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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现代民族国家与基层问题的由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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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现代民族国家与基层问题的由来(1)null第二讲 现代民族国家与基层问题的由来第二讲 现代民族国家与基层问题的由来 一、民族、国家及民族国家  一、民族、国家及民族国家 (一)民族的含义     在中文语境中,“民族”这个概念经由不同的解释而负载了许多含义。因此,在进行分析之前,必须明确我们是在什幺意义上来使用这一概念。 null 1. 宁骚的观点 他试图厘清国家、国族、民族、族体等概念。 他从族类共同体的概念,区分了“作为部落的民族”、“作为部族的民族”、“作为国族的民族”和“作为狭义民族的民族”。 null 他认为...
第二讲 现代民族国家与基层问题的由来(1)
null第二讲 现代民族国家与基层问题的由来第二讲 现代民族国家与基层问题的由来 一、民族、国家及民族国家  一、民族、国家及民族国家 (一)民族的含义     在中文语境中,“民族”这个概念经由不同的解释而负载了许多含义。因此,在进行分析之前,必须明确我们是在什幺意义上来使用这一概念。 null 1. 宁骚的观点 他试图厘清国家、国族、民族、族体等概念。 他从族类共同体的概念,区分了“作为部落的民族”、“作为部族的民族”、“作为国族的民族”和“作为狭义民族的民族”。 null 他认为族类共同体的历史发展脉络,是从部落到部族,从部族到民族,再经由民族锻造出国族的过程。 他“中华民族”解释成国族或广义民族,而56个民族依然称之为“民族”。 因此,民族的概念只有在“族类共同体”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才能把握。 null 2.马戎的观点 马戎以族群理论来解释“中华民族”。他认为56个民族其实是56个族群。因而,所谓“民族关系”、“民族矛盾”、“民族冲突”等等,就是区域性的“族群关系”、“族群矛盾”、“族群冲突”。而“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就是由56个族群所形成的一个现代民族共同体。 null 3.周平的观点 周平从民族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来界定“国族”,认为执掌国家政权的那个民族是“国家民族”或“国族”。 null 4.影响大的观点 民族指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人的共同体。 null(二)国家的含义 1.中文字义的国家 国家——对外为国,对内为家。 繁体字的国,从围、从或;“或”,通“域”,从戈、从口、从一,即一块由军队守卫的有人居住的土地。 null 2.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 以阶级斗争学说为导向的国家理论,强调国家政权的阶级性和权力功用的暴力性质,随着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其本质为,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null 3.国际法学说 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家学说,强调世界格局中国家的主权地位和性质。 国家,对外保持政策及意识的统一,对内维持唯一政治制度。一般来说,国际上多半同意一个国家应具有 :1.固定的人口 ;2.明确的领土 ;3.政府 ;4.和他国发展关系的能力。null 4.公民权利国家观 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国家理论,强调国家的理性建构,主张公权民授、有限政府等民主宪政。从民族国家的理论来看,国家是单一民族的政治建构或多民族共同缔造的产物。 null 5.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如此解释现代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意味“两种不同的结构和原则的融合,一种是政治和领土的,另一种是历史的和文化的”,“民族的概念所具有的二重性和模糊性影响着它随后与国家的融合。 null 民族的公民要素和领土要素越明显,其融合过程便越为容易;反之,民族概念中种族要素越突出,国家与民族间融合和合一的可能性就越小”。 因此“绝大多数所谓的民族国家是一种多民族的混合体,将它们称之为国家民族可能更为贴切。”(邓正来) null(三)民族国家 1.基本含义 民族国家是一个现代政治学意义上的主权性政治实体,在一般情况下,是由多民族所构成的现代国家制度。各民族对这个政治实体的认同也就是国家认同,构成民族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null  民族国家是指近代以来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或民族独立运动建立起来的,以一个或几个民族为国民主体建立起来的国家。  民族国家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政治实体,乃20世纪主导的现代民族自决和自治概念及实践。 null 与18及19世纪传统帝国或王国不同,民族国家成员效忠的对象乃有共同认同感的“同胞”(国民)及其共同形成的体制。 认同感的来源可以是传统的历史、文化、语言或新创的政治体制。因此,从一个民族构成政府体制,或者由数个民族经同一共享的政府体制构成的国族,都是民族国家的可能结合型式。 null 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是一个“民族——国家——国民”三位一体的综合,三者构成相互依存和相互强化的关系 。可以说,正是有了民族和民族国家这一装置,国民才得以发现。 宪政改良派认为国民素质关系到国家的强盛,立宪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民和国家的“共同发达”,“民力”和“国力”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作用 。 