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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手册——对外出口信贷

2017-09-21 14页 doc 33K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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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手册——对外出口信贷银行信贷业务手册——对外出口信贷 对外出口信贷是指国家为支持我国产品出口,采取提供保险、补 贴利息等方式,鼓励我国金融机构对我国出口商、外国进口商或进口 国的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对外出口信贷的主要方式为出口买方信贷 和出口卖方信贷。 7.1 7.1.1 1.定义: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在大型机器设备或成套设备贸易中, 建设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国外进口商银行提供的用于购买上述设备 的信贷支持。 2.出口买方信贷的对象: (1)出口买方信贷的申请人一般是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 权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进出口商和生产企业。 (2...
银行信贷业务手册——对外出口信贷
银行信贷业务——对外出口信贷 对外出口信贷是指国家为支持我国产品出口,采取提供保险、补 贴利息等方式,鼓励我国金融机构对我国出口商、外国进口商或进口 国的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对外出口信贷的主要方式为出口买方信贷 和出口卖方信贷。 7.1 7.1.1 1.定义: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在大型机器设备或成套设备贸易中, 建设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国外进口商银行提供的用于购买上述设备 的信贷支持。 2.出口买方信贷的对象: (1)出口买方信贷的申请人一般是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 权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进出口商和生产企业。 (2)出口买方信贷的借款人一般是为我行认可的进口方银行或其 他单位(如进口国的财政部等)。 3、条件: (1)贸易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出口商品在中国制造的部分,在成套设备和普通机电产品合 同中一般应占70%以上,在船舶贸易合同中一般应占50%以上; (3)进口商以现汇即期支付的比例,船舶在交船前不低于贸易合 同金额的20%,成套设备和其他机电产品一般不低于贸易合同金额的 15%; (4)贸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获 得双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同意汇 出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的文件; (5)贸易合同须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 险。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国进出口银行也能够提供出口信贷担保, 但该行一般会要求同时承办融资、担保的整体服务,不利于我行业务 的竞争,所以原则上在提供对外出口信贷业务时,首先选择由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方式。 4、用途:贷款用于国外进口商购买中国的船舶、飞机、电站、 汽车等成套设备以及其他机电产品。 5、期限:自贷款签订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及费用之日止,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建设期在内,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 6、定价:利率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根据国际资本市场情况商定,一般为浮动利率 LIBOR+MARGIN。承诺费为0.15%左右,按未提贷款余额每半年支 付一次;管理费为0.35%左右,一次性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根据 国别和项目而不同,一般为5%,保险金额为商务合同额的85%,船舶为80%。 7.1.2操作程序 出口买方信贷的操作关系图如下: 担保机构 我行出口买方信贷的内部操作流程简图如下: 7.1.2.1 受理 1. 资格审查。信贷经办人员接到出口商的申请后,对出口商进行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出口商是否符合我行对出口买方信贷的申请 对象及条件的额外要求。