务及其它上交给SEC的资料做出证明,若做了假证就要受到重大的刑事和民事处罚。这些要求的对象是外国私人上市公司,但只体现在公司按20-4表格完成的年报上。6-K表格上的报告不必做出以上证明。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必须做出内部管理程序报告,以保证财务报表的正确性。外国私人上市公司在做出这个公告前,可以有较长的准备期。任何计划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公司都要有完善的内部汇报机制,并由会计人员进行监督。上市公司不能直接或间接向主管或管理人员提供贷款或额外信用担保。Albert提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还突出了上市公司核查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并强调成员中有一个必须为金融专家。有价证券欺诈最高刑罚可达监禁25年。伪造递交给SEC的文件报表者,个人面临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和监禁20年,而公司则面临最高2500万美元的罚款。     美国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协会     NASDAQ是美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控制的机构,它可以吸纳成员、与电脑连接、报价及相互交易。证券公司就是联系客户与销售者的经纪人。在NASDAQ上市的公司都除了SEC的要求外,还要遵守NASD的报告规定。NASD会公布外国私人上市公司任何会影响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任何业务发展。NASDAQ对初次和持续上市都有财务和上市要求。这些要求针对股东的净资产、上市股票的市场价值、总资产、总收益、持续经营收入、上市股票数、上市股票市场价值、最高限价、拥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市场撮合者数量、经营历史以及公司管理等 中国公司赴美上市程序一 前期准备       A. 你应何时开始准备?   你应从公司成立的第一天起就开始为上市做准备。股票和货币巿场的易变性要求你必须在短期内就行动。当你最终作出上巿决定时,你不会愿意去解决那些本可以早就解决的问题。公开招股的时机来去非常之快,对特定行业的公司尤其如此。   在你计划上巿前就开始象上巿公司一样运作。   a) 审计财务报告   包括经营管理部门对财务数据作出讨论和分析。可以考虑提供季度报告,虽然非美国公司并不被要求这么做,但是巿场希望你这样做,尤其当你希望在你的所有股东中美国股东占重要部分时。   b) 公司管理方式   例如构成董事会各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如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等。   公司管理方式必须在呈报文件中说明,在公司申请上巿时也会受到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同时对许多投资人特别是大机构投资人来说也是一个考虑因素。   c) 业务计划和预测 (3-5 年) -- 提出一个明确的战略。   投资银行在决定助你上巿之前会坚持要求该事项。   d) 股票期权计划   如果能在初次公开招股前成功地建立股票期权计划,你可以为你公司的关键人员提供定价远低于初次公开招股价格的期权。   在你希望上巿前尽可能早地组成工作团队。   a) 董事会   外部董事很难在短期内找到。   需要向他们提供具有吸引力的货币/股票薪酬方案。   可能需要董事和职员的责任保险。   b) 律师   提前聘用你的美国证券律师将让你有机会去发现是否可以与其良好合作。   在初次公开招股进程中律师担任重要角色,因此,你一定要确信你有一个可以良好合作的律师。   如果因进行全球招股而需聘用其它国家的律师,你应尽可能聘用对美国证券披露要求至少有些熟悉的律师。   c) 会计师   应和会计师合作建立扎实的审计基础。   会计师应熟悉美国 GAAP。虽然在多种公开文件中都可以使用母国会计准则,但你的会计师将必须在呈报文件中解释母国会计准则与美国 GAAP 的区别并提出详细的对帐表。   d) 投资银行   见下文 G 项 。   e) 管理人员   你将需要一些比以往技能更高的人员,特别是在首席财务官的层位上。   f) 审计师   审计师必须按美国 GAAS 及适用的证交会规则审计呈报给证交会的财务报告。   g) 存托人   如果你决定在交易所上巿美国存托凭证而不是股票,你将需要一个美国存托人对其提供"保荐"。   如何知道你已准备妥当?   a) 追踪你的竞争对手和同行业中的其它公司 ---- 登上他们的邮寄名单以获得股东报告。   b) 与行业中数家主要投资银行保持联系 ---- 培养长期关系。   B. 为何要上巿?   有利之处   a) 为公司增加资本/提高借贷基础/增强国际资本流动。   