null 例如:在20世纪的最初十年里,改良派的梁启超批评国人缺乏民族主义精神、独立自由意志和公共精神,认为这些缺点是中国向现代民族国家过渡的障碍。 革命派的孙文以及立宪派人士也都发表过类似的见解。 null 近代中国的知识精英和一些开明的执政者多认为国民素质不足以支撑立宪政体和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 对于现代国民而言,既要有健康的体魄,更重要有健全的精神,一个不具有公共精神、权利观念和爱国意识的人不可能成为合格的国民,也不可能成为立宪政制和民族国家建设的社会基础。null 第一,普及教育是养成现代国民资格的必要条件。判断一国文明与否的就在于看其有无良好的现代教育体系。所以清末(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始)学部确定的教育宗旨(经皇帝批准): “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均指向现代国民的塑造。 null 第二,在政治战略上不能迅速实现现代民族国家。 无论是清政府的“预备”立宪,还是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宪政”理论,其内在逻辑是一致的:既然人民尚处于“襁褓”状态,那么政府或精英的“监护”就是必要的,只有当民众脱离“襁褓”并成长为理性的现代国民后,立宪民主制才有可能在中国扎根。 null 2.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 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出现前的国家有一系列不同的特征。 第一,与民族国家出现前的王朝国家相比,民族国家视其疆域为神圣的和不可分割的。没有一个国家会因为国王的女儿出嫁就将一部分疆域划给别的国家。null 第二,民族国家与此前国家的边界的性质也不同。虽然民族国家也可能使用自然边界如河流、山脉作为边界,但是基本上其边界定义为其民族所居住的地区。 第三,最重要的特征是一个国家在什么程度上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使用民族团结作为国家的政策。 null 一是民族国家促进经济统一,废弃内部的关税和路税。 德国德意志关税同盟是统一国家的前身。民族国家典型的是拥有制造和维持国家运输基础设施的政策,促进贸易和旅行。 比如,在19世纪的欧洲扩展铁路运输首先是私人铁路公司的业务,但是逐渐被纳入国家政府控制范围。再如法国从巴黎辐null 射向其全国各地的铁路网被看作是法国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的反映。 民族国家也特别重视建立国家的公路网。跨国的基础设施比如跨欧洲铁路和公路网是近年来才出现的。 二是较之其前身民族国家一般更加中央化,其公共管理比较一致。 地方特征服从民族特征。一般地方管理null机构服从中央政府。但1970年代后这个过程部分被取消,导致了一系列自主地区。 三是民族国家最重要的影响在于通过国家政策制造了一个统一的民族文化。 民族国家的模型表示其居民由一个民族组成,通过同一祖先、同一预言和许多分享的文化统一在一起。假如一个国家缺乏null这样的一个统一性,它一般趋向于制造一个统一性。 通过语言政策它促进民族语言的统一。统一的基础教育、一个比较统一的中等教育是普及民族语言的最有效的方法。 这些学校也教育民族历史,往往掺入宣传性的和传说性的。尤其在危机时期有些国家至今依然进行这样的教育。null 3.民族国家建设的战略目标 民族国家建设,简单地说,就是指具有民族特征的人民建立国家、组织政府、维护权利的政治制度建设过程。民族国家建设的战略目标主要是: 第一,维护国家主权完整和安全,保障本国不受外来国家的侵犯,因而民族国家一般都要建设国防、组织军队和警察,并积极开展外交活动等。null 第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使得国民有良好的社会安全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所以现代民族国家一般都会制定法律,并通过一系列行政和司法机构来保障法律的实施。 第三,谋求社会的公共福利最大化,发展国家经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现代民族国家一般都建立了系统的宏观经济null,财政税收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 第四,为社会和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的社会公共政策能进行实现,在内容上涉及到教育、能源、产业、环境保护等等方面。民族国家的政府就是为了实现这些战略目标而设立的公共权力体系。null 4.民族国家建设的历史性任务或面临的危机 (1)认同性危机 促使村落的、族群的、种姓的、地方的认同向统一的主权国家认同的政治转型。 (2)合法性 建构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来源的升新体制,变世袭制、教会制、革命制为普选制。 null (3)延伸性(或渗透性)危机 加强中央权力对地方的延伸,建立受中央监制的地方政权,保障中央政府的权力资源(制度、军队、官僚队伍、财政、信息系统等)。 (4)参与性危机 解决现代化中的公民政治参与膨胀与制度化滞后的参与性危机,扩大民主范围、提升民主层次。null (5)分配性危机 建构社会福利制度,调节国民财富的分配与再分配,预防区域性、阶层性的经济极化及其矛盾。 尽管这些问题一般不会并发,但它们之间有内在的关联,而且危机处理的效应具有传递性。也就是说,这五个因素中的任null何一个没有处理好的话,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其它危机的出现。 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所要和所能解决的中心任务不能多,往往只能一项中心工作,但要从战略的高度合理安排国家建设工作的轻重缓急。既要避免全面出击、不抓主要矛盾,又要防止顾此失彼,缺乏全局意识。 二、基层问题的由来二、基层问题的由来 (一)国家与公(市)民社会关系 1.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产生 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社会是以一定范围内社会共同体的形式,通过“自治”以实现社会共同生活的目的。 这是的“自治”是真正的社会自治,由null 社会成员共同行使社会治理的权利,“自治权”的性质是社会权利。 