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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售后公房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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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售后公房权属纠纷一起特殊的售后公房权属纠纷 .刘正东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虽然原告未在《职工家庭购买 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但未签名盖章并不绝对 等同于不知道;其次,部分证据证明原告在2005年已 知晓该房屋由其外公购买,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拒绝进 行测谎,在认证手段和方法尚未穷尽的情况下,尚不足 以认定原告对外公购买售后公房不知晓.故,对原告主 张《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协议》无效的诉请,法院不予 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的外公戴某为宝山区某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原告为该公有住房的同住人.该房屋为动迁得来,动迁 时原...
一起特殊的售后公房权属纠纷
一起特殊的售后公房权属纠纷 .刘正东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虽然原告未在《职工家庭购买 公有住房协议》上签名盖章,但未签名盖章并不绝对 等同于不知道;其次,部分证据证明原告在2005年已 知晓该房屋由其外公购买,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拒绝进 行测谎,在认证手段和尚未穷尽的情况下,尚不足 以认定原告对外公购买售后公房不知晓.故,对原告主 张《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协议》无效的诉请,法院不予 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的外公戴某为宝山区某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原告为该公有住房的同住人.该房屋为动迁得来,动迁 时原告及戴某同为被安置人.2000年4月,戴某及"原 告"签署《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内容为,经 与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该房屋,该房屋 的房地产权利确定为戴某所有.该协议书落款处原告 的签名由第三人张某代签. 同年6月,戴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上海市 公有住房出售协议》,约定戴某自愿购买该房屋,戴某 在签订本前已与该房屋的承租人,同住成年人协 口 公 房 权属纠纷 商一致,共同确定该房屋一经转移,其房地产权利为戴 某享有.同年12月,该房屋登记到戴某名下. 2008年l1月,戴某死亡,其继承人要求继承房屋. 原告认为,戴某未与原告协商,擅自购买该房屋产 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 戴某的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戴某与某房地产开 发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协议》无效,要求 该房屋恢复至公有住房租赁状态. 【双方辩称】 原告诉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以原告的名 义签订了《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同样在其 不知情的情况下,戴某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协 议》,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戴某名下.而原告直到戴某 去世后,方才得知该房屋己为戴某所有. 被告戴某的继承人辩称,《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 协议书》上的签字为张某代签,但印章却是原告自己加 盖的.且购买该房屋是在2000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 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了张某的证词,内容为,在签订《职工家 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时,原告不在家,原告的签名 上海人大2010年第11期43 为张某代签,原告的章是原告回来后自己盖的.2005年5 月,原告与张某因代签名一事发生争执. 而原告也提供了张某的证词,内容为,在签订《职工家 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时,原告不在家,原告的签名为张 某代签,关于盖章问题,因为张某并不在场,所以对此不清 楚. 原告还辩称,《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原告 的印章并非原告的私章. 【法院意见】 一 审法院认为:购买公有住房,应经承租人与同住成年 人协商一致.被告主张原告同意由戴某购买该房屋产权,但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却并非原告签字,且原 告否认其加盖了印章,被告对此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 印章系原告本人所盖.故难以认定戴某购买该房屋系经原 告同意. 戴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购买该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 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确认《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协议》 无效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进行了改判. _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原系戴某及原告通过动迁分 的,两人各有相应的权利,戴某生前购买了该售后公房,其 个人意思示真实,并且已支付了相应对价,对其个人购买 道;其次,被告提供的张某的证词表明,2005年5月,原告与 张某因代签名一事发生争吵,诉讼中,被告申请对原告进行 测谎,但原告对此予以拒绝.因此,在认证手段和方法尚未 穷尽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认定原告对戴某购买售后公房不 知晓.故,对原告主张房屋购买合同无效的诉请,应不予支 持. 另外,二审中被告同意给予原告一半的房产权利,于法 不悖,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代表点评】 一 ,二审法院对同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发生了戏剧性 的变化,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同意,所以推定 "原告不同意",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认为, 从逻辑以及某些旁证能推断出"原告应该知晓",故驳回了 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一,_审的判决理由都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 审法院"非黑即白"的结论下得不免过于轻率.若按 照一审法院的判决,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一旦无效,该房屋将 恢复至公房租赁状态,由于戴某已经过世,承租人将只有原 告一人,原告有权按照公房出售的相关规定取得该房屋全 部的所有权,该结果明显将侵犯戴某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虽较为合理,但其逻辑推定却存 在疏漏.二审法院推定"原告应该知晓"戴某购买 44上海人大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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