b) 方便个人股东股份流通。   c) 有利于吸引和保留关键雇员----股份奖励机制非常重要。   d) 声望/可见性。   e) 为兼并其它公司提供了现金之外的货币(即股票)。   不利因素   a) 披露敏感信息——进行初次公开招股之时及之后需不断披露,可能包括主要客户的名称和交易量。   b) 有可能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c) 支出——费用和时间。   d) 为短期内(即在报告期限内)取得最大收入而作出财务决定的压力。   e) 受股票巿场不良条件的不利影响。   你是否"成功"可能按非你能控制的因素来衡量。   f) 程序倒转的难度和费用。   对少数股东的信托义务。   这已不再是"你的"公司。   C. 在美国上巿与在母国上市   在美国上巿   a) 你应遵守证交会的披露要求,该披露要求可能比你所习惯的要求或你的母国的规定或股票交易所的规定更繁重。   b) 但是,对"外国"公司的披露要求的繁重程度要比对"美国国内"公司的要求轻些。   c) 为尽可能提高股票价格,承销商可能坚持在管理方式及少数股东保护措施等你母国的法律并未明确要求的方面作出规定。   在美国之外上巿   a) 你可以在最初规避证交会的披露要求。   b) 但是,未经注册你不能向美国个人及机构出售你的股票,而注册必将遵从披露要求。   c) 同样,"外国"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巿,即使没有公开招股,你也将承担披露义务。   在美国国内及国外同时上巿。   a) 由于必需遵守相冲突的法律以及,例如,在每个国家均进行路演的需要,同时在一个以上国家上巿是很困难的。   b) 在美国国内或国外作初次公开招股,然后在其它巿场作后继招股可能更容易些。   D. 上巿的替代方式;非传统的融资形式   创业资本融资   雇员融资   债券   低速增长战略   研究开发合伙   E. 上巿前应考虑的结构性问题   股本结构   a) 一种还是两种股票。   b) 公司章程中反收购的规定。   c) 清理股本结构——清除优先股、认股权证等。   法律结构   a) 考虑公司所受管辖权的改变。   b) 检查或有债务。   c) 检查股票记录是否符合发行手续。   d) 将相关公司合并为一。   请记住,这将需要额外的审计时间。   e) 保证主要均有约束力且为长期合同。   投资银行和巿场不喜欢不确定性。   公司清理   a) 更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记录。   b) 将非正式的惯例成文化。   c) 清理内部交易,例如贷款、关联交易合同、租赁、异常的"小帐"—— 招股说明书可能要求对此进行披露。   d) 考虑预先将主要文件译成英文以加快登记程序。   雇员持股计划   保证这些计划有足够的股票并且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支持你在初次公开招股后的发展计划。   招股前兼并   可能需要审计被兼并公司的财务报告,这将极大地影响你的时间安排。   F. 程序性问题   "抢跑"——某些文件在呈报前不得公开;   "安静期"——决定上巿后的一段时期内,公司促销将受到限制。   G. 选择投资银行所需的信息   投资银行最近主承销的初次公开招股的信息,包括:   a) 发行人名称   b) 证券种类   c) 承销规模   d) 承销价差   e) 首次发行价   f) 开盘价   g) 首次上巿一周、一月、一年后的价格   h) 以百分比表示的股票出售明细表(即零售比例、机构购买比例以及美国/非美国购买比例)   i) 招股说明书   行业经验和背景   取得投资银行中关注你所在行业的分析师的最近报告。   拟订的承销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承销价差   如果承销商使用意向书应提供承销安排的草案。   关于招股规模和证券种类的推荐   初次发售与二次发售。   对于将承办你本次招股的负责人,找到曾由该人负责上巿的公司中可以证明该人能力的人打电话给他们 中国公司赴美上市程序二 注册登记程序       A. 证券公开发行的时间表   注册登记程序在"开球"会议后至少需 120 天。主要日期和步骤如下:   选择一家承销商   准备和提交注册说明书(需 4-8 周或更长时间,取决于所需公司信息是否能取得)   证交会审查程序(5-7 周)   路演(2-3 周)   定价   成交(定价后 3 天;若根据巿场收盘价定价则为 4 天)   上巿,如适用(定价后 3 天)。上巿申请一般包括提交注册登记文件副本和某些其它信息。   B. 注册说明书:目的和内容   招股人使用注册证明书以符合 1933 证券法的信息披露要求。   1933 证券法规定凡在美国向公众发行的证券除被豁免者外必须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开始于向证交会呈报注册说明书,注册说明书呈报前不得发出任何出售要约。证交会宣布注册说明书生效前,不得出售任何证券。   