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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一个基本理论框架

2017-06-10 17页 doc 26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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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一个基本理论框架普惠金融:一个基本理论框架 大多国家都在大力推行普惠金融工作,但是与此经济活动不相匹配的是普惠金融尚未形成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大多都是参考AFI等机构制订的指标做出短期部署,或是在有限监管条件下依赖市场自由发展。本文通过以下几步来构建“普惠金融论”的一个初步框架:一是界定了普惠金融的基本内涵、理论内涵和理论定位;二是探索性地划分了普惠金融论的三个主要内容:即对普惠金融发展路径和本质的解读;对普惠金融与包容性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分析;对金融发展是否公平的价值评判。  当前,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都在大力推进普惠金融。在20世纪70-...
普惠金融:一个基本理论框架
普惠金融:一个基本理论框架 大多国家都在大力推行普惠金融工作,但是与此经济活动不相匹配的是普惠金融尚未形成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大多都是参考AFI等机构制订的指标做出短期部署,或是在有限监管条件下依赖市场自由发展。本文通过以下几步来构建“普惠金融论”的一个初步框架:一是界定了普惠金融的基本内涵、理论内涵和理论定位;二是探索性地划分了普惠金融论的三个主要内容:即对普惠金融发展路径和本质的解读;对普惠金融与包容性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分析;对金融发展是否公平的价值评判。  当前,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都在大力推进普惠金融。在20世纪70-80年代,小额信贷在南亚、拉美等地取得广泛成功,成为普惠金融的“燎原星火”;2005年,联合国正式提出普惠金融理念,此后又与世界银行、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GPFI)、普惠金融联盟(AFI)等多个国际组织共同推行;自2011年AFI全球政策论坛(GPF)举办至今,已有57个国家加入《玛雅宣言》(Maya Declaration),开始构建国家层面的普惠金融体系。中国同样将其定为一项国策,2015年中国**设立普惠金融部,2016年国务院印发《推行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标志着中国普惠金融国家战略顶层的初步完成。 但是,与如此大规模的人类经济活动不相匹配的是,普惠金融尚未形成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各国在践行普惠金融时,或是参考AFI等机构制订的指标做出短期部署,或是在有限监管条件下依赖市场自由发展。对长期内普惠金融的形态演化和路径变迁问的处置与防范、价值评判的一般标准、普惠金融与包容性增长的逻辑机理等深层次核心问题,缺乏整体性认识和前瞻性考虑。 同时,缺乏理论参考的普惠金融实践,甚至出现了比金融排斥更加棘手的问题。其一,一些国家操之过急,或者率意而为,最终得不偿失。例如,泰国大力推行“万铢乡村基金计划”,结果却是社会成本远高于社会收益;尼日利亚政府银行提留收益,借此推行中小企业(SMEs)股权投资计划,但此项目在运行中鲜有问津者。其二,普惠金融行业发展缺乏界限和标准,导致小微金融机构(MFIs)“使命漂移”(Mission Drift)。此类现象最早发现于20世纪90年代的拉丁美洲,并且成为至今未决的世界性难题。其三,在措施不当或监管不力的条件下,发展普惠金融甚至会引发金融危机。2010年印度安得拉邦的小额贷款危机,就是发展中国家的典型案例。事实上,鉴于美国次级住房贷款是向居无定所的低收入者提供服务,那么,2008年次贷危机就可以定性为发达国家的“普惠金融危机”。由此可见,发展普惠金融亟需理论层面的归纳、提升和指引,进而实现趋利避害和健康发展。构建起一个基本理论框架,也就成为普惠金融学术研究的首要重任和当务之急(星焱,2015)。 