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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

2011-06-12 2页 pdf 75K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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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 ☞大家好,今晚讨论的主题是一物二卖,以风险负担为核心,但也要一并解决其他问题, 微博网友可以在每条微博上就对应问题留言,QQ 群内网友可以在 QQ 上单独留言,讲座期 间,只回答和讲座有关的问题。 ☞这次讲座是我对授课形式的一次创新与探索,希望找到更好的和网友互动沟通的形式, 初来乍到,不周之处,还望各位原谅。讲座形式上大家有好的建议,请提出,语音方式的话 请提供细节。打字匆忙,偶尔错误在所难免,因无偿合同轻过失可以免责, 故对讲座中的 文字错误声明免责,但负担更正义务。 ☞讲...
一物二卖
☞大家好,今晚讨论的主题是一物二卖,以风险负担为核心,但也要一并解决其他问题, 微博网友可以在每条微博上就对应问题留言,QQ 群内网友可以在 QQ 上单独留言,讲座期 间,只回答和讲座有关的问题。 ☞这次讲座是我对授课形式的一次创新与探索,希望找到更好的和网友互动沟通的形式, 初来乍到,不周之处,还望各位原谅。讲座形式上大家有好的建议,请提出,语音方式的话 请提供细节。打字匆忙,偶尔错误在所难免,因无偿轻过失可以免责, 故对讲座中的 文字错误声明免责,但负担更正义务。 ☞讲座为纯公益,不对任何人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只攒人品将来好换取头等舱 机票。当然,人当怀有感恩之心,因此,借此机会对给我提供成长空间与展示平台的万国学 校予以致谢:@万国司考,@万国法源,@骆勇-万国教育,@刑法韩友谊 今天的对话平台为 06年卷三 91—93题,大致题意为张三先后与甲乙丙三方就同一房屋 签订买卖合同,房子先交付于甲,然后登记于乙,最后收了丙的钱但丙一无所获,司法考试 可能从以下五个角度予以命题: 第一,房子的所有权归属?甲如欲取得所有权,该如何处理?(物权关系) 第二,没有取得所有权的其他两方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合同关系) 第三,房子交付于甲,登记于乙之后,张三和乙能否要求甲返还房屋?(占有关系) 第四,如房子被丁故意毁损,此毁损是否为风险,谁来主张权利(侵权关系) 第五,如房子意外毁损灭失,谁来承担风险?(风险负担) 5—1:何为风险? 5—2:风险负担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5—3:本题风险如何承担?(核心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想大家都没有异议,房子登记于谁的名下就是谁的,具体到本题, 就归乙所有,甲想避免这个风险,可以通过预告登记的方式予以解决,如预告登记,即使随 后登记于乙,乙方也无法取得所有权(物权法第 20条) 第二个问题,首先对于张三和甲的合同来说,张三出卖于甲时,所有权还在张三的手里, 为有权处分,合同有效,甲可以追究张三的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已经取得所有权,故为履行 不能,因而此违约责任只能损害赔偿,不能要求实际履行)(再,此时涉及商品房买卖司法 解释第八、九条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但由于司法考试 09年刚刚考查,故没有涉及,请 大家自行查阅) 第二个问题续:其次对于张三和丙的合同来说,此时物权已经转移,张三出卖乙的房屋 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如乙方追认,丙可以要求乙办理过户登记;如乙拒绝追认,则 追究张三的缔约过失责任并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购房款,合同法 58条)。(此点很多同学没 有注意到,笼统认为是违约责任了) 第三个问题,房子在甲手里,甲基于和张三的买卖合同占有标的物为有权占有,但此处 占有所依据的权利为合同债权,由于合同的相对性,此占有也具有相对性,因而,该有权占 有只能向合同当事人张三主张,如面对所有权人乙,则为无权占有,故张三无权要求返还, 乙则有权要求返还。 第四个问题,丁之故意毁损为侵权,须承担侵权责任,而非按照风险分配规则处理。该 行为侵犯的是财产的所有权,因而只能由所有权人乙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对于甲而言,如 前所云,为无权占有人,如甲先行取得丁的赔偿金,应依照物权法 244条将该赔偿金返还于 乙;又,由于甲为善意占有人,所以,即使丁之赔偿不足以填补全部损害,甲亦不承担赔偿 责任。(物权法 244条后半段) 5—1:何为风险? 风险是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标的物的意外灭失,这个损失由谁承担的规则为风险负担规 则——特别提示,由于无人有过错,因而让谁承担都是不公平的,但这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必 须承担的不公平; 5—2:风险负担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如果出卖人承担风险,意味着标的物灭失,但出卖人无权获得价金;如果买受人承担风 险,意味着虽然标的物灭失,买受人仍然有义务支付对价,此时如果出卖人已经收到价款, 则无退还义务——这里是最难理解的,理解的要记住,不理解的也要记住!!! 5—3:本题风险如何承担?(核心问题) 此处最关键的是,本案有三个买卖合同,须知,每一个买卖合同都有一个标的物灭失后 是否退还价款的问题,因而,风险负担的关键点在于,每个生效的买卖合同,都会有一个风 险负担的问题!!!!几乎所有的同学都是在这个地方犯了错误!!! 5—3续(1) 本案有两个生效的合同(第三个前文已说过,如拒绝追认则无效),第一个,张三和甲 的买卖合同,已经交付,风险由甲承担,意味着,甲交给张三的钱不能基于风险负担规则主 张返还——但是,由于后面登记给乙的行为构成了对甲的违约,因而,甲可以追究张三的违 约责任,此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恰恰正是甲交付的房款(甲的实际损失) 张三和乙的合同来说,由于尚未交付,因而张三承担风险,也就意味着,张三必须把收 的乙的价款退回去——此时,张三手里的两笔钱都退回去了,而房子也没了,而这一切,恰 恰是由他一物二卖这个“不厚道”的行为造成的,咎由自取,而甲乙作为无辜受害方,虽然 房子买不到,但也不至于有所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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