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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与保护欧共体商标

2011-07-21 24页 pdf 1MB 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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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与保护欧共体商标 TTTPT ES FR T DE LU CH CZ PL SK NNL NO SE F S E LTL LVL EE TR UA DMDDDDMD BY RU ADDD 欧洲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如何注册和保护 共同体商标 建议权利人使用,特别针对 欧盟市场的新进入者 起草于2009年春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手册提供的信息不构成法律建 议,也不应替代律师意见。该手册的信息基于独立 专家意见亦不承诺具有完整性或者权威性,而仅仅 旨在作为指导手册使用。在寻求知识产权保...
如何注册与保护欧共体商标
TTTPT ES FR T DE LU CH CZ PL SK NNL NO SE F S E LTL LVL EE TR UA DMDDDDMD BY RU ADDD 欧洲知识产权保护 如何注册和保护 共同体商标 建议权利人使用,特别针对 欧盟市场的新进入者 起草于2009年春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手册提供的信息不构成法律建 议,也不应替代律师意见。该手册的信息基于独立 专家意见亦不承诺具有完整性或者权威性,而仅仅 旨在作为指导手册使用。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应 该参考中国相关法律、欧盟及其成员国法律和其它 可用资料。 本手册在欧盟的协助下完成。中国-欧盟知识产权项目 二期实施小组对此手册内容负完全责任,文中观点并 不代表欧盟的立场。此外,文中观点亦不代表欧洲内 部市场协调局(OHIM)及欧洲其他相关部门的立场。 此手册之内容可以转载,务请注明出处。 1 概述 .............................................................................2 第一部分: 共同体商标(CTM)概述 什么是商标 ..................................................................3 什么是共同体商标 .......................................................3 共同体商标体系的法律架构 .......................................3 共同体商标共同体商标的优势 ...................................4 共同体商标与成员国商标的并存 ...............................4 共同体商标向成员国商标的转化 ........................5 请求优先权 ..........................................................5 请求自先权 ..........................................................5 马德里体系与共同体商标 ...........................................5 申请并获得共同体商标的主体 ...................................5 共同体商标的申请语言 ...............................................6 可供注册为共同体商标的标志 ...................................6 可供注册为共同体商标的产品和服务 ........................7 第二部分: 注册程序 共同体商标注册必要步骤概述 ...................................8 共同体商标的申请 .......................................................8 费用 ..............................................................................8 下一步:申请日期、分类、检索 ...............................9 申请日期 ..............................................................9 产品和服务分类 ...................................................9 共同体商标检索和成员国商标检索 ....................9 第三部分: 图表表示 ................................................. 10 第四部分: 驳回的绝对理由 反对 ............................................................................ 11 如何克服某些具体的绝对驳回理由:第二含义 ...... 11 公告 ............................................................................ 12 第五部分: 驳回的相对理由 可能的异议及第三方意见 ......................................... 13 驳回的相对理由 ........................................................ 13 异议程序 .................................................................... 13 第三方意见 ................................................................ 14 注册 ............................................................................ 14 第六部分: 共同体商标的维持 ................................ 15 续展 ............................................................................ 15 撤销和无效 ................................................................ 15 申请撤销 ............................................................ 