本文的出发点和可能贡献,在于尝试沿袭发展经济学与金融发展理论的脉络,构建“普惠金融论”的一个初步框架:一是界定了普惠金融的基本内涵、理论内涵和理论定位;二是探索性地划分了普惠金融论的三个主要内容:即对普惠金融发展路径和本质的解读;对普惠金融与包容性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分析;对金融发展是否公平的价值评判。在这三者中,前二者是当前普惠金融理论研究的重点,也与金融发展理论一脉相承。对金融发展的价值评判,或者说对金融公平的界定、量化和评判,则是普惠金融理论研究的最大难点。这也是以往金融发展各个分支理论所不具备的,是普惠金融论特有的研究内容。具体而言,本文通过联合生产可能性边界模型分析了普惠金融的演化路径;探讨了普惠金融的基本经济效应及其与包容性增长的逻辑关系;以现代福利经济学中阿玛蒂亚·森(SenA. K.)的可行能力论为理论依据,以基尼系数为现实参照,构建了一种测度金融发展是否公平的普惠金融公平系数。本文进一步提出了相关启示,期望借此为国内外普惠金融领域的学术研究和经济实践提供参考。 一、普惠金融基本概念与理论概念的界定 普惠金融的概念界定有两个层面:一是基本概念。从实践层面上、以金融服务或金融为视角的界定;二是理论概念。以金融发展和金融福祉分配为视角的界定。现有表述主要聚焦于基本概念,理论提升尚显不足。下文将在基本概念分析的基础上,对普惠金融的理论概念界定。 (一) 普惠金融的基本概念及其经济行为的“5+1”界定法 普惠金融的基本概念强调共享理念,与金融排斥针锋相对。但是,目前各方的表述并不统一。联合国(Unitied Nations,2006)对此做出了初步界定。近年来,更加全面的是中国国务院《规划》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2015)的表述。前者认为“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后者强调“为每一个人在有需求时都能以合适的价格享受到及时、有尊严、方便、高质量的各类型金融服务”。 但是,仅靠上述基本概念表述,我们仍然难以准确界定实践中的某一经济行为是否属于普惠金融。鉴于此,本文归纳了普惠金融的“5+1”界定法。“5”即从现有表述中提炼的普惠金融基本概念的五个核心要素:可得性、价格合理性、便利性、安全性、全面性;“1”即面对特定的服务客体。当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至少符合“5”中之一,同时针对了普惠金融的特有服务客体时,就可以将其界定为普惠金融的经济行为范畴。 1.五个核心要素 (1)可得性。它是普惠金融最基本的度量指标。在客观上,它是指金融网点或金融产品在地域和空间上的覆盖密度;主观上,它指相关金融服务在总人口(或成年人)中的获得比率。 (2)价格合理性。这是针对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定价的指标。一要具有一定的消费者剩余,即让消费者感觉价格优惠,或者不存在价格排斥和歧视;二要具有一定的生产者剩余,即让金融机构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 (3)便利性。在具有可得性的前提下,衡量获得金融服务的时间成本、空间成本和交易成本。 (4)安全性。在具有可得性的前提下,一是相关金融服务的合法性;二是金融账户和托管资金的安全指数;三是发生纠纷时,对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力度。 (5)全面性。在存、取、贷、汇、保险等基本金融服务可得的前提下,进一步强调服务的多样性,包括投融资、理财、担保、支付、结算以及征信、金融教育、权益保护等全方位的个人服务和公共服务体系。 2. 服务客体的界定 为了更好地界定普惠金融,必须明确它的服务客体。只有在核心要素和服务客体同时符合要求,该金融服务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普惠金融。在现有的概念表述中,普惠金融服务客体被界定为“社会各阶层”、“每一个人”。但是,若简单地理解为“每一个人”,则所有金融服务都可以理解为普惠金融,势必造成普惠金融概念的宽泛化和无效性。按照联合国(2006)和我国政府的《规划》,普惠金融服务客体主要是指弱势群体,通常包括低收入者、小微企业、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他们财富占有少、个体多,统计上具有长尾分布特征,因此可以称之为“长尾群体”。 若从学理上严格区分,普惠金融的服务客体是指非自愿的、被金融机构所排斥的弱势群体。