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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法律改变我们的婚姻

2017-10-27 5页 doc 18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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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法律改变我们的婚姻一部法律改变我们的婚姻 【主持人】 阿竹 【嘉宾】 顾骏 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 王裕如 上海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会长 上海知音心理咨询中心主任 Monica 外企行政秘书 Lisa 幼儿园老师 主持人的话 8月1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其中最热的关键词莫过于“房子”。对于大多数中国家庭来说,房子是家庭最大的一笔财产。其归属问题,影响的往往不只是夫妻两个人,还会牵涉到双方的老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有的人拍手,有的人摇头,也有的人担忧。它到底对我们的生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A、...
一部法律改变我们的婚姻
一部法律改变我们的婚姻 【主持人】 阿竹 【嘉宾】 顾骏 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 王裕如 上海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会长 上海知音心理咨询中心主任 Monica 外企行政秘书 Lisa 幼儿园老师 主持人的话 8月1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的解释(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其中最热的关键词莫过于“房子”。对于大多数中国家庭来说,房子是家庭最大的一笔财产。其归属问题,影响的往往不只是夫妻两个人,还会牵涉到双方的老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有的人拍手,有的人摇头,也有的人担忧。它到底对我们的生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A、异议:房产失去了承担“婚姻抵押”的意义 主持人:作为社会学家,顾骏教授如何看这次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顾骏:我不完全赞同“司法解释三”的具体。在大家对“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房产归属的规定的议论中,你能发现,这个新的规定尤其遭到女性及其家长的反对,被认为偏袒男性,因为在中国的婚姻家庭缔造过程中,提供婚后住房从来就是男方(更现实地说是男方家长)的责任。我认为,对于这种责任,不能仅仅做狭义理解,婚后住房不是单纯的“栖居之所”,而是既作为小夫妻确保婚后生活水平的财产托底,也是维护小家庭持续存在的财产抵押。 面对房价高企,今天中国男女青年结婚时坚持买房,而不愿租房,这自有他们的道理。我们不能简单认为年轻人喜欢不切实际地相互攀比,相反,应该认识到他们的选择过于切合实际:没有共同的房产,婚姻家庭的维持就少了很大一块共同的物质基础,如同孩子作为爱情的结晶,维系着许多同床异梦的夫妻,房产作为“婚姻抵押”也让许多夫妻——特别是出资购买房产,又不愿意被分掉一半的一方——不敢随便提出离婚,这就是婚前房产作为婚姻抵押的意义。所以,当“司法解释三”拟规定婚房作为出资一方的财产时,实际上就把作为婚姻抵押物的房产,从完整的“产权”降格为“使用权”:只要婚姻存续,未曾出资的一方可以同等使用,但它不再是婚姻家庭这个共同体的抵押物,而成为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共享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因为可以随时收回,所以不具有任何稳定性。就稳定性而言,婚姻建立在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基础上,结局可能完全不同。婚房归出资的男方所有,意味着妻子不再是房东,而只是房客,必须随时准备好“净身出户”。 B、反解:“司法解释三”可能扩大性别不平等 主持人:一部分赞同“司法解释三”的人认为,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为什么非得男方一方单独出资承担婚房成本,有了新的司法解释,似乎就比较公平了, 顾骏:这里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另外一种生活逻辑。即便不说古来如此,至少在今天的中国,“郎才(财)女貌”仍是主导的婚恋模式。只要女性仍然以生理性的美貌为最大的婚配资源,男性以社会性的才智或财产为最大婚配资源,那么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及其存续中的地位就是完全不同的。概括地说,女性的生理性资源是非积累的,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巅峰状态,之后会慢慢流失;男性的社会型资源属于积累性的资源,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谷底,但随着男性走向成功而数量增多,价值增长。男女双方在婚姻资源掌握上不同起点和反向变化的趋势,既是缔结婚姻时的难题,也是维持婚姻的难题,不过,前者首先是对男性的难题,后者主要是对女性的难题。 为了突破婚恋的困境,社会创造出一种平衡男女双方婚姻资源的性安排,那就是让男方在缔结婚姻之前,为新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来弥补婚姻起始阶段相对女方的资源不足,所谓“聘礼”由此而来。更重要的是,相对女方对新家庭的贡献“嫁妆”而言,“聘礼”更多地采取了诸如住房甚至土地的形式。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嫁妆”不但数量上有限,而且往往具有“易耗品”的特征。而“聘礼”不但必须数量上超过女方的嫁妆,而且往往具有“不动产”的特征。 这一生活的逻辑体现在习俗上,就是由男方提供婚房等“不动产”,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规定带入婚姻的婚房等不动产在婚后属于共同财产。所有这些规定有其内在的道理,目的都是通过以男方增值的资源补足女方耗损的资源,来维护婚姻的稳定,协调夫妻关系,实现性别公平。从这一点上说,“司法解释三”回避谁买婚房的实质性问题,采用含糊其词的“一方购买”的说法。貌似公允之下,刻意粉饰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永远不可能 达到的“无性别平等状态”。