15 申请宣布无效..................................................... 15 第七部分: 针对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裁定的上诉 .................. 16 第八部分: 共同体商标权 ........................................ 17 第九部分: 共同体商标权的执法和保护 ................ 18 共同体商标权的执法 ................................................. 18 初步措施 .................................................................... 18 行政和刑事手段 ........................................................ 19 欧盟联系信息 ........................................................... 20 鸣谢 ........................................................................... 21 目录 2 概述 共同体商标(CTM)是一种超越国境的、统一的、排他 的知识产权,在欧盟全部27个成员国境内都具有法律 效力并可执行。共同体商标覆盖的地理范围是整个欧 盟,即一个拥有将近五亿消费者的市场。 根据共同体商标体系的定义,欧盟27个成员国包 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 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 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拉脱维亚,立 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 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英国。 共同体商标适用《共同体商标条例》,由欧洲内部市 场协调局单独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体商标体系并没有取代成员国商 标体系,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也没有取代欧盟成员国 各自的工业产权局。 这种超国家性质的共同体商标体系为商标所有人提供 了依其商业需要进行另一种选择的可能性,当他们决 意进入某一特定市场后,共同体商标提供了对商标所 有人的另一条保护途径。 自从1994年共同体商标体系建立以来,全世界范围 内,商标所有人已注册了超过500,000个共同体商 标。2007年,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了88300多个共 同体商标申请,比2006年增加了近13%。2008年,欧 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的共同体商标申请超过了87, 300个。 但是,从1996年到2008年,大约只有3000份申请来自 中国大陆。而同一时期,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共同 体商标申请大约为3800份。 该指南将介绍共同体商标体系的一些基本特点,并指 引读者了解基本的注册过程;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一 贯建议当进行商标注册时,要向专业的工业产权顾问 进行咨询。 3 第一部分: 共同体商标概述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商标持有者将其产品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人或其 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显著性标志,商标持有者 被赋予使用该显著性标志的专有权。在贸易过程中, 当第三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 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时,商标可提供法律保 护。此外,当第三方有妨碍权利人享有专有权益的侵 权行为时,商标也可提供法律救济。 由于商标具有如下三个功能,所以它在建立、发展公 司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上有着突出的重要性: • 识别:商标能够标明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从而能使 消费者对不同生产者的产品进行区分。 • 品质保证:通过产品生产公司向消费者做出承诺的 方式,商标可对产品质量做出持续担保。 • 形象展示:商标构成了交流、改进和广告宣传的重 要媒介。 因而,商标是一笔资产。它能够强化公司与其客户的 关系;通过许可证使用、连锁经营、买卖或赞助,商 标也具有商业开发价值。商标同样也是一种营销工 具,能够成为公司的主要资产。 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对其商标申请保护,他人就可能 从其投资中获利。对一个显著性标志要享有充分的 权利,最安全的途径就是将其注册为商标。 什么是共同体商标? 共同体商标是在整个欧洲共同体范围内保护一种显著 性标志的一项专有权利。共同体商标需依据下一节所 列法规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进行注册。一个经注册 的共同体商标获得在整个欧盟市场范围内享有使用该 显著性标志的权利,欧盟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之 一,拥有近5亿消费者。 共同体商标所赋予的专有权利由一个单独机构管 理,该机构在每一个欧盟成员国都具有有效性和可 执行性,并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共同施行的欧洲 共同体法规。 共同体商标的申请可直接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 交,也可向欧盟成员国各自的国家商标局递交,由他 们再将该申请递交至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欧洲内部 市场协调局是就共同体商标注册做出决定的唯一主管 部门。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是欧盟的商标和外观设计注册机 构,它自筹资金,设于西班牙的阿利坎特。