在梳理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导致非自愿被排斥的原因,分别源自于服务客体的自身禀赋和外在环境。在自身禀赋方面,被排斥者至少具有收入低、财富少、能力弱、居住偏远这些特征中的一个。传统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他们提供服务的成本高、收益低,自然敬而远之。在外部环境方面,一是市场不完善。例如,很多优质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欠缺专业的市场信息中介(对科技产品、知识产权的评价、评估、评级),信息不对称迟迟不能解决;征信体系、支付体系、社保体系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不健全,也会导致金融排斥;同时,在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商业性金融产品的功能偏弱、创新不够,无力顾及长尾群体。二是法制环境差。当发生欺骗性金融交易、金融契约履行能力弱时,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无法保障,非自愿金融排斥就会发生。三是导向性政策。这在计划主导的发展中国家尤为明显。例如,为实现赶超经济,政府通常会把金融资源优先配置于城市和工业,进而产生金融排斥的政策风险;此外,部分国家对正规金融机构设定了严格的监管标准,这制约了它们从事风险偏高的普惠金融服务。事实上,当理顺非自愿金融排斥的7个特征之后(见表1),发展普惠金融就可以对症下药了。 此外,有一部分群体是自愿被排斥的,他们并不是普惠金融的服务客体。一是极少数的、思想或精神极端者,他们会对金融体系和产品服务表现出较强的抵触情绪;二是被宗教思想约束的人,这部分人数相对较多。比如,在一些伊斯兰国家,妇女较少接受教育,一般不出席一些正式场合,也不去银行机构办理各种金融业务。同时,由于长期受宗教礼法侵染,当地的女性也乐得其所,在一定程度上,她们潜在的金融需求可以委托亲朋来间接实现。 (二)普惠金融的理论概念界定 在理论概念界定上,本文认为,普惠金融论是一个研究金融发展与金融福祉的经济理论。具体而言,它是以金融福祉分配的公平合理为原则,对金融发展的演化路径及其“优劣”予以分析和评价的经济理论。 经济学研究范式划分为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普惠金融论的研究需要将二者结合,以金融产品和金融福祉公平分配为视角,揭示金融发展的实质,解读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逻辑关系。在这个层面上,普惠金融论的功能类似于福利经济学,后者侧重于从经济福利分配的视角,来解读和评判经济发展。 普惠金融的理论概念是对基本概念的延伸和深化。基本概念局限于普惠金融服务本身的特征。并且,受限于发展中国家较为明显的金融排斥,可得性成为基本概念考察的核心指标。理论概念则跳出了仅仅分析金融服务的局限。金融福祉分配的合理性成为理论概念考察的核心指标。例如,A与B共享100个单位的金融服务,基本概念侧重于:A与B是否都获得了服务,怎样获得的服务;理论概念侧重于:如果A获得n个(0≤n≤100),B获得100-n个金融服务,那么,这种分配方式或者结果是否合理。事实上,《规划》中指出“立足于机会平等的要求”,已经影**普惠金融发展中公平问题的重要性。 二、普惠金融论在经济学体系中的定位 普惠金融的理论定位,即它要满足何种理论需求,以及它与相关理论的脉络关系。与概念界定一样,这也是理论框架构建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在发展经济学中的定位 普惠金融的实现过程,是由最初的金融排斥,发展到最终的金融包容乃至金融公平。它是发展经济学中金融发展理论的重要前沿。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发展经济学关注的核心领域有:产业结构及升级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人口增长及迁移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资本形成及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等等(Hayami & Yoshihisa,2005;张培刚、张建华,2005;Todaro,2011。见图1)。其中,金融发展理论就是后者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凯恩斯主义和结构主义成为学界主流思想,金融体系仅被视为实现赶超式发展的融资工具。