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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应让缴存者得益

2017-05-19 2页 doc 8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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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应让缴存者得益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应让缴存者得益   近年来,随着房价迅猛攀升,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关注度日益增强,负面评价也日渐增多,其“正当性”也遭到了质疑。作为一项已经实施了十余年的制度,住房公积金频受指责,原因就在于如今多数民众觉得并未能从中得利,甚至从实际效果来看,住房公积金非但没有完成“全民普惠”的初衷,甚至被舆论认为是“劫贫济富”、“资源浪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作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其实质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在各地...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应让缴存者得益
住房公积金改革应让缴存者得益   近年来,随着房价迅猛攀升,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关注度日益增强,负面评价也日渐增多,其“正当性”也遭到了质疑。作为一项已经实施了十余年的制度,住房公积金频受指责,原因就在于如今多数民众觉得并未能从中得利,甚至从实际效果来看,住房公积金非但没有完成“全民普惠”的初衷,甚至被舆论认为是“劫贫济富”、“资源浪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作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其实质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在各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发布,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史上的大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化发展的新时期。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互助型的住房保障制度,在改革旧的福利住房制度,推动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加快住房建设、扩大住房消费,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等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过二十余年的不断发展,该制度在中得以不断完善与发展,缺点被不断克服,但不得不正视的是,其中弊病仍然存在。   最重要的一点,正是近年来多被提及的“劫贫济富”说。有观点认为,只有买得起房的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提供的主要好处之一,即低息贷款,而随着这几年来房价的惊人飞涨,一般中低收入者虽然在强制缴存的规定下仍然缴纳了公积金,却并没有能力购房,其住房公积金只能存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上承担缴费义务后却无法享受到制度优惠,导致“穷人补贴富人”的情况出现。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和强制性,导致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标准都各不相同。根据住建部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虽然已覆盖了约78%的城镇职工,但在对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调查中,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比例不足20%,这意味着约80%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未享有住房公积金保障。这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体制内公职人员及国企员工获得工资外福利并得以合理避税的工具。   此外,住房公积金制度饱受诟病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数额巨大的住房公积金,由于购房能力、地域限制等提取困难,大部分都成为了“沉睡”的财富,造成了“资源浪费”。据预计,到“十二五”期末,缴存总额将达到6.69万亿元,余额达到3.58万亿元。按照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渠道有三个: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国债(231.00,0.000,0.00%),其中,主渠道是公积金贷款。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的收益并不会用于公积金缴纳者身上;另一方面,大部分无法提取的公积金只能获得较低的存款利率,很难跑赢通货膨胀的速度,在物价飞涨的同时,这些数额巨大的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功能略显不足。   与此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采取“房委会决策、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运行方式,导致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者并无监督权,而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导致公积金管理存在混乱,时有挪用等现象出现;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非独立的金融机构,并不具备承担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风险。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情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全国统一的《条例》作了相应修改。然而至此之后到如今12年过去,房价早已今非昔比翻了几番,相当一部分购房者因为贷款数额巨大而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相关条例却再未得到修订。   近期,北京、武汉、上海、长沙、厦门等市都先后简化了提取公积金手续或是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门槛。今年6月,北京公布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简化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手续,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在提取公积金时,只需提供提取、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银行储蓄账户,而不再需要提交购房、贷款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同时,将提取公积金的次数由一年一次改为三个月提取一次。然而新政策也同时规定了提取限额应是过去三个月的缴存额,也就是说,个人将不能通过以租房的形式来提取公积金账户的累积余额。   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质,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让普通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最初设定的互助性住房保障功能却日渐弱化,似乎与初衷“背道而驰”,陷入了“尴尬”的境地,甚至在高额的房价压力下成为众矢之的,我国尚且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完善城镇居民住房的任务尚未完成,住房公积金制度仍然需要承担重要的功能,但面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为避免这一惠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沦为鸡肋,改革迫在眉睫。   住房公积金的改革,应当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人群,改革使用机制,丰富缴存职工的住房保障形式,强化管理服务,加强资金运作,提高使用效率,归根结底,要定位明确,更加高效、便捷地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既能“锦上添花”,又能“雪中送炭”,真正实现其互助保障、全民普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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