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
与实质审查程序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
与实质审查程序
镇江 2008年8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镇江市知识产权局提纲提纲发明专利审批流程
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程序
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程序发明专利的审批
流程发明专利的审批
流程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程序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程序初步审查范围
初步审查原则
申请文件格式审查
手续合法性审查
明显缺陷审查
保密审查
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审查
提前公开专利申请请求初步审查的范围初步审查的范围
初步审查的作用在于:
确保授权文本满足要求
驳回明显不具备授权条件的申请初步审查范围1初步审查范围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A26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
R4 中文、标准、术语等
R16.1 文件一式两份
R17 请求书的具体内容
R18、19、20、24
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
R118 签章、变更
R120 字体、绘图、编号初步审查范围2初步审查范围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专利法:
第5条(违反法律)
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第18条(外国人在华申请)
第19条第1款(涉外代理)
第31条第1款(单一性)
第33条(修改不得超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2条第1款(发明定义)
第18、20条(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要求)初步审查范围3初步审查范围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
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A24、 R31 宽限期
A29 、 A30 、 R32 -34
优先权
R7 恢复权利
R8 保密申请
R14 转让权利
R16 委托书
R25 生物保藏R37 撤回
R41 缺少附图的处理
R42 、43 分案
R45 视为未提交
R46 提前公布
R86 中止
R98 费减初步审查范围4初步审查范围4有关费用的审查
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初步审查原则初步审查原则保密原则
书面审查原则
程序节约原则
听证原则
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初步审查原则1初步审查原则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初步审查原则2初步审查原则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初步审查原则3初步审查原则3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
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
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初步审查原则4初步审查原则4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申请文件格式审查申请文件格式审查 目的在于:通过补正程序消除不符合规定的缺陷,使专利局公布或公告的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
请求书
说明书
说明书附图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摘要 请求书请求书发明名称
发明人
申请人
联系人
代
人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发明名称发明名称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
发明名称应当表明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
发明名称中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
发明名称中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发明人发明人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作审查。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申请人1申请人11)申请人是本国人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
因所填写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需要更换申请人的,应当由更换后的申请人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申请人2申请人21)申请人是本国人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申请人3申请人3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审查员认为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有疑义时,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4申请人4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后,应当审查:
(1) 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
;
(2) 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3) 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申请人5申请人5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联系人、代表人联系人、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人仅是代替申请人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
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
应当使用其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公章上的名称一致。还应当填写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编码。
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
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说明书说明书发明名称
组成部分
文字部分与附图
序列表发明名称发明名称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明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
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发明名称”或者“名称”等字样。
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当空一行。
组成部分组成部分说明书的格式应当包括以下各部分,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无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应的标题。文字部分与附图1文字部分与附图1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的,说明书应当有附图。说明书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有附图说明。
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但说明书无附图或者缺少相应附图的,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申请人删除相应附图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文字部分与附图2文字部分与附图2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说明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序列表序列表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并与说明书连续编写页码。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如提交记载有该序列表的符合规定的光盘或者软盘。
提交的光盘或者软盘中记载的序列表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不一致的,以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为准。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不得着色和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蓝图。
剖面图中的剖面线不得妨碍附图标记线和主线条的清楚识别。
附图的周围不得有与图无关的框线。说明书附图2说明书附图2附图总数在两幅以上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并在编号前冠以“图”字,例如图1、图2。该编号应当标注在相应附图的正下方。
几幅附图可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
一幅总体图可以绘制在几张图纸上,但应当保证每一张上的图都是独立的,而且当全部图纸组合起来构成一幅完整总体图时又不互相影响其清晰程度。说明书附图3说明书附图3附图应当尽量竖向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分开。
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附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
一页图纸上有两幅以上的附图,且有一幅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附图也应当水平布置。说明书附图4说明书附图4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说明书附图5说明书附图5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各个细节,并适合于用照相制版、静电复印、缩微等方式大量复制。
同一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使其中某一组成部分清楚显示,可以另外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说明书附图6说明书附图6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得含有其他注释。附图中的词语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注明原文。
流程图、框图应当作为附图,并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符号。
一般情况不得使用照片作为附图,但特殊情况下,例如,显示金相结构或者组织细胞时,可以使用照片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
