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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2011-10-31 50页 ppt 1MB 6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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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null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八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一)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三次修宪通过的修正案。除此而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 (二)   民法法律部门 .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的财产关系和人...
《国际经济法》
null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八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一)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我国社会、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三次修宪通过的修正案。除此而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 (二)   民法法律部门 .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有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null(三)商法 商法。在明确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商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地位才为人们所认识。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从表现形式看,我国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四)   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五)   经济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六)   社会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七)   刑法法律部门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八)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注意事项: 1.课上注意听讲,跟着老师的思路,注意理会;课后多看一些参考书,注意鉴别;多收集案例材料,关注国内法规的变化; 2.注意本课程的特点-内容非常庞大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学习方法: 讲义与专著相结合 课后组成学习小组,互帮互助;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一、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    目前在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可以大致地将关于国际经济法定义的不同观点分作两类。null1、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但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不属于其调整范围。 ------------经济的国际法 2、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法不单纯是“经济的国际法”,它还包括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其他法律规范,如国际商法、国际私法、以及有关国内法等。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二、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存在于各种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三)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既包括国际规范,也包括国内规范;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实体规范构成,但也包括若干有关的程序规范,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中的有关规范。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三、国际经济法的构成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主要由以下各具体的法律部门或部分构成: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以及国际海事法的有关部分等。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导语:两种不同观点 1、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时期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关贸总协定的出现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1、中世纪中后期,商品经济发展,出现商人习惯法。 2、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组织开始编纂统一的商事法律和惯例 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二战后)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大类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 P17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则的习惯性法律规范。 (三)联大规范性的决议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二、国内渊源 (一)国内立法 (统一制和分流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二)判例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亦通称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与国际公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主体不同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不同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渊源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 1.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2.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3.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 首先须明确的是,这里的“国际私法”,旨是通过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亦即“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主体不同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同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不同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 1.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2.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3.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建议大家对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理清楚。   (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 (一)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null(二)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国籍------区分本国人与外国人的标志 单系血统主义:父亲为该国人 原始取得(因出生)血统主义 双系血统主义:父母一方为该国人 取得方式 出生地主义:出生于该国方可取得国籍 申请加入:归化 继有取得 因法定事实取得: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null【练习题】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null【练习题2】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国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乙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丙国采取纯粹的单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D.高某是无国籍人 null三)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的积极冲突: (1)如果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一般以内国国籍优先,即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两个或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②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国籍的消极冲突:住所所在地国籍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法人 概念: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尤其对法人的国际经济交往能力,有的国家是有所限制的。(我国:经过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主体) null2、法人的国籍: ①成立地规则----登记注册地 管理中心地 ②住所地规则 营业中心地 ③资本控制规则 ④复合规则(住所地和成立地) 其中以成立地和住所地规则最具代表性null【练习题】A公司在牙买加注册,股东主要为日本人,其章程规定的住所地在丹麦,其主要办事机构设在挪威。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依照我国法律,A公司的国籍是: A 牙买加 B 丹麦 C 挪威 D 中国国际经济法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1、国家是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创立者,与私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两者是管理与被管理,规范与被规范的纵向关系。 