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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管理

2011-07-23 16页 doc 87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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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管理办理一般规模纳税人需要什么要求 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证件和资料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
一般纳税人管理
办理一般规模纳税人需要什么要求 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证件和资料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认定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上年有关财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认定表》一式三份,由纳税人如实填写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3]783号文件)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摘自:www.banzhao.com 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申请单位:   (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地址    电话   邮编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   职工人数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年度资料 (万元) 生产货物的销售额   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   批发、零售的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合计   固定资产规模   会计财务核算状况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设置账簿种类   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   备 注    基层税务部门意见 (盖章) 县(区)级税务部门意见 (盖章) 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本第三条所列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材料及《认定表》后,应由税务所(征收单位)作初步审查,在《认定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及《认定表》报税政科。税政科收到税务所上报的申请材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将《认定表》退回税务所二份,一份留存。 税务所收到退回的《认定表》后,根据税政科批准“同意”的意见,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并将《认定表》一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台帐”,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退给纳税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由各分局涉外科按上述规定办理。 (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3]783号文件)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健全、完善会计核算,并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纳税人建帐、核算,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健全会计核算,保证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在三个月后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不能保证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经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版权:www.banzhao.com 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按规定抵扣的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市税务局京国税[1995]044号文件转发) 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权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不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数据的; 2.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擅自代开专用发票、倒卖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列抵进项税额的; 3.开具专用发票后不按期(指一个纳税期)登记销项税额的;取得进项税额后,不按期(指一个纳税期)登记入帐的; 4.不能按正确申报纳税的;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5.违反期初进项税额计提、抵扣规定,虚报挂帐税额、存货动用金额,不按规定方法、比例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 (摘自市税务局京国税[1995]044号文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6、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7、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如下基本帐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工业企业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现金”、" 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商业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商品销售成本”、“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变税金——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8、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中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9、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10、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52号文件) 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8]032号文件转发) 对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以财务核算健全为依据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8]032号文件)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1、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新办的应征增值税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要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律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认定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认为其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3、对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52号文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一)办理认定申请的时限 1、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并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册公司:ww对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仍在筹建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在其正式开业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指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及证件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1)开业日期;(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址;(3)帐目设置状况,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4)财务人员状况;(5)能否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纳税。 2、税务登记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 5、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开户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 8、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9、分支机构未在本市办理法人登记的,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还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 10、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样式附后)并按上述现定要求填报。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52号文件) 四、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一)审批权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政一科)负责审批认定。 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科或税政科)负责审批认定。 3、对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经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核后,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撤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也应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审批程序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证件和《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后,应由税务所(征收单位)对所报送的资料作初步审查,经初审后, 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证件资料及《认定申请书》报主管科(税政科或涉外科,下同)。主管科收到税务所(征收单位)上报的申请资料,除应技本规定第一条的认定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外,还应对租赁场地经营的,进行实地情况的勘察(也可以委托征收所或税务所进行勘察),审核其是否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根据实际审核情况,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批准同意的,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样式附后)。并将《认定申请书》一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台帐”,两份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其中一份留存,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退给纳税人;对未批准同意的,将所报《认定申请书》及证件、资料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52号文件)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的执行时间 1、对新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批准认定申请次月1日起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新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为认定当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准予在批准认定申请的次月抵扣。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52号文件) 一般纳税人办理流程、审批流程、各类发票样张、财税办事流程全览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简称"一般纳税人年检"),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对原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对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保留的制度。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流程 (一) 一般纳税人年检,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在每年年初以通告或通知的方式作出部署。年检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二) 一般纳税人下载《年检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并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后,需签字盖章,附《税务登记证》副本、年度财务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三)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年检申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 税务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在结果通知上加?quot;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分局(或××区、县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专用章"。《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与结果通知书一并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五) 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发票领购证(簿)》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两证(簿)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识。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政策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规定:    1、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上的商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非商业企业,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确定征收率。    3、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办理事项: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检及升降级管理 国税局 办理事项: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检及升降级管理 审批形式:核准 办事程序:受理 核准 申报材料:认定:1、申请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防伪税控联系单; 4、法人代表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办税证复印;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银行帐号证明(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7、购买保险箱发票复印件; 8、税务代理、咨询证书; 9、纳税人的经营场地证明(参照新办); 10、财务报表(提供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11、有关合同、章程; 12、对外地驻绍分支机构构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年审: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增值税一般纲税人资格证书》; 3、发票领购薄; 4、上一年度企业的损益表、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管理申请表》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年审费30元,其他不收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机构全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办理。  单位  办理联系电话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法定期限或规定期限    一般纳税人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办对象办理此项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在每年3月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年检开始之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申办对象在办事过程中应做的事项和应当准备的材料    (1)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    (2) 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4)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XXXX年)”标识。  办事机构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流程    (1) 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    (2) 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4)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XXXX年)”标识。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应缴纳的费用数额及依据    (1) 收费标准 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收费人民币50元整。    (2)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证照收费的函〉的复函》(沪价行[1996]147号,沪财综[1996]27号)。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性文件的名称、发文机关、文号、发文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038号)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机构全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办理。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法定期限或规定期限    对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办理此项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2)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请认定,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申办对象在办事过程中应做的事项和应当准备的材料    (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办事机构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流程    (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应缴纳的费用数额及依据    (1)收费标准 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收费人民币50元整。    (2) 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证照收费的函〉的复函》(沪价行[1996]147号,沪财综[1996]27号)。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机关、文号、发文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038号)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增值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二、业务流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2、纳税人下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列后,需一并提供书面申请、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及其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手续。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作出认定结论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份)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退还给纳税人。 5、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带好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和《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两证(簿)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三、相关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及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包括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2、从事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纳税人。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以外的销售额超过50%)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2)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3)新成立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力量较强,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5)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6)加油站。 3、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在同一地(市)的,由总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统一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须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5、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参加每年一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四、相关机构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略)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七、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年度销售收入的性质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可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业务流程 1、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在年初以通知的方式布置征收率核定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2、小规模商业企业下载《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后,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等资料及其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认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做出审核结论后,将签署意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一份退回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纳税人可按4%征收率交纳增值税。 三、相关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的规定: 1、小规模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中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标准(180万元)以下的部分纳税人。 2、新开办的小规模企业,可暂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主营范围确定其经营性质,并确定其征收率。对一些经营性质难以确定的,一律作为非商业企业按6%征收率征收,待其开业满一年后,再按其实际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确定征收率。 3、原认定为增值税非商业企业,但上一年度货物批发或零售销售额超过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 4、上一年度已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纳税人,应对其上一年的销售收入性质进行审核,以确定当年是否可继续按4%征收率征收。 5、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性质一年一定。即以小规模企业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来确定。 四、相关机构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略) 五、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时限和程序 根据规定,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一、申请办理认定的时限     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自我鉴定。在自我鉴定之后,凡符合一     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预计开业当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营业执照登记日期算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于第一次达到标准年份的次年的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三)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恢复征税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四)不在同一市、县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在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程序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销售额达到180万,增值税达到180万);     (二)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副本);     2.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合同);     3.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已开销售发票、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会计证(以前均为复印件));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申请表、以及税务领导一式三份的表格,盖上公章)。     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三)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实或证件不齐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     的所有申请资料、证件退还给纳税人;如经审核资料、证件齐全属实的,应发给申请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四)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在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五)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的权限逐     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是其他纳税人的,报县、市国税机关审批。     (六)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也可发给专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确认专章。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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