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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及销项税额的审核

2011-10-13 7页 doc 41KB 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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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及销项税额的审核视同销售业务及销项税额的审核 视同销售业务及销项税额的审核 一、所得税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所得税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规定,仅适用于文件列举的情形(即...
视同销售业务及销项税额的审核
视同销售业务及销项税额的审核 视同销售业务及销项税额的审核 一、所得税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所得税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规定,仅适用于文件列举的情形(即无对价的资产转移),而不适用有对价的资产转移,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集资”。 二、增值税等是否做销售 1、会计不作销售收入的情形(调账时不确认销售收入科目,只记销项税金): 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无偿赠送他人,不属于会计上的销售业务。 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包括用于交际应酬消费),会计也不作销售收入。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注意: ①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他人(与企业经营无关),只有在增值税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上,应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不作销售收入。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以及捐赠支出,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在销售货物时给与购买方物品和“买一赠一”,这两种情况,一般不能看作是无偿赠送】。 ②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包括用于交际应酬消费),只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增值税应进项转出,会计不作销售收入。 2、增值税不作销售收入的情形: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包括用于交际应酬消费),应进项转出。 3、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的区别 1)、将货物交与他人代销,增值税视同销售,消费税生产环节征收(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以受托方为纳税人),会计上做销售处理; 2)、销售代销货物,征增值税,除金银首饰外其他消费品不征消费税,会计上区别不同情况做销售或代销业务处理; 3)、不再同一县市的统一核算机构内部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征增值税,不征消费税,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 (其他均与增值税一样视同销售) ■增值税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构成会计销售业务,也不构成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集体福利,在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上,均不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用于职工个人消费,因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在会计处理、增值税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上,均应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既属于会计上的销售业务,也属于税收上的销售业务】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既属于会计上的销售业务,也属于税收上的销售业务】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的,既属于会计上的销售业务,也属于税收上的销售业务; 将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的,在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上,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但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抵扣,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 在销售货物时给与购买方物品,这种情况,一般不能看作是无偿赠送,而应作为销售的组成部分,其价值已包括在货物的销售额中;同时,该物品的进项税额(购进时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可以申报抵扣。 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与企业经营无关),不属于会计上的销售业务,但在税务处理上,应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企业发生此类业务,可以向受赠方开具发票,并根据发票和出库单进行账务处理。按发出货物的实际成本和承担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发出货物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按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以及捐赠支出,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除委托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以及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10%);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制度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实务中常见的错误有:   (1)有些企业发生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但漏计销项税额;   (2)有些企业计算了销项税额,但销项税额计算错误,常见问题是按照成本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有些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将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相混淆。   ■审核时,可以按照下列办法进行核实:   首先,审核“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存货账户的贷方记载,核实企业有无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然后,根据存货去向,对照相关会计凭证,核实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纳税审核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   (1)审核企业(代销单位)销售代销货物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审核时,首先,询问企业会计人员,了解企业销售代销货物情况;然后,重点审核代销单位的发票开具情况和纳税情况。   ①代销单位销售代销货物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的,则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首先,根据实现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然后,将代销清单开具给委托方时,根据委托方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抵扣进项税额。   ②代销单位销售代销货物时,如果不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而是将代销清单开具给委托方,由委托方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的,对代销单位不征收增值税,仅对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代销单位取得代销手续费时,应向委托方开具服务业发票。   (2)审核企业将货物移送到设在外县(市)的非独立核算机构销售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出于方便税源监管的考虑,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将货物移送到设在外县(市)的非独立核算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在货物移送时作视同销售处理。   ■审核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区分异地销售机构与异地仓库的界限。如果仅在外县(市)设立仓库,企业在移送货物时,不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②对在外县(市)设立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企业,首先,审核购销合同和发出商品记录,确认发出商品的数量和金额;然后,审核“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及相关凭证,核实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3)审核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内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不构成会计销售业务,也不构成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但是构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审核时,首先,询问企业会计人员,了解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况;然后,审核相关账户及会计凭证,如“在建工程”、“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及相关凭证,看其处理是否正确。   【例4-6·简答题】注册税务师于2010年8月份审核某轧钢厂(一般纳税人)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厂7月份将一批自制钢材用于扩建厂房。该批钢材实际成本30万元,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40万元。