20世纪60年代,金融体系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被重新界定,金融发展理论应运而生。至今,代表性的分支理论有:金融结构论、金融抑制/金融深化论、内生金融理论和金融约束论等。它们与普惠金融论都有深层次的理论渊源。 此外,普惠金融论的研究内容涉及多个学科。比如,共享、公平是“人本主义”经济学的范畴,即发展经济学与现代福利经济学的交集;普惠金融的实现,需要技术、组织、等多个方面的创新,进而实现原有体系无法达到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又与新制度经济学紧密相关。 (二)与金融发展理论的内在关联 普惠金融论与金融发展理论中各个分支理论一脉相承,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性(见表2)。金融结构论(Gurley&Shaw,1955;Goldsmith,1969)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重资本形成、轻资源配置的做法,会导致金融结构落后。落后的金融结构会制约普惠金融的实现,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种类、数量都会停滞于一个很低的水平上。此时,金融体系只是简单地将经济资源汇集至个别行业,而对其他实体部门和民众的金融需求则无暇顾及。 金融结构论从结构主义视角给出了金融排斥的原因,但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改良策略,金融抑制/金融深化论(Mckinnon,1973;Shaw,1973)则从新自由主义视角继续解读。该理论认为凯恩斯主义盛行,导致战后发展中国家对金融体系过度干预,信贷配给抑制了有效金融需求和国民经济均衡增长。在此情形下,众多不符合国家意志的部门和群体必然遭到金融排斥,因此建议实施金融深化(即金融自由化)来解除金融抑制,认为依靠市场力量可以自发满足被排斥者的金融需求,实现供求均衡。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实施自由化的拉美和东欧等国频繁发生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国内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金融排斥的缓解并不理想。 20世纪90年代后,一些学者痛定思痛,在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二者之间寻求折中,提出了金融控制(McKinnon,1991)和金融约束论(Hellmannetal,1997,2000)。该理论认为,政府应该相机抉择,渐进式放松金融干预,在具体措施上建议赋予银行部门“特许价值权”。事实上,“特许价值权”不但会排斥小微企业等服务客体,而且会排斥中小银行等服务主体,制约直接融资市场的功能,这显然不利于普惠金融发展。 此外,在80年代中后期,随着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取代新古典增长理论(Romer,2012),内生金融发展理论开始兴起。部分学者将研究对象转移到金融机构和金融制度上,探索它们形成的因缘,这给普惠金融带来了新的启示。例如,在格林伍德和史密斯模型(Greenwood & Smith,1997)中指出,参与成本和运营成本是影响金融部门内生形成的首要因素,并且存在一个明显的门槛效应:当某个地区人均收入水平较低时,无法支付金融部门的参与成本,金融部门②就不会内生形成;当人均收入水平逐步上升并达到某一阈值,金融部门的经济收益可以覆盖其参与成本和运营成本时,才会内生形成和发展。若从普惠金融的视角进行解读,有三点启示:一是在运营模式上,为普惠金融要求成本可负担和商业可持续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二是人均收入水平低,没有达到阈值,是发展中国家金融排斥现象更为明显的根本原因;三是对于贫穷国家和地区而言,若想在收入水平未达门槛阈值之前发展普惠金融,需要由政府负担相应成本。 三、普惠金融论主体内容之一:对普惠金融发展路径的解读 理论上,金融发展路径有内生和外生两种方式。在现实中,二者往往相互交融,只是不同国家的侧重方式不同。下文将以内生式路径为基础,解析普惠金融视阈下的金融发展路径。 (一)内生式普惠金融发展路径 内生式普惠金融发展路径,是指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机构和产品由市场自身决定的发展模式。