当社会产生国家时,表明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冲突已经不能通过社会共同体的“自治”方式来解决了,而只能通过国家强制力解决,否则社会便会陷入无休止的自相残杀之中。 null胜利了的阶级通过利用手中的暴力机器维持其统治社会所需要的社会秩序,于是国家便产生了。 国家从产生的那天起,就站在了社会的对立面,并凌驾于社会之上。这时,社会是由国家“统治”的。只要国家存在,基层和社会的“自治”就难以真正实现。于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便随之产生。null 2. 公民社会的产生 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以及相关认识,首先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工业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之中。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工业化以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与发展,在英国、法国、德国等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中开始出现了游离于政府体制和企业之外的“市(公)民社会”。null 这种“市(公)民社会”被认为是一个“脱国家脱政治的领域”。 “市(公)民社会”成员的主体是那些具有平等地位和“独立人格”的财产所有者,他们从维护自身的利益出发,结成了各种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自治性社会团体——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市民(公)社会。null 3.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提出和演变 公民社会理念孕生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它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理性结构出现在社会理论中,既刻着时代进步的痕迹,又印有个人理性建构的倾向。 null 黑格尔是西方社会历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理论先驱。 黑格尔承认社会的自治权利,国家必须尊重这一特殊利益,但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它往往以私利活动为内容,与国家普遍利益相悖离。null 因此,国家在逻辑上高于社会,国家是社会的基础。 另外,由于社会中非正义或不平等现象的大量存在,出于保障与维护人民的普遍利益的需要,国家对社会的干预是必要而正当的。 null 马克思摒弃了黑格尔对公民社会做伦理上的评价,而只对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做客观的分析。 他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国家——公民社会”的分析模式倒了过来,形成“物质生产——公民社会——国家”的分析模式,不是通过国家而是通过公民社会去解说国家,从而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体系。null 马克思除了把公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这么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外,还将其视作一个历史的概念,用以指称“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 null 哈贝马斯将公民社会理论大大推进了一步,认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 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 (《公共领域的结构变化》) 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领域的价值,认为它正遭受商业化原则和技术政治的侵害,使得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孤独、冷漠。null 他主张重建非商业化、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让人们在自主的交往中重新发现人的意义与价值。 哈贝马斯的这种划分方法和观点在西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两位美国学者柯郭和阿拉托则干脆将公民社会界定为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从而将经济领域排出了公民社会的范围。 null(二)近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逻辑与特点 1.消极国家观:自由主义的选择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个人权利是一切政治思考的核心,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近代自由主义者看来,个人权利的优null先性决定公共权力的工具性,也决定了国家的消极性,“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模式是必然选择。 (1)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 自然法理论认为,社会契约是联结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中介。生活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通过彼此间订立契约,将个人权利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公共权力,从而建立起国家。