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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临时通行标志登记办法

2018-03-03 4页 doc 15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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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临时通行标志登记办法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临时通行标志登记办法 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临时通行标志登记办法 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临时通行标志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牌证二轮摩托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是指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和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多年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包括二轮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临时通行标志登记办法
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临时通行标志登记办法 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临时通行标志登记办法 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临时通行标志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牌证二轮摩托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是指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和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多年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包括二轮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牌证二轮摩托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简化手续,合理设置办证点,方便申领人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并将办理时间、地点、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应当按市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五条 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临时号牌、临时登记证的式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临时号牌、临时登记证的制作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无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摩托车来历证明、摩托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二轮摩托车不予核发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 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应当在2013年8 月31 日前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申请临时通行标志,逾期不再办理。 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临时通行标志含临时号牌和临时登记证,有效日期统一至2015 年8月31日止,到期后自行失效。 第八条 申请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临时通行标志的,应当填写申请、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摩托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摩托车来历证明; (三)摩托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摩托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等证明、凭证参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能提供机动车来历证明(即购车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必须由机动车所有人所在村(社区)出具证明,并经当地派出所核查,确认非被盗抢车辆的,予以核发临时通行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核对车架号拓印膜和车辆相片,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发放号牌和临时登记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临时通行标志: (一)涉嫌盗抢的摩托车;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使用期限(从购买之日起满13年的)的摩托车; (三)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未过期的摩托车。 第十条 已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的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更换车架、动机的; (二)摩托车所有人联系方式改变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摩托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摩托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临时登记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车架、动机变更登记的,已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的摩托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摩托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摩托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摩托车临时登记证; (三)动机合格证明和来历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摩托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临时登记证,重新核发临时登 记证。 第十二条 已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的摩托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摩托车所有人应当自摩托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申请转移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摩托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摩托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摩托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摩托车临时登记证。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摩托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临时登记证,重新核发临时登记证。 摩托车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 临时登记证或者临时号牌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携带所有人身份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四条 已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的摩托车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临时登记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五条 所有人申请临时通行标志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已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的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临时通行标志核发地公安机关撤销登记,收回临时通行标志: (一)不符合本办法临时通行标志核发条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的。 第十七条 禁止改变已申请临时通行标志的摩托车已登记的结构和主要技术数据。 第十八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临时通行号牌、临时登记证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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