在其网站 http://www.ohim.eu/上,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提供了一 系列免费搜索工具,其中一个数据库便可快速方便地 对共同体商标 (CTM-ONLINE)、尼斯分类表进行查询, 或者帮助寻找代理人。 共同体商标体系的法律架构 共同体商标体系由下列欧盟法规构成: • (EC) 第207/2009号理事会条例 2009年2月26日关于共同体商标的(EC)第 207/2009号理 事会条例的汇编版本已经取代了1993年12月20日的 (EC) 第40/94号理事会条例,原条例被称为共同体商 标法(CTMR)。本法包括有关共同体商标的实体法和 程序法,可在如下网址找到:http://eur-lex.europa.eu/ 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078:0001:0042:EN:PDF (EC) 第207/2009号条例并未对规定共同体商标体系 的原第EC 40/94号法规进行任何实质上的改变,只 是对上述已实行了十五年的条例的修正案进行了汇 编。该汇编版对第1到36条未进行任何变动,也就 是对依照第7、8条所进行的审查和异议没有影响。 然而,其他条款中的有关异议的规定受到影响,规 定撤销和上诉的条款和第37至160条也有变动。 4 • (EC) 第2868/95号欧委会法规 1995年12月13日的(EC)2868/95号欧委会法规是关于 共同体商标的 (EC) 第40/94号理事会法规的细则, 被称作实施条例 (CTMIR)。CTMIR是执行CTMR的, 它可在如下网址找到:http://oami.europa.eu/en/mark/ aspects/reg/reg2868.htm. • (EC) 2869/95号欧委会法规 1995年12月13日的(EC)第2869/95号欧委会法规是有关 向欧洲内部市场 (商标和外观设计 )协调局支付费用 的,被称作费用条例(CTMFR)。该条例就向欧洲内部 市场协调局缴纳费用做出规定,可在如下网址进行查 询:http://oami.europa.eu/EN/mark/aspects/reg/reg2869.htm. • (EC)216/96号欧委会法规 (EC)第216/95号欧委会法规规定了欧洲内部市场协调 局上诉委员会的程序规则。该条例可在如下地址查 询:http://oami.europa.eu/ows/rw/resource/documents/CTM/ regulations/21696_cv_en.pdf. • 指南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还采纳了该局就程序问题所撰写 的各种指南,以及该局局长签发的决定和发出的通 报。这些指南可在以下地址找到:http://oami.europa.eu/ ows/rw/pages/CTM/legalReferences/guidelines/guidelines.en.do. 共同体商标的优势 如上所述,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优势在于,其商标 通过一次申请就可在27个欧洲国家得到保护,其注 册程序也由一个独立的机构管理,即欧洲内部市场 协调局。 共同体商标体系所具有的其他优势在于: • 共同体商标的保护范围覆盖整个欧盟。因此,共 同体商标所赋予的权利在27个欧盟成员国都具有 法律效力。 • 节省成本和时间 如果在欧盟27个成员国寻求保护,就申请费用和代 理人费用而言,申请一个单独的共同体商标比在27 个国家逐个申请商标,其成本要节省得多。所以, 共同体商标的单一注册过程简化了程序、也大大减 少了成本。 • 减少行政负担: 单一的申请过程和注册程序与在27个成员国逐个处理 商标注册相比,其行政负担明显减少。 • 使用的证据: 只在一个成员国使用共同体商标就足以在整个欧盟保 持其法律效力。 • 自动扩展到欧盟的新成员国: 共同体商标将自动扩展到将来新加入欧盟的国家1。 • 变更为成员国商标时不丧失原始申请日期: 如果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以绝对理由驳回了一个或某 几个特定成员国的共同体商标申请,申请人可以将其 共同体商标申请书变更为在特定成员国的单一成员国 商标申请,且不丧失原始的申请日期。 共同体商标和成员国商标的并存 如上所述,无论申请人是否就同样标志在某个欧盟成 员国的国家商标局进行了申请和注册,其均可以申请 获得共同体商标。共同体商标体系不能取代成员国商 标体系,二者并行不悖。 1 当前候选国家名单可见:http://europa.eu/abc/european_countries/ candidate_countries/index_en.htm 5 因此,为使商标在一个或所有欧盟成员国得到保护, 既可以在各成员国逐个进行商标注册,也可以注册一 个覆盖整个欧盟的共同体商标,或者两者同时进行。 然而,有三个有关共同体商标与成员国商标并存的问 题需要予以说明: 共同体商标向成员国商标的转化: 当共同体商标申请被拒绝、或其注册因以驳回、撤销 或取消理由而在某一个成员国或者某几个成员国遭到 撤销或拒绝时,申请人可要求进行所谓的共同体商标 (申请)转化。其结果是,共同体商标(申请)将在那些驳 回、撤销、取消理由不成立的成员国转化为成员国商 标申请。这种经转化而来的成员国商标,将保留被转 化的共同体商标的原始申请日期。因而,申请人在这 些国家所做的任何投资都可得以维持。。 请求优先权: 如果一个商标已经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73 个成员国之一进行了注册,那么,它作为共同体商标 进行申请时,可以就同一商标请求优先权。商标申请 人自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内,再提出共同体商标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请求自先权: 任何在一个或多个欧盟成员国已获注册并生效的商 标,都可用同样的形式重新申请共同体商标。在此情 形下,共同体商标体系额外提供了具有吸引力的条 件:即所谓的请求自先权。 在这种情况下,当已获(成员国或国际)注册的商标所 有人再次就相同的商标申请共同体商标(在相同的商 品和服务上)时,他可以就在先注册请求自先权。即 在保持在先权利的同时,放弃在先的商标申请。换 言之,该体系能保证之前注册的相同商标在申请共 同体商标时仍实际存续,如同该商标仍然得到注册 认可一样。 如果以后共同体商标被撤销,商标所有者可以通过所 谓的共同体商标申请向成员国商标申请的转化,重新 恢复其成员国商标。已失效的成员国商标注册日期将 得以“复生”。 马德里体系与共同体商标 马德里体系是全世界范围内进行商标保护的基本工 具。它是根据两个法律文件——《马德里协定》和 《马德里议定书》设立的国际注册体系,由总部设于 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管理。马 德里体系已经被世界上包括中国、美国、日本、澳大 利亚、俄罗斯及大多数欧洲国家在内的诸多国家认 可。2004年10月,欧盟也认可了马德里议定书。 马德里体系向商标所有者提供了在若干国家寻求商标 保护的可能性,商标所有人只需向其希望得到商标保 护的国家或地区的商标管理机构直接递交单独申请。 与共同体商标体系授予一个只在欧盟有效的单一 商标不同,马德里体系赋予了多个单一国家的商 标权,每一个商标权都受其各自特定成员国法律 的规制。 