该厂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厂房扩建工程   300 000     贷:库存商品——钢材        300 000   ■分析:该厂将自制钢材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未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漏计销项税额。   应补计销项税额=400 000×17%=68 000(元)   ■建议企业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                 68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4)审核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因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在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上,均不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但在增值税处理上,应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因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在会计处理、增值税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上,均应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审核时,首先,询问企业会计人员,了解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情况;然后,审核相关账户及会计凭证,看其处理是否正确。   【例4-7·简答题】注册税务师于2010年8月份审核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7月份将一批自制产品以福利形式分给厂部管理人员。该批商品实际成本40 000元,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5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①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管理费用               4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40 000   ②实物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40 0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分析:企业上述账务处理是错误的,既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也不符合税法规定。   ■建议企业作如下账务调整:   ①将上述两笔会计分录冲销(此处会计分录略)。   ②重新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第一,决定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               58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8 500   第二,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同时,结转货物销售成本4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5)审核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企业以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外购货物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既属于会计上的销售业务,也属于税收上的销售业务。   在货物移送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审核时,首先,询问企业会计人员,了解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的情况;然后,审核相关账户及会计凭证,看其处理是否正确。   (6)审核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外购货物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外购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既属于会计上的销售业务,也属于税收上的销售业务。   在货物移送时: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审核时,首先,询问企业会计人员,了解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外购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情况;然后,审核相关账户及会计凭证,看其处理是否正确。   (7)审核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外购货物给与他人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在实务中,企业将货物给与他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   ■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的,既属于会计上的销售业务,也属于税收上的销售业务。   在会计处理上,借记“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货物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的,在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上,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但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抵扣。   在会计处理上,借记“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   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应当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样,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相同。   ■审核时,首先,询问企业会计人员,了解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的情况;然后,审核“管理费用”等账户及相关凭证,看其处理是否正确。   ②在销售货物时给与购买方物品   这种情况,一般不能看作是无偿赠送,而应作为销售的组成部分,其价值已包括在货物的销售额中;同时,该物品的进项税额(购进时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可以申报抵扣。   ■比如,企业在销售货物时给予购货方的塑料袋、包装桶等,在购进时作为包装物核算,其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随同货物销售时不单独计价,将其价格体现在货物价格中,一并计算了增值税;结转包装物销售成本时,将其列作销售费用。   ■再比如,企业采取“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审核时,首先,询问企业会计人员,了解企业上述业务的处理情况;然后,审核收入账户、存货账户及会计凭证,看其处理是否正确。   ③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与企业经营无关)   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属于会计上的销售业务,但在税务处理上,应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企业发生此类业务,可以向受赠方开具发票,并根据发票和出库单进行账务处理。按发出货物的实际成本和承担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发出货物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按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以及捐赠支出,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审核时,首先,询问企业会计人员,了解企业存货捐赠业务的处理情况;然后,审核“营业外支出”、“库存商品”、“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及相关凭证,看其处理是否正确。   【例4-8·简答题】注册税务师于2010年8月初审核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7月份将一批自制产品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给某学校。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20 000元,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3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23 400     贷:库存商品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分析:该项业务销项税额计算有错误。   应补计销项税额:30 000×17%-3 400=1 700(元)   ■建议企业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 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同时,提醒企业在所得税处理上,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0 000元,视同销售成本20000元;按税法确认的捐赠支出额35 100元(30 000+5 100)。注意:账面营业外支出25,100元。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的区别   1、将货物交与他人代销,增值税视同销售,消费税生产环节征收(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以受托方为纳税人),会计上做销售处理; 2、销售代销货物,征增值税,除金银首饰外其他消费品不征消费税,会计上区别不同情况做销售或代销业务处理;   3、不再同一县市的统一核算机构内部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征增值税,不征消费税,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征增值税,征消费税,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征增值税,征消费税,会计上做销售处理;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征增值税,征消费税,会计上做销售处理;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征增值税,征消费税,会计上做销售处理。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增值税,征消费税,会计上做销售处理(目前会计处理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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