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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2011-09-29 50页 ppt 286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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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null第6章 消费税第6章 消费税6.1 税种设置6.1 税种设置6.1.1 消费税的设置及其发展 6.1.2 消费税的特点 6.1.3 消费税的作用6.1 税种设置6.1 税种设置6.1.1 消费税的设置及其发展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支出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6.1.2 消费税的特点 征税范围的选择性 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 宏观调控目标明确6.1 税种设置6.1 税种设置6.1.3 消费税的作用 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矫正外部成本,优化资源配置 保证财政收入 调...
消费税
null第6章 消费税第6章 消费税6.1 税种设置6.1 税种设置6.1.1 消费税的设置及其发展 6.1.2 消费税的特点 6.1.3 消费税的作用6.1 税种设置6.1 税种设置6.1.1 消费税的设置及其发展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支出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6.1.2 消费税的特点 征税范围的选择性 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 宏观调控目标明确6.1 税种设置6.1 税种设置6.1.3 消费税的作用 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矫正外部成本,优化资源配置 保证财政收入 调节消费结构,缓解供求矛盾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1.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价内税-价外税 (3)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4)一次征收-多环节征收 null2.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Eg1:某化妆品厂出厂销售一批化妆品,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6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 60×17% 应纳消费税额=60×30% Eg2:某化妆品厂出厂将一批成本价为6万元的化妆品,作为福利品发放给了职工; 增值税销项税额= {6×(1+10%)/1-30%}×17% 应纳消费税额= {6×(1+10%)/1-30%}× 30%6.2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6.2.1 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以零售者为纳税义务人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6.2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6.2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6.2.2 征税范围 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例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高能耗消费品,例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过度消费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环境保护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的消费品,例如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等; 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例如汽油、柴油; 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 6.2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6.3 税目与税率 6.3.1 税目1、烟: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及酒精 :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不包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6.3 税目与税率 6.3.1 税目null7、汽车轮胎:Note1: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不征税; Note2:翻新轮胎、子午线轮胎不征; 8、小汽车 9、摩托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手表 12 、游艇:-非牟利活动的机动艇 13 、木质一次性筷子 14 、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也属于征税范围 6.3.2 税率6.3.2 税率税率的三种形式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兼营不同应税消费品税率的确定 Note: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成套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6.4 计税依据6.4 计税依据6.4.1 从价定率方法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6.4.2 从量定额方法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6.4.2 复合计税方法 应纳消费税额= 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应税数量×单位税额6.4.1 从价定率6.4.1 从价定率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Note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且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Note2: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一起销售的,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6.4.1 从价定率计税方法6.4.1 从价定率计税方法Note3: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收取押金处理原则: 1)押金单独核算,并未逾期的,不征税; 2)逾期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 3)除黄酒、啤酒外销售的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单独核算,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6.4.2 从量定额6.4.2 从量定额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关键:应税数量的确定 (1)生产销售-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海关确定征税数量。 6.4.3 复合计税6.4.3 复合计税所有消费品中只有卷烟和白酒适用于复合征收消费税。复合计征的计税依据为消费品的销售额与销售数量 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 (1) 卷烟的调拨价: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2)卷烟的核定价=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1+35%) (3)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 原则:比较(3)和(1)、(2) 的大小 If: (3)≥(2)或 (1) 则计税价格= (3) If: (3)<(2)或 (1) 则计税价格= (2)或(1)6.4.4 计税中的特殊问题6.4.4 计税中的特殊问题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 纳税人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null【例题】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个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09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汽车轮胎交门市部,计价60万元。门市部将其零销,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 A.5.13万元 B.6万元 C.6.6万元 D.7.72万元 【】C 【解析】轮胎厂通过自没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由于门市部零售价是含增值税的价格,需要先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再计税。应纳消费税额=77.22 /(1+17%)×10%=6.6(万元)6.5 应纳税额的计算6.5 应纳税额的计算6.5.1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题:某化妆品厂某月发生如下业务(1)购进并入库化工A原料2吨,价10000元,增值税1700元;(2)购进并入库生产用B原料1吨,价10000元,增值税1700元;(3)以5000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口红5箱给某商场;(4)企业当月零售成套化妆品一批,取得销售额11700元。计算该厂当月缴纳增值税额与消费税额。 (1)应纳增值税额=【11700/(1+17%)+5000】×17% -1700×2 (2)应纳消费税额=【11700/(1+17%)+5000】×30% 6.5 应纳税额的计算6.5 应纳税额的计算6.5.1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2.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6-4】某啤酒厂7月销售啤酒1000吨,每吨出厂价为4500元,计算该啤酒厂7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250=250000(元)6.5.1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6.5.1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3.复合计税方法 应纳消费税额= 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例题:某酒厂6月份发生如下业务:1)销售粮食白酒10吨,不含税单价为5000元/吨;2)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2吨,不含税单价为2500元/吨,货款已收回;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 (1)第一笔业务:应纳消费税额=10×2000×0.5+10×5000×20% (2)第二笔业务:应纳消费税额= 2×2000×0.5+2×2500×20%null例题:某国家计划内卷烟厂主要生产A、B两种牌号卷烟,今年确定的调拨价格分别为每条120元和45元。8月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给某烟酒批发公司A种牌号的卷烟100标准箱,每标准箱实际售价30000元,收入3000000元;B种牌号的卷烟200标准箱,每标准箱实际售价10000元,收入200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给某专卖店A种牌号的卷烟20标准箱,每标准箱实际售价31250元,收入625000元,B种牌号的卷烟30标准箱,每标准箱实际售价11250元,收入3375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该企业应纳消费税。(每标准箱250条卷烟)6.5.1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6.5.1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4.外购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1) 扣税范围 1)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 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 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球杆; 8)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筷子; 9)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用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油。4.外购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4.外购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Note1:酒精、酒类产品、小汽车、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不属于扣税范围。 Note2: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计税时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Note3: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4.外购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4.外购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2) 扣税的计算 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 = 销售额×税率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null1. 下列外购商品中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从本企业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的是( ) A.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 B.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酒精为原料生产的勾兑白酒 C.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溶剂油为原料生产的溶剂油 D.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高尔夫球杆握把为原料生产 的高尔夫球杆 答案:D 解析:轮胎不能跨税目进行消费税抵扣,酒类、溶剂油都不属于消费税连续加工的扣税项目。 4.外购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4.外购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例题:某日用化工厂用外购的初级化妆品生产某品牌高级护肤品,当月销售额为170万元,当月月初库存外购化妆品账面余额为70万元,当月购进化妆品3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化妆品账面余额为50万元。计算日用化工厂当月销售该品牌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化妆品品已纳税款=(70+30-50)×30% =15(万元) 当月销售化妆品品实际应纳消费税税额=170×30%-15 6.5.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处理6.5.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处理1. 自产自用的含义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处理 (1) 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需缴纳消费税;(仅对最终消费品征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3.4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处理3.4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处理其他方面: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纳消费税额计算 (1)从量定额消费品 应纳消费税额 =移送使用数量×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消费品 应纳消费税额 = 视同销售额×税率 视同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方法一: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方法二:最近时期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方法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纳消费税额计算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纳消费税额计算(3)复合计税消费品 应纳消费税额=视同销售额×税率+移送使用数量×单位税额 视同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方法一: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方法二:最近时期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方法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数量×单位定额税 】÷ (1-消费税税率) 6.5.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6.5.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1.委托加工的内涵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原则一: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原则二:若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单位定额税)÷(1- 消费税税率)6.5.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6.5.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 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额。6.5.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6.5.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处理原则: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 (1) 扣除范围-同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null(2) 扣税计算 a.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b.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null2. 下列各项中,可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是( ) A. 受托方代垫原料,委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 B.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 C. 受托方负责采购委托方所需原料的 D. 委托方提供原料、材料,全部辅助材料的 答案:BD null 例:某化妆品公司长期委托某日用化工厂加工某种化妆品,收回后以其为原料继续生产化妆品销售。