说明书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也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权利要求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说明书摘要1说明书摘要1摘要文字部分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
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用发明名称作为标题,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
(注: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 )说明书摘要2说明书摘要2说明书有附图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
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
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可被视为摘要附图。 手续合法性审查手续合法性审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要求优先权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实质审查请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委托
委托书
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委托1委托1外国申请人: 委托指定代理机构
港、澳、台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委托指定代理机构
港、澳、台的个人: 委托代理机构
本国人(包括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非内地申请人): 可以不委托
共同申请的情形: 适用第一署名申请人;
港澳台与外国申请人: 委托指定代理机构委托2委托2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不符合规定的
本国人
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委托。
港澳台或外国人
审查意见通知书,通过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之内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委托3委托3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委托书1委托书1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
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
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签章(全体申请人、代理机构)委托书2委托书2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
本国人
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委托。
港澳台或外国人
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1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1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的,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除委托时,申请人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2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2辞去委托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申请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声明。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3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3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外国或港澳台申请人的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同时委托符合规定的新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要求外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30条 实施细则第32条、33条、34条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要求外国优先权1要求外国优先权1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
在先申请国/地区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
在后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
在先申请为第一次申请(明显不是第一次)
在后申请和在先申请主题相同(明显不一致)要求外国优先权2要求外国优先权2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完全不一致时应提交转让证明。期限:
优先权期限(12个月或6个月)
要求优先权声明
—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
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含转让证明)
—提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缴纳优先权费
—提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二个月内
期限:
优先权期限(12个月或6个月)
要求优先权声明
—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
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含转让证明)
—提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缴纳优先权费
—提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二个月内
要求外国优先权3文件:
要求优先权声明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要求优先权声明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优先权转让证明要求外国优先权4要求优先权声明1要求优先权声明1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国null要求优先权声明2要求优先权声明2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则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nullnull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在先申请受理国(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至少应当表明受理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
提交的期限: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1要求本国优先权1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外国或本国优先权 3)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在优先权的期限内提出
不审查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主题是否一致(明显不相关)要求本国优先权2要求本国优先权2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时应提交转让证明。期限:
优先权期限(12个月)
要求优先权声明
—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
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如果需要)
—提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缴纳优先权费
—提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二个月内期限:
优先权期限(12个月)
要求优先权声明
—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
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如果需要)
—提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缴纳优先权费
—提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二个月内要求本国优先权3要求本国优先权4要求本国优先权4文件:
要求优先权声明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优先权转让证明要求优先权声明要求优先权声明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即中国)
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或受理国之一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null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条件是申请人已经缴纳了规定的优先权要求费。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即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优先权转让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 视为撤回在先申请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优先权要求的撤回优先权要求的撤回可以撤回全部、一项或多项
全体申请人提出
手续合格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已届满的期限不受影响
已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恢复优先权声明的恢复优先权声明的恢复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恢复权利:
(1)外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国、在先申请日、或者在先申请号的两项填写正确,按期提交文件副本
(2)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号正确,按期缴费。
(3)逾期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或转让证明
(4)分案申请
(5)费用问题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1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1专利法第24条、实施细则31条
申请日六个月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效力:
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文件和期限:
