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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一般规定和手续

2011-10-12 20页 doc 89KB 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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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一般规定和手续报关一般规定和手续 报关一般规定和手续 一、报关注册登记 1、什么是报关 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过程。 2、什么叫报关单位、报关员 向海关报关的法人(单位),称为报关人。报关人包括报关单位和报关员。 报关单位是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运输工具及自营或他营货物报关手续,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持有海关颁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境内法人。包括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 报关员是企、事业单位指派的具体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报关员应经海关培训、考核。未向海...
报关一般规定和手续
报关一般规定和手续 报关一般规定和手续 一、报关注册登记 1、什么是报关 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过程。 2、什么叫报关单位、报关员 向海关报关的法人(单位),称为报关人。报关人包括报关单位和报关员。 报关单位是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运输工具及自营或他营货物报关手续,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持有海关颁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境内法人。包括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 报关员是企、事业单位指派的具体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报关员应经海关培训、考核。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直接办理送手续。 3、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有何区别 ​ 自理报关单位是经经贸管理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理报送单位可以对外签约,并只能向海关办理本身所签约项下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不能代办其他单位签约的货物报关手续。 ​ 代理报送企业是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代理等业务经营权,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代理报关企业是历史沿袭而成的,如外运、外代公司等。它只能代理该企业所承揽的货物的报关业务。 ​ 专业报关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也没有国际运输代理权,它是专门从事接受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的委托,办理报送手续的企业。它符合海关鼓励的报关专业化、社会化发展的方向。 4、哪些单位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目前,经批准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越来越多,业务范围也很广泛。根据规定,除代办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和外轮代理公司以及专业报关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外,下列企业单位,如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 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扩权市)级分公司,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支公司; ​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 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 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 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 ​ 各类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油库),外国商品维修服务中心及其附设的零部件寄售仓库; ​ 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 ​ 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无偿援助的项目,并在相当时期内常有进出口物资的单位; ​ 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某些进出口服务公司、展览公司、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等)。 5、自理报关单位怎样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应填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并持下列证件向海关提出申请; ​ 经贸管理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副本或影印件;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影印件; ​ 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 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工本手续费。 报关单位需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6、专业报关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 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 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 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 ​ 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申请开办专业报关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海关有此#表格#)、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经海关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上述文件及初审意见报海关部署审批。 7、代理报关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 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 ​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 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 ​ 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代理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 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文件;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 财会#管理制度#、帐册设置情况; ​ 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帐号; ​ 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拟任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 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在获得《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代理报关业务。 8、报关单位的任何人员都可以向海关报关吗 不行。报关单位应按照海关的要求,选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参加报关员培训: ​ 具有良好的品行; ​ 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 ​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海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培训合格的,由培训单位发给《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报关单位选用的报关人员必须持有《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经主管海关审查认可,发给《报关员证》和《报关员卡》,即具备了报关员资格,然后方能从事报关。 9、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是什么关系 ​ 报关员是报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意味着报关单位的行为,报关员的行为由报关单位向海关负责,报关员在报关时,也须向海关负责。 ​ 报关员只能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关事宜,报关员不能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 10、报关人对海关要承担哪些义务 ​ 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和海关法规、制度;接收并审核货主提供的向海关申报的单证是否齐全、正确、有效; ​ 正确、清楚地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应向海关交验的单据、证件,并按规定和要求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 按照海关指定的时间,陪同海关人员查验进出口货物,并负责办理货物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及衡量等工作; ​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在出现违规、走么行为时,缴纳海关所处的罚款; ​ 在海关需要复查已放行的货物时,应当予以协助。 11、企业应向哪个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2、如果自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自理报关企业可以在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异地备案手续后,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也可以委托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 13、如何办理异地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 “报关备案”是已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为了取得在其他海关关区报关的权利,而在有关区主管海关办理的一项批准手续。