注册说明书的内容取决于适用的证交会报表   a) 注册说明书的第一部分是招股说明书,是给予投资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证交会报表 F-1 表述了非美国公司进行初次公开招股所要求的内容。   风险因素   募集资金用途   摊薄   出售证券的持有人   发售计划   对将被登记的证券的介绍   列名的专家和律师的利益   有关申请登记人的信息(包括对你公司业务、财产和诉讼的详细介绍)   财务报告和经营管理部门对财务数据的讨论和分析(经审计的两年资产负债表、经审计的三年收入和现金流量表及证交会规定的五年主要的财务数据)。   b) 第二部分包括供公众审阅的但未包括在给予投资人的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第二部分包括对公司最近三年出售未注册登记证券等情况的披露。第二部分也要求公司呈报各类证明文件,包括某些并非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对于高度机密的合同可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c) 第二部分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律师对于发行的证券的有效性的意见。该意见受当地(即非美国)法律管辖。非美国律师通常不出具正式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但是,当地律师应熟悉该意见书的要求并确信当地法律允许根据美国证券招股与承销惯例出具意见。   d) 根据规则 430A,如果注册说明书中的招股说明书省略了发行价和某些承销信息,注册说明书仍可被宣布生效,但被省略的信息应包括在一般于定价后 2 个营业日内向证交会呈报的最后稿的招股说明书中,或包括在注册说明书的生效后的修订文件中。   招股说明书扮演双重角色:销售工具和免责凭证   a) 招股说明书必须"讲述公司的故事"至令公司和承销商满意的程度。同时,招股说明书也应是保护公司及其董事、管理人员以及承销商免于承担潜在责任的"免责凭证"。   b) 注册说明书一般通过全部招股人员会议起草。公司的美国律师一般主持这些由公司及其非美国律师、承销商及其美国及非美国律师以及会计师多方参予的会议。这些会议的举行是征集和验证公司信息的基础。   c) 审计师的安慰函。   目前对所有美国公司均实施电子呈报,但"外国私人招股人"通常以书面形式呈报。但是,一旦一个外国申请注册登记人进行电子呈报,他将不能在随后的文件呈报中使用书面形式。   C. 证交会官员的审查   对信息披露的审查   证交会对注册说明书进行审查以确定有关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信息已经完全披露。证交会并不对公司或公司发行的证券进行评论。证交会对注册说明书的批准并不构成其对该证券发售的推荐。   证交会的审查官员   对注册说明书进行审查的证交会代表包括:审查注册说明书陈述部分的官员;审查财务报告的会计部门的代表;以及接受上述审查人员汇报的"部门主管"。部门的副主任具有最后决定权。   非公开的初步登记   通常,注册说明书一经登记即公布于众。然而,证交会官员知道,非美国的发行人在登记注册说明书时会遇到一些特别的问题:调整财务报告使之符合美国 GAAP 的要求;管理人员报酬的披露以及其它在本国一般无需公开的敏感的信息。有鉴于此,证交会允许非美国发行人按非正式的程序呈报他们的注册说明书。按该程序呈报注册说明书不属"正式"登记,因此不能公开查到。证交会发表评论的方式与美国本国发行人进行登记时的情况相同。因此,进行正式公开登记前,敏感的披露问题以及审查人员的评论一般已均被提及。应该注意的是,这种非正式程序只适用于书面登记,电子登记无法以保密形式进行。   证交会审查的期限   证交会一般在文件呈报后 30 天内给予初次意见,但在繁忙时段,这一期限可能会延长。意见函概述证交会对招股说明书的评论以及修改要求或需向证交会呈报的补充信息。对补充或修改的文件的意见函一般在5天左右发出。   路演   根据美国的法律和惯例,注册说明书呈报后,可以"发出出售要约",但在证交会宣布注册说明书生效前不能"出售"证券(即不能接受认购资金)。在呈报后、生效前这段时间,注册说明书中的初步招股说明书("Red Herring")在路演中就作为招股文件。路演一般至少在收到一份证交会对注册说明书的意见后才开始,这样就可根据这些意见对初步招股说明书进行修改,使其以后不会再有实质性的变动。   证交会意见的形式   a) 不复审或者不作评论(几乎未听说过在传统的初次公开招股中有这种情况)。   b) 准备并呈报修订文件但不重新传发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   c) 准备和呈报修订文件并重新传发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   在公司对证交会的意见作出使之满意的答复之前,证交会不会宣布注册说明书生效。这一职权使证交会能掌握发行的时机。   与证交会官员的交往   a) 呈报前进行商谈。   b) 呈报一份认真起草的注册说明书。   c) 在"安静期"尽量少作变动。   D. 