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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手续

2012-01-11 12页 doc 126KB 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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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手续住房消费提取之一“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一次性提取” 一、政策规定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的费用。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 提取后职工及配偶各账户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二、提取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
公积金提取手续
住房消费提取之一“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一次性提取” 一、政策规定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的费用。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 提取后职工及配偶各账户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二、提取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4.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 (1)加盖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2)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5.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住房的,应提供: (1)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一份; (2)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3)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6.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7.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8.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9.配偶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资料: 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属或配偶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 3.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四、其他资料: 1.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购房资料中未明首付款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住房且已取得产权的,还应提供职工所购住房座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单位出具的职工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的工作证明及复印件一份。使用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 3.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共同签署的《共同购房人提取》。 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与配偶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程序: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管理部职工凭《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提取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到全市任意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集中封存户和分中心职工须到开户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和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打印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六、注意事项: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有效期十个自然日,不得涂改、污损,提取职工、代办人应在正确位置签字,单位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提取后,需将分中心或管理部及建设银行审核确认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退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4.职工或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5.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6.职工与配偶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7.《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被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字确认; 8.职工或配偶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应与住房公积金同时提取,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住房消费提取之六“偿还按揭贷款还贷提取” 一、政策规定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职工或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结清,且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逾期的,不得办理偿还按揭贷款提取。 提取后职工及配偶各账户至少保留一元余额。提取前须首先办理还贷提取登记。   二、提取资料: 职工办理首次登记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4.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一份,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或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5.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只需提供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用以购房、建房、修房信息、借款人及银行签章等信息所在页; 6.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 7.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 8.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共同借款人提取协议》; 9.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10.职工与配偶共同借款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1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1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14.配偶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职工办理提取登记后,按月办理还贷提取时,只需提供身份资料、贷款还款凭证及一份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资料: 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属或配偶代为办理提取手续。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 3.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管理部职工凭《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提取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到全市任意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集中封存户和分中心职工须到开户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和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打印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五、注意事项: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有效期十个自然日,不得涂改、污损,提取职工、代办人应在正确位置签字,单位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提取后,需将分中心或管理部及建设银行审核确认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退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4.职工或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5.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6.职工与配偶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7.《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被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字确认; 8.职工或配偶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应与住房公积金同时提取,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9.一张还款凭证只能使用一次。 住房消费提取之十“购买住房一次性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 一、政策规定 职工自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以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未使用住房贷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前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三)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四)职工根据以上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条第一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及其配偶须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   二、提取资料 (一)购房职工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同时提取购房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三)同时提取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父母身份资料: 1.购房职工(配偶)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二份; 2.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包括: (1)购房职工的父母提取时,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关系证明不能证明父母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供父母夫妻关系证明。 (2)购房职工配偶的父母提取时,需提供购房职工与配偶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 4.购房职工(配偶)父母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四)购买住房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或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商品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2.