自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应向所在报关注册地海关申领并填写《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交验《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批准文件影印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文件封入关封,交异地海关,经该海关审核无异议,则颁发《自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即享有在该关区内各口岸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权。 代理报关企业原则上限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业务。特殊情况需异地报关备案的,应由注册地主管海关商异地海关同意后,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备案手续。海关颁发《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专业报关企业如需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应由企业所在报关注册地主管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后,由主管地海关颁发《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14、如果报关员在某一海关接受培训、考核并领取了《报关员证》,是否也可持该证件向其他海关直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如该报关员所在企业,已经将当地海关(或主要进出口地海关)核准签印的全套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送交其他口岸海关并经过审批予以备案,则该报关员持注册登记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在其他口岸海关也可以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15、为什么海关要对各企业单位指定的报关员进行培训 制定这个规定,旨在提高报关质量和报关工作效率,使报关人员明确报关员的职责,了解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规定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法规和制度,熟悉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申报手续,正确填写报关单证,改变报关质量与外贸业务发展不协调的局面。 16、专业报关企业如暂停报关业务,应该怎样办理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因故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应于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海关备案;暂停营业超过1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缴销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获准营业后逾6个月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海关缴销注册登记证书。 17、没有进出口货物报关权的单位如需进出口货物,应如何办理报关手续 应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批准文件,委托有报关权的企业代理报关。 18、报关员调动如何办理手续 脱离原单位调入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经海关认可并换发《报关员证》,可以成为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 二、报关 1、进出口货物时,应向海关办理什么手续 一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据证件,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 2、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填写几份 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份数主要是根据报关作业及海关监管的需要。一般来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报关,需填写一式四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填写一式五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填写一式六份报关单。另外,以转关、转口方式需海关监管的货物还需增加一份报关单。 3、什么是商品编号,填写报关单时为什么要填写商品编号 商品编号制度是海关对进出口的成千上万个品种、规格、用途各异的商品进行分类的制度。对每种商品进行编号,是协调国际贸易、运输以及做好海关监管、征税和统计工作的需要。一个商品编号即代表一种商品,包括该种商品的材料组成、加工程度、规格范围等。中国海关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了国际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制度公约》规定的《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的商品编号》,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中有一百多个国家均采用了该制度管理进出口商品海关对每个商品编号都有对应的监管要求(如需交验许可证、动植检证、商检证等)和确定的进出口关税税种、税率,以及明确的计量单位,因此填写报关单时必须填写与申报商品对应的商品编号。 4、应当随同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单据有哪些 有以下几种: ​ 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 ​ 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海关核查单证和查验实际货物后,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报关人凭以提取或装运货物); ​ 发票一份; ​ 装箱单一份(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 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 对应施商品检验、文物鉴定或受其他管制的进出口货物,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调阅贸易、产地证明和其他有关单证、帐册等。 5、出口货物在发运时,如果发票还未做出,能否报关 如果报关时随附发票确有困难的,海关可以先接受申报。报关人员应认真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发现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时,报关人员应提供填报的依据。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责成报关人限期补交发票。 对于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而无法在货物出口时提供发票的,可准予免交。 6、报关单递交海关后,报关人发现申报内容有误还可以变更吗 可以。报关人员在递交报关单后,如果自己发现有填报错误或因其他情况需要变更填报内容时,应于海关对货物进行实际审核或查验前主动、及时地向海关递交更改单;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事情的,应当在3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改手续。 7、为什么报关单的填制必须如实、准确、认真 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一项法律行为。报关单填写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报关效率、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海关的征、减、免、验、放等工作环节。因此,报关员应按海关规定的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的实际情况,如实、准确、认真地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三、报关期限 1、问:什么是报关期限?为什么要规定报关期限? 答: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根据《海关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报关,加速口岸疏运,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2、问:征收滞报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日;邮运进境货物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日。 转关运输进境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有两个:(1)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2)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两个条件只要达到一个,即征收滞报金。如果两个条件均达到,则要连续计算滞报日期予以征收滞报金。 3、问:滞报金的征收对象是谁? 答:征收对象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人或代理报关人)。 4、问:滞报金如何计算? 答: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10元免征。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是指由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如到岸价格不能确定,由海关估定。 进口货物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签发征收滞报金收据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无牌价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 5、问:滞报金是不是罚款?如果对海关征收滞报金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按照《海关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海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滞报金是由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而产生的一种费用,不是罚款。海关出具的滞报金收据也不是处罚通知书。如果进口货物及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海关征收滞报金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但必须先交纳滞报金。该项规定不适用《海关法》第五十三条。 6、问:是否有免收滞报金的情况?