蓝天登记   各州对证券公开发行的审查均设有自己的监管机构。   如果有待发行的股票被允许上巿,则各州的证券注册要求不适用。然而,纽约州仍要求递交经公司所有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发行人声明。   E. 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许可   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审核承销安排以决定其是否"公平与合理"。   F. 费用   没有两起初次公开招股是一样的。外国发行人初次公开招股的费用包括(一般在下列的范围内):   a) 承销商的报酬:发行价总额的 7-10%;   b) 公司律师费:30 万美元以上;   c) 会计费:30 万美元以上;   d) 印刷费用:10 万美元以上;   e) 证交会、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以及蓝天登记费:2.5 万美元以上;   f) 登记和转让代理人的费用:1 万美元;   g) 免责补偿保险(昂贵并视是否可办理)。   此外,如果复杂情况发生的话,上述费用可能会大大提高。   根据美国 GAAP 和其它一些会计方法,未完成的初次公开招股费用必须作为开支勾销,从而将大大减少这一阶段的收益。   G. 1933 证券法的责任条款   公司对注册说明书中的严重错误陈述或遗漏负有绝对责任,不论其是否有意或出于善意。   只要董事、管理人员和承销商能证明经过适当的调查后他们有合理的依据相信而且确实相信注册说明书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和完整的,他们对注册说明书中的严重错误陈述和遗漏不负责任。   董事和管理人员无需对专家(如会计师)根据其职责所作的陈述进行调查,仅要求董事和管理人员对专家根据职责所作的陈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没有合理的理由不予相信而且肯定没有不相信。   具有控股权的股东可能对严重错误陈述和遗漏负有责任 中国公司赴美上市程序三 上市公司的义务       A. 一般规定   转变为上巿公司需要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在如何处理公司事务以及与外界的关系方面作重大的变动。   变化无处不在,而且往往比预期的更难、更费时。   了解美国联邦证券法并认真地计划是必需的。   B. 上巿后的要求   巿场会对股票的价格越来越感兴趣;股东和其它人为维持股价上升会施加压力。   所能釆取的正当行动相当有限。   a) 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得购买"正在发售"的公司股票。   b) 股票的"发售"可能在发行结束后继续进行。   c) 在"安静期"内:如果股票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则要求在发行后25天内继续提交招股说明书;如股票是通过柜台交易则为 90 天。   在这一阶段,如果公司所公告的信息没有包括在招股说明书中,则需对招股说明书进行"附加"或补充。   d) "安静期"以后:   公司仍应遵守 1934 证券法中有关反操纵和反欺诈的规定;   必须确保所有实质性的信息都是统一地向巿场发布,杜绝旨在操纵股价的活动。   C. 证交会规定的及其它适用于公司的报告要求   下列报告必须向证交会呈报:   a) 报告所涉及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呈报报表 20-F 年度报告。实际上,如果公司愿意呈报季度报告,则应在年初呈报报表 20-F。该报表除包括财务报告外,还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进行更新。   b) 一旦公司根据管辖地的法律或公司上巿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公众披露信息或向股东披露信息,公司应在这类信息披露后呈报报表 6-K。报表 6-K 应在诸如控股变化等重大事件发生后 5 天内呈报。如自愿按季报告,也应按报表 6-K 呈报。   遵守有关报告的规定是利用规则 144 转售"限制性股票"(即未经注册发行的证券)和"关联人"(控股人)出售证券以及今后利用简化的注册说明书发行证券的一个条件。   D. 承销协议通常要求的报告   公司必须向其股东和承销商提供自注册说明书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的未经审计的收益报告。   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指责招股说明书有错误或误导性陈述的人。   公司应向承销商提供所有呈报给证交会的报告以及其它信息的副本。   E. 按 1934 证券法第12节进行证券登记   在美国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巿的证券应按 1934 证券法第 12 节 (b) 的规定以报表 8-A 的方式进行登记。