自从欧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后,对其申请人来讲,又 有两个战略上的可能性: • 指定以欧洲共同体的身份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通 过指定以欧洲共同体的名义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 申请人将获得与直接进行共同体商标申请同等的保 护效力。 • 在已获得共同体商标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申请:在此 情形下,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是申请人提交国际注 册申请的原属局。 申请并获得共同体商标的主体 • 共同体商标对各类申请人都是开放的,只要该申 请人在本国法下具有法定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 6 义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申请主体包括任何自然 人,或法人,如公司,依公法设立的机构和其他 组织。 通常情况下,没有自己的商标专家的公司要咨询经 验丰富的专业代理人。这有助于减少由于对共同体 商标体系和其程序规则了解不够所带来的困难。 • 共同体商标体系向全球开放 对申请人的住所地及居住地没有任何限制。 欧盟内的所有公民和法人都可以直接与欧洲内部市场 协调局联系。 然而,那些未在欧盟定居、在欧盟没有确实有效的办 公地或居所的,除实际递交共同体商标申请书外,其 他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程序性的联系,都要由专门 的代理人代理。 代理人必须是欧盟任一成员国的合法执业者,并有 权在欧盟成员国内从事商标事务,或者必须在欧洲 内部市场协调局的代理人查询服务系统“FindRep” 上登记。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网站上点击“数据 库”,然后点击“FindRep”即可进入该系统。该系 统可查询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数据库内的各类代理 人信息(协会、雇主、律师及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 的专业代理人),并每日更新。 共同体商标的申请语言 共同体商标申请书必须以欧盟的23种官方语言之一进 行申请,即:保加利亚语、捷克语、丹麦语、荷兰 语、英语、爱沙尼亚语、芬兰语,法语、德语、希 腊语,匈牙利语、爱尔兰语、意大利语、拉脱维亚 语、立陶宛语、马耳他语、波兰语、葡萄牙语、罗马 尼亚语、斯洛伐克语、斯洛文尼亚语、西班牙语、 瑞典语。 在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的五种 工作语言之外,指定一种第二语言。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的五种工作语言是英语、法 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 选择第二语言是出于程序目的:如果申请书以五种工 作语言之一递交,则任何异议、撤销或无效程序都必 须以工作语言或第二语言提起。申请书不是五种工作 语言之一的,在申请时,五种工作语言之一将被指定 为适用于程序的第二语言(当事人之间的案件)。 可供注册为共同体商标的标志 共同体商标可包括如下标志: 1. 适于用图表表示的; 2. 能够区别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见 《共同体商标规则》第四条)。 该定义包括如下传统标志,例如: • 欧盟书写体系内包含人名在内的文字, 特别是罗马文、希腊文 • 字母和数字 • 图案 • 商品的形状及其包装 中文及其他非欧盟文字系统的文字不能被注册为文 字标志,但可被注册为图形商标。申请人在注册此 类标志时,不仅要考虑其在原始文字系统内的图形 商标,还要考虑将其译成欧盟文字系统中的一种。 《共同体商标规则》并不排除将其他标志注册为共同 体商标的可能性,只要它们符合上面提到的条件(即能 够以图表进行说明,并且能够区别于其他生产者所生 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因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共同体商标还包括如下其他标志: 7 • 不管是否含有文字(如上所述,包括汉语或具有类似 特征的)的图形商标 • 有颜色的图形商标 • 色彩和色彩组合 • 三维标志 • 声音 • 气味、香味和触摸标志 可供注册为共同体商标的产品和服务 共同体商标用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注册。因此,在共 同体商标申请书中申请人必须标明为何种产品或服务 寻求保护。产品或服务的列表必须用文字明确说明产 品或服务的自然属性,每一项都要归于依据尼斯分类 表所分出的45类之一。尼斯分类体系包括45类(第1到 34类为商品,第35到45为服务)2。 请注意,在共同体商标申请书递交后,初始的商品或 服务列表不能扩充只能缩减。换言之,申请人不能在 最初的申请书上增加产品或种类。 共同体商标申请书中产品和服务的选择,连同标志 本身,决定了将来共同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因而, 对申请人来说,在提交共同体商标申请书之前,仔 细起草产品和服务列表以期包括所有的相关产品是 至关重要的。咨询分类体系并听取专业的知识产权 专家的意见是有益的。 2 尼斯分类表的信息可在如下网址查询: http://oami.europa.eu/ows/rw/pages/QPLUS/databases/euroace.en.do. 8 第二部分: 注册程序 共同体商标注册必要步骤概述 共同体商标注册程序包括如下三个主要部分: 申请和申请的审查 在提交申请书之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给予一个 申请日期。下一步,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审查申请 书的格式和申请书中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最后审 查是否存在绝对的驳回理由。 共同体商标申请的公告 如果审查的结果没有问题,共同体商标申请将在《共 同体商标公告》上公告,以便于第三方提起共同体商 标异议。 第三方的最终异议 申请程序中的第三方是指在异议程序中,声称其在先 权利被侵害的第三方当事人。异议必须在共同体商标 申请公告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如果异议程序的结果对 申请人是有利的,或者没有任何异议,该标志将被注 册为共同体商标。 申请/注册程序如下3: 3 来源: http://oami.europa.eu/ows/rw/pages/CTM/regProcess/regProcess.en.do. 