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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榆中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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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榆中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规定[定稿]榆中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规定 榆中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组织协调机制,健全和规范案件移送制度,提高办案效率,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党内有关法规及《兰州市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移送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各司其职、依纪依法办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移送案件,是纪检监察机...
[定稿]榆中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规定
[定稿]榆中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规定 榆中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组织协调机制,健全和规范案件移送,提高办案效率,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党内有关法规及《兰州市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移送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各司其职、依纪依法办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移送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含乡镇纪委,县直各部门、单位纪检组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的超出本机关职权,应当由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处理的群众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侦查案件或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超出本机关职权,应当由其他执纪执法机关追究党员干部法律和纪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移送和办理案件,不得失职失责,不得越权越位,不得相互替代和包办。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中,发现应当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应当将举报内容及时摘转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犯罪的,应按有关规定协调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协同办案。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证实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然后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也可先移送司法机关,再适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规 、规章的,应当在对该案件作出处理后,将案件事实、处理结果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在移送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应按规定将罚没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在办理党员或监察对象不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应按规定将罚没财物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各部门、单位纪检组织,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应当通过县纪委监察局(由案件检查室受理)办理移送手续。 第六条 人民法院办结的涉及党员或监察对象的刑事案件,应当将该案件的事实情节材料及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十五日 内提交县纪检监察机关(由案件审理室负责受理);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违反党纪政纪应当受到纪律追究或组织处理的行为,应当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由案件检查室受理)。 党员或监察对象在外省或外地犯罪被依法判决的,按照《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相互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中纪发(1989)7号)的规定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犯罪案件中,应将有关材料在立案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构成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在决定后十五日内,将不起诉的决定副本送县纪检监察机关(由案件审理室负责受理);对不构成犯罪而不立案、撤案、不起诉,但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由案件检查室负责受理)。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党员或监察对象的刑事、治安、交通肇事等案件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应当受到党纪政纪追究的行为,应当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案件的同时,将有关材料在十五日 内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由案件检查室负责受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提供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七条 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审计、税务、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提交县纪检监察机关(由案件检查室负责受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第八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共产党员或监察对象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或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有关,以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由案件检查室负责受理)。 第九条 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 年第310 号)。 第十条 有本规定第五、六、七、八条情况之一的,应当一案一送。移送或提交材料的机关应当填写《案件材料移送单》(附件一),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接受移送案件的机关收到《案件材料移送单》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填写《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单》(附件二),反馈给移送案件的机关。《案件材料移送单》、《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单》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填写。 第十一条 应当移送的群众举报线索,在受理之日起10 日内移送;应当移送的案件材料,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I5 日内移送;重要情况、重大案件应当及时移送。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遇到矛盾和问题时,由移送的机关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协调解决,重大案件提交反腐败工作协调会议或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协调。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移送案件,需要提供证据、鉴定、甄别、法规咨询以及查阅案件资料时,各机关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移送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公、检、法确定的人员,每季度要向县纪委报告一次涉及党员、监察对象的处理情况。县纪委定期通报案件移送情况,研究和解决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严格案件移送工作纪律,对应当移送而拒不移送,瞒案、压案不送,以纪代法、以罚代纪,重大案件、重要情况不及时或不如实移送的,接受移送的线索、案件有不及时依纪依法调查处理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榆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案件材料移送单: 根据《榆中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规定》。现将案件材料移送你们,请将处理结果反馈我们。 附:1、 2、 3、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单: 现将你单位 年 月 日移送的 案件处理结果反馈你们,请查收。 附件:1、 2、 3、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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