国家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消极工具。null (2)人性缺陷与消极国家 人性恶理论是近代自由主义国家观的逻辑起点。 霍布斯说,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在对利益与占有物的争夺中,彼此视如仇敌,欲先除之而后快,每个人都在死亡的阴影下惶惶不可终日。这种无政府状态,恰恰反衬出拥有强大权威的国家的必要;无序的程度越高,国家的必要性越大。 null 但是,国家(政府)是由人组成的,国家又是邪恶的,它总是觊觎个人权利的领地,是个人权利的潜在威胁,所以国家是“必要的邪恶” 。 在承认国家必要的同时,不失戒备与防范之心,这是自由主义消极国家观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后来被植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之中,成为近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最显著的特征。null (3) “小政府”与权力制约 个人权利的目的性决定了公共权力的工具性,而这种工具性也注定了国家权力的有限性。 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与监督,国家将会无所不能,直至侵犯个人权利。因此,近代自由主义提出了“小政府”理论,倡导权力制约。对国家的制约,主要借重“以权力制约”和“以社会制约”两个思路。null 在近代自由主义者看来,“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 一个是通过分权实现,另一个是通过权力制衡实现。洛克考虑到权力的不同属性,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希望能借分权来实现权力制约。孟德斯鸠则系统阐发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间相互分化、相互制衡。美国联 null 邦党人则受孟德斯鸠影响,将三权分立思想付诸于政治实践。  托克维尔主张“以社会制约权力”。在法国大革命中的暴政时他注意到:一个由各种独立、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具有“一只独立的眼,监督着国家,使之不沦为专制”。null 这一理念经过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实践已形成了包括公民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多元政党和“压力集团”等在内的一整套外部制约机制,它能够从体制外通过选民的选举、政党的竞争、利益集团的压力、传媒的介入等形式对当权者施压从而防止权力的专断和滥用。 null 2.“国家路线”与“社会路线” 围绕着在个人权利的实现中国家与社会孰主孰次、孰轻孰重这一问题,西方理论界产生了重大的分野:一派主张以国家为中心,强调国家的作用与价值;另一派强调社会为中心,突出社会的能力与意义。 近代以后,沿着这一理论分野逐渐形成了两条思维路径,即“国家路线”和“社会路线”。 null (1)国家路线 国家路线更关注国家的角色和作用,社会的作用被认为是可大可小,可有可无。代表人物:马基雅维利、霍布斯、黑格尔。 马基雅维利将国家利益看作是政府行为合法性的源泉;君主可以为了国家的利益null而不惜任何手段;手段要为目的服务,目的可以说明手段正当,国家可以依据“国家理由”行事。 对国家路线给予系统阐释的是霍布斯。他的社会契约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让渡了全部权利,而主权者却没有参加契约,因而后者不受契约的约束,其权力是绝对的、至高的、无限的。null 不过,主权者的权力也有底限——为权利让渡者保留保卫自己生命而抵抗他人侵害的权利和权力。 霍布斯坚持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但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立中,他却倾向于国家权力,认为国家拥有了保护与支配社会的角色与使命。他由此开创了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一个价值取向,深深地影响了后世。null  黑格尔认为由于以私利为根基,社会中充满了无休无止的冲突与斗争。这时,只国家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国家不仅代表着公共利益,同时还能保证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特殊利益。因此,不仅不应该将国家置于社会的对立面,还要使国家控制社会。 null 黑格尔的国家观表达了对国家的崇拜:国家本身是目的,个人和社会是为国家而存在的;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只有符合实现国家这一最高目的时才有意义。此时,国家已不仅是中心,而且是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本质与意义之所在。无疑,黑格尔将国家路线发挥到了极致。 null (2)社会路线   社会路线对国家持消极态度,通过社会契约论倡导社会的先在性,又通过论述经济领域存在的合法性证明社会的外在性。 代表人物:洛克、亚当·斯密、潘恩、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null 洛克不大信任国家权力,对其与个人权利的冲突表示担忧,更强调社会的非政治性。他主张国家基于契约委托所产生的立法权与司法权,要对社会负责;社会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只有工具身份。 null 亚当·斯密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并通过“看不见的手”这一理论论述了独立的、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经济领域存在的合理性,为“社会外在于国家”的思路注入了实质性的内容。 正是这一经济与政治相分离的思想,为后来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null 潘恩不仅赞同洛克限制国家干预以抵御专制主义的主张,而且还坚信政府“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为不可容忍的祸害。” 