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初步意向; (2) 出口商是否我行的基本结算户,其资信情况; (3) 进口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及与我国的政治、经贸关系,必要 时需与有担保意向的机构联系,了解担保机构对进口国风险 划定的级别; (4) 进口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别是进口国政府允许进 口的依据或证明,外汇管理及税收的有关规定; (5)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还款来源; (6) 若是船舶项目,要提供船舶注册国商船航运法的有关规定; (7) 进口商的资信情况; (8) 进口方银行资信情况,包括在世界及其国内的名次、财务 实力及穆迪或标准普尔对其评级的结果; (9) 出口的设备是否系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 其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初步意向是决 定是否办理出口买方信贷的首要前提条件。 2. 提交材料。在对外投标及签订贸易合同前,出口商应填写《出 口买方信贷意向书申请函》(见附件2-7-1),并提供下列文件及 资料: (1) 出口项目概况和经济效益分析; (2) 进口商资信情况; (3) 出口商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 3. 初步审查。项目不符合我行出口买方信贷的对象及条件要求 的,应谢绝出口商的申请,并向出口商进行适当的解释工作。 对符合我行提供买方信贷对象和条件要求的,经办行审批通过 后,以行发文的形式向上级行推荐。推荐报告主要是请上级行批准同 意对出口商出具意向函,报告内容除包括项目情况、经办行调查的内 容外,还要包括该项目对我行所带来的综合效益分析及经办行的意 见。 时效要求:初审工作应在收到出口商的申请后一个月之内完成。 7.1.2.2. 调查评价 经办行收到上级行转发的总行同意出具意向函的后,向出口 商出具一份《关于×××项目由我行(牵头)组织出口信贷(银团贷 款)的意向书》(见附件2-7-2)。据此,出口商可进一步对外开展 商务谈判。同时,信贷经办人员应展开详细的调查评价工作,重点审 查以下内容: 1. 国家有权部门(外经贸部)对该出口项目的批复; 2.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情况; 3. 进口方银行的实力及其担保情况; 4. 商务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在调查评价阶段,信贷经办人员要根据我行的有关规定,在出口 商进行对外商务谈判时,对贸易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出意见,使贸易合 同与贷款协议之间衔接。主要落实支付条款中牵涉的内容,包括贸易 合同中收取定金与现汇的比例、支付方式等是否符合惯例及我行的有 关规定。 当收到项目的评估报告后,提出复审意见,送交一级分行主管领 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出口商填写《项目出口信贷委托书》(格 式参照《境外筹资转贷》的附件2-6-1),同时正式以行发文向总行上报。 经办行在收到总行同意向项目出具意向函的通知后,应在一个月 内完成调查工作。 7.1.2.3 申报与审批 基本操作程序参照境外筹资转贷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1.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出口项目批复的落实情况; (2) 买方银行的资信情况及对方担保情况;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意向函; (4) 商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支付条款); (5) 项目给我行带来的综合效益分析; (6) 如需组织银团贷款,其他银行参加银团的意向情况; (7) 出口商填写的《项目出口信贷委托书》。 2.经总行审批同意的项目,由总行通知一级分行准备贷款计划, 有必要组织银团贷款的,银团的组织、安排及代理工作参照本《手册》 第二篇第八章《银团贷款》。 7.1.2.4 发放 出口买方信贷的发放指根据境外借款银行的提款指令,将有关款 项划拨到出口商帐户上的过程。 1. 签订贷款协议及相关协议:由总行对外签约部门负责与有关 方面签订。出口信贷的协议一般包括贷款协议、出口信贷保险协议、 利息补偿协议以及银团内部协议。协议文本由比较有经验的律师事务 所起草,所有协议的适用法律一般要求为中国法律。 (1) 贷款协议:是我行与进口方银行之间签订的协议。其中,船 舶项目的贷款金额不超过贸易合同总价(一般将信贷保险费考 虑在内)的80%,成套设备及其他机电产品一般不超过贸易合 同金额的85%;适用法律一般要求为中国法律,特殊情况可适 用英国法律。 (2) 出口信贷保险协议:是我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关于信 贷保险的协议。保险机构应出具其保险协议的标准格式,但我 行要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及贷款协议的情况,与保险机构就保 险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特别应注意有关保险责任的豁免 条款。 (3) 利息补偿协议:是我行与出口商之间关于利息补偿的协议。 由于贷款协议中的利率需参照OECD的标准,所以需就利息差 额部分与出口商签订这部分利息补偿的协议,主要规定出口商 如何补偿差额部分的利息。 (4) 银团内部协议:是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 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包括各银行在银团中的地位,承诺费、 管理费的分配方式,代理行的作用等。 2. 贷款协议的生效:贷款协议签订后,应报国家外管局批准。 贷款协议的所有前提条件满足后,即可通知借款人及出口商贷款协议 生效,商务合同在贷款协议生效之后生效。原则上,贷款协议须在利 息补偿协议、银团内部协议和信用保险协议签订后才能生效,而信用 保险协议生效是贷款提取的首要前提条件。 