一年来受托方一直按同类化妆品每千克60元的销售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本月公司收回加工好的化妆品2000千克,当月销售连续生产的化妆品500箱,每箱销售价格600元。月底结算时,账面上月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化妆品1000千克,价款60000元,月底库存委托加工化妆品500千克,价款30000元。计算当月该公司销售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化妆品已纳税款 = 1000×60×30%+2000×60×30%-500×60×30%=45000 当月实际缴纳消费税税款= 600×500×30%-45000 = 450006.5.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额计算6.5.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额计算 1.从价定率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 税税率) 例1:某企业从境外进口一批小轿车,已知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110%,消费税税率为5%,计算该企业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500+500×110%)÷(1-5%) =1105.26 应纳消费税额 = 1105.26×5% = 55.26 (万元)null 例2:某化妆品厂11月进口化装品一批,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28万元,关税税率40%,当月在国内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税款分别为71万元、12.07万元。计算该厂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进口环节 应纳增值税额=28×(1+40%)/(1-30%) ×17%=9.52 应纳消费税额=28×(1+40%)/(1-30%) ×30%=16.8 (2)国内销售环节 应纳增值税额=12.07-9.52=2.55 6.5.4 进口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6.5.4 进口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2.从量定额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应纳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税率) null 例题1:今年3月某卷烟厂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烟丝一批,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毕后,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收入6.5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根据以上业务计算:(1)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2)受托方应纳的增值税额(卷烟消费税税率适用45%) (1)受托方应纳增值税=1.272/(1+3%)×3%=0.037 (2)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 1)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8+1.272/(1+3%)】/ (1-30%)×30%=3.9578 2)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60×45%+40×150/10000 -3.9578×1/2 = null 例题2:某酒厂本月发生以下业务:(1)自制白酒5吨,对外售出4吨,收到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含包装费3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0.2万元;(2)以自制白酒1000斤继续加工成药酒1200斤,全部售出,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7.2万元;(3)从另一酒厂购进粮食白酒800斤(已纳消费税0.4万元),全部勾兑成低度白酒出售,数量1000斤,取得不含税收入2.5万元。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 (1)应纳消费税额= [20+0.2/(1+17%)]*20%+4*2000*0.5 (2)应纳消费税额=7.2/(1+17%)*10% (3)应纳消费税额= 2.5*20%+1000*0.56.6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6.6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1.出口退免税政策 (1) 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范围一: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 接出口 适用范围二: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 消费品 (2)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代理 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3)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适用范围: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的一般商贸企业 2.退税率 退税率=征税率6.6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6.6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3.出口退税计算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退税率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6.7 税款缴纳6.7 税款缴纳6.7.1 纳税地点 6.7.2 纳税期限 6.7.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7.1 纳税地点6.7.1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7.1 纳税地点6.7.1 纳税地点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6.7.2 纳税期限6.7.2 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6.7.2 纳税期限6.7.2 纳税期限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6.7.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7.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于销售时纳税。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6.7.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7.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6.7.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7.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null习题1:某卷烟厂9月生产销售情况如下(1)外购烟丝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20万元;本期期初结存烟丝50万元,本期期末账面结存烟丝20万元,库存烟丝40万元;(2)外购生产用水电支付价款1.5万元,税金0.09万元;(3)将本月外购烟丝全部投入生产卷烟销售,销售甲类卷烟4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万元;销售乙类卷烟2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4)以成本价60000元销售给本厂职工乙类卷烟8标准箱。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null习题2: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支付给国外的货价120万元、相关税金10万元、卖方佣金2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18万元;进口机器设备一套,支付给国外的货价3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5万元。散装化妆品和机器设备均验收入库。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销售额51.48万元。(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20%)要求:(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null习题3:某制酒厂(一般纳税人)10月发生以下业务:(1)用自制粮食白酒加工泡制酒,对外销售泡制酒,开普通发票,注明价款60万元;(2)从库房发出成本20万元的原料,委托另一酒厂加工成精制粮食白酒5000斤,取得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万元,税额共0.51万元,收回后全部投入生产加工成泡制酒,对外销售泡制酒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200万;(3)销售自制粮食白酒15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200万元,另收的包装物押金9万元(不含增值税);(4)将价值12万元的粮食白酒20吨交本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门市部零售30000斤,取得零售价款11.7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粮食白酒税率20%,其他酒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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