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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

2017-07-29 26页 ppt 190KB 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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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企业破产法一、破产法概述1、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程序)2、破产法的概念广义的破产法: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狭义的破产法:仅指破产清算程序。一、破产法概述3、破产法的立法例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与列举主义破产宣告的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破产程序的宣告开始主义与受理开始主义和解前置主义与分离主义惩戒主义与非惩戒主义破产普及主...
公司破产
企业破产法一、破产法概述1、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程序)2、破产法的概念广义的破产法: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狭义的破产法:仅指破产清算程序。一、破产法概述3、破产法的立法例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与列举主义破产宣告的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破产程序的宣告开始主义与受理开始主义和解前置主义与分离主义惩戒主义与非惩戒主义破产普及主义与属地主义4、破产法的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实体性规定:债务人的破产能力,破产财产,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取回权、别除权和抵消权,破产债权,破产费用等。程序性规定: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破产宣告,和解批准,重整批准等。一、破产法概述5、破产法的价值(1)公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2)弥补传统民法救济手段的不足(3)给予债权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4)及时切断债务膨胀,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二、破产原因1、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2、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破产申请与受理1、启动破产程序的两种立法例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2、破产申请的主体(1)债务人(2)债权人(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4)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三、破产申请与受理3、破产申请的撤回4、破产案件的管辖《企业破产法》第3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管理人制度1、管理人的选任法院选任、债权人选任、双轨制《企业破产法》第22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选任2、管理人的资格(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2)社会中介机构(3)自然人四、管理人制度3、管理人的职责《企业破产法》第25条4、管理人的义务《企业破产法》第27条: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5、管理人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6、对管理人的监督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五、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时间与债务人财产范围——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2)地域标准与债务人财产范围——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3)我国《企业破产法》上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企业破产法》第5条第1款和第30条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五、债务人财产2、撤销权破产撤销权,又称为取消权、否认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3、取回权取回权是指,非属于破产人财产的权利人,不依破产程序,直接行使财产权利,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的权利。基础权利可能为物权或占有。4、抵消权破产抵消权是指,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得不依破产程序,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消的权利。六、破产债权1、破产债权的范围《企业破产法》第46至55条2、无须申报的债权(1)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六、破产债权3、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4、申报方式应当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5、申报效力(1)参加申报的债权人有权按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2)未参加申报的债权人,还有补充申报的机会,但必须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完成(3)债权申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七、债权人会议1、概念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达债权人共同意思的破产机构。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债权人会议主席(2)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3)不具有表决权的参加人员七、债权人会议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企业破产法》第61条4、债权人会议的召集(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任意债权人会议(3)会议的主持和通知5、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实现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常设机构。八、破产重整程序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已经或者可能具备破产原因但又具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与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物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1、重整申请2、重整期间《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八、破产重整程序4、重整计划的批准(1)一般情况下的批准(2)强制批准(3)批准的效力5、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及终止(1)重整计划的执行(2)重整计划的监督(3)重整计划的终止3、重整计划的制定(1)重整计划的制定者(2)重整计划的提交时间(3)重整计划的内容(4)重整计划的通过九、破产和解程序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延期或减免等事项达成协议,经法院认可而生效的一项破产预防程序。1、和解申请的启动《企业破产法》第95条(1)只有债务人才享有提起和解申请的权利(2)提起和解时间的时间:一是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二是在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作出破产宣告前提出。九、破产和解程序2、破产申请的受理《企业破产法》第96条人民法院需要召集债权人会议探讨该和解协议的可行性,并依法作出决议3、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1)和解协议的通过(2)和解协议为人民法院认可(3)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否定九、破产和解程序3、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程序上的效力(2)实体上的效力4、和解协议的无效5、和解协议的终止执行十、破产清算程序1、破产宣告的概念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其他法定人员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或依法院职权,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破产宣告是整个破产程序走向破产清算程序的转折点,破产清算始于破产宣告。2、破产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就破产人已设定担保的特点财产,依破产程序享有单独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和第110条十、破产清算程序3、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须的程序上的各项费用的总称。《企业破产法》第41条4、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过程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发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所发生的债务。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企业破产法》第43条:随时清偿原则十、破产清算程序6、破产财产的变价《企业破产法》第111条和第112条7、破产财产的分配(1)分配《企业破产法》第115条(2)分配方式《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和第114条十、破产清算程序8、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1)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2)全体债权人同意(3)债权得到全部清偿(4)无财产可供分配(5)破产财产分配完毕9、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效力(1)对破产人的法律效力(2)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效力(3)对连带债务人的法律效力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再生预防死亡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别除权债权债务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依申请依职权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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