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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状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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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状态的分析 第19卷第曼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 200 — 4~z 旦 JOURNAL OF JIANGsU—P’O’。LI C。E。O⋯FFICER COLI EGE Vo1.19 No.6 N OV.2004 · 犯罪学研究 · 对 刑满释放 人员 回归社会 状态 的分 析 王 志 强 摘 要:刑满释放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客观认识该群体在回复正常社会生活后的 状态,是施以合理处遇的基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刑满释放人 员在社会生活中是一个矛盾 的统一体。因此,对该群体的认识也应该采取两维性的视角,...
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状态的分析
第19卷第曼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 200 — 4~z 旦 JOURNAL OF JIANGsU—P’O’。LI C。E。O⋯FFICER COLI EGE Vo1.19 No.6 N OV.2004 · 犯罪学研究 · 对 刑满释放 人员 回归社会 状态 的分 析 王 志 强 摘 要:刑满释放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客观认识该群体在回复正常社会生活后的 状态,是施以合理处遇的基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刑满释放人 员在社会生活中是一个矛盾 的统一体。因此,对该群体的认识也应该采取两维性的视角,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两维性表现为弱 势性与风险性的共生与转化。 关键词 :刑满释放人员;社会处遏 ;风险群体;弱势群体 中图分类号:D917.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1672—1020(2004)06-0034-06 在现实生活中,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 状态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基于刑满释放人 员回复正常社会生活后与他人、社会、国家之间自 然形成的原发型社会关系而产生的原发状态;一 个层面是在社会处遇中基于与他人、社会、国家之 间的继发型社会关系而产生的继发状态。本文所 言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状态则指前者。因 为,只有客观合理地认识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 后的这种原发状态,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处 遇。为此,本文试从该角度进行浅析。 一 、两维性一 客观认识刑满释放人员回归 社会状态的基本前提 如何认识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状态, 从目前看,基本为两大类:一类是所谓危险论,认 收稿 日期 :2004一l1一O4 作者简介:王志强(1970一),男,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 所副研究员 ,天津,300191. · 34 · 为这部分人具有先期的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行为 模式,借用意大利龙博罗梭的观点就是,“他们认 为有权去偷、去杀,过错是他人的,因为他人不让 他们过得自在”,[1 故应被列为社会危险群体的一 部分。另一类是所谓弱势论,认为“出狱人是个很 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个弱势群体,保护出狱人就是 扶助弱势群体”。_2 在危险论与弱势论两类不同的观点下,对刑 满释放人员的处遇指向也有所不同。危险论的观 点多着眼于社会防卫,对刑满释放人员强调的是 义务承担。如,我国《刑法》第 100条规定:依法受 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 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我国《公司法》第 57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监事、经理。弱势论的观点则注重刑满释放 人员的社会保障,突出的是一种权利的享有。如, 我国《监狱法》第 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王志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状态的分析 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甚至还有学者提出要 在《刑法》中设立前科消灭,认为“前科的存在, 会导致各种不利于有前科者的各种法律后果”。