和以前相比,注册共同体商标的时间已经大大缩减。 据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表示,如果没有发现瑕疵,注 册一个共同体商标平均需要12~18个月。 提出共同体商标申请 共同体商标申请既可以直接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 提出,也可以向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工业产权局提 出。申请人可以通过在线、传真、邮寄或个人递交 的方式向设在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欧洲内部市场协调 局提交申请。 申请表可以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的网站上找到: http://oami.europa.eu/ows/rw/pages/QPLUS/forms/forms.en.do 如果申请是通过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提起的,申请日 期为该工业产权局收到申请之日。该产权局并不对商 标申请是否有效进行审查,而仅是将申请转递给欧洲 内部市场协调局,并告知申请日期。 提起共同体商标申请的必要步骤: • 填写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表格 • 标明需要予以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的名单 • 附上商标的复制品(样品) • 支付申请费用 要提交电子申请,在“表格/提交”页面点击“申 请共同体商标”即可,填写电子申请表格,然后, 根据指示,附上所要求提交的文件(如果是可申请 的),再完成相应的支付程序并且签名即可。 费用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最近调低了获取共同体商标的 收费。收费标准依递交形式,即是通过网络提 交,还是通过传真或纸质提交而有所不同。如果在 2009年5月1日后提出申请,要得到共同体商标注册必 须按如下标准支付费用: 提交申请 确定代理人 文件检察 更改申请 审查 公示 异议 注册 上诉 无效/撤销 查询 拒绝申请 接受申请 拒绝异议 9 • 1050欧元(申请通过传真或纸质提交) • 900欧元(申请通过网络提交) 这些费用包括三类商品和服务。如果超过三类,则每 超过一类,加收150欧元。 共同体商标的费用,可用信用卡支付,也可通过银行 转账或汇入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的常用账户。 在提出申请后一个月之内支付申请费用,是申请有效 的前提。 下一步:申请日期,分类,检索 申请日期 在收到共同体商标申请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 审查是否符合最低要求和正式手续规定,比如:申请 收到后一个月内支付费用、签名的有效性;所有权人 和代理人的情况、申请语言、是否请求优先权或自先 权;标志的表示是否正确。 如有必要,申请人将被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符合 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日期应是 不符合处修改之后的日期。 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在对申请手续进行审查之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 核查申请人是否对所申请的商品/服务进行了适当的 分类。 如果有任何不当之处,申请人将被通知对其进行修改。 为帮助申请人对所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正确的分 类和描述,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提供一个根据尼 斯协定列出专门术语的专门数据库——EUROACE。 该数据库可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网站查到: http://oami.europa.eu/euroace/euroaceservlet?action=search 共同体商标检索和成员国商标检索 一旦共同体商标申请被授予一个申请日期,就要对可 能与新的共同体商标申请存在冲突的在先标志进行两 方面的检索:一是共同体商标检索,二是成员国商标 检索。 共同体商标检索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进行,涉及所 有可能与申请相冲突的在先共同体商标。 成员国商标检索自2008年3月起可选择,只有申请人 要求时才进行4。成员国商标检索由所选定的成员国工 业产权局进行,申请人需单独交费。 检索报告包括成员国商标和共同体商标两项检索结 果,二者将被一并邮递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欧洲 内部市场协调局将提醒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类似的 在先共同体商标,可能会对新申请的共同体商标提 起异议。 4 从2009年1月1日起,爱尔兰、葡萄牙、瑞典和英国的国家知识 产权局要求从国家查询系统中退出的请求生效。12个仍参与其 中的国家是: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丹麦、希腊、西班牙、 拉脱维亚、匈牙利、奥地利、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 国和芬兰。 10 第三部分: 图表表示 前面已经提及,共同体商标可以由任何能够以图表表 示的标志组成,特别是文字,包括个人姓名、设计、 字母、数字、商品的形状或其包装,只要该标志能够 与其他生产商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加以区分。 共同体商标可以用图表进行表达,特别是根据其形 象、线条或特点,只要该表达本身明确、客观、独 立、易于理解、确定、持久且具体。5 当注册的是下列非传统标志时,图表表示至关重要: • 颜色和颜色组合 一般而言,共同体商标所包括的颜色本身或颜色的 组合应是经国际认可的颜色代码(Pantone, RAL, HKS, CMYK),申请人还需提交该颜色的样品和书面描述6。 只提交颜色样品并不符合图形表示的要求。 5 参见欧洲法院判例:Case C-273/00 – Ralf Sieckmann v 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6 参见欧洲法院判例:Case C-104/01 – Libertel Groep B.V. v Benelux Merkenbureau. • 声音 一种声音,例如“叮咚”声,只要该标志包括该声音 的图表描述,特别是音符,就能被注册为共同体商 标。 • 气味/香气和触觉标志 尽管存在将嗅觉、味觉及触觉标志注册为共同体商 标的可能性,但由于用图标充分表示上述标志存在 现实障碍,因而目前此类注册更多的是一种理论上 的可能性。 11 第四部分: 驳回的绝对理由 即使一份申请完全符合前述图表表示的条件,如果它 适用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也仍然不能被注册为共同 体商标。《共同体商标规则》的第七条列举了绝对的 驳回理由。根据这些条款,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不 接受下列申请: • 申请不具有显著性特点:这表明申请必须具有表明 产品商业来源的能力。 • 申请是描述性的:即它仅仅是用任何一种欧盟的语 言,对所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的品种、质量、 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时间或其他特征作一 般性描述。 • 申请成为通用性的:即它成为在欧盟任一成员国的 现行语言或贸易实践中的一种习惯性表述。 • 申请具有公众欺骗性:例如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 品质或原产地等方面具有公众欺骗性。 • 申请不符合公共政策或一般道德准则。 其他的绝对驳回的理由可能涉及:产品的形状(与三维 商标有关)、酒精类饮料的原产地、农产品或食品及某 些官方标志。 和在某一成员国申请注册成员国商标相比,选择一 种可能被用作共同体商标的标志在使用23种语言、 拥有不同风俗习惯的27个国家使用,需要考虑更多 的细节问题。因此建议在申请共同体商标之前向工 业产权顾问进行咨询,以查明如果将包含此种 标志的产品生产出来,该标志在任一相关的23种语 言中是否还具有其他含义。 反对 如果在审查的任何阶段发现申请书中存在瑕疵,欧洲 内部市场协调局将向申请人发出一封反对信,要求其 在两个月内对瑕疵进行更正。如果申请人不对瑕疵进 行更正,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依法驳回申请;如果 瑕疵涉及请求优先权或自先权,将驳回该请求。申请 人可以就此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如何克服特定的绝对驳回理由:第二含义 如果经过长时间的持续集中使用,正在接受审核的共 同体商标获得了显著性特征,那前面提及的《共同体 商标规则》第七条所列举的前三种绝对驳回的理由, 就可以被克服。 通过使用而取得的显著性特征可以从那些存在驳回理 由且和申请的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欧盟成员国获得。在 此情形下,申请人必须证明,随着该标志的使用,它 已能够表明申请注册的产品来源于特定的生产者,进 而能够用它将该产品与其他生产者的产品区别开来。 这种情况下,该标志就获得了新的意义和含义,不再 是单纯描述性的,就能够注册为共同体商标(“第二 含义”)。 在评估申请的共同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时,下 列因素也应予以考虑:该标志占有的市场份额、该标 志使用的地理广度与时间跨度、企业在宣传该标志方 面的投资、因标志而认定该产品来源于特定生产者的 相关公众比例、商会、产业界以及其他贸易和专业协 会所作的声明7。 7 欧洲法院判例:C-108/97 and C-109/97 – Windsurfing Chiemsee Produktions- und Vertriebs GmbH (WSC) v. Boots- und Segelzubehör Walter Huber and Franz Attenberger. 12 公告 如果在审查中没有发现瑕疵,或者瑕疵得到更改,商 品和服务的名单就会被译成欧盟官方语言。一旦欧洲 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这些译文且检索报告也送达给申 请人,该共同体商标申请就会被公示在《共同体商标 公告》8上,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也会通知申请人公告 日期和公告资料。 然而,如果共同体商标申请因绝对驳回理由被拒 绝,它就不会被公告。被驳回的共同体商标申请 可以在以下网址查询到:http://oami.europa.eu/search/ legaldocs/la/EN_Refused_index.cfm 8 共同体商标公告可在下列网址查到;http://oami.europa.eu/bulletin/ ctm/ctm_bulletin_en.htm. 13 第五部分: 驳回的相对理由 可能的异议与第三方意见 公告之后,第三方当事人可以基于相对的驳回理由对 公告的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表示反对。第三方可以通 过提出“第三方意见”声称存在绝对的驳回理由。 驳回的相对理由 如果符合所谓的相对驳回理由,申请的共同体商标将 不能被注册。这些相对驳回理由只能由第三方基于在 先权利在异议程序中提出。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不 依职权对相对的驳回理由进行审查。 要想异议获得成功,异议人必须对在先商标或其他形 式的贸易标志拥有权利。此外,共同体商标申请必须 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在《共同体商标规则》第一章第八条中,规定了在三种 情形下共同体商标申请可能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即: • 双重身份 申请的共同体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且申请注册的 商品或服务与在先标志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 • 混淆的可能性 如果申请的共同体商标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商 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也相同或类似,就会存在使 部分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包括与在先的商标相联 系的可能。 • 保护商标信誉 若申请的共同体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将 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 不相类似,当在先商标拥有信誉、以及构成不正当 使用时,可被视作不公平地利用在先商标显著性、 或对在先商标的显著性造成损害。 