2、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双重身份。平等与豁免如何处理? null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国家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首先表现在国家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签订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 2、其次表现为国家有权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政府采购、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协议、BOT等。 另,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注意区分国家与国有企业null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管辖豁免、执行豁免) 国家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者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国家财产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 1、绝对豁免原则 2、有限豁免原则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豁免权的放弃: 明示:1、国际协定 2、书面合同 3、在法院发表声明或者给法院书面函件 默示:1、介入诉讼 2、提起反诉 不应视为放弃的情形: 1、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待决财产主张权利而介入 2、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 3、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不得援引豁免的事项: 商业交易 雇佣合同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 财产的所有、占用和使用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参加公司和其他集体机构(国家作为股东投资)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仲裁协定的效果 null【练习题】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本身是商业活动,已经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接收国乙国的管辖,也不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null国家行为原则 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 外国在其领土内所为的行为,如属于商业行为,则不适用国家行为原则。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1、概念与特征 2、法律地位 3、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责任 4、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 5、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一、概念:跨国公司是指由位于一国的决策中心和位于一他国以上的营业中心(无论是否具有法律人格)所组成的企业。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怀旧经典 成龙汾煌可乐广告 在线观看 - 酷6视频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Q5NjA0Njk2.html 百事可乐广告(布兰妮 碧昂丝 安立奎)_在线视频观看_土豆网视频 百事可乐广告 百事可乐广告—杰伦 龙拳 在线观看 - 酷6视频 可口可乐3D动画广告_☆天使鱼☆_新浪播客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子公司与分公司区别 母公司与总公司区别parent company subsidiary company subsidiary Subcompany Sub-company Affiliate 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国内法地位 1、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 不同国籍的独立法人 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受东道国法律调整 2、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 分公司不具法人地位,有外国国籍,母国对其有属人管辖权,当然也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null【练习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二)国际法地位 国际法主体: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1、没有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参加国际 关系的能力,只能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参加活动。 2、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 1、有限责任说:由于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一般都是根据基地国和东道国法律所设立的独立法人,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关系上,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外则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这样,法人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严格相区别。因此,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不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印度博帕尔VS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 博帕尔毒气泄漏事件:神秘毒气午夜夺命_在线视频观看_土豆网视频 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 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 2、单一经济体说: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但是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要经营事务有控制和决策权,使得子公司在决定其市场行为方面并不真正享有自主权,母公司和子公司构成了一个单一的经济体,母公司应当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案例:1972年的“帝国化学工业公司诉委员会”案[又称“染料”(Dyestuffs)案] 帝国化学工业公司(Imperial Chemical Industries,ICI)是一家染料企业,欧共体委员会发现包括ICI在内的染料一些企业通过其在欧共体境内的子公司从事固定价格行为,以此提高在欧共体境内的染料价格。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其行为违反了《罗马条约》第85条(现《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规定,并对他们科以罚款。当时ICI的总部位于英国,而英国尚未成为欧共体的成员国。ICI不服欧共体委员会的决定,向欧洲法院上诉,认为其是注册在欧共体之外的企业,欧共体委员会无权仅凭发生在欧共体境外的行为效果而对其罚款,也不能凭该行为效果主张管辖权。且定价是其子公司所为,并非母公司行为。判决:判决:欧洲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欧共体委员会的决定,认为当子公司在决定其市场行为方面不享有真正自主权时,可以把子公司的活动归咎于母公司。在该案中,帝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持有其子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本,可以决定性地影响各子公司的销售价格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公司间在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超越其关于市场行为的统一性,因此可以把子公司间联合一致的做法归咎于母公司。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一个经济体,应当由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行为负责。四、母公司责任根据四、母公司责任根据在子公司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个独立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民事活动时: 母公司不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子公司的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被剥夺,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 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负责。 子公司基本或完全丧失自主权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四)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 1、管辖冲突的原因 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如确定公司国籍采用不同标准,导致跨国公司的某一实体可能具有几个国籍,产生多重管辖问题。 ②国内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单一实体原则 ③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的交叉效果原则效果原则概念:当公司在国外的行为对国内产生影响时,就对其行使管辖权。 【案例】1948 美国铝公司案 法国、德国、瑞士、英国和加拿大的铝生产商在美国国外订立了一个国际卡特尔协议,固定铝生产价格,限制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分配铝的生产限额,影响到美国的商业。美国铝业公司的加拿大子公司“铝业有限公司”加入了该卡特尔协议。因此,美国司法部对美国铝业公司的子公司——加拿大铝业有限公司提出控诉。尽管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依属人原则对被告行使管辖权,但法官汉德(Hand)却采用了效果原则。汉德法官指出美国谢尔曼法可适用于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外订立的所有协议,只要“它们的意图是影响对美国的出口,而且事实上也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也就是说,只要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美国国内市场产生影响效果,不管这种行为是在什么地方发生的,都可以适用美国的反垄断法。该案中,该卡特尔协议对美国商业造成了影响,因而铝业有限公司加入卡特尔的行为违反《谢尔曼法》,故判决铝业有限公司解除与卡特尔的关系。