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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

2018-08-30 3页 doc 13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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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经历了90天、180天、360天的不断延长的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文件规定如下: 第一阶段9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经历了90天、180天、360天的不断延长的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文件规定如下: 第一阶段9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阶段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阶段360天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认证抵扣期限延长,方便了财务人员可以人为的调节进项税抵扣的时间和额度,做好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负。对此规定财务人员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时间与认证期限,只有在规定的时间,也就是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才可以享受360天的认证期限,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能是适用之前的180天的认证期限,非法定原因逾期不能认证抵扣。 2、认证时间延长到360天,由于时间跨度很大, 可能造成发票抵扣联丢失或者忘记认证等情况发生,财务人员需要注意抵扣联的保管以及认证的备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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