嘲 从现阶段来看,上述两类认识的并存决非偶 然,而且在其各自的理论和实证前提下,我们不能 武断评判哪种观点的合理性。但“世界上一切事 物的过程里和人们的思想里,都包含着这样带矛 盾性的方面,无一例外”,¨4]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人 是社会中的人,是在社会作用下或者说在人际互 动中才成为现实的人”。[5 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刑满释放人员在 社会中往往涉及到多种社会关系。从该方面出 发,在不同社会范畴内,对弱势群体和危险群体的 划分是不同的。对刑满释放人员而言,在适 应正常社会生活方面可能表现出弱势,但在实施 危险行为方面可能表现出“强势”,但这种“强势”又 有可能在社会有针对性的刑事政策下变为“弱 势”。因此,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状态是其 本身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特点相互作用的系统表 现。如果从单一的“线型”角度认识刑满释放人员 回归社会的状态,势必导致社会处遇标准模糊。 所以,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状态的认识应该 树立矛盾的观点,从两维的角度加以认识,这既是 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构筑和谐社会的 需要。 二、刑满释放人员具有弱势群体与风险群体 的共生性 (一)在正常社会化方面,刑满释放人员是一 个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分层的加剧 而日趋凸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如贫困农民、下岗职 工、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流动人口等等。至于刑 满释放人员能否被单独划为弱势群体之列,是一 个容易引起争论的话。 之所以如此,基本有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由 于我国传统文化惯性的影响,刑满释放人员多被 贴上“污点”的标签,如果将其列为弱势群体,至少 在形式上有失公正;二是刑满释放人员在生理、心 理和社会生活状况方面可能与其他弱势群体形成 交叉,单独再强调将刑满释放人员作为弱势群体 似乎无实际意义;三是我国“严打”的刑事政策在 社会心理上封闭了对刑满释放人员加以全面认识 的空间;四是作为一些大案要案的主体,刑满释放 人员在客观上增加了社会公众对刑满释放人员的 情感危机。我国有关媒体曾一度报道的跨四省、 作案 26起,残杀 67人的“连环杀人案”犯罪人杨新 海就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6] 那么,能否将刑满释放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 弱势群体呢?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弱势群体是 “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 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7]一些学者还从各 自的研究角度出发,对弱势群体予以了不同界定。 有人认为,弱势群体“是由某些生理心理障碍及缺 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在社会上处于经济、社 会不利地位的人群”,[8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身生 理职业或知识和能力等主观和客观因素,其社会 地位相对较低和物质生活条件贫困的自然人群 体。”(9_还有学者从社会分层理论出发,认为“弱势 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 贫困性、权益的无保障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及 心理的不稳定性的特殊社会群体”。r10_ 从现有文献看,对何为弱势群体没有一个统 一 的定义。尽管如此,其中的一些共性认识基本 上表达了弱势群体的几个特征。 (1)动态性。弱势群体依存于相应的社会环 境,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概念,在不同的 社会环境中,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和表现形式不 同。 (2)相对边缘性。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作 用,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可利用的资源稀缺,处 在社会的边缘,这种边缘是相对于同一标准下的 强势群体而言的。可以说,有某一个方面的强势 群体,即存在相应的弱势群体。 (3)层次性。弱势群体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 念,在不同的社会领域、根据不同标准,弱势群体 可分为不同层次,也恰恰由于这一点,同一个人群 可能在不同的生活空间成为不同内容的弱势群 体。 (4)群体性。弱势群体在社会上通常表现为 一 个有一定数量、具有共性特征的社会人群。 