基本前提与内生金融发展理论中的格林伍德和史密斯模型(Greenwood&Smith,1997)相近。简言之,高利润引致更多的机构和产品;利润不大于0,则不存在机构和产品。此处构建一个联合生产可能性边界模型进行分析(见图2)。 该模型的重要假设为:(1)某经济体由金融部门和实体部门组成,金融部门是金融产品的供给者,实体部门是金融产品的需求者。(2)实体部门有大型企业和小微企业两个群体。为了便于图形分析,假设两个群体的潜在需求总额相等。(3)金融部门分为传统金融和微型金融,分别专注于大、小两个企业群体;二者的金融技术不同、各有比较优势,面临不同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并组成联合生产可能性边界;一般而言,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产品的边际成本要高于大型企业(MCd方案
相比,阿玛蒂亚·森(Sen A.K.)的主张强调人本主义思想,更加注重分配过程中人们的可行能力(实现各种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及其差异性(Sen A.K.,1982,1999)。这是一种强调过程公平的按需分配原则。本文认为,普惠金融价值评判中的公平准则可以以此为理论依据。一则金融只是一种实现经济分配结果公平的手段和路径;二则金融发展的公平不等于金融资源或金融服务的均等化,它应该强调不同居民的金融可行能力(获得金融资源的权力、能力和机会)及其差异性。 (三)普惠金融公平系数的制定 1.基本测度方法 普惠金融公平系数的功能,即测度金融发展的公平程度。为了量化普惠金融公平系数,需要引入一个基本的假设条件:金融可行能力可以由个人(或企业)的收入水平或财富总量考量。即个人(或企业)的收入水平越高、财富总量越大,他理应获得更大额度的金融服务。当此成立时,在居民层面上,就可以将洛伦兹曲线作为测度金融发展公平程度的基准线;同时,可以遵照洛伦兹曲线的构建方法,按照每百分比人口得到的贷款占比来衡量,生成一国当前的金融服务分配曲线。图4显示,模拟构建的一国某一时期的洛伦兹曲线f0和金融服务分配曲线f1。一般而言,f1越凸向右下,f1与f0之间的偏离程度越大,这代表金融服务越集中于高收入人群,金融服务分配与长尾群体金融可行能力之间的差距越大,那么,该国的普惠金融程度越低,金融发展越不公平。反之,若f1与f0之间的偏离程度越小,代表服务分配与长尾群体金融可行能力之间的差距越小,则该国的普惠金融程度越高,金融发展越公平。当f1与f0重叠时,表示金融服务分配完全按照不同收入人群的金融可行能力,即金融发展完全公平。 可以更进一步借鉴基尼系数的构建方法,生成普惠金融公平系数: 普惠金融公平系数EIF=1-面积A/(面积A+面积B) 显然,EIF系数越大,一国的普惠金融程度越高,金融发展越公平;反之,EIF系数越小,一国的普惠金融程度越低,金融发展越不公平。 2.方法应用的进一步探讨 其一,金融服务分配曲线相互交叉的两个国家或地区的比较。图5给出了两条相互交叉的金融分配曲线f2和f3。此时,两个国家或地区的洛伦兹曲线同为f0,而f2和f3的形态各异,计算出的普惠金融公平系数EIF2和EIF3却十分接近。为此,需要引入更多的价值评判标准。本文的思路是,在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论基础上,进一步结合罗尔斯主义———重点关注长尾群体。如在上述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比较人口百分比0-60%的居民的普惠金融公平系数,则显然EIF2>EIF3。 其二,对普惠金融泡沫的解释。图6显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分配曲线f4与洛伦兹曲线f0相交叉,并且在人口百分比0-60%之间的f4位于f0上方。在这个情况下,金融服务分配曲线高于洛伦兹曲线,可以视为金融服务供给超过了服务客体的可行能力,这很容易产生金融泡沫。特别是,图6中演示了低收入者的金融服务分配占比过高,即普惠金融发展的泡沫,甚至危机。前文提到,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可以定性为发达国家的普惠金融危机,其根源就是向低收入者提供了超过其金融可行能力的次级抵押贷款服务。发展中国家的历次小微金融危机亦可由此解释。 六、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本文认为,没有成熟的理论框架作为参照和指引,是普惠金融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同时,普惠金融是发展中国家的“重头戏”,中国学界理应为其理论构建作出贡献。