展出或发表,或他人泄密且申请前得知:
应当在申请时,请求书中提出声明
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他人泄密且申请后得知:
得知后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文件和期限:
展出或发表,或他人泄密且申请前得知:
应当在申请时,请求书中提出声明
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他人泄密且申请后得知:
得知后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2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尚未提出,发期限届满前通知书。
按期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费,但实质审查请求书的形式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如果期限届满前通知书已经发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
未按期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者未按期缴纳或者未缴足,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时,发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明显缺陷审查明显缺陷审查范围: 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专利法三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保密审查1保密审查1专利法第4条/实施细则第8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移交国防专利局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保密审查仅限于发明专利申请保密审查2保密审查2提出: 申请人(公布前)/专利局(分类时) 确定: 涉及国防安全的,移交国防专利局。
明显不需保密的,发不予保密通知书,陈述后仍不予保密的发不予保密决定书。 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四个月内无答复的按一般申请处理。保密审查3保密审查3程序特殊/审查基准不变
提出申请 —受理— 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 …… 授予专利权
(不予公布、公告内容少、颁证)
初审、实审由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授权公告: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解密:
1.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附具解密的证明材料(原部门出具)/通知申请人结果
2. 专利局每两年复查/征求意见(原部门)
3. 解密发解密通知书
4. 解密后,专利申请案一般程序处理,专利公告并出版说明书
解密:
1.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附具解密的证明材料(原部门出具)/通知申请人结果
2. 专利局每两年复查/征求意见(原部门)
3. 解密发解密通知书
4. 解密后,专利申请案一般程序处理,专利公告并出版说明书
保密审查4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审查1(细则25)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审查1(细则25)请求书与说明书填写内容:
1)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2)二者相一致。
申请时未写明的,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视为未保藏
不一致的,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视为未保藏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审查2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审查2保藏证明(保藏单位出具)
申请日起4个月内主动提交(不合格,视为未保藏)
存活证明 (保藏单位出具)
申请日起4个月内主动提交(不合格,视为未保藏)
样品死亡情况的特殊处理
与请求书的一致性
不一致,在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视为未保藏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审查3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审查3保藏单位:
国际保藏单位(不合格,视为未保藏)
保藏日:
申请日前或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不合格,视为未保藏)
保藏日在优先权日之后,申请日前的特殊处理
样品死亡非申请人责任,申请日起4个月内重新提交保藏,保留原保藏日提前公开专利申请请求提前公开专利申请请求提前公开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开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提前公开声明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符合规定的,在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立即进入公报编辑。
进入公报编辑后,申请人要求撤销提前公开声明的,该要求视为未提出,申请文件照常公开。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的目的
实质审查请求
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申请文件的核查
实质审查
驳回决定和授权通知
实审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实质审查的目的实质审查的目的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实质审查请求1实质审查请求1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以及请求实质审查的人
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实质审查请求2实质审查请求2实质审查请求手续
书面方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在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
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在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该国审查时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请求原则
程序的启动
审查的文本
听证原则
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程序节约原则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
但是,审查员应当注意,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申请文件的核查申请文件的核查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接到申请案后,首先核对分类号
申请不属于自己负责审查的分类范围
分类号不确切,但仍属于自己负责的范围
查对申请文档
审查的顺序查对申请文档1查对申请文档1 审查员对属于自己负责审查的分类范围的申请案,或者调配给自己的申请案,不管近期是否进行审查,都应当及时查对申请文档。
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手续文件以及与实质审查无关的其他文件,审查员应当及时转交相应的部门,以免延误。 查对申请文档2查对申请文档2查对启动程序的依据
实质审查请求书?三年内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自行实质审查的,是否有经局长签署的通知书和已经通知申请人的记录?
查对申请文件
实质审查所需要的文件是否齐全?
原始申请文件及公布的申请文件?
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或在初审期间应专利局的要求作过修改)查对申请文档3查对申请文档3查对涉及优先权的资料
外国优先权的,是否有要求优先权声明?在申请文件的副本?
本国优先权的,是否有要求优先权声明?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查对其他有关文件
发明已在外国提出过专利申请的,是否有申请人提交的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查对申请文档4查对申请文档4申请文档存在缺陷时的处理
缺少任一项依据、文件或资料,或者某些文件不符合规定
应当将申请案返回流程管理部门并且说明理由。
缺少上述外国检索或审查资料,而且确信申请人已获得这样的资料
可以填写提交资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两个月期限内提交有关资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需要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参考资料
可填写提交资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两个月期限内提交。审查的顺序(一般原则)审查的顺序(一般原则)对于接收的发明专利申请,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当按照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但可以将先后接收的同类的专利申请放在一起同时审查。
在申请人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之后,审查员对申请继续审查时,一般应按照答复的先后顺序进行。 审查的顺序(特殊处理)审查的顺序(特殊处理)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专利局局长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
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
保留原申请日的分案申请,可以与原申请一起审查。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审查的文本
检索
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
优先权的核实
全面审查
不全面审查的情况
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审查意见通知书
继续审查
会晤与电话讨论
取证和现场调查审查的文本1审查的文本1首次审查所使用的文本
通常是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或者应专利局初步审查部门要求补正后的文件
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的主动修改,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审查的文本2审查的文本2在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修改
1)一般不予接受,其提交的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应作为审查文本
2)审查员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可以接受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检索1检索1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专利申请的全部主题明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2)不具备实用性;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