通过对弱势群体的理解,笔者认为,将刑满释 · 35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 放人员作为弱势群体加以认识,有其一定的客观 性。这种客观f生来自于刑满释放人员与普通的社 会群体相比出现的正常社会化的缺陷方面,具体 表现为相互衔接的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由于不能适应正常社会而 出现的初始社会化失败——犯罪。 作为社会个体,其社会化是否成功,其关键在 于能否避免反社会因素的操纵和控制。口妇而行为 人通过实施犯罪所表现出来的显然是一种与社会 规范相悖的心理与行为模式。这种社会化的失败 不仅标定行为者要承担相应责任,而且意味着在 适应正常社会生活方面是一个弱势群体。 第二个阶段:由于入狱服刑表现出的重新社 会化不完整。 按照现代刑罚观念,监狱不单纯是关押犯罪 人的场所,也是矫治犯罪人的场所,即“社会化应 是徒刑判决执行的首要任务”,_l 而这种矫治即是 犯罪人的一种重新社会化过程。 然而,监禁刑本身的缺陷和在操作过程中的 失误往往使这种犯罪人的重新社会化并不完整。 一 方面,从监禁刑本身特点来看,封闭式的矫治与 现代社会信息的快速与多元传播形成矛盾,使刑 满释放人员与普通社会群体相比,在接受社会信 息方面具有滞后性。而且,封闭式服刑生活“极易 使一些罪犯感受和认同监狱亚文化,使他们与社 会更加疏远”。_l。 另一方面,从当前监狱行刑的状 况看,由于诸多因素的作用,服刑人员接受矫治的 状况并不理想。据对 2000年和 2002年天津市当 年入狱罪犯中重新犯罪人员的普查,④犯罪人对接 受矫治的认识呈不良态势,见表 1。 表 i 重新犯罪人员对上次接受矫治情况的主观认识 单位: 年 度 犯罪意识是否得到矫治 得到一些矫治 得到较大矫治 没有得到矫治 犯罪意识更强烈 2000生 74 . 7 19.9 4.3 1.1 2002正 31 . 6 15.8 45.3 7.3 第三个阶段:由于犯罪和服刑经历导致的回 归社会后的继续社会化危机。对于这一点也是 目 前理论界定位刑满释放人员为弱势群体考虑较多 的因素。 一 方面,刑满释放人员在社会心理的重塑中 具有边缘性。 所谓边缘I生包括:一是角色认知的逆向,即刑 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不是通过社会定位 自己, 而是通过自己观察社会,这种逆向思维方式往往 容易将自己排斥在社会之外,对社会生活的耐挫 力差;二是利益相对剥夺与补偿心理,这种心理表 现为:刑满释放人员定位自己行为的标准不是社 会规范,而是能否利于对自己在服刑中损失的各 种利益的弥补。上述两个方面增加了刑满释放人 员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自我调适难度。 另一方面,刑满释放人员参与社会生活的能 力存在主观缺陷和客观不足。目前,较为典型是 社会就业。 所谓主观缺陷,主要体现为,刑满释放人员的 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落后于社会需求。据对 2002 年天津市当年入狱罪犯的普查,文盲或识字很少 的占4.9 ,小学的占3O.9 ,的占47.29/6,高 中(含中专、技校、职校)的占 14.2 ,大专的 占 2.3 ,大学本科及以上的占0.59/6。另据指标网 委托零点调查在2001年7月对京沪穗汉蓉等十城 市实施的调查,_1 在失业下岗人员的学历构成中, 初中及以下文化的占 47.6 ,而在非失业下岗人 员的学历构成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的只占25.2 (见表2)。也就是说,按照目前的资料,监狱在押 犯的文化构成比失业下岗人员还要低。另据 2004 年第一季度全国部分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的 资料,_1副89.2 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文化程度 有要求。其中,要求高中文化程度的用人需求占 总体需求的 38.39/6;对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需 ① 数据来源于由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天津市监狱管理局进行的联合调查·后文未特殊注明的均同此。 · 36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王志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状态的分析 表2 失业下岗与非失业下岗人员学历构成 单位: (资料来源:指标网委托零点调查在 2001年 7月对京沪穗汉蓉 等十城市实施的访问) 求比重为 32.1 9/6;对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含大专) 求职者的需求比重为 18.8 。因此,单从文化程 度角度看,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后的主观状况显然 不能满足就业市场的需要。 除文化因素以外,技能的缺乏也是刑满释放 人员在求职中面临的一个问题。按照我国《监狱 法》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 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 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但是,监狱作为刑罚 执行机关,在根本性质上决定了不可能以培养服 刑人员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现代技能为主。