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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2011-06-19 11页 ppt 148KB 1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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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null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之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篇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儒法思想对中国法律影响甚巨,本章从介绍儒法二家理论体系入手,分析了儒法所追求的不同社会理想,二者的思想对立和融合。并从儒家思想的变化着眼,立足于这种变化的社会因素,论证了社会因素的变革对法律的巨大影响。第一节 礼与法第一节 礼与法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 (1)、社会秩序的看法 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有...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null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之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篇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儒法思想对中国法律影响甚巨,本章从介绍儒法二家理论体系入手,分析了儒法所追求的不同社会理想,二者的思想对立和融合。并从儒家思想的变化着眼,立足于这种变化的社会因素,论证了社会因素的变革对法律的巨大影响。第一节 礼与法第一节 礼与法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 (1)、社会秩序的看法 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有智愚贤孝之分,社会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技艺生产事上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世之术治理人民食于人的,各有其责任及工作,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认为亲属关系之中,应该以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儒家认为,上述两种差异之分同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即上述两种社会差异的总和。“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出自《中庸》)便是写照 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法家注意的是法律、政治秩序之维持,人为有功必赏、有过比罚,何种行为应赏,何种行为应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一赏一刑,才能使人人守法,而维持公平。若考虑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因素,违背此种原则,不能达到一赏一刑的目的,法律为这些因素所影响是法家坚决反对的。 所以,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面前均需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韩非子云:“法不阿贵,绳不饶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第一节 礼与法第一节 礼与法(2)达到各自理想的方法 儒家认为,礼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是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做到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自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而臻于治平。不难看出,儒家所说的礼,是一套完整的治世理论,绝不仅仅只是一些抽象的伦理上道德上的原理原则。儒家提倡的礼足以节制人欲,杜绝争乱,又足使贵贱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完成伦常的理想,自足以建立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 法家认为,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商君说:“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这种毫无通融,不讲私爱,完全以客观行为为断的精神,自和儒家所谓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贵、议勤、议宾,尊亲贤,郭旧故,尊宾贵,尚功能,及议事以制的主张相反,法家根本反对所谓议。慎子说:“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阕也。”这话焉不使儒家为之变色!焉不使当今社会法律工作者变色! 总之,儒家着重于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故不能不以富于差异性,内容繁杂的、因人而异的、个别的行为规范——礼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反对归于一的法。法家欲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约束全国人民,着重于“同”,故主张法治,反对礼。两家出发点不同,结论自异。不管礼治还是法治,只是儒家法家为了达到不同的理想社会秩序所用的工具而已,它们之间没有好坏之分,更不能因为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而放弃法家思想,也不能因为现在我们在呼吁法治而摈弃儒家思想。两家思想是可以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在不同时代不同背景合理采用而让中国法律更加成熟更加完善。 第二节 德与刑第二节 德与刑儒家法家要实现自家的理想,即维持社会秩序,都需要借助一种力量,当有人不遵守此种行为规范而破坏社会秩序时,将有种力量来保护它,制裁人。 