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征收滞报金: (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的; (2)经海关批准收货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3)被海关扣留的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 问: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报关,海关是否也征收滞报金?     答: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报关,其原因不在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确切证明,经海关审查认可,可不按滞报论处或减收滞报金。 四、转关运输货物     问:什么叫转关运输货物?     答: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1)由进境地入境后,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海关放行的货物; (3)由国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的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问:具备哪些条件可准予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      答: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核准办理转关运输: (1)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虽未设海关机构, 但经分管海关同意的; (2)在向海关交验的进境运输工具货运单据上列明的; (3)运输工具和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具有加封条件和装置的; (4)因特殊情由,经海关核准的,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     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部外,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员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     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加封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申请人和承运人应当保持海关封志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转关货物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为执行监管任务必要的方便。     问: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其技术条件如下: (1)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2)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3)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     问:海关对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驾驶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汽车驾驶人员应接受海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有关批准证件。驾驶人员如有变动应向海关报告。     海关每年对注册登记单位及汽车驾驶人员进行年审,并核发有关证件。     问:按海关监管货物办理手续使用什么单据?     答: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进口转关应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化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     申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另外,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     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的印章。     (2)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达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两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问:海关对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有何要求?     答: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应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事先向海关办理下列手续并承担有关责任: (1)向所在地或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承运人应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银行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它方式的担保。 (2)承运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②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影印件); ③驾驶人员执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验); ④承运转关运输货物。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颁发有关批准注册登记证书。     问: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应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答: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应经海关核准,除应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手续外,还应填写转关进境申报单,并在指运地栏内注明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名称,不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问: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况时应怎么办?     答: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况时,承运人、申请人和保税仓库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有关海关报告。对所损坏、短少、灭失的货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承运人、申请人和保税仓库负责人应承担税责任。    问:是否所有的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答:不是。国家规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下列8种配额机电产品以及它们的成套散件、关键件或配套设备一律实行口岸征税验放。它们是: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收、录音机(音响)及其机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电冰箱及其压缩机;空调器及其压缩机等。     但是,对国家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定点生产企业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件、零部件,可按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属铁路运输的,只要内地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铁路转关运输整车或专列货物的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一致并且中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监管人员的,进境地海关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摵9丶喙芑跷飻章,直接转关至指运地海关办理征税验放等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属空运的,只要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航空货运单的目的地相同,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人员的,可在运单上加盖摵9丶喙芑跷飻印章,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对上述规定中的几个名词解释如下: 1.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2.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3.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4.启动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5.主管海关:指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负责办理管辖地区海关业务的海关。 6.申请人;指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7.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        8.驾驶人员:指承运人向海关注册登记并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驾   驶人员。 五、海关查验货物     问:什么叫查验货物?     答:“查验货物”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对进口的或出口的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查验、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或化学性质以及货物的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报关单证所列一致。     进出口的货物,除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的查验。     查验进出口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     问: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海关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的地方查验?     答:可以,但应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员去收、发货人的仓库查验,并按规定收取规费。     问:海关查验时,海关和货物收、发货人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1.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3. 