再加 上当前普遍存在的监狱经费不足等问题,在实践 中,监狱中的劳作多以简单型、体力型为主,即使 有一些技能性较强的劳作项目也往往随着市场的 变化而变化,不会形成稳定的持续状态。所以,服 刑人员掌握的技能与社会需求相比仍具有较大的 滞后性。据对 2002年天津市当年入狱罪犯的普 查,在重新犯罪的人员中,60.7 的人认为上次在 狱内学到的文化、技术对回到社会上找工作没有 作用,35.1 的人认为有作用但不大。 所谓客观不足主要是指由于服刑生活的时间 持续使刑满释放人员丧失了能够就业的最佳机 会,如在就业年龄方面。据 2004年第一季度对全 国部分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的资料,[1 87.5 的用人需求对劳动者的年龄都有所要求,l6 ~ 34岁之间的劳动者构成单位用人需求的主体, 占总体需求的67.7 。而据对2002年天津市当年 入狱罪犯的普查,18~25岁的占30.2 ,25~35岁 的占4O.2 ,35~45岁的占18.4 ,45岁以上的占 5.2 ,即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最佳的就职年龄是 在监狱中度过的。 据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有刑满释放人员 244366人,比2000年增加 28.85 ,[1 2002年全国 有刑满释放人员 241903人,比 2001年只降低 1.O1 。__l 也就是说,从近年来我国的情况看,刑满 释放人员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定数量的社会人 群。因而,正确看待刑满释放人员的弱势性,是客 观现实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尽管说刑满释放人员 可能会与其他弱势群体有交叉,如流动人口、农村 人口、无业人员等,但这两种弱势存在的前提是不 同的,不能因此而抵消对刑满释放人员弱势性的 考察,只能说对于某些刑满释放人员来讲,同时存 在双重弱势。 (二)在形成社会秩序的张力方面,刑满释放 人员是一个风险群体 按照社会学的理论,秩序是社会稳定发展的 基础,而社会秩序的形成依赖于社会成员在互动 中遵从和维护共同的社会规范,保持相对稳定的 社会关系。[5j( 因此,作为社会秩序的构成要素, 社会群体对社会秩序的不同反应导致对社会秩序 的影响也不同。对此,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 维系社会秩序的“向心力”群体,一类是离散社会 秩序的社会张力群体。在一定意义上,刑满释放 人员是形成社会张力的风险群体。 . 1、刑满释放人员本身具有形成社会张力的内 在因素 这种内在因素突出表现在重新犯罪心理形成 的倾向性方面。通过对 2000年和 2002年天津市 当年入狱罪犯的调查资料显示,重新犯罪人与非 重新犯罪人比较,重新犯罪人在犯罪心理结构的 形成方面具有明显的倾向。 (1)对社会亚文化的吸收能力强。以对金钱 观念的认识为例,在 2000年和 2002年调查中,重 新犯罪人中认为自己犯罪受到金钱观念影响的占 73.2 和 71.4 ,而在非重新犯罪人中认为自己犯 罪受金钱观念影响的占64.2 和 62.1 。两次调 查中,重新犯罪人中认为自己犯罪受金钱观念影 响的比非重新犯罪人中认为自己犯罪受金钱观念 · 37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 影响的比重分别高达9 和9.3 。 (2)对刑罚的畏惧感降低。在对“犯罪前你想 过可能出现的刑罚后果吗”这一指标的调查中, 2000年与 2002年的调查结果基本趋向一致,即在 非重新犯罪人中没“想过刑罚后果”的比重均低于 重新犯罪人,而“想过但没想到这么重”的在非重 新犯罪人中的比重均高于在重新犯罪人中的比重 (见表3)。这些数据表明,重新犯罪人员对刑罚的 公开对抗程度要高于初次犯罪人员。 (3)犯罪心理的易受激发性强。据天津市 2002年当年入狱罪犯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对“如果 你预见出现刑罚后果,为何还实施犯罪”这一指标 的调查中,属于“一时冲动的”在重新犯罪人中的 比重较在非重新犯罪人中的比重高 13.99/6(见表 4)。因一时冲动而犯罪,说明行为人的犯罪心理 容易受到外界激发,在有的著作中把这种情形归 为变态心理犯罪oB8]而重新犯罪人在这方面表现突 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刑满释放人员这一群体 在心理结构上较一般社会群体已发生恶陛变异。 2、现代社会的风险使刑满释放人员在形成社 会张力方面的外化系数增大 按照社会学理论的解释,“现代化的科学技术 发展和工业化推动,使人类进入一个陌生的世界, 现代化逻辑本身所产生的新的社会风险,完全不 同于传统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叼 中国作为现代化发展中的国家,同样也正在经历 这样一个风险社会。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几乎所 有‘风险社会’理论所讨论到的、源于现代性的社 会控制的风险,在当代中国都或多或少地显现出 来”。 。。这种现代社会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如,由国家和社会二元结构导致的国家控制机能 弱化,由利益主体和利益分配模式的多元化导致 的利益冲突泛化,由人、财、物、信息的快速流动导 致的对资源占有的非稳定化和自由化,由市场交 易的经济性导致的社会生活的金钱化等等。这些 风险因素无疑在社会成员与社会规范的亲和方面 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负效应。