4)公开不充分。
申请中只有部分主题明显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应该对其他主题进行检索后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检索2检索2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都应当进行检索。
包括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及检索。 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1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1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有时是明显的,有时要通过检索与审查后才能确定。
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既可能存在于相互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也可能因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存在于相互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 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2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2(1) 先通知申请人修改
立即能判断出申请的主题之间明显缺乏单一性的,可以暂缓进行检索,先向申请人发出分案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2) 检索后再通知申请人修改
检索后才能确定申请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的,审查员可以视情况决定是暂缓进一步检索和审查还是继续进一步检索和审查。
(3) 对于因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导致其相互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的情况,参照上述(1)或(2)的方式处理。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3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3检索后再通知申请人修改
如果经检索和审查后认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而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与该有授权前景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可以暂缓
如果经检索和审查后确认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其从属权利要求没有授权前景,而其他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可以暂缓或继续检索和审查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4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4 一并检索和审查,指出其他缺陷和单一性缺陷,以节约程序
申请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特别是因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导致其相互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它们所对应的检索领域非常接近,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5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5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例如对权利要求书进行限制,以克服单一性缺陷。
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在答复中的反对意见成立,或者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克服了单一性缺陷的,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反对意见不成立,或者未消除单一性缺陷的,驳回该申请。 优先权的核实1优先权的核实1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
当检索得到的所有对比文件的公开日都早于申请人所要求的优先权日时,不必核实优先权。
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才需要核实优先权:
(1)该对比文件构成PX或PY级文件;
(2)他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未要求优先权,构成PE级文件;优先权的核实2优先权的核实2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
(3) 他人在专利局的申请要求优先权,构成PE级文件。
对于第(3)种情形,应当首先核实所审查的申请的优先权;当所审查的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时,还应当核实作为对比文件的他人申请的优先权。优先权的核实3优先权的核实3优先权核实的一般原则(法29)
(1) 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
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
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
(2) 该在先申请是否是记载了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
(3) 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优先权的核实4优先权的核实4部分优先权的核实
在后申请中,其技术方案已在在先申请中清楚记载的权利要求可以享有优先权;
而其技术方案未在在先申请中记载的权利要求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应当视为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就整个申请而言,这种情况称为部分优先权。 优先权的核实5优先权的核实5多项优先权的核实
如果一件具有单一性的专利申请要求了多项优先权,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所反映的各种技术方案,应当分别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多件外国或者本国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清楚的记载。
此外,所有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都在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之内。
如果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多件外国或者本国的专利申请,分别记载了不同的技术特征,而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是这些特征的组合,则多项优先权不能成立。 优先权的核实6优先权的核实6优先权核实后的处理程序
经核实,申请的优先权不成立的,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说明优先权不成立的理由,并以新确定的优先权日(在没有其他优先权时,以申请日)为基础,进行后续审查。在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应当在著录项目变更通知单中对其优先权作出变更。 全面审查1全面审查1为节约程序,审查员通常应当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所有规定。
审查的重点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全面审查2全面审查2A5、A25
R2.1
A22.4
A26.3
A22.2、A22.3
A26.4
R20、R21、R22、R23
A9、R13.1
R18、R19、R24
A31.1 、R43.1
A33、R51不全面审查的情况不全面审查的情况申请文件存在严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的,即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缺陷,并且该申请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员可以对该申请不作全面审查。对公众意见的处理对公众意见的处理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
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审查意见通知书1审查意见通知书1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绝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都要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审查意见通知书2审查意见通知书2(一)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分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中间通知书
1、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审查员经过实质审查后首次发出的通知书,除了极少数可直接授权的专利申请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都必须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中间通知书是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及新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继续进行实质审查后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3审查意见通知书3(二)审查意见通知书由专用表格和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两部分组成
1、在专用表格中给出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文本、引用的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结论性意见、实质审查的倾向性结论意见、答复期限等
2、在通知书正文部分主要指出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的实质性缺陷,有授权前景时还指出专利申请文件所存在的其他问题。审查意见通知书4审查意见通知书4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形:
1)需要重新评价权利要求
2)评价以前未提过意见的权利要求
3)陈述意见/修改后,有必要提出新意见的
4)有授权前景,仍存在缺陷
5)拟驳回,此前未告知事实、理由、证据继续审查1继续审查1在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审查员应当对申请继续进行审查,考虑申请人陈述的意见和/或对申请文件作出的修改。审查员应当在审查程序的各阶段,使用相同的审查标准。 继续审查2继续审查2在继续审查前,核实答复文件中的各事项。
注意力集中在申请人对通知书正文中提出的各审查意见的反应上。