在NASDAQ交易的股票以及公众所有人及公司总资产达到规定标准的股票,应进行类似的登记。   需按第 12 节提交报告的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董事、关联公司和主要股东应遵守适用于持有 5% 以上股票的受益所有人的报告要求、代理规则和短期交易限制。   按第 12 节登记有一种证券的美国公司必须遵守美国的代理规则,"外国私人发行人"不适用美国的代理规则,但他们必须符合其公司管辖地有关代理征求的法律要求。   给股东的年度报告是可选择的(不必与报表 20-F 完全一致)。给股东的年度报告必须附在向证交会提交的报表 6-K 中。   美国上巿公司通常提交季度财务报告。   a) 如前所述,对"外国私人发行人"来说,并不要求提交季度报告,但对巿场来说,这样做可能更好。   b) 大多数美国上巿公司发布季度报告是为了保持投资的透明度并给分析家提供最新的信息。   c) 保持内容和时间一致性是非常重要的。   F. 及时披露和反欺诈规定   最重要的反欺诈规定是规则 10b-5:   该规则规定下列行为均为非法:从事欺诈或操纵,或者"对重要事实的不真实的陈述或根据当时的情况对为避免误解本该陈述的重要事实没有陈述"。   对那些影响公司股价的事情,如公司及其"内幕人员"(管理人员、董事和控股人)不能与投资者公正处理的话,将负有责任。   对有理由被认为会对股价产生影响的所有重要情况,不论是好是坏,都必须坚持向股东和金融界及时和完全公开的政策。   有些资料延迟公布是合理的。   在某些情况下,对于那些尚在进行中的事情可能不需披露。但是,一旦作了公开说明,公司就不得误导或遗漏重要事实。   新闻稿是一种典型的发布重要公告的方式,其发布经常与报表 6-K 的呈报协调进行。在美国国内和国外披露的信息必须相协调,以免因时区或其它获取公开信息方面的差别而产生信息差异。   对第三方陈述或预测的确认会导致披露方面的问题。   公司有关外部事件的声明会产生披露的义务,因此,注意与有经验的证券律师协调一致是很有必要的。   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董事和其它知情人在公司的重要信息未披露期间不得参与公司证券的各种交易。   许多上巿公司制订了正式的有关内幕人员交易的政策。   G. 公司证券的交易   非美国上巿公司的管理人员、董事和其它"关联公司"不适用 1934 证券法第 16 节 (b) 有关短期交易的限制。   某些内幕人员和其它人可根据规则 144 不经注册转售证券。   a) 规则 144 适用于"关联人"持有证券(不论如何得到)的转售,以及任何人转售"限制性证券"(通过一次或一连串不涉及公开发行的交易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得到的证券)。   b) 就规则 144 而言,"关联人"是一个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受控制于公司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人。为谨慎起见,所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应被视为"关联人"。   c) 非关联持股人在股款全部缴清后持有满一年的"限制性证券"以及由关联人持有的"限制性"和其它证券可以转售相当于发行在外的股票数的 1% 或最近四周每周平均交易量两者中较多的数量;该限额适用于每个出售人每三个月转售的数量。   d) 买卖应按常规通过交易经纪人或直接通过做巿商进行。如果在买卖后三个月内 500 股或更多的股票将被出售或总买卖价格将超过一万美元,则需向证交会呈报报表 144。   e) 就买卖限额而言, 家庭近亲属和其它相关人员的买卖应合并归入一个人的买卖。   f) 如欲适用规则 144,公司必须遵守 1934 证券法的报告要求至少 90 天并在前 12 个月内呈报全部规定的报告。   g) 非关联持股人可在持股二年后根据规则 144 实际上无限制地转售其股票。   1934 证券法("威廉姆斯规则")第 13 节 (d) 和 (g) 要求持有上巿公司 5%以上证券的受益所有权人履行报告义务。   a) 任何持有 5% 以上根据 1934 证券法注册登记的同一种类证券的所有人或所有人"集团"都须向证交会报告。   b) 股票持有人在成为 5% 以上受益所有人后十天内应呈报表格 13D。表格 13D 所要求的披露范围较广,它包括受益所有人有关公司的计划、资金来源及其它详细信息。   c) 应作出及时的修改以反映 1% 以上所有权的变动或以前所报告的事实的实质性变化。   d) 一致行动构成"集团"的人也需报告。   e) 某些投资者被允许按表格 13G 进行披露并不受按表格 13D 进行报告的时间要求的制约。   H. 反对外行贿法案   尽管其名称为反对外行贿法案,该法案适用于证券在美国登记注册的美国的和非美国的发行人。   反对外行贿法案要求保存记录,进行财务控制,不得纂改记录以及不得在特定情况下对外国政府、官员、政党和特定的其它人支付款项或作出承诺。   I. 