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而 言,意味着在形成社会张力方面的外化系数会增 大,从这个角度讲,刑满释放人员较一般社会群体 具有双倍风险性。 三、刑满释放人员在弱势与风险两维性之问 可发生转化 按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观点,任何事物的存 在都不是孤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刑满释放人员 回复正常社会生活的过程是一个与他人、社会、国 家进行各种能量和信息交换的过程,借用物理学 的概念,刑满释放人员的这种状态实际上是一种 耗散结构。在物理学上,耗散结构是指在一定条 件下,非孤立系在远离平衡态的过程中,经过突变 而形成新的有序结构,它是系统远离平衡态时的 相变现象。耗散则是指系统维持这种新型结构需 要外界输入能量和物质。[2 在这种耗散结构中,刑 满释放人员的意志具有 自主性,即非完全由外力 所能控制,而且,由于这种意志自主性往往遵循以 最大利益和最小代价为内容的变分原理o[223所以, 表3 重新犯罪人与非重新犯罪人在犯罪前对刑罚后果的感受 单位: 年度 犯罪人分类没想刑罚后果 芸 骢到篓 理 儿诙其他 非重新犯罪人 50.6 40.5 6.8 0.6 1.5 2(X)O生 重新犯罪人 74,5 20.8 3,6 1.1 —— 非重新犯罪人 64.7 33.2 1.1 0.9 0.1 2oo2年 重新犯罪人 73.5 25.1 0.7 0.5 0.2 表4 犯罪人在预见刑罚后果前提下犯罪的因素分析 单位: 犯罪人分类 合算 叫 其他 非重新犯罪人 1.1 7.9 2.2 54,9 34.9 1 重新犯罪人 3.8 10.4 5 31,7 4 8.8 0.3 · 38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王志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状态的分析 [2] 翟中东.出狱人保护事业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前景 [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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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钟学富.物理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 ,2002.31. 也就决定了刑满释放人员在社会生活中吸收、释 放的能量和信息,既有可能利于消除其弱势,也有 可能利于释放风险。因而,弱势群体和风险群体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而言不是绝对的,而且,就此两 者的关系来讲,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发生转化。 据对天津市2000、2002当年入狱罪犯的调查, 在重新犯罪的人员中,回到社会后未找到工作的 占54.3 和 79..3 ,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占82.3 和 72.4 ,经济困难通过正常途径得不到解决的 占24.3 和 39.1 。进一步讲,如果刑满释放人 员的这种由弱势向风险转化的可能性提高,则会 在社会中出现恶性循环,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 响。然而,这种转化又是刑满释放人员与外在环 境发生信息与能量交换的客观规律。所以,这就 需要在刑满释放人员社会处遇过程中合理利用这 一 规律,最大限度地减少刑满释放人员成为风险 群体的可能性。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刑满释放人员和刑满释 放人员社会处遇的调控者的意志都是自主的,利 益最大化均是两者做功的目的。那么,这种矛盾 的博弈格局决定了无论是刑满释放人员还是刑满 释放人员社会处遇的调控者都不会按照自身预期 达到利益最大化,理想的结果只能是两者利益的 均衡。所以,在利用刑满释放人员两维性转化的 规律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合理处遇,应包含彼此衔 接的两个方面:一是在一定条件下帮助刑满释放 人员满足合理需求,为正常社会化提供保障;二是 对该群体的危险倾向采取必要的控制手段。简单 讲,就是权利保障与社会防卫的统一。 总之,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状态在社会的发 展变化过程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只有从 社会发展的角度着眼,对刑满释放人员在社会生 活中的状态予以客观合理定位,才能使社会处遇 更为合理和科学,也才能实现其维护社会稳定与 和谐的预期目的。 参考文献: [1]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黄风译.犯罪人论[M].北 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127. [责任编辑:尹瑾] [责任校对:君玉] · 39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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