3. 总行对外签约部门负责根据项目有关协议内容,通知经办行 有关贷款协议执行的说明。 4.发放 (1)贷款发放原则:与一般贷款的发放不同,经办行(若项目 是中央企业,则贷款的执行由总行营业部负责办理;如果项目是地方 企业,则贷款的执行由一级分行办理)应严格按照总行对外签约部门 关于贷款协议执行的说明办理。 ,首先请出口商在我行开立该项目项下的基本结算帐户; ,为境外借款人开立借款与还款的专用帐户; ,出口商向建行提供用款计划表; ,根据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以信用证或托收的方式办理提款手 续(贷记出口商,借记借款人)。 (2)贷款的发放:贷款(商务合同85%)的发放与一般贷款不同,应先有境外要求提款,再对出口商划款(如为银团贷款,还须通 知参加行),而且一般是分次贷款。 具体程序为:出口商交单---经办行送单---国外借款银行审单、转 单---进口商承付---国外借款银行发提款指令---经办行划款。 ,在贷款的有关协议签订后,信贷经办人员向会计柜台及结算柜 台各提供一份总行对外签约部门的《关于××项目金融协议生效及执 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经办行收到国外借款银行的提款指令后,先核密押,再将提款通 知送交会计柜台、资金柜台(如为银团贷款,还须通知参加行)。 ,经办行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收到结算柜台划款通知后,3天之内制作提款通知,确定起息日、利率等,通知国外借款银行;同时复印 一份给出口商,通知款项到其帐户。 7.1.2.5 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六章《境外筹资转贷款》的有 关内容。不同之处为: 1.检查的对象:提款期内,重点对出口商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 检查;还款期内,对境外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及其财务、经营及资信 等状况进行密切关注和了解,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如有重大情况变 化,可随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资料。 2.提款期的展期:申请人为国外借款银行,程序与本《手册》 第二篇第六章《境外筹资转贷款》相似。 3.回收:本金、利息及利息补偿由经办行信贷员在提款结束后, 向借款人和出口商提供付息、还款计划表。注意银行费用的收取,提 前还款的条款及信用保险协议有关部门赔付的有关规定提前还款。 4.档案管理:具体项目应设立专门的档案,根据总行对外签约 部门的协议执行通知填写贷款协议执行情况说明。 7.2 7.2.1 1.定义:出口卖方信贷是指在大型机器设备与成套设备交易中, 为便于出口商以延期收款方式出售设备,建设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信 贷支持。 2.对象:贷款对象指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机电 产品出口的出口商和生产企业。 3.出口卖方信贷的条件: (1)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良好,有独立的资产处臵权,有履 行出口合同的能力,并在我行开立帐户; (2)出口项目经济效益好,确有偿还外汇贷款的外汇来源及防范 汇率风险的措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3)借款人必须提供经我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4)贸易合同的金额原则上在50万美元以上; (5)出口商品在中国制造的部分,在成套设备和普通机电产品合 同中一般应占70%以上,在船舶贸易合同中一般应占50%以上; (6)进口商以现汇即期支付的比例,船舶在交船前不低于贸易合 同金额的20%,成套设备和其他机电产品一般不低于贸易合同金额的 15%; (7)贸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获 得双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8)须获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 4.用途:贷款用于出口中国的船舶、飞机、电站、汽车等成套 设备以及其他机电产品。 5.期限:自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及费用之日止, 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包括宽限期)。 6.定价:币种既可是人民币,也可是外汇。人民币贷款利率根 据总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外汇贷款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商定,一般为浮动利率LIBOR+MARGIN。承诺费为0.15%左右,按未提贷款余额每半年支付一次;管理费为0.35%左右,一次性支付。 7.2.2 出口卖方信贷的操作关系图如下: / 我行出口卖方信贷的的操作流程与出口买方信贷基本相同。 7.2.2.1 受理 经办行收到国内出口商卖方信贷的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决定 是否向上级行上报。 1.申请:在对外投标及签订贸易合同前,由出口商向我行提出出 口卖方信贷的申请。