一些建议   必须对公司与其股东、管理人员、董事和其它关联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交易进行仔细的公正性审查并需经适当批准。   对公司尚未公布的重要信息必须按需要仅限于少数人知道。   开通清晰的交流线路以便与分析家和其它对公司财务情况感兴趣的人进行交流;集中审查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让管理人员和董事充分了解其义务和潜在的责任。   管理人员、董事和其它关联人应对买卖公司证券的时间非常小心。   对公司证券的交易实施监督程序,包括协助管理人员和董事提交报告和完成证券出售。   日常的公司活动应有正式程序和时间安排,包括董事和股东会议以及其它公司活动的预先安排。   管理人员和董事的免责补偿以及董事和管理人员的责任保险范围是人们,尤其是外部董事们,关注的事 案例:无锡尚德施正荣纽约上市身家超过14.35亿美元 2001年1月“无锡尚德”成立时,施正荣以40万美元现金和160万美元的技术入股,占25%的股权,江苏小天鹅集团、无锡国联信托投资公司、无锡高新技术投资公司、无锡水星集团、无锡市创业投资公司、无锡山禾集团等国企出资600万美元,占有75%股权。   为便于海外上市,施正荣2005年1月设立了“尚德BVI”公司,开始对“无锡尚德”进行私有化。借助“百万电力”提供的6700万港元过桥贷款为收购保证金,“尚德BVI”开始协议收购“无锡尚德”的国有股权。除直接从发起人股东手中收购44.352%的股权外,“尚德BVI”还收购了一家BVI公司“欧肯资本”,后者从两家国有股东手中受让了“无锡尚德”24.259%的股权。2005年5月交易基本完成时,“无锡尚德”的国有股东获得了约13.3倍的回报率。   同时,海外投资机构则出资8000万美元、以6倍市盈率溢价入股“尚德BVI”,并为规避风险设计了一份“对赌”协议。由于施正荣属澳大利亚籍,“无锡尚德”“重组”后变身为完全的外资企业。2005年12月14日,全资持有“无锡尚德”的“尚德控股”在纽交所上市,按公司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持股达46.8%的施正荣身家超过14.35亿美元,外资机构的投资则增值近10倍。   2005年12月14日,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STP,简称“尚德控股”)以美国存托股票(ADS)形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受到投资者的热烈追捧,收盘价21.2美元较IPO发行价15美元上涨了41%。“尚德控股”此次发行共出售2638万股,融资近4亿美元,以当日收盘价计算的市值达到了30.67亿美元,远远超过新浪、盛大等已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公司。   “尚德控股”作为控股壳公司,其经营实体是注册于中国内地的太阳能电池制造商—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Wuxi Suntech Power Co., Ltd.,简称“无锡尚德”)。“尚德控股”在美一上市,立即在国内引起轰动,被国内媒体称为“第一家登陆纽交所的中国民营企业”,其董事长兼CEO施正荣因持有公司46.8%的股份,身家一夜之间超过百亿元人民币。到2006年1月10日,上市不足一个月的“尚德控股”股价突破30美元,根据《新财富》2005年“500富人榜”的数据估算,施正荣财富已超过陈天桥和黄光裕,很可能问鼎2006年的“中国首富”之位。   “无锡尚德”主要从事晶体硅太阳电池、组件以及光伏发电系统的研究、制造和销售,公司注册成立于2001年,由于股东资金不到位等原因,直到2002年5月才开始投产。一家运营仅3年时间的公司,能在如此短时间内造就如此高额市值和个人财富,有些超乎常理,其“闪电上市”的过程有何值得国内民营企业借鉴之处呢?其在上市前迅速由国有控股68%的企业转变为私有企业,又是通过怎样的制度安排呢?   瞄准海外上市   2001年1月,澳大利亚籍的施正荣博士回国创业,得到了无锡市政府的支持。在当地政府的动员下,江苏小天鹅集团、无锡国联信托投资公司、无锡高新技术投资公司、无锡水星集团、无锡市创业投资公司、无锡山禾集团等企业共出资600万美元,与施正荣共同组建了中澳合资的“无锡尚德”,并占75%的股权。施正荣则以40万美元现金和160万美元的技术入股,占25%的股权,施正荣名下股份通过他个人全资拥有的澳大利亚公司PSS(Power Solar System Pty. Ltd.)间接持有。   根据“尚德控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到2004年10月,PSS又从其他股东手中购买了6.389%的股份,施正荣控制的股份上升到31.389%。   2004年,“无锡尚德”开始谋划上市。据“尚德控股”向美国证监会(SEC)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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