有鉴于此,通过前文的推演和论证,得出的主要结论有:1.本文归纳了普惠金融基本概念中的五个核心要素:可得性、便利性、价格合理性、安全性和全面性。从学理上指出了普惠金融的服务客体是指非自愿被排斥者,排斥原因有财富、能力等禀赋因素,也有市场、法制、政策等外部因素。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普惠金融经济行为的“5+1”界定法——当某一金融服务至少满足五个核心要素之一,并且针对特定的服务客体,才能称之为普惠金融。 2.本文区分了普惠金融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概念。前者侧重于金融服务本身,以共享为理念;后者侧重于金融福祉分配的合理性,以公平为理念。提出了普惠金融论是研究金融发展与金融福祉分配的经济学理论体系。同时,明确了普惠金融论的理论定位,认为它是发展经济学中金融发展理论的重要前沿。指出了金融抑制论、金融约束论、内生金融发展理论等与普惠金融论之间的内在关联。 3.本文认为普惠金融论的主体内容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对普惠金融发展路径和本质的解读;二是普惠金融与包容性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分析;三是对金融发展是否满足共享和公平的价值评判。其中,前二者为金融发展各分支理论的共同研究内容,后者则为普惠金融论的独到之处。 4.通过构建联合生产可能性边界模型,本文比较分析了普惠金融发展的内生式和外生式路径,认为普惠金融发展的本质是在资源稀缺条件下,依靠优化配置和技术进步逐步扩大金融部门的生产可能性边界,满足各类潜在的有效金融需求;内生式普惠金融发展路径会经历明显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外生式则不明显;外生式路径的不足容易产生普惠金融的运行低效,内生式路径的不足容易产生“使命漂移”甚至小微金融危机等市场失灵问题。 5.本文归纳了普惠金融的基本经济效应,包括个体行为效应、性别差异效应、经济增长效应和社会发展效应;分析了从普惠金融到包容性经济增长的理论逻辑,认为发展普惠金融有助于增加国内产出和内需消费、改善经济金融环境、增强创新驱动能力,进而推动包容性经济增长。 6.本文认为普惠金融论对金融发展的价值评判准则,与中国儒家大同社会理想和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相通。从现代福利经济学中探寻了“公平”评判准则的经济学理论依据。以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论为基础,借鉴基尼系数的构建方法,设计了一种测度金融发展公平程度的普惠金融公平系数。即以洛伦兹曲线测度一国居民的金融可行能力,以人口百分比和贷款百分比的关系曲线测度金融服务分配,两条曲线之间的偏离程度与金融发展的公平程度呈负相关。 (二)对普惠金融理论研究的启示 1.对普惠金融理论内涵——金融公平的研究任重道远。一则,该领域几乎尚未起步。现有国内外成果仍然局限于“实现共享”层面,大都是围绕可得性等五个普惠金融基本指标体系的分析。二则,这是普惠金融理论研究的最大难点。长久以来,“公平、合理”是经济理论未竟的重任,并且涉及多学科交叉。金融业更以“注重效率”、“嫌贫爱富”等特征示人,相关研究就难上加难。鉴于此,本文中构建的普惠金融公平系数/金融发展不平等系数,也是仅供后续研究参考。 2.对普惠金发展路径经济模型的研究有待深化。内生金融论、金融约束论等都有一个或几个核心模型,来支撑该理论对金融发展的解读。本文中仅以联合生产可能性边界模型,来初步解读普惠金融发展路径。未来时期,对该领域经济模型的深化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理论高度。 3.普惠金融与包容性经济增长之间理论框架需要进一步构建和检验。二者之间的理论关系存在于不同维度,每层逻辑关系的理论假设、传导方向和因果关系等,都需要进一步设定和验证。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研究》2016年第9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本篇:张小雨 温馨提示:现微信最新版本“订阅号”已实现公众号置顶功能,广大读者可点开“金融读书会”公众号,点“置顶公众号”键,即可将“金融读书会”置顶,方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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