根据《共同体商标规则》第二章第八条,下列标志拥 有在先权利,可据此对共同体商标提出异议: • 在先共同体商标或共同体商标申请; • 在先成员国商标,或者正在任一欧盟成员国进行申 请或注册的成员国商标; • 在任一欧盟成员国生效的且在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 议定书下进行的国际注册; • 在任一欧盟成员国有效、且超过地区意义的、在贸 易过程中已被使用的非注册标志或其他标志; • 任一欧盟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属于《巴黎公约》第 六条之二的规定) 这些“相对的驳回理由”,在共同体商标注册后也构 成宣布无效的理由。 任一欧盟成员国内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的存在,对 所有共同体商标的申请都构成重大风险。考虑到欧 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共同体商标注册与在先商标存 在实质冲突的情况下并不主动审查,强烈建议在进 行共同体商标申请之前,咨询知识产权专家的法律 意见。通过这些专业人员所撰写的分析共同体商标 同在先共同体和成员国商标可能存在潜在冲突的专 业检索报告,可以核实共同体商标因和在先权利发 生冲突而产生的申请风险。此外,也建议商标权利 人持续关注公告的共同体商标申请,以发现存在潜 在冲突的新共同体商标申请,并自愿提出异议。这 些关注服务通常由专业的知识产权专家提供。 异议程序 异议既可以在线提出,也可以通过传真或邮件提出。 相应的表格发布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的网站上(http:// oami.europa.eu/pdf/forms/opposition_en.pdf)。欧洲内部市 场协调局也发布异议通告的注意事项,解释如何填写表 格,如何提交有关当事人、代理人、语言和费用等进 一步有用的信息(http://oami.europa.eu/pdf/forms/opposition_ note_en.pdf). 14 异议人必须在具争议性的共同体商标申请公布之日后 的三个月内提出异议。重要的是,需要注意在相同时 限内还需支付350欧元的异议费。否则,视为未适当 提起异议。 一旦异议人适当提起异议并缴纳了异议费,共同体商 标的申请人就会被告知该异议,并且被告知相关程序 将在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开始。这两个月被称为“调解 期”,在此期间,当事人可以不付额外成本终止该程 序,特别是通过达成的方式。 如果在“调解期”内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他们就要 在一个特定时限内提交自己的意见,随后欧洲内部市 场协调局将作出裁定。 异议程序可以通过多种交流方式进行,并不要求当 事人及其代理人亲自到达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欧 洲内部市场协调局。 如果异议成功,共同体商标申请将被从全部或部分注 册产品或服务上排除。相反,若异议被驳回,共同体 商标申请将继续被注册。 再次说明,可以将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的裁定上诉至 上诉委员会。 第三方意见 在共同体商标申请公告之后,也可能遭遇基于存在绝 对驳回理由的第三方意见。 如果第三方提出了这样的意见,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 将把意见送达申请人,要求提交答辩意见。然后,欧 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考虑该意见是否合理,即是否存 在驳回的绝对理由。如果存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 将向申请人发出拒绝函。 然而,第三方不会成为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提出申 请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无论第三方意见是否导致拒绝 申请,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均会把所采取的措施告知 第三方,若第三方意见导致拒绝申请,欧洲内部市场 协调局要把相关程序的结果通知第三方。9 注册 为了让欧盟的公民可以获悉,一旦注册程序完成, 共同体商标的所有细节和其他的需要翻译的相关信 息都要译成欧盟所有的官方语言记入《共同体商标 注册簿》。 《共同体商标注册簿》披露有关共同体商标及其权利 人的所有重要信息。随着共同体商标的注册,与之相 关的权利便可生效以对抗第三方。 在新权利人能够采取行动对抗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和 第三人之前,与共同体商标相关的任何转移或转让都 要登记在《共同体商标注册簿》上。与共同体商标相 关的任何使用许可或其他的权利转让,都必须在《共 同体商标注册簿》进行登记,才能有效对抗第三方。 《共同体商标公告》发布含共同体商标色彩复制品 在内的注册信息等等。 关于共同体商标整个注册过程的信息都可在CTM- ONLINE数据库中查询到http://www.ohim.eu/.该数据库提 供获取共同体商标申请和注册信息的渠道,包括可在 线查询到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和共同体商标权利人及 代理人之间在共同体商标事务上进行通信联系的档 案。这些在线查询工具不允许第三方查看未经公告的 共同体商标申请书。只限于在特定情况下(《共同体商 标规则》第84条的规定),第三方才被允许查看未公告 的申请书。申请人和/或代理人通过登录我的主页可以 查询到未公告的共同体商标申请书。 9 有关第三方观察意见的更多信息,请查询Communications of the President (No 1/00 and No 03/02). 15 第六部分: 共同体商标的维持 续展 经注册的共同体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提交申请之 日起计算。 经权利人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申请应在保护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 续展费也必须有在该期限内缴纳。 • 共同体商标基本的续展费为1500欧元。 • 通过电子方式提出续展的基本费用 (电子续期 )为 1350欧元。 基本的续展费限于三类商品或服务。超过三类的,则 每超过一类,加收400欧元。 如果共同体商标没有续展,它将被从《共同体商标注 册簿》中删除。 撤销和无效 共同体商标也可以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拥有专有管辖权可以对共同体商 标进行直接撤销和宣告无效。然而,欧盟成员国的法 院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撤销或宣告共同体商标无效, 即在民事侵权诉讼中,由被告就共同体商标提起撤销 或宣告无效的反诉。 