限价商品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3.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购买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4.私产住房:《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 (五)其他资料 1.购房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购房资料中未表明首付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2.职工与除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夫妻双方父母外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 3.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   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资料: 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属或配偶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 3.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管理部职工凭《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提取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到全市任意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集中封存户和分中心职工须到开户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和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打印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五、注意事项: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有效期十个自然日,不得涂改、污损,提取职工、代办人应在正确位置签字,单位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提取后,需将分中心或管理部及建设银行审核确认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退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4.职工或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5.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6.职工与配偶及双方父母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7.《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被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字确认; 8. 职工(配偶)父母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应与住房公积金同时提取,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以个人贷款10000元计算的月还款情况表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23日 单位(元) 贷款 年限 公积金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 年利率 % 等额本息 月还款额 等额本金 首月还款额 年利率 % 等额本息 月还款额 等额本金 首月还款额 年利率 % 等额本息 月还款额 等额本金 首月还款额 1 3.33 - - 5.31 - - 4.51 - - 2 3.33 431.27 444.42 5.40 440.51 461.67 4.59 436.88 454.92 3 3.33 292.27 305.53 5.40 301.51 322.78 4.59 297.87 316.03 4 3.33 222.80 236.08 5.76 233.75 256.33 4.90 229.82 249.13 5 3.33 181.16 194.42 5.76 192.21 214.67 4.90 188.24 207.47 6 3.87 155.86 171.14 5.94 165.45 188.39 5.05 161.28 180.96 7 3.87 136.09 151.30 5.94 145.80 168.55 5.05 141.57 161.12 8 3.87 121.29 136.42 5.94 131.12 153.67 5.05 126.83 146.24 9 3.87 109.80 124.84 5.94 119.76 142.09 5.05 115.41 134.67 10 3.87 100.63 115.58 5.94 110.72 132.83 5.05 106.31 125.41 11 3.87 93.14 108.01 5.94 103.36 125.26 5.05 98.89 117.83 12 3.87 86.92 101.69 5.94 97.27 118.94 5.05 92.74 111.52 13 3.87 81.68 96.35 5.94 92.16 113.60 5.05 87.56 106.18 14 3.87 77.19 91.77 5.94 87.80 109.02 5.05 83.14 101.60 15 3.87 73.32 87.81 5.94 84.06 105.06 5.05 79.33 97.63 16 3.87 69.94 84.33 5.94 80.82 101.58 5.05 76.03 94.16 17 3.87 66.98 81.27 5.94 77.98 98.52 5.05 73.13 91.09 18 3.87 64.35 78.55 5.94 75.48 95.80 5.05 70.57 88.37 19 3.87 62.01 76.11 5.94 73.27 93.36 5.05 68.30 85.93 20 3.87 59.92 73.92 5.94 71.30 91.17 5.05 66.27 83.74 21 3.87 58.03 71.93 5.94 69.54 89.18 5.05 64.45 81.76 22 3.87 56.32 70.13 5.94 67.95 87.38 5.05 62.81 79.95 23 3.87 54.77 68.48 5.94 66.53 85.73 5.05 61.32 78.31 24 3.87 53.36 66.97 5.94 65.24 84.22 5.05 59.97 76.80 25 3.87 52.07 65.58 5.94 64.06 82.83 5.05 58.74 75.41 26 3.87 50.88 64.30 5.94 63.00 81.55 5.05 57.62 74.13 27 3.87 49.79 63.11 5.94 62.02 80.36 5.05 56.60 72.94 28 3.87 48.79 62.01 5.94 61.13 79.26 5.05 55.65 71.84 29 3.87 47.86 60.99 5.94 60.32 78.24 5.05 54.78 70.81 30 3.87 47.00 60.03 5.94 59.57 77.28 5.05 53.98 69.85 说明: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不随银行存、贷利率调整而调整;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进行调整。 2、本表仅供参考,实际月还款额以银行计算为准。 住房消费提取之十“购买住房一次性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 2009-6-29 一、政策规定 职工自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以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未使用住房贷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前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三)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四)职工根据以上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条第一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及其配偶须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   二、提取资料 (一)购房职工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同时提取购房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三)同时提取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父母身份资料: 1.购房职工(配偶)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二份; 2.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包括: (1)购房职工的父母提取时,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关系证明不能证明父母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供父母夫妻关系证明。 (2)购房职工配偶的父母提取时,需提供购房职工与配偶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 4.购房职工(配偶)父母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四)购买住房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或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商品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2.限价商品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3.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购买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4.私产住房:《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 (五)其他资料 1.购房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购房资料中未表明首付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2.职工与除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夫妻双方父母外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 3.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   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资料: 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属或配偶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 3.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管理部职工凭《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提取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到全市任意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集中封存户和分中心职工须到开户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和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打印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五、注意事项: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有效期十个自然日,不得涂改、污损,提取职工、代办人应在正确位置签字,单位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提取后,需将分中心或管理部及建设银行审核确认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退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4.职工或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5.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6.职工与配偶及双方父母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7.《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被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字确认; 8. 职工(配偶)父母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应与住房公积金同时提取,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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