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造成损坏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海关予以赔偿。     问:《海关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赔偿实际损失。”请问“实际损失”是指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对此作了规定 。撌导仕鹗是指撛诓檠榻鼍郴跷铩⑽锲肥保捎诤9毓卦痹鹑卧斐杀徊檠榛跷铩⑽锲匪鸹档模9赜Φ币勒毡景旆ǖ墓娑ㄅ獬サ笔氯说闹苯泳盟鹗А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     问:在什么情况下,海关对被查验货物造成的损坏不予赔偿?     答:在以下情况下,海关对被查验货物造成的损坏不予赔偿 1.由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的; 3.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物品的毁坏或损失。     问:如何确认海关查验时损坏了货物?     答:海关关员在查验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货物、物品,应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由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海关存查。     海关依法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应会同有关货物、物品保管人员共同进行。如造成货物、物品损坏,查验关员应请在场的保管人员作为见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上签字,并及时通知货主。     问: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后,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度。     货物、物品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   问:如何向海关领取赔偿金额?   答: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收、发货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问:如货主提取货物后,又发现损坏,海关还负有赔偿责任吗?    答:海关查验货物、物品后交给货主时,如货主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物品完好无损。以后如再发现损坏,海关不负赔偿责任。 六、海关征税     中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     为了便利纳税人,对于进出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其他税费,也由海关在货物进口的环节同时代征。这些税费有:    根据不同的货物品种,分别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有关进口产品的消费税等。     问:海关以什么做为征税的依据?     答:海关征税的依据是货物的撏晁凹鄹駭。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CIF价、出口货物的FOB价即可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价格。但对CIF价或FOB价明显低于同期货物进口价格,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进口成交价格,或根据海关掌握的市场情况,海关有权规定撏晁凹鄹駭。     问:最常见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答: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消费税=(关税+增值税+完税价格)×消费税率     问:如果企业认为海关审定的进口货物撏晁凹鄹駭过高怎么办?     答:可要求摼弑8偕蠹蹟,即按海关暂时审定的完税价格交纳相当于税款(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保证金后,提取货物。由海关再对货物价格进行跟踪核查。一般3个月内结案,届时海关按核实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将已收取的保证金多退少补,转为税款入库。 七、海关规费     问:请问海关在什么情况下收取规费?     答:海关根据据所在地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国界孔道和国际邮局交换站进出境货物、旅客行李、邮件以及运输工具的实际情况,规定监管区域。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执行任务不收规费。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求海关派员到监管区域以外办理海关手续,执行监管任务时,应事先向有关海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同意,海关按规定收取规费。     问:请问规费如何计算?     答:1.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50元。     每一工作日按8小时计算,不足4小时的安半日计算;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1日计算。凡海关在监管区域以外验放旅客行李物品,申请人为单位的,海关按规定减半收取规费;申请人为个人的,海关验放一件行李物品收费5元,两件及两件以上的10元。     2.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加倍交付。    海关收取规费后,应向货主或代理人开具收据。 八、海关监管手续费     问:海关对哪些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     答:对从国外进口的,经海关核准予以减税、免税或保税货物,海关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     问:减税、免税、保税的含义是什么?     答:减、免税货物,是指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口时准予减征和免征关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口时没有办理纳税手续,在中国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如进料加工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等。     问:为什么要对这些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     答:减免税和保税货物是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货物,对其收取的监管手续费,是海关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按国家政策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有效服务的一种费用。    问:能具体说明征收监管手续费的范围是什么吗?    答:主要有:经批准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减税的机器设备;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经批准在宽限期内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中准予免税进口加工再复运出境的有关原材料、包装物料;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免税进口的燃料、物料、零部件;以及国家主管部门临时批准减免税进口的货物。     问: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宽限期内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也要征收监管手续费吗?     答: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进口的减免税、保税货物,也由海关实施监督管理,但对该类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目前海关暂不征收监管手续费。     问:《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列名进口免税的货物,是否征收监管手续费?     答:不是的。《税则》中列名的进口免税货物,属于法定的免税范围,国家鼓励这些货物进口,进口后,海关也不再实施管理,因此,不征收监管手续费。     问:对减免税、保税进口货物,有不征收监管手续费的特别规定吗?     答:有的。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用于救灾进口的物资;残疾人专用进口的设备和物口,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而准予减免税的出口货物;索赔进口准予减免税的货物;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复运出口的货物;收取手续费在人民币10元以下以及经国务院和海关总署特准免征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等。     问:监管手续费按什么征收?     答:1.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1.5‰计征;     2.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1计征;     3.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货物的到岸价格的1‰计征;     4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按货物离岸价格的0.5‰计征;     5.其他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       6.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赋部分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 九、进出口货物的担保     问:请问什么是担保?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对“担保”一词解释为:“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问:担保有几种形式?     答:担保的形式有两种: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     保证金是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保证函是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     对要求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在未办结有关海关手续以前,担保人申请先期放行货物,应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应相当于有关货物的进口税费之和。     在担保期限内要求办理有关货物的进口手续,经海关同意,可将保证金抵作税费,并向报关人补征不足部分或退还多余部分。海关收取保证金后,向申请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申领人凭以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凡采用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担保人应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印章。