没有国家的干预,社会可以自行克服冲突与动荡,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null 孟德斯鸠思考得更多的则是如何使政府受制于法律,如何受制于社会。在他看来,社会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构成一个非政治的领域,而在于它构成了权力分立与多样化的社会基础。 他由此提出了三权分分立与制衡理论。 null 托克维尔系统阐述了社会路线。他认为由选举产生的国家专制主义对现代社会构成了威胁和冲击;在民主的名义下,社会沦为国家权力的支配之物。虽然,积极而强大的政治机构是民主的自由和平等的必要条件,但必须防止权力垄断。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所以必须“以社会制约权力” 。null 其有三: 将政治权力分配给多元的社会部门,突出公民行动的民主意义,充分发挥“社会的独立之眼”对抵抗国家专制的屏障作用; 拥有多元且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组织的公民社会是民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 没有社会制约的国家权力总是危险的和不可欲的,是对专制主义的放纵。 null 需要说明的是:进入20世纪后,国家路线与社会路线趋向交融与整合。 当代各种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如新自由主义的“大政府”理论、保守自由主义的“弱政府”理论,90年代新自由主义的“强政府”理论、“第三条道路”的“中政府”理论等,已经开始关注国家与社会的统一性。三、当代中国的理论和实践三、当代中国的理论和实践(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结构性互动说” 我国学者邓正来对来自于西方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 、“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论进行了改造,提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结构性互动说”。null 根据邓的理论,这种良性结构性互动关系既是建构中国市(公)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形态。 这是一种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null 具体来说,国家与社会间“良性的结构性安排以及这种安排的制度化”是指: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而逐渐形成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整或必要干预与社会自主化进程(或称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建构进程)间确立制度化的关系模式和明确的场域。 null 从国家的角度看,就是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为这种独立性提供制度保障,并为市民社会活动确立对人人适用的普遍法律规则、对市民社会自身无力解决的矛盾或冲突进行协调。 从市民社会的方面看,其对国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从消极的意义上说(即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第一阶段),市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的null力量,亦即市民社会在维护其独立自主性时力争自由并捍卫自由,使自己免受国家的超常干预和不法侵犯; 从积极意义上讲(即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第二阶段),市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多元利益社团,这些社团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表达它们的利益,从而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null 总之,作为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这一学说为人们理解村民自治改革对于重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意义提供了理论参照; 作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想形态,这一理论又为村民自治改革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方向。null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村民自治的意蕴 1. 从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到国家与社会的分离 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和社会之间缺少明晰的组织边界,国家通过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关系与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null这些组织均非村庄内部自发形成,而是由国家嵌入的,以保证对村庄的控制。 在推行公社化的过程中,国家造就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与行政控制网络,使得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社会和农民的生存方式,农民直接处在国家政权的严密控制之中。null 这种控制表现出很强的政治“全能主义”倾向,这一政治全能主义使乡村的社会生活军事化、经济生活行政化、精神生活一统化,政治权力成了无所不能的东西。 