自此以后,美国法院大量使用“效果原则”将其反垄断法拓展到域外> 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2、冲突解决的原则与方法 基本原则:平等互利 方法: ①属地管辖优先 ②域外管辖要有合理的依据 ③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 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1、《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 2、《跨国公司与其他商业企业关于人权的责任标准》(草案)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一、国际经济组织概述 1、含义: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国际条约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国家联合。 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政府组织之间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狭义只限于政府组织之间不包括非政府组织之间。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2、特征: 第一,明确的目的或宗旨; 第二,以条约为基础; 第三,是国家间的联合,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第四,在各成员国内享有特权和豁免。 第五,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取得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如香港目前是亚洲开发银行、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 第六、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成员国无论大小、强弱,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 1、法律人格的来源: 法律人格来源于成员国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和职能,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规定。 2、权利能力的表现: 缔结合同的能力 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三、分类: ①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WTO IMF IBRD ②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EU ③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OPEC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四、主要国际经济组织 (一)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2、世界银行集团 World Bank Group ,WBG 3、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成立的基本情况: a.1944年7月1日至22日签订《基金协定》 b.1945年12月27日成立 c.1947年3月1日开业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成立宗旨:P48 主要职能:1、制定规章制度,2、金融职能 组织机构: a. 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任期为5年。 b. 执行董事会。基金组织的所有权力(除特别保留于理事会者外)实际上已由理事会授予执行董事会。总裁既是执行董事会主席,又是最高行政领导,在执行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基金组织的日常工作。 一般没有表决权。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决策机制: 投票权 实行加权投票制。 投票权与所缴份额成正比。 每1成员国有250基本投票权,再按每10万特别提款权增加一个投票权。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亦称"纸黄金"。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作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的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使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表决:一般问题适用简单多数; 重要问题视重要程度的不同分别适用2/3、3/4、85%通过,全部政治性决议85%通过。 美国37149.3millions of SDRs,占17.46%。 371743个votes,占17.14% (16.83%) “十国集团”集中投票,可垄断绝大部分决议。(美、英、法、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比利时、荷兰、瑞典) 2001年2月,基金组织理事会批准将中国的份额从46.872亿特别提款权提高到63.692亿特别提款权。增资之后,中国的投票权占基金组织总投票权的比重从2.19%提高到3.72%。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2、世界银行集团 World Bank Group ,WBG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3、世界贸易组织 1、1947年4月5日成立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2、主要职能: 为世贸组织协定和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提供方便 为成员国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 对争端解决规则程序进行管理null3、主要机构 部长会议:最高权力机构 总理事会:部长会议休会期间代行职责的执行机关 秘书处:日常工作机关(总干事任期4年)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贸易法的概念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一)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   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关系以及与这种关系交换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 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 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 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国际商品制度 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在这里是指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形式渊源。在现代,国际货物法的渊源包括: 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国际双边协定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国际商业惯例 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 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的。后来,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行的是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一)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2.《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是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会议上制定,后又经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的,关于CIF货物买卖条件的统一规则。 (一)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早在1919年,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就制定了一套关于对外贸易的定义。后来,在有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成员参加的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原来的“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其成果即为《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1941)。 (一)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现行的是2006年公布并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 (一)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2.《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也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托收统一规则》是由国际商会于1967年制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on the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修订而来。《托收统一规则》由《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322)公布于1978年,并于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null(一)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主要集中于三个领域中: 其一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领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其二,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亦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亦称《汉堡规则》、《华沙公约》、《国际货协》、《国际货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其三,是国际支付领域。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虽然由于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存在着一些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了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律规则和制度,但是,这毕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目前还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这也就意味着:国际货物贸易法中的一部分,是由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所构成的。