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收潜移默化之功,这种以教化变化人心的方式,是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自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判裁所能办到。所以,儒家宣扬以德治天下,以德教化人。 所谓“礼者紧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紧于已然之后”,一为事前的预防,一为事后的补救,二者之价值自不可同日而语。礼教之可贵便在于“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妙,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若能如此,则人民根本无恶的动机,一切恶的行为便不会发生,法律制裁更无存在的必要。所以说,孔子以无诉为最后目的,荀子对此也有同样的见解,认为教化即行,便无法律刑罚的需要。尊德礼而卑刑罚,是儒家一致的信仰。 第二节 德与刑第二节 德与刑法家则完全与儒家立于相反的立场,否认社会可以藉德化的力量来维持,更不相信一二人的力量足以转移社会风气,决定国家的治乱。根本反对有治人无治法,人存政存,人亡政亡的办法。法家所需要的是必然之治,使社会长治久安,而不是这种渺茫不可期,时乱时治的办法。“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而任人,犹之“虽有巧木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主观的判断,时有出入,客观的标准至少是一律的,法虽不善,亦可以“一人心”,愈于无法。 从治国的立场来讲,法家根本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并不足以止乱,无益于治。这些是道德家、教育家的事,他们不妨以毕生精力从事于教化,也不妨唱高调,提倡止于至善,讨论人生最高鹄的。但这决不属于法律范围,决不是法家所感兴趣,所注意的工作。法家以维持法律秩序为目的,他必须以最高标准的程序,最快的方法,最短的时间来达到这种目的。法之功用原为禁奸,非为功善,所以“求过不求善,刑不善而不赏善”。只要法律的机构足以废恶惩奸,使人不敢为恶,法律的目的便已达到,原不问人心善恶,更不要求人心良善。从法家的眼光看来,一良善不为恶的人,与一畏刑不敢为恶的邪人,在客观的行为上并无分别,不必注意其内心上的差异,因之也就无须以仁义教人为善。所以韩非说:“明主之治国,众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所以法家的结果皆主重刑,重刑才能使人畏惧慑服,不敢以身试法。 null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儒家以道德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法家后起,和儒家争一日之短长,竞争激烈,互不相让。然而,汉朝之后独尊儒术,魏以后儒者参与了制定法律,儒家思想在法律上起了决定性作用,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成为最高的法则,与法理无异。中国法律的许多规定都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如礼有七出三不去之文,后成为法律明定的离婚的条件。而法家思想虽未成为正统思想,却也影响了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律工作者,如诸葛亮、王安石、张居严谨执法,甚至连儒术的大师朱熹也主张刑不可废。如今,我们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继承儒家思想的精髓,也要发扬法家思想的精髓,做到古为今用。 第三节 以礼入法第三节 以礼入法本节重点论述了儒法论证焦点的转移,以及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和影响。 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儒家以德教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儒法对抗,礼治、德治、法治不两立。从思想的同异看,二学派完全对立,无调和可能。 儒法对抗是在战国及秦。西汉后消失。原因: 第一,学术界德派别,已由繁而简,由异而同。学归一统,儒术独尊,法家无力对抗。而儒家本身已糅杂别加思想。 第二,从制度上看,儒法之争失去意义。是否要立法已无讨论必要,法律制定成为新朝代重要标志,且法典由儒者制定。 第三,儒者做官后不能不懂法律。儒家而留意律学的研习。 汉后儒者虽以德治为口号,但不再排斥法治,在礼治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原则下,礼治、德治、法治的思想趋于折衷调和。第三节 以礼入法第三节 以礼入法法家绝对排斥礼治、德治,儒家不曾绝对排斥法律,只是不主以法治代替礼治、德治。孔子礼乐刑罚并论,且有连带关系,反对的是刑罚不中。 孟子认为二者不可偏废。荀子思想杂有法家。不再低估刑罚,承认法律功能,常德刑礼法并论。不反对重刑,应随时制宜刑轻刑重。 董仲舒、王符、荀悦等皆教、法并论。贤良文学、《白虎通德论》、朱熹、礼记。都说明了礼法的结合。 汉后儒者思想杂有法家,坚持主从问题,反对:不任教而独任法;执法非其人;法太苛刻,专以刑人为事。所争不是法律去存问题,而是刑教的主次问题。总之,儒法本体之争在汉代已不存在。 归纳总结归纳历代的法典虽编制不同,内容不同,但都代表一种同一的传统精神。礼法的关系密切无比。二者都是行为规范,同为社会约束,其分别不在形式(成文与否)或强制力之大小(程度上的差别)。制裁的性质及方式是重要的分别。礼借教化及社会制裁的力量来维持,是一种消极的制裁;法借法律制裁来执行,是一种积极的或有组织的制裁。但礼未尝不可以法律制裁来维持,而无损其为礼。同一规范,在利用社会制裁时为礼,附有法律制裁后成为法律。成为法律后,既无害于礼所期望的目的,也不妨害礼的存在。同一规范,不妨既存在于礼,又存在于法,礼法分治,同时并存。儒家所争的主要问题是采用何种行为规范,以何种力量推行这种规范的问题是次要的。儒家主张德化,不排斥法律,汉后的儒者在法律本体的问题上不再怀疑,不反对以法为治世的工具,而是把握立法机会,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编入法典,实现儒家的目的。所以,礼所容许的,法容许,礼所禁止的,法所禁为。总结归纳总结归纳法与礼互为表里,所以断讼必以礼为根据。此外审判断狱受儒家影响,儒家思想在法律上成为最高的原则,与法理无异。 综上所述,从儒法法本体论之争、主次之争的演变可以看出中国法律的演变经历了一个由法而儒的过程。儒家、法家在法律思想上的争鸣为法典的制定、修改、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是中华法系延绵一千余年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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