国家权力史无前例地下伸到社会底层,通过支配每个农民的日常生活而将农民整合到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之中。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实体的社会消溶于国家之中,所谓的社会不过是一个概念、一个抽象的符号。null 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经济、政治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因此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农村,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彻底瓦解,一方面农村需要某种或某些新的公共权力与组织的出现以应对因人民公社解体而出现的权力“真空”所引发出一连串的社会危机,尤其农村的社会治安问题。null 但是,国家一时没有或无法找出一个新的治理方式加以满足;另一方面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承包制之后,农民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生产者,获得了自主经营权,农民自身的自主意识不断增强。这些为他们自发地成立新的权力组织以满足其生产与生活中的迫切的需求提供了可能性。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结构状态之下,1980年代初,广西北部的宜山、null罗城一带出现了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 (名称不一,有的称“村管会” ,有的称“议事会”或治安领导小组),并通过这一组织管理公共性事务。 广西这一做法引起很大的反响,全国其他地方陆续仿效,成立村委会。这一农民自发创造的管理机制很快弓i起了决策层的重视,并视为吸纳和重组农民的重要方式。null 自此,国家在农村社会的权力逻辑发生了根本变化,树庄组织的授权主体由乡镇政府转向村级社区的选民,这意味着国家与社会开始了分离,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传统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模式开始瓦解。 2.从现实层面的分离到制度化重构 由于决策层的重视和认可,国家与农村社会现实层面的分离很快走向国家与社会null关系的制度化重构。 1982年l2月,在当时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的主持下将村民委员会写进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出台,1998年经过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null 八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对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做了明确规定。 《村委会组织法》还对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作了规定,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指导一协助”关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从而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null 3.从社会萎缩到社会发育 民主参与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是市民社会的核心精神要素。这一精神要素在村民自治改革中得到了唤醒和培育。 农民在参加选举,参与农村公共事物的讨论的过程中,不仅民主权利意识得到启蒙,个体独立意识得到唤醒,而且也实实在在地受到了民主训练,了解到更多的政治知识,提高了政治参与的能力。null 当然与此同时,权利意识的苏醒与权利制度化表达渠道的缺失或不畅也引发了诸多体制外抗争的恶性群体事件。 社会自组织是市民社会的核心结构性要素。伴随着村民自治改革的推进,农民不仅通过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参与村庄政治的运作,而且基于共同需要和利益自我形成了各种社区组织,如经济合作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各种维权组织等。null 这些组织在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制度平台上开展各种自治活动,其内在治理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村委会向村民自治精神回归,事实上形成了村民自治运行的新的社会基础。null 4.从统治到治理-治理方式变革的初现 伴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制度化重构,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规范和社会自治的精神导引下,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管理不再以直接的行政命令的形式,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是通过沟通、null谈判、协商等确立共同认可的目标与方式来实施管理。 治理过程的基础不再是控制,而是协调,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沟通、谈判与合作。如,从解决两委矛盾的两票制、一肩挑、两委联系会议制度以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等多种方式即可看出,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过程不是全国一刀切,而是各地基层政府与农村社会沟通协商、共同探索的结果。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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