一份留海关备案,另一份交由报关员留存,凭以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问:能否谈谈海关接受担保申请的范围?     答:下列情况,海关可以接受担保申请: (1)暂时进出口货物; (2)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3)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 (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对下列情况,海关不接受担保申请: (1)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 (2)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问:应该向哪个海关申请担保?     答:应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并在该关办理销案手续。     销案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事先承诺的义务后,海关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的义务物海关手续。     问:海关对实行担保的期限有无具体规定?     答: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期限不得超过20天。否则,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货物,按规定进行处理。     问:报关人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应如何处理?     答:报关人必须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未能按担保期限内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将保证金抵作税款,并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口或出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2)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款,并处以罚款; (3)暂停或取消报关人(报关单位、企业)的报关资格。 十、货物进出口证明书     问:《货物进(出)口证明书》的作用是什么?     答:《货物进(出)口证明书》是货物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海关签注证明。进出口货物的所有人有时在办理业务中需要证明其货物是进口的或已经出口,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出)口证明书》,其作用主要就是证明货物已经实际进口或出口。    问:对所有进出口货物,是否都需海关签发《货物进(出)口证明书》?    答: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出)口证明书》是根据货物所有人的需要,并不是对所有进出口货物都签发证明书。目前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主要是进口的汽车和摩托车,凭以办理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核发牌证手续。     海关签发《货物进(出)口证明书》,须具备的条件,其一是进口单位或报关人员提出申请;其二是需要证明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是经海关监管验放的合法进出口货物。海关签发每人份证明书,收取工本手续费人民币10元。 十一、出口产品退还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     问:现行出口货物退税的规定是谁制定的?何时施行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问:制定出口货物退税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在于正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堵塞漏洞,保障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税?     答:1、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摮隹谄笠禂)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证j明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从事国际运输船舶和外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货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问:哪些出口货物不办理退税?     答:1、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出口退税。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2、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4)糖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 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4、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 5、1994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问: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有什么规定?     答:有。对由外经贸部批准的外贸公司经营出口的机械手表(包括机芯)、化妆品、橡胶制品、黄金首饰、珠宝玉石、水貂皮、鱼翅、燕窝、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等产品,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税务局审批退税。非指定企业经营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问: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是什么? 答: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帐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帐,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问: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有什么规定吗?     答:有。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于1991年4月1日对外公布施行。     问:海关在什么时间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答:海关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时间为,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至海关放行出口货物之日起的6个月内。    问:企业如何向海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答: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应在其出口货物装载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后,向其报关的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出口货物在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由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在内地海关报关后转关至口岸海关出口的,内地海关在收到口岸海关的转关通知单回执后,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价值等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问: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何时办理退税专用报关单手续?     答:办理出口退税必须要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因此,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要待货物提取出仓库并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问: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企业在哪个海关办理出口退税报关单?     答:企业应在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向出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问:提取出口保税仓库货物销售给国内企业或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是否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答: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    问: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是否可以补办?    答:可以。补办时间为自该出口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时,企业应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机关经核实该出口货物确实未办理过退税后,签发《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企业得到《报告》后,应到该出口货物原签发海关去办理补办报关单手续。海关凭《报告》补签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问: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答: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摰羌鞘植釘。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摰羌鞘植釘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问: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在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报关单。     问:出口货物因故退关或退运,在退税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出口货物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如海关已签发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人需退交海关;如企业已交国家税务局办理了退税手续,则应向税务局申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在办理退关或退运报关时随报关单等一并递交海关,才予办理退关或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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