如果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首先应当审查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修改是否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进行。
如果修改符合上述规定,再进一步审查经过修改的申请是否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是否出现了新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缺陷。 继续审查3继续审查3继续审查后的处理
再次通知申请人消除缺陷
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会晤和电话讨论会晤和电话讨论会晤
举行会晤的条件
会晤地点和参加人
会晤记录
电话讨论举行会晤的条件举行会晤的条件(1)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
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此时,审查员只要认为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反之,审查员可以拒绝会晤要求。会晤地点和参加人1会晤地点和参加人1会晤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进行。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会晤必须有代理人参加。在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与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
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参加会晤;申请人是单位的,由该单位指定的人员参加。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共同申请人。除非另有声明或者委托了代理机构,共有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参加会晤。会晤地点和参加人2会晤地点和参加人2必要时,发明人受申请人的指定或委托,可以同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或者在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受申请人的委托代表申请人参加会晤。
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名;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一项专利申请,又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以按共同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的数目确定参加会晤的人数。会晤记录1会晤记录1会晤结束后,审查员应当填写会晤记录。经审查员和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通常,在会晤记录中应当写明讨论的问题、结论或者同意修改的内容。如果会晤时讨论的问题很多,例如涉及有关新颖性、创造性、修改是否引入了新的内容等诸方面的问题,审查员应当详尽记录讨论的情况和取得一致的意见。
会晤记录不能代替申请人的正式书面答复或者修改。即使在会晤中,双方就如何修改申请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申请人也必须重新提交正式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不能代为修改。
如果在会晤中,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审查工作将通过书面方式继续进行。会晤记录2会晤记录2会晤后,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作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如果对原定答复期限的监视还继续存在,则该答复期限可以不因会晤而改变,或者视情况延长一个月;如果对原定答复期限的监视已不再存在,则审查员应当在会晤记录中另行指定提交修改文件或意见陈述书的期限。此提交的修改文件或意见陈述书视为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未按期答复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如果会晤时,申请人提出了新的文件,而会晤前审查员没有收到这些文件,审查员可以决定中止会晤。 电话讨论电话讨论电话讨论仅适用于解决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所涉及的问题。
对于电话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通常申请人应当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审查员应当根据该书面修改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如果审查员在电话讨论中同意的修改内容属于明显错误,则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进行修改。 取证和现场调查取证和现场调查如果申请人决定提供证据,审查员应当给予申请人一个适当的机会,使其能提供任何可能有关的证据,除非审查员确信提供证据也达不到有益的目的。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或者实物模型。例如,申请人提供有关发明的技术优点方面的资料,以证明其申请具有创造性;又如,申请人提供实物模型进行演示,以证明其申请具有实用性等。
如果某些申请中的问题,需要审查员到现场调查方能得到解决,则应当由申请人提出要求,经负责审查该申请的实质审查部的部长批准后,审查员方可去现场调查。调查所需的费用由专利局承担。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1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1审查员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申请的实质审查。通常,在发出一次或者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审查员就可以作出驳回决定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决定或者通知书一经发出,申请人的任何呈文、答复和修改均不再予以考虑。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2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2驳回申请的条件
驳回的种类
驳回决定的组成
发出授权通知的条件驳回申请的条件1驳回申请的条件1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其经实质审查认定申请属于应予驳回情形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驳回决定一般应当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才能作出。
但是,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和/或证据,也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则审查员可以直接做出驳回决定。驳回申请的条件2驳回申请的条件2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即使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但只要驳回所针对的事实改变,就应当给申请人再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但对于此后再次修改涉及同类缺陷的,如果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足以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无需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兼顾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驳回的种类(R53)驳回的种类(R53)(1)专利申请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专利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3)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4)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
(5)申请的发明根据“先申请原则”不能取得专利权,或者申请不符合“一发明创造、一专利”的规定;
(6)专利申请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7)权利要求书不清楚、简要,或者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8)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驳回决定的组成驳回决定的组成标准表格
标准表格中各项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填写所有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驳回决定正文
驳回决定正文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以及决定三个部分 发出授权通知的条件发出授权通知的条件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之前,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
授权的文本,必须是经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最后确认的文本。实审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实审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程序的终止
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且决定生效
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
申请被视为撤回实审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实审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程序的中止
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请求
财产保全 实审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实审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程序的恢复
耽误期限
专利申请因耽误期限造成被视为撤回而导致程序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恢复被终止的实质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
对于因当事人的请求而中止的,在专利局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处决定或判决书后,予以恢复。
若自上述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未能结案,请求人又未请求延长中止的,专利局将自行恢复被中止的实质审查程序。附录附录07、06年试题null预祝各位成功! 李文红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mail:wenhong.li@unitalen.com Tel: 021-61220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