撤销申请 任意第三方可依据下列理由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 共同体商标所有者的商标权。 • 由于权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使得共同体商标在注 册的商品或服务方面,变成通用的; • 由于权利人使用共同体商标而误导公众; • 由于权利人在注册后五年内没有真正将共同体商标 投入使用,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五年未使用。 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共同体商标连同所注册的商品 或服务必须在五年内在欧盟地区真正投入使用。否 则将被撤销。共同体商标具有如下优势,即其在欧 盟一国的使用与在整个欧盟使用具有同等的效力, 从而可以防止其他成员国动用撤销权。当企业就标 有待注册共同体商标的产品制定的市场营销政策未 辐射到所有欧盟国家之时,这一原则便能满足企业 所需。 申请宣告无效 任意第三方可根据绝对或相对理由对共同体商标申请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如下情形下,可以引用绝对无效理由宣告共同体商 标无效: • 尽管依据《共同体商标规则》第七条,有一条或多 条可构成驳回的绝对理由存在,共同体商标仍被注 册;(比如缺乏显著性特征、商标违犯公共政策或道 德准则、欺骗性使用、商标包含旗帜或国家标志等) • 申请人在申请时缺乏诚实信用。 在如下情形下,可以引用相对无效理由宣告共同体商 标无效: • 依据《共同体商标规则》第八条有构成驳回的相对 理由存在,特别是共同体商标混淆性地类似或相同 于已注册的在先商标; • 共同体商标的使用被禁止依照由共同体法律或成 员国法律实施保护的其他在先权利。这特别涉 及:人的姓名权(在特定情形下)、肖像权、版权和 工业产权。 16 第七部分: 针对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裁定的上诉 只要任何一方认为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终止程序的裁 定对其权利造成了不利影响,都可对此提出上诉。上 诉可在上面提到的程序步骤中,针对审查员、异议部 门、商标委员会、法律部门和撤销部门的裁定提起。 上诉将被递送到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的上诉委员会。 它们是准司法机构,是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的组成部 分,但其裁定具有独立性。上诉要支付800欧元的上 诉费。 在对上诉事项的事实进行审查后,上诉委员会将对上 诉做出裁决。上诉委员会或者行使应对被上诉裁决负 责的相关部门的任何职权,或者将该案退回到该部门 作进一步的审查。 上诉委员会做出的裁定还可被上诉至设在卢森堡的共 同体法院,即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这 种诉讼或者特别因违反《共同体商标规则》或其他与 共同体商标申请有关的法规而提起,或者因未符合某 一必要程序需要或滥用权力而提起。 自1952年欧洲共同体法院建立以来,其任务就是确 保共同体法规在《共同体条约》的解释和实施中得 到遵守。于是欧洲法院成为了欧盟的司法机构,并 同成员国的法院或法庭展开合作以确保《共同体 法规》的使用和统一解释。欧洲共同体法院设在卢 森堡,由三个法院组成:欧洲法院(ECJ)、初审法院 (CFI,设立于1988年)、民事法庭(设立于2004年)。 17 第八部分:共同体商标赋予的权利 共同体商标授予其所有权人专用权。因此,若出现 《共同体商标规则》第一章第九条所列举的下列三种 情形,权利人便可阻止任何未经其同意的第三人在贸 易过程中使用与共同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双重身份((Art. 9 Par. 1 lit. a) CTMR) 标志与共同体商标相同,相关商品和服务也与共同 体商标所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 • 混淆的可能性(Art. 9 Par. 1 lit. b) CTMR) 由于与共同体商标及其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 相似,存在引起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 • 保护共同体商标的声誉(Art. 9 Par. 1 lit. c) CTMR) 如果相关标志与共同体商标相同或近似,后者在欧 盟享有一定声誉、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相关标志 从而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共同体商标的显著性或声 誉。此外,《共同体商标规则》(Art 9 Par.1 lit.c)规定 相关标志只能用于与共同体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服 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然而这一规定也适用于 相关标识实质与共同体商标所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 似的情形。 共同体商标权利人可禁止下列情况出现: • 将该标志贴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 • 提供贴有该标志的商品,将该商品投入市场或贮存 该种商品,以及提供此类服务; • 进出口标有该标志的商品; • 在商业文件或广告中使用该标志。 然而,一旦共同体商标权利人将使用共同体商标的商 品投放至其中一个欧盟成员国市场,他就不能禁止它 们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转。这种对共同体商标权利的 限制被称为“权利用尽”。 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共同体商标所涵盖商品的平行进 口,不受该规则限制,除非这些国家是欧洲经济区协 定的当事国。 共同体商标所注册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可以被转 移、许可使用或转让。这种转让并不依赖于正在考虑 中的商业活动的转让。共同体商标的许可使用既可以 是排他的,也可以是非排他的,既可以覆盖整个欧 盟,也可只覆盖其部分地区。 18 第九部分: 共同体商标权的执法和保护 共同体商标权的执法 共同体商标的执法并不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实施, 而是由27个欧盟成员国各自的专门法院实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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