信贷经办人员应请出口商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出 口卖方信贷申请函》(见附件2-7-3),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 有权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公司、具有外贸经营权的文 件、营业执照及出口商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2) 出口项目概况和经济效益分析; (3) 用款还款计划;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复; (5) 出口合同的草本及必要的进口批准文件; (6)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意向书; (7) 国外银行的付款担保函或其他付款保证文件,并提供偿还出 口卖方信贷的还款保证书或财产抵押证明文件,以及担保单位 的有关资料; 2.资格审查: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接到出口商的申请后,对申请函 的内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出口商 是否符合我行出口卖方信贷的申请对象及条件的要求(程序参照买方 信贷)。 3. 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我行贷款的对象及条件要求的,经信 贷主管领导审查后,谢绝出口商的申请,并向出口商进行耐心 的解释工作。 对符合我行出口卖方信贷对象和条件要求的,经办行审批通过 后,以行发文的形式向上级行推荐。 时效要求:信贷经办人员应在收到出口商的申请后一个月之内完 成初审工作。 7.2.2.2 调查评价 参照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卖方信贷的调查对象主要是出口商。 7.2.2.3 申报与审批 参照出口买方信贷。 7.2.2.4 发放 1.贷款协议的签订与生效:贷款批准后,由比较有经验的律师事 务所起草贷款协议文本,由经办行与出口商谈判、签订贷款协议。具 体贷款条件: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出口成本总值减去定金和借款人自 筹资金,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贷款协议签订后,在担保落实等协议 的前提条件满足之后,贷款协议生效。 2.出口信贷保险协议:是总行对外签约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之间签订的关于信贷保险的协议。 3.贷款:经办行按贷款协议的规定逐笔核贷,借款人按贷款协议 规定专款专用,具体程序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程序》。 7.2.2.5 贷后管理: 1.搞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及调查,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投 放合理、按规定使用和本息按期收回。 2.督促出口商按贷款协议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如到期不能归 还贷款的本息,依法向保证人索偿;属抵押担保的项目,依法处臵抵 押物。借款人借人民币还人民币,借外汇须以同种货币归还。 附件2-7-1 (参考格式) 申请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一、 项目情况介绍(包括商务谈判与项目的进展情况) 二、 项目各方情况介绍(包括进口商、出口商及供货商) 三、 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四、 信贷条件要求(包括合同金额、定金比例、信贷金额、项目 建设期、还款期、利率、借款人 、担保人、国内担保机构 的信贷担保意向)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 日期: 公司填表日期: 银行签收日期: 附表:出口买方信贷申请表 单位:万美元 公司名称 出口商情况 法定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 公司名称 进口商情况 进口国别 法定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 拟签订时间 合同金额 货物名称 合同情况 中国制造部分比例 支付条件 拟交货时间 拟借款金额 借款情况 拟借款期限 宽限期 借款人 名称 担保人 名称 附件2-7-2 公司: 贵公司 年 月 日致我行的“关于请中国建设银行牵头组 织 项目出口信贷(银团贷款)的函”收悉。经研究,我行同意 参与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在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出口信用保 险得到落实,通过我行对项目的评估评审后,同意(牵头)组织出口 信贷(银团贷款)。 特此函复。 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 年 月 日 附件2-7-3 1. 申请单位: 2. 开户银行: 3. 借款金额(币种): 4. 借款期限: 5. 借款用途: 6. 借款人情况:所有制、注册资本、资产总额、所有着权益、出口 总额、利润总额。 7. 项目合同情况:出口项目名称、出口合同金额、出口国别、进口 商、定金比例、合同签约计划及国内订货情况。 8. 项目效益分析:总成本、销售收入、净创汇额 11. 用款计划: 10. 还款计划: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字: (公章): 日期: 公司填表日期: 银行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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