如果说,“司法解释三”有关婚房的规定生效之后,女性也开始独自出资购买婚房,那意味着结婚时,本来就比男性拥有更多的婚姻资源的女性,现在反倒需要为起始资源不足的男性“奉献”更多的婚姻资源。这样的情形要是真的大面积出现,那么起到的作用显然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现已存在的性别不平等。 C、别解:“司法解释三”将为法院减负 主持人:有人说,“司法解释三”里大多数的都是帮助离婚的。顾教授怎么看, 顾骏:一般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往往处于负面情感状态,剑拔弩张,容易发生冲突,而在谈婚论嫁之时,双方往往处于正面情感之中,温情脉脉,容易彼此迁就。虽然讨论的同样是财产性话题,但在不同心理氛围下,场面完全不一样,预期更是不同。尤为关键的是,离婚博弈是法院的头痛,婚前议价只是双方家长的苦恼。如果按照理性人的假设,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不选择让家长苦恼,而选择让自己头痛,那才真的无法理解了。所以,如果说在“司法解释三”中最高法院表现出一定的技术主义倾向,那么,这不仅是为了方便法官判案,而且是为了减少法官出场次数,为法院减负。 D、正解:“司法解释三”体现了男女平等 主持人:作为上海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会长,长期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王裕如遇到过很多婚姻发生问题的来访者。对于“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你怎么看, 王裕如:我是持赞同态度的。新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在过去,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女方嫁过去,若干年后,婚房也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看上去女方似乎是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会责任,但其实就是把女性作为弱者来定位。事实上,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以及可以想见的未来,女性的经济地位是呈上升趋势的。她们在婚姻中不再是弱的那一方。 再说到房子,现在的年轻人,买婚房多半是要倾两代人之力,有的甚至还要七大姑八大姨一起帮忙。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如果年轻夫妻婚姻破裂,婚房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那么对于出资购房的那一方,伤害就比较大,这里面会牵涉到一大家子人。按照新的规定,如果婚房是由一方购买,并承担按揭,那么婚姻续存的状态下,大家共同使用这套房子,如果婚姻破裂,那没有出资买房的那一方,既不带来当然也就不带走。 主持人:可是,有很多情况是男方买房,女方负责装修、购置家电等等,如果婚姻破裂男方独享房产——多半还比之前升值了,而那些消耗品的价值已经在使用中大大损耗,对于女方来说,是否不太公平, 王裕如:对于女方为建立小家庭付出的花费,我觉得可以双方有一个协商约定。 主持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会给我们的婚姻带来怎样的影响, 王裕如:新的规定把经济和情感剥离了,使得情感更加纯粹,权利更加合理。有些人谈恋爱谈了很久,但是因为财产方面的顾虑,迟迟不结婚;有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同样因为财产的问题,拖着不离婚。“司法解释三”出台了,这些想结婚没结婚的,可以毫无顾虑地结婚了,想离婚没离的,也可以离婚了。以后面对婚姻,大家的非情感因素就会减少。 E、疑惑:一个完整的家庭似乎被法律割裂了 主持人:对于适婚年龄的年轻人,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三”,Monica说自己有疑惑。 Monica:婚姻意味着什么,情投意和的双方从此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濡以沫,对吧,结果,现在婚姻法理智到冷酷地割断了这一切。公婆的赠予和儿媳无关,岳母岳父的爱心与女婿不搭界。这种割裂的感觉好奇怪啊。 我身边的朋友结婚的时候,大都会遵循一个不成文习俗——男方准备婚房,女方装修和购置家具等等。现在好了,如果离婚时房子没女方什么事,那何必花那么多钱装修、买家具,婚姻法对财产的解释,让婚姻对独立女性的吸引力降低到极点。 主持人:Monica现在还没有结婚,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会不会就一些特别实际的问题,比如房产的所有权等,和另一半专门做一个约定, Monica:以前,听到某位同窗谈婚论嫁的时候,和对方谈钱谈房子什么的,我还觉得她太现实了。但是,现在婚姻法就在告诉我们,结婚前还真得准备个律师,做婚前财产财务,谈清爽再结婚。否则,更伤感情。昨天,一个朋友还在说,想象着筹备婚礼的场景里,律师在一旁准备资料、法律文书,真不知道新郎、新娘还能含情脉脉得起来么, F、担忧:做全职太太是不是对自己不负责任, 主持人:Lisa说,自己对“司法解释三”的最大感受是,它是为强者说话的,这让自认不够能 干、不够优秀的她有点担心。最让你担心的什么呢, Lisa:现在的婚姻法基调明显是帮富不帮贫的。它让夫妻双方付出时不再无所顾忌。让我担心的是,如果有病有灾,医保社保应付不了,又失业的话,会面临怎样的状况呢, 另外,按照现在这个司法解释的逻辑,将来女性如果为了家庭做全职太太,那简直是对自己未来的不负责。一旦丈夫提出离婚,他完全不必顾忌财产会被分掉一半。在西方社会,丈夫向离婚的妻子支付赡养费,而在中国,全职太太却只能净身出户。 这两天,身边的人都在讨论“司法解释三”的话题。有个朋友问我,假设一场车祸马上就发生,丈夫有危险了,妻子如果救他,妻子肯定残疾,不救,丈夫可能去世。妻子救还是不救, 主持人:你怎么回答呢, Lisa:我的第一反应当然是要救人。但是,朋友问我,你算过救人的成本吗,如果救,妻子残疾,为此失去工作,如果妻子名下还没多少财产,那她未来只能指望丈夫的良心了。而不救,她有可能继承丈夫的所有财产。谁不会面临类似的情况呢,想想真是会觉得有点心寒。 结束语 有人说,“司法解释三”出台让那些有房者更有安全感了,也有人说,它将改变人们的择偶观——从找富二代转向挑“潜力股”,还有人说,它让名下没有房子的全职太太更没安全感了„„不过,在采访中,有更多的人表示,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三”没什么特别的感觉,因为自己的婚姻很好,并且有信心继续经营好。既然“司法解释三”的内容大多是针对离婚的,那么,何不把它当成一个提醒,提醒我们经营好自己的婚姻。不离婚,什么事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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