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举行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会议。62个国家的正式代表,以及1个国家和8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这资会议。包括中国代表在内的5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而通过了该公约。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递交了该公约核准书。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至2001年11月15日,公约共有60个缔约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例题:《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 ) A.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 之间的货物买卖 B.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C.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D.卖方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 (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 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中国对此項做了保留)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在适用公约的第一种情形中,重要的是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 思考:当事人有多个营业地时,如何处理?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根据公约的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中,或者从订立合同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况均看不出来的话,则不予考虑。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代理商A和卖方S均在中国设有营业所,AS 说他被授权为某买主购买货物,但并未告诉S实际买主的公司名称和地址。A和S 签订了合同。事后,发现A是德国某代理公司的代理人,而且德国的公司就是这批货的实际买主,营业所设在德国。后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卖方S在中国法院起诉买方。 问:该案应适用的法律是?(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在适用公约的第二种情形中,除了须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的国家外,重要的是存在着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个缔约国法律的适用这一情况。 案例分析2: 甲乙两国都未参加CISG,丙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甲国的A和乙国的B在丙国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发生了争议,A在本国的法院诉B。如果甲国的国际私法规则规定:合同之成立依合同订立地法予以确定。问:法官应适用什么法律?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 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供这种使用。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2.经由拍卖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6.电力的销售。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三)加工、装配合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 (三)加工、装配合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第3条规定: 技术、服务贸易不适用公约 混合合同:买方方绝大部分义务是 提供劳务---不适用(来料加工) (四)公约在实体上的适用范围(四)公约在实体上的适用范围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null 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的要件: A 主体资格合法 B 意思表示真实 C 内容合法 D 形式和程序合法 null2、无效的合同 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2、无效合同不得履行。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类型: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损害第三人利益为可撤销合同。) 欺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掩盖真实情况,使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 胁迫: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或者对方家属施加压力使之产生恐惧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逃税、高利贷案例)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null 3、可撤销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 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注意:1999年最高院关于合同法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null合同效力例题: 1、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2、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了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3、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合同效力例题:合同效力例题: 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所有权转移例题:所有权转移例题: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   B.乙   C.丙   D.丁 产品质量例题:产品质量例题:张某到一美容院作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 B.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 C.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null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被称作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而并非合同责任,所以,亦不应当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五)公约的任意性 (五)公约的任意性 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按照公约第12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批准参加公约时,已经对公约中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可用非书面形式作成的规定提出了保留,那么,当事人就必须遵守缔约国所作出的此种保留,而不能排除其效力。当事人亦不得改变或减损第12条的效力。 (七)对公约的保留 (七)对公约的保留 1.根据公约第92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的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或第三部分——货物销售,做出保留。 2.公约第93条规定了领土保留。 3.公约的第94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保留 。(七)对公约的保留 (七)对公约的保留 4. 根据公约第95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的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 5.公约的第96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对非书面形式的保留,即缔约国可对公约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关于合同的意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留。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 贸易术语概述 二、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 其他贸易术语及贸易术语的选用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贸易术语(trade terms)的含义 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用简短的概念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 贸易术语的作用 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约费用开支,有利于交易的达成,促进贸易的发展。 贸易术语——对外贸易的语言贸易术语——对外贸易的语言确定交货条件 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风险转移界限? 双方需交接哪些单据? 采用何种运输方式?表示价格构成 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手续,并负担费用? 谁负责办理通关过境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贸易术语概述贸易术语概述仅适用于买卖合同,进一步而言,仅适用于买卖合同的部分领域; 仅适用于货物贸易,即有形贸易,而对于无形贸易则并不适用。 2010年通则》调整范围非常有限,主要包括货物的交付、进出口手续的办理、风险的转移、费用的划分和部分通知义务的履行等问题,而对于其它问题,如所有权的转移、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修改、违约责任等则没有规定。 对于在《2010年通则》中没有规定的法律问题,必须依赖于其它规定来调整,如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和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如果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了《2010年通则》的规定,则合同的约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以及《2010年通则》将同时对合同产生调整效力,共同决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第二节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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