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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购房新政

2011-09-15 5页 doc 47KB 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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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购房新政成都市购房新政 成都市购房新政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购房者可享受以下政策。 政府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落实保障性住房申购 政府组织投资150亿元,改造中心城区“两轴四片”、城中村、棚户区、东郊企业生活区等危旧房300万平方米。通过向社会公开采购商品住房或用货币化安置方式解决改造...
成都市购房新政
成都市购房新政 成都市购房新政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购房者可享受以下政策。 政府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落实保障性住房申购 政府组织投资150亿元,改造中心城区“两轴四片”、城中村、棚户区、东郊企业生活区等危旧房300万平方米。通过向社会公开采购商品住房或用货币化安置方式解决改造区域内居民的住房问题,鼓励在危旧房改造中对居民住房实行货币化安置。 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向社会采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含二手住房)作为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房源,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我市因房屋损毁或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城镇居民,经相关机关审核同意,可申购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 加快学校配套建设,完善社区功能。2010年4月前,在中心城区商品房集中建设区布点配套兴建公办国家、省示范性中学,优质品牌小学、幼儿园,外地购房入户者子女与本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就读。 购买商品住房 金融信贷政策支持 对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居民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0%。因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详情咨询各大银行) 调整公积金贷款各项条件 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调整为40万元; 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 借款人年龄调整为:男不超过65岁,女不超过60岁;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期以下(含5年)从4.05%调整为3.51%,5年期以上从4.59%调整为4.05%。 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详情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86279181  86279399) 税收补贴 1、个人首次购买90㎡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并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契税总额的65%)给予全额补贴;灾区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的,免征契税。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个人销售自用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购买其他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契税总额的65%)给予50%补贴。 2、在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一套房屋只能由一个产权人享受,截止日后一次清算。 (详情咨询地税局,电话:86279335) 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90㎡(含90㎡)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 购买90-144㎡(含144㎡)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购买144-180㎡(含180㎡)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 购房入户 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积在70㎡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且实际居住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在我市一次性购买总价40万元以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市外人员,其合法固定住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一年度政府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详情咨询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电话:86407755)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契税总额的65%)给予50%补贴。 购买二手住房 契税补贴 购买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契税总额的65%)给予50%补贴。 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144㎡(含144㎡)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购房入户 凡在我市购买90㎡二手住房的外地购房者,继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详情咨询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电话:86407755) 《50号文》和《61号文》中的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签约时间为准。上述两文件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上述两文件中有关购房优惠政策除所得税补贴外,适用对象为凡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我市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50号文》及《61号文》自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 两文件实施期间,国家、省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结合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提高审批时效、强化政务服务? 一、商品房分户登记取消购房发票。 二、办理私房买卖过户的时限缩短至4个工作日,同时为受灾地区群众开设绿色通道,凡要件齐备,经审查合格的,可于受理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完毕,领取新的产权证书。 个人购房补贴资金领取须知 领取地点 成都市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二楼32-33号窗口 二、领取要件 1、产权人本人领取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领取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购房补助资金的,还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用工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领取2003年6月24日-2004年4月30日期间购房补助资金的,若为货币化补偿的拆迁户须提交拆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3、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商品房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本地建设银行有效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原件; 6、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由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领取,但须提交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10月1日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本人领取。 若产权人不能亲自领取需委托他人领取的,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事项中须明确“代领购房补贴”)、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由购房人的监护人领取的,须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商品房分户登记提交要件及办理流程 一、提交要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等 3、契税完税证明或纳税通知书 4、大产权证 5、房屋平面图 6、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二、办理流程 持申请资料至1楼(3-8号)窗口提出申请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集体件不超过《登记办法》规定时限)。 私房买卖过户办理提交要件及办理流程 一、提交要件: 1、买方 ​ 1)有效身份证件; ​ 2)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属涉外转让的,需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2、卖方 ​ 1)如房屋信息已载入房屋登记簿,所有权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 ​ 2)如未载入登记簿,则相关权利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相关权利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证件; ​ 3)出售已租房产时,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 注:办理私房(含政策性住房)买卖过户手续须当事人同时到场办理。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须提供公证委托书,由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场办理。 二、办理流程 三、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对受灾地区群众开设绿色通道,于受理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咨询电话:028-86279220   028-86279288 全国性鼓励初次购房金融新政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民银行决定: 自2008年10月27日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其中,五年期以下(含)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详询办理贷款业务的相关银行。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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